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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硬材料制品公司企业制度_参考

文档格式:DOCX| 53 页|大小 56.11KB|积分 50|2022-12-27 发布|文档ID:17807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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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泓域/超硬材料制品公司企业制度超硬材料制品公司企业制度xxx集团有限公司目录一、 项目简介 2二、 公司法的起源与发展 6三、 中国《公司法》的历史与现状 9四、 传统理论对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兼容的否定 11五、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提出 16六、 董事会的地位与职权 22七、 新兴的首席执行官制度 26八、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27九、 股东的资格及权利 30十、 产业环境分析 32十一、 复合超硬材料及其制品的发展趋势 32十二、 必要性分析 33十三、 法人治理结构 34十四、 发展规划 46十五、 组织机构及人力资源配置 50劳动定员一览表 50一、 项目简介(一)项目单位项目单位:xxx集团有限公司(二)项目建设地点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以最终选址方案为准),占地面积约82.00亩项目拟定建设区域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规划电力、给排水、通讯等公用设施条件完备,非常适宜本期项目建设三)建设规模该项目总占地面积54667.00㎡(折合约82.00亩),预计场区规划总建筑面积98506.80㎡其中:主体工程58869.16㎡,仓储工程20116.52㎡,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8683.94㎡,公共工程10837.18㎡。

    四)项目建设进度结合该项目建设的实际工作情况,xxx集团有限公司将项目工程的建设周期确定为24个月,其工作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准备、工程勘察与设计、土建工程施工、设备采购、设备安装调试、试车投产等五)项目提出的理由1、长期的技术积累为项目的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目前,公司已具备产品大批量生产的技术条件,并已获得了下游客户的普遍认可,为项目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国家政策支持国内产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规范产业发展在国家政策的助推下,本产业已成为我国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伴随着提质增效等长效机制政策的引导,本产业将进入持续健康发展的快车道,项目产品亦随之快速升级发展聚晶金刚石复合片主要用于油气勘探和开发,在所有地质条件中使用最为复杂和恶劣,因此其对PDC的各项性能指标和质量要求也比较高,准入标准较高为了使PDC产品符合油气钻探所需,生产厂家需要结合以上技术、协调人才,经过不断的研发和生产试验,才能在原材料选用、配方调配、工艺生产等方面满足高品质PDC的要求同时随着下游运用领域的发展,下游客户的产品也在不断升级和改进,从而对与之配套的复合超硬材料也不断提出新的要求,生产厂家需要快速协调人力跟进技术研发,调整配方,改善生产工艺,从而满足客户的新需求。

    六)建设投资估算1、项目总投资构成分析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37079.31万元,其中:建设投资28992.1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8.19%;建设期利息798.76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15%;流动资金7288.4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9.66%2、建设投资构成本期项目建设投资28992.10万元,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其中:工程费用25483.68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2886.25万元,预备费622.17万元七)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1、财务效益分析根据谨慎财务测算,项目达产后每年营业收入75000.00万元,综合总成本费用60745.90万元,纳税总额6941.36万元,净利润10411.67万元,财务内部收益率21.08%,财务净现值15644.93万元,全部投资回收期5.94年2、主要数据及技术指标表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序号项目单位指标备注1占地面积㎡54667.00约82.00亩1.1总建筑面积㎡98506.80容积率1.801.2基底面积㎡32253.53建筑系数59.00%1.3投资强度万元/亩350.172总投资万元37079.312.1建设投资万元28992.102.1.1工程费用万元25483.682.1.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万元2886.252.1.3预备费万元622.172.2建设期利息万元798.762.3流动资金万元7288.453资金筹措万元37079.313.1自筹资金万元20778.033.2银行贷款万元16301.284营业收入万元75000.00正常运营年份5总成本费用万元60745.90""6利润总额万元13882.22""7净利润万元10411.67""8所得税万元3470.55""9增值税万元3098.93""10税金及附加万元371.88""11纳税总额万元6941.36""12工业增加值万元23829.00""13盈亏平衡点万元31003.24产值14回收期年5.94含建设期24个月15财务内部收益率21.08%所得税后16财务净现值万元15644.93所得税后二、 公司法的起源与发展(一)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与作用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与终止的法律规范。

    公司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指以单行的法律法规形式存在的有关法律;广义的公司法还包括上述法律之外的其他有关法律公司作为一种社会集资设立的企业,它的活动对社会公众经济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影响较大,因而公司法的强行规范较多公司法的调整对象,是公司在运作过程中所发生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以及它们的具体权利与义务包括:(1)国家对公司的经济管理关系,简称公司与政府的关系如公司的设立审批登记、股票发行与上市的审批程序、确定公司会计准则与财务报告格式、公司的清算与终止程序等2)公司内部关系这是指公司发起人之间、发起人同其他股东之间、公司管理人员同职工之间的关系,以及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建制等一些重要原则问题3)公司对外经济关系这是指公司与除政府之外的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公司对外经济关系的范围很广,其中,与一般企业相同的对外关系,国家已有相关的法规作出规范,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这里所指的是公司特殊的对外经济关系,如公司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股东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公司同认股人之间的关系、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等公司法同其他任何法律一样,起着对社会活动进行规范和调节的作用首先,公司法直接作用于人们的行为,通过命令、禁止、允许和提倡等方式,使人们在公司的设立、组织与经营活动中行为规范化。

    其次,公司法通过对人们行为的规范,调整与公司相关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保障公司和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二)资本主义国家公司法的沿革资本主义国家公司法的沿革,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1)特许阶段19世纪以前,西方各国基本上没有统一的一般性的公司法,公司的设立都经由皇室或议会特许,发给一些组织特许证,然后便可组建公司皇室的特许证上盖有国玺,规定了公司的性质和权利,以及股东的责任范围国会也可以通过特许法案允许设立公司,这些公司大多与公用事业有关2)一般性公司法阶段自19世纪开始,西方各国陆续制定一般性公司法原来在国会颁布的各种特别公司法令中,本已包含了许多普遍适用于所有公司的一般性规则,这为制定一般性公司法创造了有利条件英国于1844年制定《联合股份公司法》,允许不按特许方式组织,而通过注册方式成立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但股东要对债务负无限责任1856年,确定了这类股份公司的有限责任原则,这是具有历史意义的里程碑此后,英国的公司法又频繁修改法国于1867年颁布了单行的公司法德国于1892年颁发了世界上第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法》(实际上是关于两合公司的法规)3)公司法内容的更新与国际化。

    进入20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公司制度迅速普及并向国际化发展各国公司法适应这种变化,在立法内容上不断更新,并加强了国际化的趋势例如,公司法的内容更加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各国公司法的条款越来越朝着统一化、国际化方向发展三、 中国《公司法》的历史与现状(一)旧中国的公司立法中国最早的公司法是清末光绪年(1903年)颁布的《公司律》它共有131条,对合资公司(相当于无限公司)、合资有限公司(相当于两合公司)、股份公司(相当于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相当于股份两合公司)分别做了规定辛亥革命后,1914年,北洋政府制定《公司条例》,也是规定了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等四种公司1929年,中华民国政府制定了《公司法》,这是中国现代一部比较完整的公司法,是台湾地区现行公司法的基础1940年又制定了第一个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司立法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颁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了前面所提到的五种公司形式1954年又颁布了《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但在1957年社会主义改造之后,传统的私营公司和公私合营公司较长一段时间内在中国内地消失了。

    从1961年开始,按行业组建了一些专业性生产公司和销售公司1964年,在工业、交通系统试办托拉斯联合公司,但这些公司基本上是公有的“行政性公司”80年代初,随着改革开放,这种公司更是大量涌现到80年代中期,中央不得不三令五申地进行清理整顿公司的工作与此同时,我国开始了部分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试点工作自1992年5月15日起,国家体改委、财政部等单位陆续须发了《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等15个文件,股份制改革随即在我国掀起热潮1993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股份制改革进程中的一个划时代的里程碑在总结我国公司制建设和改革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2005年10月,新的《公司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修订通过,并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三)我国《公司法》的立法体系我国新的《公司法》分13章219条,全面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公司的设立、组织与活动的有关问题我国《公司法》采取了“总一分一总”的结构方式第一章为总则,规定立法宗旨、公司定义、公司法律地位、管理体制、活动原则等基本问题,以及关于公司的设立、名称、投资等各种公司通用的法律制度;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股份的发行与转让做出规定;第六章至第十章共五章,分别对两种公司形式通用的公司高管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公司债券、财务和会计、合并与分立、公司解散和清算等问题做出规定;第十一章规定的是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二章讲的是公司运作中涉及的法律责任,第十三章是附则。

    这种结构既突出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出规定,又避免了条文上的重复四、 传统理论对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兼容的否定(一)西方经济理论对公有制的排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中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模式;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如何兼容,是决定国有经济改革方向的前提然而,传统的经济理论对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兼容问题,明确予以否定其理论依据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一些西方经济学家从公共产权不能实现配置效率的角度,否定了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兼容,认为私人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二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否定社会主义存在商品经济的角度,排除了在社会主义制度中引入市场机制的可能性我们先来看看西方学者的观点从亚当•斯密开始,就坚守这样一个信条,认为私人是财产的最好监护人,私人产权比其他产权安排更有效此后,不仅私有制是市场经济基础的观点为所有西方学者普遍接受,而且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教义被录入所有西方国家的宪法现代产权经济学在论述“社团产权”(与我们所说的公有产权有同样的内容)时指出:“由于社团产权在社团内部不具有排他性,因此,这种产权常常给资源的利用带来‘外部影响’空气是公有的,结果个人并不对排放有害的气体负责,造成‘污染’。

    另外,也会造成过多的人使用资源的‘拥挤’现象0为了说明私人产权比公共产权更有效,他们常常列举“公地的悲剧”的命题假定有块公共所有的草地,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在公地上放牧由于对每个社会成员来说,在该地上放牧的成本为零,根据需求曲线所表示的价格与需求量成反比的关系,对牧场的需求将尽可能地扩大,草场上拥挤的牲畜将导致过度放牧和土地资源的破坏这个结论像一个希腊悲剧一样,按照一个无情的逻辑得到一个悲惨的结局公地的悲剧”在现实中的实例是很多的,如原始森林的过度采伐,海洋里鲸鱼被滥捕等而相反,如果在公地上可以设置私人产权,则可以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对美国沿大西洋和墨西哥海岸的牡蛎养殖场的研究,被西方学者认为是证明私人产权比公有产权效率高的一个有趣例证美国的一些州规定,在水下的牡蛎属于公产,任何人不得排斥他人捕捞;另一些州则规定,私人可以向州租用水下区域,获得排他性的养殖权和部分转让权这样,就可以在基本相同的条件下比较公有产权与私人产权的效率结果发现,确定了私人产权的州,牡蛎养殖者的平均收入比原先要高出50%也有些西方学者认为,对公有产权的谴责也不能以偏概全,因为导致“公地的悲剧”的原因是自由使用,所以,只要国家和政府对公地的市场约束加以限制,就能防止悲剧的发生。

    例如,国家公园是公共所有的,但需要付费才能进入,并对游客做了种种制约,“公地的悲剧”也就没有在国家公园内发生多数西方学者认为,国有经济只应进入那些私人企业无法进入或不愿进入的行业,如公用事业、社会福利事业、国防工业、航天工业等,以弥补“市场缺陷”总之,多数西方经济学家是从效率的角度否定公有产权,否定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兼容但是,这些观点与市场经济的现实情况存在较大的差距,因为在一些西方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毕竟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国有经济二)社会主义理论中的反市场传统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是否还存在商品经济呢?马克思和恩格斯做出了否定的回答按照他们的分析,商品经济是私有制和社会分工的产物,商品交换的实质是私人生产者之间的劳动交换关系因此,当社会主义实现了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私有制被公有制代替以后,商品市场就自然消亡了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在一个集体的、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的社会中,生产者不交换自己的产品;用在产品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表现为这些产品所具有的某种物的属性,因为这时,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作为总劳动的组成部分存在着。

    马克思和恩格斯除了论证社会主义消灭商品经济的必然性之外,还对实行计划经济的历史意义做了高度的评价他们把计划对市场的替代,同消除人的异化、实现彻底的自由和解放,以及人类从动物界向真正人类历史的飞跃联系起来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而产品对生产者的统治也将随之消除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状态将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个体生存斗争停止了于是,人在一定意义上才最终地脱离了动物界,从动物的生存条件进入真正人的生存条件一直统治着历史的客观的异己的力量,现在处于人们自己的控制之下了只是从这时起,人们才完全自觉地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这是人类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的飞跃由此可见,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商品经济消亡的理论,是有充分的理论依据的他们比其他任何学派的学者都更深刻、更敏锐,也更早地认识到了市场经济的缺陷,认识到了在全社会进行计划调节的必然性他们对于资本主义市场文明的批判至今发人深省但遗憾的是,他们由于受历史的局限,没有能够得出一个更加科学、更加现实的构想来他们对刚刚产生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面对市场经济出现的许多严重弊病,如严重的经济危机、工人阶级的贫困化、生产的无政府状态等,过早地得出了商品经济就要消亡的结论,同时也过高地估计了人的自觉性和计划调节的能力。

    此后,社会主义与商品经济绝对不能相容,就成为一条马克思主义的定律被沿袭下来,消灭商品经济成为无产阶级革命的一项重要任务,而社会主义的生产便被描述为一家集中管理的、自给自足的社会大工厂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对工厂式的社会生产做了非常有名的说明:“全体公民都成了一个全民的、国家的‘辛迪加’的职员和工人全部问题在于要他们在正确遵守劳动标准的条件下同等地劳动,同等地领取报酬对这些事情的计算和监督已被资本主义简化到了极点,而成为非常简单、任何一个识字的人都能胜任的手续——进行监察和登记,算算加减乘除和发发有关的字据实际上,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是由斯大林完成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也是这一时期确立的其基本特征是:(1)决策权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2)金字塔式的阶层组织机构和射线式的垂直管理体制;(3)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式的指令性计划;(4)以实物管理为主的计划编制和经济核算;(5)在国有经济内部,货币的作用处于被动状态值得指出的是,尽管商品货币关系在斯大林模式中的作用,很小,但它毕竟被保留下来了五、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提出当东欧国家先后展开经济改革之时,中国却进行了十年的“文化大革命”中国对于社会主义市场问题的认识,是从1979年经济改革后才开始的。

    中国的改革不仅起步晚,而且起点低,改革是在没有系统理论的基础上展开的然而,在短短的十几年里,中国的市场理论和市场化改革一起,跨越了其他国家二三十年所经过的历程,完成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同时,中国正在探索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初步找到了国有经济与市场兼容的具体形式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阶段中国改革之初,首先把希望的目光投向了东欧,决心仿照他们的市场化改革但由于传统体制的影响根深蒂固,所以人们十分谨慎地对待市场问题1979.年3月,陈云同志提出“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模式这一思想在当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几乎被引入这一时期的所有重要文献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报告中更加明确地指出:“我国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有计划的生产和流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体同时,允许对于部分产品的生产和流通不作计划,由市场来调节,也就是说,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由国家统一计划出一定的范围,由价值规律自发地起调节作用这一部分是有计划生产和流通的补充,是从属的、次要的,但又是必需的、有益的并提出,要“正确划分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各自的范围和界限”。

    二)“有计划商品经济”阶段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理论,标志着我国对于社会主义市场问题认识的一个重大突破《决定》指出:“改革计划体制,首先要突破把计划经济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明确认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必须自觉依据和利用价值规律,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实现我国经济现代化的必要条件我国计划体制的基本点可概括为:“第一,就总体说,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即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而不是那种完全由市场调节的市场经济;第二,完全由市场调节的生产和交换,主要是部分农副产品、日用小商品和服务修理行业的劳务活动,它们在国民经济中起辅助的但不可缺少的作用;第三,实行计划经济不等于指令性计划为主,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都是计划经济的具体形式;第四,指导性计划主要依靠运用经济杠杆的作用来实现,指令性计划则是必须执行的,但也必须运用价值规律同时,《决定》还明确指出:“增强企业活力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要依照所有权同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扩大国有企业的自主权。

    要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这些规定,确定了我国国有经济改革的基本思路,即国有企业的改革,绝不搞私有化或各种形式的“企业所有制”,而是采取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的模式,承认国有企业的法人地位,以适应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当然,这一思路当时还很不成熟,还需要以后的改革实践来不断充实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一决断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是惟一正确的选择三)“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阶段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在有计划商品经济理论的基础上,对社会主义市场机制问题进行了新的概括和说明报告指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在这个问题上应该明确几个基本观念:(1)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本质区别,在于所有制不同2)必须把计划工作建立在商品交换和价值规律的基础上国家对企业的管理应逐步转向以间接管理为主3)计划和市场的作用范围都是覆盖全社会的新的经济运行机制,总体上来说,应当是“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报告还指出:“社会主义的市场体系,不仅包括消费品和生产资料等商品市场,而且应当包括资金、劳务、技术、信息和房地产等生产要素市场;单一的商品市场不可能很好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社会主义的市场体系还必须是竞争的和开放的,必须积极而稳妥地推进价格改革,理顺商品价格和各种生产要素价格要逐步建立少数重要商品和劳务价格由国家管理,其他大量商品和劳务价格由市场调节的制度在国有企业改革方面,报告强调:“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搞活全民所有制企业报告指出,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可能由全体人民经营,一般也不适宜由国家直接经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使企业真正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是建立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十三大对于“两权分离”,原则的贡献是,提出“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具体形式,可以依产业性质、企业规模、技术特点而有所不同应当不断改进和完善现行的承包制和租赁制;继续试行股份制,一些小型国有企业可以有偿转让给集体和个人如果结合十二大以来的改革实践,就不难看出,以两权分离为原则的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重要成果,传统体制已基本被打破,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不断提高特别是当时普遍实行的承包制,以契约的形式明确政府与企业的责任与权利,使企业的法人地位得到加强,企业的市场意识和法制观念大大提高四)全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1992年春天,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问题做了精辟的论述。

    他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这个精辟论断,从根本上解除了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看做属于社会基本制度范畴的思想束缚,使我们在社会主义与市场的兼容问题上的认识有了重大的突破同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大正式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中去,并给企业以压力和动力,实现优胜劣汰;运用市场对各种经济信号反应比较灵敏的优点,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同时也要看到市场有其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必须加强和改善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党的十四大的召开,标志着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了全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阶段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全面系统地阐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和大力推进市场化改革的具体部署。

    特别是《决定》对“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论述,更是引人注目《决定》指出:“以公有制为主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其基本特征,一是产权关系明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成为法人实体;二是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出资者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三是出资者按投人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和承担有限责任;四是企业按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政府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五是建立科学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决定》还指出:“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规范的公司,能够有效地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有利于政企分开、转换经营机制,企业摆脱对行政机关的依赖,国家解除对企业承担的无限责任;也有利于筹集资金、分散风险这些论述表明,在中国确定建立市场经济的同时,也确定了与之相适应的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从而把两者紧密地结合起来这样,中国的经济改革经过十几年的风风雨雨之后,在计划经济中引入市场机制的改革最终变成了对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否定,谱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篇章。

    六、 董事会的地位与职权(一)董事会的性质与地位董事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的全体董事组成,是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的常设机构各国公司法都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但股东大会的决议只有通过董事会才能执行同时,董事会要代表股东的利益,聘任公司的经理,并监督其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行为董事会的性质和地位的确立,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具体体现,它有效地解决了资本社会化与经营管理集权化的矛盾,提高了资本的运营效率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出现了董事会职权扩大的倾向西方许多国家公司法都出现了削弱股东大会或经理人员的权限,加强董事会权限的趋势,这是加强公司管理,追求更高利润的需要例如,美国《标准公司法》第35条规定:除本法令或公司法另有规定外,公司的一切权力都应由董事会行使或由董事会授权行使,公司的一切业务活动和事务都应在董事会的指示下进行德国法律授予董事会以“专属权限”,无论是公司章程还是股东大会决议,都不能限制董事会的专属权限英国公司法规定:凡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属于董事会权限范围的事宜,董事会可不受股东大会决议的约束,股东大会的决议不能推翻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作出的决定二)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应由5~19人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全体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以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可代表公司开展业务活动,对内是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主席董事长的职权是:(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3)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和职权范围内的文件公司可设副董事长1名~2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我国《公司法》第47条和第110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的其他职权三)董事会的召集与决议董事会的召集人原则上是董事长,但每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应由股东大会中得票最多的董事召集。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召集董事会,应在会议召开前10日以前向各董事发出通知,通知中应载明召集事由但遇到紧急情况,可不经上述程序,随时召集通知方式可由公司章程规定所有董事都应参加董事会会议,如果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以明确责任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原则,董事会决议不再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我国《公司法》第112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会议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中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四)我国《公司法》中董事会设置的特点在我国的公司权力机构的设置中,董事长实际上处于权力金字塔的顶端这是因为,按《公司法》规定,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唯一对外代表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任何人或机构必须得到董事长授权后才能代表公司在公司的现实运行过程中,董事会在闭会期间,一般还由董事长代行公司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所以,在我国的公司管理制度中,董事长拥有凌驾于其他董事之上的极高地位在西方国家,普通董事与董事长之间只有职责分工上的差别,而无地位高低之分在英美公司法中,董事长更像是董事会主席或会议召集人,除德国在个别情况下赋予董事长以两票表决权外,其他国家都规定,每个董事都只有同等的表决权,都拥有同等的对外代表权实际上,董事会总是以集体的名义作出决策的,以董事或董事长个人身份参与对外活动的情况是极为罕见的这就是说,西方国家的董事会的运作,特别强调了这样一个理念,即内部民主与对外集权的统一这是我国在公司理论研究中特别应当注意的一个问题七、 新兴的首席执行官制度在美国等西方国家,总经理通常称为总裁,主管着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但公司的法人代表却是董事长这种职能分工固然有利于董事会对经理人员的监督,但也存在着由于权力的相互制约而造成的公司运转不灵的问题例如,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董事长作为公司法人代表具有很高的地位但是,按董事会的职权来说,只有任命总经理的权力,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公司的重要职务则由总经理提名任命;而总经理虽然掌管着公司的经营管理,却没有对外签约的权力和对内决策的权力这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不利于提高公司的运作效率。

    在美国的一些新兴的高科技产业,如信息、网络等行业,近几年开始试行首席执行官即CEO制度由首席执行官取代总裁,这绝不仅仅是名称的改变,而是对原有的公司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因为首席执行官实际上兼有了总经理和董事长的一些职权,他既要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又可以在一定的职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对外签约这样,就将公司的控制权进一步向经营者集中,从而提高了资本的决策效率,适应了愈演愈烈的市场竞争关于首席执行官的变革,人们还在进一步研究,以分清其利弊得失八、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一)股东大会的性质和类型股东大会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决定公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的性质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1)它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都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方可执行,董事会和监事会要对股东大会负责;(2)股东大会只是股东或公司意向决策的场所,而不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机构,它对外不能代表公司签订协议,对内不能管理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股东临时会股东年会也称股东常会,是按公司法的规定于每一个会计年度终结后召开的股东大会它每年召开一次,可以对股东大会所享有的各项职权进行表决。

    股东临时会,即在公司认为必要时临时召集的股东会议股东临时会因其召集的根据不同,有强制召开和任意召开之分强制召开是由法律规定必须召开的股东会议,如董事人数不足2/3,或者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达股本的1/3时任意召开的股东临时会议通常由董事会、监事会或者有符合法定数量投票权的股东(我国规定为10%以上)要求召开股东临时会只能按会议通知的内容进行决议二)股东大会的职权根据新《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0条的规定,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三)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权属于董事会董事会在决定召集股东大会时,必须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前20日以前、临时股东会应于15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召开股东年会的通知,必须对会议议程做出详细的说明,使股东能够决定是否出席会议对于改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修改公司章程、公司解散或合并等事项,通知应特别加以说明召开股东临时会的通知,应载明召集的事由,股东临时会不能对未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按照公司法,所有的股东都有出席股东大会并进行表决的权利;不能或不想参加股东会议的股东,可以出具书面委托书,由其他股东代表行使权力股东表决时,采取“一股一票”的原则为了防止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有些国家允许对大股东的股份表决权做出限制性的规定同时,在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时,允许采取“累积投票制”,即将股东的投票权与候选人人数相乘,然后投给一名候选人,这样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法》第106条指出:“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大会决议可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以简单多数(参加会议有效投票权的1/2以上)通过;特别决议应为绝对多数(投票权的2/3或3/4以上)通过我国《公司法》第104条规定:“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九、 股东的资格及权利(一)股东的含义及资格股东是公司股份的持有人,也就是公司资本的出资人、所有者投资者可以通过直接认购公司发行的股份,也可以通过在证券市场上购买公司股票而成为公司的股东股东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享受股东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股东的资格在一般情况下没有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国家都可以依法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但也有些特殊的限制需要说明:(1)发起人股东如果是自然人,他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不得作为发起人;(2)非法人团体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团法人,不能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3)公司不得持有术公司的股份;(4)外国人和大陆境外华人购买境内公司的股份有特殊的规定,如对A股和B股持有人所做的特别规定二)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对于股东权益的性质,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一是集合体说,认为股东权是集合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其他各种权利及义务的集合体;二是社员权说,认为股东之间类似于社员关系,对公司共同所有并承担义务,社员权属于单一的所有权;三是新债权说,认为随着股权的分散化,绝大多数股东购买股份只是为了取得利益分配权。

    产权经济学家阿尔奇安,通过所有权与控制权,将股东的权利与经营者的权利区分开来他认为,当企业专用资源决策权与这些资源的市场价值实现结果的自愿分离,附加到股份的可转让性上时,就可以使从事管理活动但不必承担经营风险的经理阶层出现这样,产权要素所具有的自愿的可分割性和可转让性,可以实现两种有益的专业化:“(1)行使有关资源使用的决策权;(2)承担市场或交换价值实现的结果前者往往被称为‘控制权’,后者则被称为‘所有权’我国现行文件将股东权解释为“出资者所有权”,这同上述观点基本是一致的股东的具体权利包括:(1)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2)对公司股份的转让权;(3)公司利润的分配请求权;(4)公司终止后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5)对公司账目和股东大会决议的审查权;(6)对公司的质询权股东的义务包括:遵守公司章程、缴纳股款、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等等十、 产业环境分析实现“十三五”时期的发展目标,必须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转型、率先、特色”的发展理念机遇千载难逢,任务依然艰巨只要全市上下精诚团结、拼搏实干、开拓创新、奋力进取,就一定能够把握住机遇乘势而上,就一定能够加快实现全面提档进位、率先绿色崛起。

    十一、 复合超硬材料及其制品的发展趋势近年来,精磨超硬磨具发展十分快速,正朝着精磨、高速与数控方向发展,大大缩短了与国外高效精磨加工领域的差距其中,高速、超高速磨具方面,CBN砂轮实际使用速度可达到150~250m/s;高精度方面,超薄切割砂轮的厚度精度达到0.01μm,平行度≤3μm,磨具的尺寸、形位精度越来越高;超薄方面,用于集成电路的划片砂轮厚度已经达到0.01mm,还在朝着更薄的方向发展;超细磨料磨具方面,硅片背面减薄砂轮已经投入使用,还会有更细粒度的超硬磨具出现,满足高精度的加工需求金刚石/立方氮化硼复合超硬材料制品相对于普通磨料磨具具有结合强度高、成型好、使用寿命长等显著特性随着中高速磨削、高速磨削、超精密切割技术的快速发展,普通磨料工具已不能满足生产需要随着国内机械加工产业的升级,国家智能制造,工业4.0等政策的实现,使得“B(CBN)代替A(刚玉系列),D(DIAMOND)代替C(碳化硅)”成为行业发展趋势,未来超硬磨料磨具的市场需求和市场空间将越来越大十二、 必要性分析1、现有产能已无法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作为行业的领先企业,公司已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产品销售形势良好,产销率超过 100%。

    预计未来几年公司的销售规模仍将保持快速增长随着业务发展,公司现有厂房、设备资源已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公司通过优化生产流程、强化管理等手段,不断挖掘产能潜力,但仍难以从根本上缓解产能不足问题通过本次项目的建设,公司将有效克服产能不足对公司发展的制约,为公司把握市场机遇奠定基础2、公司产品结构升级的需要随着制造业智能化、自动化产业升级,公司产品的性能也需要不断优化升级公司只有以技术创新和市场开发为驱动,不断研发新产品,提升产品精密化程度,将产品质量水平提升到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准,提高生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契合关键零部件国产化的需求,才能在与国外企业的竞争中获得优势,保持公司在领域的国内领先地位十三、 法人治理结构(一)股东权利及义务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股东为单位的,股东单位内部对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事项的决策有相关规定的,公司不得以股东单位决策程序取代公司的决策程序,公司应依据公司章程及公司制定的相关制度确定决策程序股东单位可自行履行内部审批流程后由其代表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参与公司相关事项的审议、表决与决策。

    1、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3)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5)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7)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2、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但相关信息及资料涉及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情况除外3、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4、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4)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5、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6、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如果存在股东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应分配的红利,以偿还被其占用或者转移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控股股东发生上述情况时,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系统冻结控股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控股股东若不能以现金清偿占用或转移的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公司应通过变现司法冻结的股份清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安全的法定义务,不得侵占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董事会对于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除聘职,对于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公司还有权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不得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1)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2)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3)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4)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5)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使用资金;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在公司挂牌后新增同业竞争。

    9、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和其他重大事项,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10、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11、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或实际控制的股份达到5%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转让控制权的,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转让控制权时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在转让前予以解决:(1)违规占用公司资金;(2)未清偿对公司债务或者未解除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3)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未履行完毕;(4)对公司或者中小股东利益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二)董事1、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6)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2、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本公司董事会不可以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3、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2)不得挪用公司资金;(3)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4)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5)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6)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7)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8)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9)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11)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1)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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