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所需资料

委托贷款所需资料(一)委托人(需在银行开有帐户并建立信贷关系)1委托人是企业法人的,须提供经有权审批部门年检合格的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 等要件的复印件;提供 近期财务报表、贷款卡及年检证明 2、非自然人委托人在办理一般委托贷款业务时,须提供 有权机构同意其办理一般委托贷款业务的决议,如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3、 .委托人应提交《一般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事宜 (我行格式)4、 委托人和借款人须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委托人应在一般委托贷款发放之前将委托资金 划入受托人开立的委托资金专户5、 提供近期单位简介(二) 借款人1•受托人不得接受无指定借款人的一般委托贷款2•借款人是企业法人的,须提供经有权审批部门年检合格的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等要件的复印件;3•经年检的贷款卡及延续决定书复印件 4•借款人应向委托人提供的载有委托贷款用途的贷款申请书5. 借款人应提供借款人有 权机构出具的同意办理该借款事项的决议 (如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等)6. 借款人应提供近期财务报表。
三) 担保人(如有)1•担保方为企业的,须提供或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等要件的复印件;2•担保人须提供担保决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同意担保的证明、有权机构决议、 授权书、担保合同及清单等3.一般委托贷款采取抵质押担保方式的,须提供相应的抵质押物权利凭证原件及有权处 理抵质押物的证明文件注:《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或《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签字人不是借款人法人代 表或负责人的,应提供授权书以上为复印件的,请加盖单位鲜章附件委托书编号:20 年 委托书第 号般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业 务 主 体委托人委托人是单位的填写以下内容单位名称XXXXXX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庆军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号14 层 4-1406邮 编开户行银行北京花园桥支 行帐 号经办人电 话传 真委托人是个人的填写以下内容姓名证件种类证件号码通讯地址邮 编电话家庭地址邮 编电话开户行帐 号受托人单位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负责人单位地址邮 编开户行帐 号经办人电 话传 真委 托 事 项以下由委托人填写指定借款人委托金额币 种委托贷款用途委托人冋意将自主支配的来源合法的资金,委托受托人 向指定的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
此项委托贷款的对象、金额、种类、用途、期限、贷款利率等由委托 人确定担保人由借款人选择,经委托人审查 ,冋意 为担保人,担保方式为 委托人保证本委托书中提供的信息和所附的材料属实委托人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日期: 年 月 日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执一份,受托人执两份附件编号:20 年委托字第 号亠般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特别提示:中国工商银行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努力为客户提 供专业化、高质量的金融服务在签订本合同之前,特提请客户充分了解工商银行提供的 相关金融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自主决定是否选择相关金融服务委托人:名称 XXXXXX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受托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 负责人 张克强住所重庆市巴南区龙海大道 3号委托人在此委托受托人办理一般委托贷款业务, 即委托人提供贷款资金,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指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贷款委托人和受托人 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守第一章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一条 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委托资金 委托资金应由委托人自主支配并且来源合法委托人应在贷款发放之前将委托资金划入在受托人处开立的委托资金专户。
第二条 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事宜,并与受托人、借款人签订《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人确定的借款 人应具有合法的借款主体资格; 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委托资金的额度;贷款利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及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有权机构规定 外币委托贷款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第三条 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是否实行担保 若实行担保,委托人应对借款人选择的担保人或担保物进行确定, 对担保的合法性和可靠性等进行审查并自行承担担保手续的有关公证、登记等费用委托受托人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第四条 委托人应在委托资金额度内委托受托人发放委托贷款, 不得要求受托人超额度放贷委托人在发放委托贷款前向受托人签发 《一般委托贷款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 委托贷款合同号、币种、金额、利率、借款人及账户、确认的担保方式及担保人等内容第五条 委托人同意对委托贷款展期的,应提前 15天通知受托人,并与受托人、 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原贷款有担保的,委托人需提前 10天通知担保人与受托人续签担保合同第六条 委托人应自行承担委托贷款的风险, 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受托人承担贷款 风险。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利息或其他费用,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承担偿付责 任第七条 对于发生委托贷款在结息日未能收到利息或还款期未收到还款资金的, 委 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向借款人催收,并提供催收记录和催收结果第八条 委托人可以自行监督管理借款人对委托贷款使用, 也可以委托受托人监督管理借款人对委托贷款的使用具体方式在《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第九条 委托人应按一般委托贷款金额、期限、约定手续费率向受托人支付手续费 本协议项下一般委托贷款的约定手续费率为月手续费率 _ %手续费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 式为 手续费支付不以借款人是否按期还本付息为条件第十条 委托人可自行监督借款人对委托贷款资金的使用,也可委托受托人监督, 包括:监督借款人对贷款的使用是否符合 《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规定用途、监督项目执行情况、协助监督借款人生产经营管理情况、 协助监督保证人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 协助督促抵押人妥善保管抵押物、协助保管质押物和权利凭证 除此之外,委托人如对监督事项还有其他特别要求的,应在《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第十三条“其他特别监督事项 (或有)’ 中明确监督内容和监督措施 委托人应就特别监督事项向受托人另行支付手续费, 手续费计收标准为: / ,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为 / <第十一条 委托人因借款人违反 《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的约定向其收取罚息的,委托人应就罚息额度另行向受托人支付手续费。
手续费的计收标准为: :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为: / 第十二条 对逾期的委托贷款,委托人要求受托人代为起诉借款人的, 应出具书面文件因借款人破产,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配合清偿资产、收回贷款第十三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委托贷款,委托人应书面通知受托人不再履行 《一般 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同意受托人等额冲销委托资金和一般委托贷款 委托人停止支付手续费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当承担并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本协议项下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担保手续中的公证、登记费用;办理诉讼事务中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执行费;追索担保人或处置担保物的费用及其他费用第十五条 委托人声明(一) 本委托是委托人的自主行为,委托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有关规疋;(二) 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并为委托人自主支配;(三) 委托人和指定的借款人身份合法;(四) 委托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委托贷款不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即以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 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 金融衍生品投资以及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五) 一切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二章 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六条 受托人根据本协议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第十七条 一般委托贷款实行担保并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担保事宜的,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 与有关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 并将担保合同交由委托人认可和出 具书面意见有关担保合同的公证、登记费用由委托人预付和承担,受托人不予垫付第十八条 受托人收到委托资金后,要为委托人开设一般委托贷款账户,用于核算一般委托贷款的发放、收回和计息受托人应按照《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与《一般委托贷款通知书》的要求,在指定的贷款发放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对委托人要求受托人超出委托资金额度发放委托贷款的受托人有权拒绝发放第十九条 受托人接到委托人的一般委托贷款展期通知后,应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若展期贷款是担保贷款的, 须接到委托人续签担保合同的通知后, 与担保人续签担保合同,才能办理展期手续第二十条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材料对本协议项下一般委托贷款用途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对委托人为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应出具董事会决议或其他授权文件, 并承诺所委托的一般委托贷款对上市公司的其他股东不构成利益损害对一般委托贷款用途的合法性存有疑问的,受托人可不予办理。
第二十一条 受托人办理的异地一般委托贷款业务,可以将有关事务转委托给借款人所在地的中国工商银行营业机构办理 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中国工商银行其他营业机构的行为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在每笔一般委托贷款结息日期前 3个工作日或贷款到期前 10个工作日,通过电话、传真、公函、短信等形式提示借款人按时支付利息或到期还本付息, 并做好通知记录,协助委托人按期收回贷款本息 受托人每次收回贷款本息后, 应在_3_ 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应得款项如数划入委托资金专户第二十三条 受托人办理一般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或代理委托人指定借款人, 不接受没有指定借款人的一般委托贷款, 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用途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一般委托贷款第二十四条 一般委托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时归还的, 受托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催收 一般委托贷款采取保证方式的, 受托人应在保证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保证人催收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委托人书面指示受托人起诉的,受托人应按指示办理有关诉讼事务;委托人未书面指示受托人起诉的,受托人无义务对借款人起诉。
第二十六条 受托人收到委托人提供的其与借款人一致同意提前还款的书面通知后,应停止计收提前还款部分对应的手续费 因借款人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委托贷款的,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解除委托代理关系, 不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责任与义务, 停止计收手续费,等额冲销委托贷款和委托资金 如果受托人未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 受托人有权在委托贷款逾期满六个月后 (若贷款展期,则在展期逾期满六个月后) ,视为死账进行销户,一切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第二十七条 受托人在办理一般委托贷款业务中,应将贷款发放、管理、收回(或催收、诉讼)的办理情况及时向委托人报告 尤其是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以及出现的任何可能或足以影响委托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 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根据委托人指示采取适当的措施第三章 违约责任第二十八条 因委托资金来源、贷款对象、用途不合法等因素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委托人承担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未按时支付手续费的,委托人应就未支付部分按每日 / % 的标准向受托人支付违约金对委托人拖欠的手续费和违约金,受托人可从委托人账户直接 扣收或从借款人偿还的委托贷款本息直接抵扣第三十条 受托人未按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和《一般委托贷款通知书》的要求发放委托贷款,导致委托人发生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受托人向借款人收回贷款本息后,未按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一般 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划转,导致委托人发生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第四章 其他事项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中委托代理期限自本协议生效日起至至 年 月 日止在委托代理期限内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的委托贷款业务, 均以本协议为准,每次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无需另行签署委托代理协议 委托代理期限到期后,在委托代理期限内已经按照本协议办理的委托贷款业务应继续按照本协议和 《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的约定履行第三十三条 解决协议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可选择以下第 (二)种处理方式:(一) 由 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 仲裁;(二) 由受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第三十四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款不得与其他条款相抵触, 不得影响当事 人之间实质性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自委托人、受托人加盖公章,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项下的各方权利义务实现 /履行完毕后,本协议自动失效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委托人执一份,受托人持两份委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日期:年 月 日受托人(盖章)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日期:年 月 日附件三:合同编号:20 年 委借字第 号,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特别提示:本合同系借贷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 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贷款人特提请借款人对有关双方权利 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本合同由以下三方于 年 月 日签署:委托人:名称 XXXXXX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号14层4-1406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受托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 负责人张克强地址: 重庆市巴南区龙海大道 3号 邮编: 401320 联系人: 谢宝剑 联系电话: 023-66226145借款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地址: 邮编: 联系人: 根据委托人和受托人于 年 月 日签署的《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编号 ),并应借款人请求,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借款人发放该项委托贷款。
委托人、受托人与借款人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第一章 一般委托贷款的金额、利率、期限及其它第一条 贷款币种和金额此项委托贷款币种为 人民币,金额为(大写)壹仟伍佰万元(小写)15,000,000.00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此项贷款为 委托贷款第二条 贷款利率本项委托贷款的利率按下列方式 ⑴ 确定:(1 )年利率为 % 的固定利率,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2)按借款人提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对应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_/ (上浮/下浮/零)_/_%确定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的,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同步调整借款利率以 / ( 136/12 )个月为一期,一期一调整,分段计息第三条 贷款计结息本项委托贷款按日计息,按 月/季/年)结息,按日结息的,结息日为每月的 20 日,按季/年结息的,结息日为每季/年末月的20日到期未付的贷款利息,受托人向借款人 (计收/不计收)复利,计收复利的,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第四条 贷款期限本项委托贷款的期限为 —个月,自20_年_月_日起至20 _年_月_日止如借款人在经委托人同意之后提前归还此项贷款时,则按实际用款天数和用款金额计收利息。
第五条 贷款用途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用途为第六条 用款计划 借款人根据经营需要自主使用 第七条 贷款偿还借款人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约定如下: 本贷款的本息按期由借款人汇入委托人指定的账户第八条 贷款担保委托人确定的本项委托贷款的担保人为 ,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另附第九条 贷款展期经委托人、借款人协商一致,同意对委托贷款展期的,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日前 10天签订委托贷款展期协议第十条 委托人、借款人应根据受托人要求,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年检证明等证明材料第二章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一条 根据《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 中的有关约定,委托人有权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贷款展期等事项,并决定是 否实行担保第十二条 委托人在受托人处开立委托资金专户并存入足额资金,要求受托人将委托贷款于 —日内汇划至借款人账户第十三条 委托人自行监督/委托受托人监督(请划掉不选部分)借款人对委托贷款资金的使用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为监督的事项包括 (以下选用的划",不选用的划X ):□监督借款人对贷款的使用是否符合本合同规定用途;□ 监督项目执行情况;□协助监督借款人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协助监督保证人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协助督促抵押人妥善保管抵押物(抵押合同号 );□协助保管质押物和权利凭证(质押合同号 );□其他特别监督事项(或有) ;第十四条 委托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 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为借款人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第十五条 委托人要求将收回的贷款本息划入以下委托资金专户:企业名称: XXXXXX有限公司 开户行:XXXX支行 账号:第十六条 借款人不按期还本付息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从借款人账户直接扣收,借款人承诺不对受托人的扣收行为提出任何异议第十七条 本项委托贷款实行担保的,委托人应自行对保证人的保证能力,抵(质) 押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质)押权的可行性进行审查受托人不承担任何审查的义务对实行担保的展期贷款,委托人应事先征得担保人的同意,并提前 10天书面通知受托人与担保人续签展期贷款担保合同办理有关担保事项所发生的费用由 _/ 委托人承担第十八条 当借款人经营状况恶化,以及出现其他危及委托贷款资金安全的情况时, 委托人有权通知受托人提前协助收回委托贷款资金 借款人同意受托人有权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宣布委托贷款提前到期第十九条 委托人有权直接向借款人催收委托贷款本息或通过法律手段提起诉讼第三章 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二十条 根据《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中的有关约定,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本笔委托贷款的确切用途,对于贷款用途的合法性存有疑虑的,可不予办理;第二十一条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签发的 《一般委托贷款通知书》 中的内容与本合同进行核对,在确认委托资金足额到位后,办理放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要求,及时将借款人还本付息资金划至委托资金专 户,并在资金划拨凭证上注明相应资金为委托贷款本金或利息第二十三条 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因经营管理不善,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不利于贷款债权的变化, 或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委托贷款资金的, 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前解除本合同, 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第二十四条受托人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借款人催收未按期归还的本金和利息, 对借款人确实无力归还贷款的, 在保证期间内,受托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保证人催收 并将催收 借款人和保证人的情况报告委托人第二十五条 受托人与借款人不在同地的,受托人可以将部分委托贷款事务转委托给 借款人所在地的中国工商银行营业机构办理受托人对转托机构的行为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 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监督贷款使用的,监督措施为:第二十七条 本项委托贷款若实行担保,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与委托人 指定的担保人签订有关担保合同, 并办理必要的公证、登记手续受托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要求委托人或借款人支付办理担保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第四章 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应在受托人的营业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 借款、还款、付息等事宜。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在使用借款前,应根据约定用款计划向受托人一次或分次提款每次提款前,应提前5 个工作日向受托人提交提款通知书第三十条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该项委托贷款,不得挤占挪用贷款资金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应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前在受托方开立的账户上备 足当期应付的利息或本金,并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第三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须接受委托人和受托人对本贷款使用情况的检 查和监督借款人要及时向委托人和受托人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及委托人和受托人要求的 其它资料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重大投资、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 联营、合并(兼并)、分立、与外资合资(合作)、产权有偿转让或申请解散等事宜,应提 前60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于拟提前还款日 _5_日前向委托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要求贷款展期的,须于贷款到期之前 30天向委托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接受受托人转委托机构作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并承诺向受托人转托机构履行其全部义务第五章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受托人有权按委托人书面指令在本合同贷款利率基础上,根据违约金额和违约期限,按每日 _%。
计收罚息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受托人有权按委托人书面指令在本合同贷款利率基础上,根据违约金额和违约期限,按每日 _%计收罚息第三十九条 受托人未按约定期限和金额将贷款放出, 委托人有权按照违约金额和违约期限,每日向受托人收取 _%的违约金第四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即视为借款人违约,受托人有权按委托人书面指令停止发放贷款, 提前收回贷款或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而不必事先通知借款人:(一) 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二) 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三) 贷款逾期并经受托人催收仍不偿还的;(四) 不按委托人和受托人要求提供或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等材料的;(五) 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程序纠纷的;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不按期支付手续费, 支付担保、诉讼等其他费用的, 受托人有权 从委托人开立的工商银行的账户直接扣收或从借款人偿还的贷款本息中直接扣収相应费 用第六章 其他第四十二条 送达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通知或指示均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其中当面送达或以信函方式送达的, 以收件方签收之日为送达日; 以传真方式送达的, 以收到对方传真 回复之日为送达日。
第四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本合同生效后,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条款时,须由三方协商一致方能变更本合同项下贷款有担保的,须取得担 保人的书面同意第四十四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同意可选择以下第 种处理方式:(一) 由 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 仲裁;(二) 由受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商定的其它事项(本条款不得与其它条款相抵触,不得影响当事人之间实质性的权利义务关系)第四十六条 未尽事宜本合同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 合同效力本合同自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各方权利义务实现/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第四十八条 合同的组成与本合同有关的《一般委托贷款通知书》、借据、《担保合同》、当事人三方同意修改的“借款合同”有关补充条款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九条 合同文本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 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各执一份 各份具同等效力。
受托人:单位盖章负责人委托人:单位盖早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日期:年 月 日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借款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日期: 年 月 日附件四:编号:20 年委通字第 号一般委托贷款通知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 :根据我方与你行签订的《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 (编号 )和《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编号 ),请你行于20_年_月_日向指定的借款人 发放委托贷款1、 币种: 人民币2、 金额:15,000,000.00 元(大写 壹仟伍佰万元整 )3、 年利率: % 4、 用途: 5、 借款人账户: 6、 担保确认: 特此通知委托人 XXXXXX 有限公司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名)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