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合改性聚乳酸公司治理方案_参考

泓域/复合改性聚乳酸公司治理方案复合改性聚乳酸公司治理方案目录一、 机构投资者概述 3二、 机构投资者的参与治理 8三、 证券市场的有效性 16四、 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促进公司治理 18五、 独立董事的作用及制约因素 19六、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24七、 董事的提名、选举、任免与任期 29八、 董事的任职资格 30九、 关联公司之间的协作机制 32十、 母公司滥用关联交易形式 34十一、 企业集团定义与特征 37十二、 企业集团的类型 44十三、 产业环境分析 45十四、 可生物降解塑料行业的发展情况 46十五、 必要性分析 48十六、 项目概况 49十七、 公司基本情况 52十八、 法人治理 54十九、 人力资源配置 64劳动定员一览表 65二十、 项目风险分析 66二十一、 项目风险对策 68一、 机构投资者概述(一)机构投资者的定义机构投资者,是指用自有资金或者从分散的公众手中筹集的资金专门进行有价证券投资活动的法人机构,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商业保险公司和各种投资公司,等等与机构投资者所对应的是个人投资者,一般来说,机构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数量很大,而个人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数量较小。
二)机构投资者的分类机构投资者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机构投资者主要有各种证券中介机构、证券投资基金、养老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及保险公司广义的机构投资者不仅包括这些,而且还包括各种私人捐款的基金会、社会慈善机构甚至教堂宗教组织等以美国为例,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如下机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共同基金与投资公司、养老基金等目前中国资本市场中的机构投资者主要有: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社保基金、保险公司、合格的外国机构投资者(QFII)等其中在目前可以直接进入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主要有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三类企业(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合格的外国机构投资者等,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最为引人注目以下简要介绍一下各类机构投资者1、养老基金养老基金被认为是四类金融机构中受限制最少的一种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自身的特点使得它与其他的机构投资者有所区别首先,养老基金具有预知性的进入和退出的措施,对于它们来说,资产的流动性比其他金融机构显得更为重要历史上,许多养老基金的受托管理者都曾以努力增加回报为目的,将其资产的一部分交给那些在实际中买进和卖出股票的基金经理们;但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当所有的交易费用都是正常的情况下,这种投资战略难以始终如一地抓住市场的均衡。
结果,一些大型养老基金便会采取了“定向投资”的策略,这样,便迅速降低了其资产投资的分散程度并延长了它们持有股票的平均周期公共的养老基金一般执行长期的投资策略(平均周期是12年),因而他们对公司的长期经营管理比一般的投资者更感兴趣其次,养老基金已经变得非常庞大,所持有的股份在市场变化中举足轻重养老基金比其他类型的机构投资者持有更多的公司股票即养老基金可以持有股票份额是全部上市公司的股票总额的25%以上并且即使他们对所持的股票进行调整,实际上也只是在极小的范围里做些边际上的调整因此,从资金量和证券占有量上看,他们是机构投资者的主体同时也是机构投资者中最沉默、持仓时间最长的部分此类机构投资者受资金来源主体的限制,投资目的以获取长期稳定的收益为主,由此决定了此类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2、商业银行早在1863年美国颁布的《国民银行法》赋予了国民银行有限的权力,却没有包含让其持有股票的权利,特别是1933年通过的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强制性地将商业银行的活动与投资银行的活动分开,从而使商业银行不能从事证券业务后来美国对银行的管制逐步放松,才使一些大的银行获得了证券交易商的资格或开始从事证券中介经纪业务。
银行可以通过它们持有股票的公司来规避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的一些限制,后者被准许购买一家非银行企业超过5%的有表决权的股票,但要求这些股票的持有者必须是被动的投资者另外,多年来银行一直是大公司借贷周转资金的主要来源,20世纪70年代后,由于商业票据市场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从而使大多数公司可以通过公开证券市场发行和销售短期CP来筹措周转资金当银行变成这些公司的主要借贷者时,银行面临着次公平的麻烦,这个麻烦限制了银行通过贷款的作用来试图控制公司经营管理的程度例如:当一家公司不能履行还贷协议并申请破产保护时,任何一个被认为曾对该公司经营决策产生过有效影响的债权人将会发现,它在该公司的破产清算中对该公司拥有的债务索取权是“次要的”如果此案处理过程中有事实表明银行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操纵了该公司,那么,银行也将对其他债权人负有赔偿损害的责任可见,美国对持有股票的法律限定与债务索取权潜在的次要性的结合,削弱了银行在公司治理中所能发挥的作用3、投资公司(共同基金)投资公司是一种由众多个人投资者投资,由职业投资经理管理投资者资产的组织投资公司是个人投资者的重要投资方式,其吸引投资者的地方在于:第一,投资公司的资产由职业经理管理,其投资决策通常优于个人投资者;第二,投资公司的规模巨大,可以充分实现分散投资的收益,减低投资风险;第三,投资公司与其他信托不同之处在于投资公司是为了流动性而设计,及投资公司的投资者原则上可以在任何时候购买或赎回在投资公司的股份,享有很高的流动性。
4、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通常分为两大类:人寿保险公司与财产保险公司,但只有具有储蓄的功能的人寿保险保单才可以用于投资,并且有见于保险公司经营对于财务稳健的特别要求,各国法律都对保险公司投资于公司股票的额度进行限定,并且,通常只能将其中的一小部分(例如纽约州规定其总资产的2%)投资于一家单个公司的股票因此,保险公司与银行很相似,在公司中基本上是完全被动的投资者5、教育和慈善基金教育和慈善基金由捐赠而形成,基金产生的收益用于捐赠人指定的慈善公益或教育用途此类基金投资广泛,也包括普通股三)机构投资者的特点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投资管理专业化机构投资者一般具有较为雄厚的资金实力,在投资决策运作、信息搜集分析、上市公司研究、投资理财方式等方面都配备有专门部门,由证券投资专家进行管理因此,从理论上讲,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相对理性化,投资规模相对较大,投资周期相对较长,从而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2)投资结构组合化证券市场是一个风险较高的市场,机构投资者入市资金越多,承受的风险就越大为了尽可能降低风险,机构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会进行合理投资组合机构投资者庞大的资金、专业化的管理和多方位的市场研究,也为建立有效的投资组合提供了可能。
3)投资行为规范化机构投资者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投资行为受到多方面的监管,相对来说,也就较为规范一方面,为了保证证券交易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维护社会稳定,保障资金安全,国家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监督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另一方面,机构投资进本身通过自律管理,从各个方面规范自己的投资行为,保护客户的利益,维护自己在社会上的信誉二、 机构投资者的参与治理资本市场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外部条件之一从资本市场中投资者资金的多寡来分,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可以分为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一般个人股东不会直接去监督企业家,而是让企业家提供详尽的财务数据,并且要求证券市场管理者制订规则确保信息通畅、信息及时发布和公平交易更多的时候,个人股东是“用脚投票”(即卖出股票),卖掉其不满意的公司股票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当其所持股票占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比例较小时,它们可以在该上市公司经营管理不善时采用“用脚投票”(即卖出股票)方式,但是当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票数量庞大时,要想顺利出售该股票而又不影响该股票的价格,从而不影响自身的市场表现,几乎是不可能的,即“用脚投票”的成本会变得很大,这时,对机构投资者来说是一种困境。
但是,由于机构投资者资产规模巨大,持股量多,因而其监督成本与监督收益的匹配程度较好,因此,机构投资者较之个人股东更有积极性去监督企业家,介入公司的经营管理这样,机构投资者就开始改变其被动接受上市公司经营不善的现实情况,转而采取主动策略,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帮助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积极寻求改善上市公司经营状况的方式和方法逐渐地,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结构的舞台上真正从幕后走到台前,从而成为公司外部治理的一个重要因素一)机构投资者参与治理的途径机构投资者主要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参与公司治理、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1、行为干预这里所说的行为干预其实就是机构投资者作为投资人有参与到被投资公司的管理的权利发现价值被低估的公司就增持该公司的股票,然后对董事会加以改组、发放红利,从而使机构投资者持有人获利因为上市公司首先是由于价值的低估而导致交易清淡,不被市场所认可,从而形成公司长远发展融投资渠道的闭塞,对公司长远的价值提升造成障碍机构投资者有可能通过干预公司实行积极的红利政策调整,从而调动市场的积极反应,达到疏通公司与市场沟通渠道的效果另一方面,作为上市公司的合作伙伴,机构投资者一般遵循长期投资的理念,公司运作的成功需要机构投资者更积极地参与。
2、外界干预机构投资者还可以直接对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层施加影响,使其意见受到重视例如,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其代表的代言人会对公司重大决策如业务扩张多元化、购并、合资、开设分支机构、雇佣审计管理事务所表明意见;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向经理层信息披露的完全性、可靠性提出自己的要求或意见,从而使经理阶层面临市场的压力同时公司业绩的变化也迫使经理层能够及时对股东等利益相关者的要求作出反应,这样就促使经理层必须更加努力来为公司未来着想,以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而在潜在危机较为严重的情况下,机构投资者可能会同其他大股东一起,更换管理层或寻找适合的买家甚而进行破产清算以释放变现的风险当然机构投资者也可以通过将公司业绩与管理层对公司所有权的分享相结合,从而使管理层勤勉敬业地在公司成长中获得自身利益的增值,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也获得利益的增加阅读】机构投资者不再沉默在以投资基金持股为主的美国,持有公司相对多数股票的投资基金的管理人虽然并不时时刻刻干预公司的经营,但是在公司遇到重大问题和作出重大决策时,他们就自然而然地扮演了最为重要的角色如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在20世纪80年代曾经由罗哲执掌大权由于公认的能力和出色的业绩,罗哲在通用汽车公司几乎是不可一世,但是当他的一项措施极大地损害了公司形象时,华尔街两个最大的投资集团就毫不留情地将罗哲赶下了总裁的宝座。
可见,只要投资基金对公司的投资达到了一定比例,就不得不在监督公司的经营者方面发挥其作用,公司的治理效率也就必然因此而改进二)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内外部条件限制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条件很多,包括内部和外部两方面的条件相对美国而言,新兴市场国家的机构投资者还不成熟,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治理作用的发挥还需要一定的时间,更需要一定的条件比如法律制度对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规定的放宽,投资者保护的增强,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的进一步规范化等1、股权结构股权结构是决定公司治理结构有效性的重要因素,由于不同的股权结构决定不同的公司控制权分布,从而决定着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委托代理关系的性质,进而影响公司整体的治理效率研究认为机构投资者的股权集中度越高,越愿意对公司实施监督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越高,其交易成本越高随着持股时间的延长,交易成本会越来越高,监督成本会降低持股比例高并进行长期投资的机构投资者将能够对公司实施监督和影响,并从中获利2、法律制度法律制度是制约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外部因素之一在中国特殊的法律和现实背景下,机构股东积极主义受到多方面限制所有权结构的高度集中,发行在外的三分之二的股票非流通,并且由两到三个大股东持有;基金托管人股东与基金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基金经理的联合行动问题;法律障碍,包括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百分之十;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内部交易规则和持股披露规则等。
机构投资者在降低经理人的代理成本、提高代理效率,以及加强经理人激励方面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是,如果机构投资者聘请了外部经理人来管理,那么外部经理人员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行为取向并不一定符合机构投资者股东的利益,机构的外部经理人员有可能与被投资公司合谋研究发现共同基金经常支持被投资公司经理人薪酬计划,并且阻止其他不赞同薪酬计划的股东,表明共同基金参与公司治理反而增强了股东与经理之间的利益冲突3、以“股东至上主义”为核心的股权文化股权文化是指公司具有的尊重并回报股东的理念,是公司治理的最高境界它包括公司重视听取并采纳股东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努力做到不断提高公司经营业绩,真实地向股东汇报公司的财务及业务状况,注重向股东提供分红派现的回报等这就要求加强对企业家的监督和约束、保障出资人的权益的客观需要20世纪80年代后期发达国家资本市场上针对经营不善公司的敌意接管逐渐减少,但是公司治理依然问题重重,公司的企业家机会主义行为有增无减,客观上需要一个主体替补敌意收购留下的空白,加强对企业家的监督和约束,保障出资人的权益,而机构投资者正好可以填补这个空白三)积极引导机构投资者进行监督职能的探索其一,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的作用犹如一把“双刃剑”,它可能会对管理层进行有效的监督,也可能与管理合谋而侵害其他股东利益;其二,机构投资者作为积极股东的效果在我国已经开始显现。
基于研究结果,我们认为,推动机构投资者扮演有效监督者角色并防止其利益搜取者应该作为完善机构投资者有关管理制度的目标取向目前,可以积极引导机构投资者进行监督职能的措施有:1、放宽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的限制我国目前的投资基金法规规定,基金对一家上市公司持股不能超过其流通股权的10%此制度出台的背景是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一股独大以及股权二元结构的现象这一规定限制了机构投资者发挥对最大股东制衡和管理层监督的作用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股权分置改革已经基本完成,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并存的现象将成为历史,因此限制投资基金对一家上市公司持股不能超过其流通股权的10%的规定其经济背景已经发生重大改变,继续维持此规定将不利于机构投资者的发展,也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根据本文的研究结论,应该放宽机构投资者对一家上市公司持股比例的限制当持股达到一定比例时,机构投资者就具备参与监督公司经营活动和公司高管行为的动力与能力,从而能更好地充当有效监督者角色2、完善机构投资者间“一致行动”与“代理权征集”机制“一致行动”机制可以使机构投资者只需要持有较低比例的股份,就可有效行使对管理层监督的权利招商银行的“可转换债券风波”和万科股东大会上多家基金联手提出修改议案的事件,说明我国的机构投资者已经开始通过“一致行动”行使股东权利。
我们应在《公司法》中,允许股票持有人之间直接联系,放松对委托代理制度中有关股东联系披露的法律限制,降低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成本和潜在的法律责任与此同时还可以健全“代理权征集”机制代理权征集”制度可使机构投资者与中小股东的利益一致相对于普通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拥有更多的专业知识、信息获取渠道和丰富的经验,从而具备了更强的信息解读和公司价值评估能力,从而具有监督能力优势可在《公司法》中强化机构投资者作为股东的作用,允许机构投资者征集代理权,实现机构投资者和中小股东的目标价值函数一致,使机构投资者成为中小股东利益上真正代言人通过机构投资者间的“一致行动”和机构投资者与中小股东间的“征集代理权”机制,使得机构投资者行使监督的渠道顺畅和成本降低3、培育多元化的机构投资者并强化信息披露制度法规限制曾是美国机构投资者采取消极主义的重要原因,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美国逐步放松了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管制,极大促进了机构投资者行为方式的转变我们的建议是,一方面,应当在发展资本市场过程中大力扶持并培育多元化的机构投资者,尤其是社保基金;另一方面,加快建设完善软性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如完善的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财务审计制度、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政府对机构投资者信息披露的监管水平等。
多元化的机构投资者市场格局将促进机构投资者着力于提高自身的证券投资分析与风险防范能力,迫使机构投资者发挥对上市公司监督功能而严格的机构投资者投资信息披露与监管制度将限制机构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合谋,侵害中小股东利益三、 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一)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基本含义市场的有效性是指根据某组已知的信息做出的决策不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经济利润可见证券市场的有效性是指证券市场效率,包括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与证券市场的配置效率,前者指市场本身的运作效率,包含了证券市场中股票交易的畅通程度及信息的完整性,股价能否反映股票存在的价值;后者指市场运行对社会经济资源重新优化组合的能力及对国民经济总体发展所产生的推动作用能力的大小二)证券市场的有效性的表现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法玛将市场效率划分为三种形式:弱式、半强式和强式三种形式的划分在于假定了不同的相关信息被渗透到证券价格中其中,弱式效率是指证券价格反映了过去的价格和交易信息,即仅仅使用历史价格进行图表和技术分析无助于发现那些价值被低估的股票半强式效率是指证券价格不仅反映了历史价格所包含的信息,而且反映了所有其他公开的信息,即通过使用和处理这些信息进行投资决策无法找到被低估的股票。
强式效率是指证券价格反映了所有信息(包括公开信息和内幕信息),即任何投资者都不可能持续发现价值被低估的股票有效市场理论意味着证券市场价格是合理的,股票价格反映了所有与公司价值有关的公开信息,它说明,我们可以通过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通过测度每一决策对股价应有的影响来完成使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国外许多学者对股票价格与公司业绩的关系进行了研究相关研究成果表明,股票价格总是很快地、且以一种公正的方式对各种事项(例如公司宣布进行股票分割、宣布发放股利,以及宣布中期或年度报表)做出反应,对公司公布收益信息的研究显示,股票价格甚至在公布日前的数月即已有所反应尽管股票市场的涨跌和股价的高低不时受到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但随着投资者的日益成熟和股票市场的日益理性化,个股股价的高低最终将取决于其内在投资价值,即公司的盈利水平和风险状况如上所述,大量研究表明,股票价格最终将取决于公司的盈利水,平和风险状况但是,从某一时期来看,股票价格可能会背离其内在价值而大起大落因此,公司应进行股票价值评估,并将评估价值与公司股票的市场价值进行比较如果股票市场价值低于所估算的价值,管理层就需要改进与市场的沟通,以便提高市场价值。
如果情况相反,那么认识上的相反差距可能意味着公司是一个潜在的被收购目标,需要通过改进对资产的管理来缩小差距缩小认识上的相反差距,途径之一是进行内部改进,即通过利用战略上和经营上的机会,实现其资产的潜在价值;途径之二是确定增值有无可能来自外部机会,即通过资产剥离缩小公司规模或者通过并购扩大公司规模或者同时采取以上两种措施四、 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促进公司治理在现代市场经济,仅仅依靠市场的自发调节作用(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很难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证券市场也不例外因此,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是:让政府对市场运作进行干预(“看得见的手”),纠正市场缺陷,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提供公共产品为社会服务对于证券市场而言,由于其影响面较广,因此政府的监管就更是不可或缺在我国证券市场上,监管部门主要是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它承担着证券市场的监管者和证券市场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屏障两大功能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作用,主要是中国证监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主要包括信息披露制度、投资者利益保护制度、防止内部人控制制度、禁止内幕交易制度等基本制度五、 独立董事的作用及制约因素(一)独立董事的作用1、提高了董事会对股份公司的决策职能通过修改《公司法》和《证券法》,制定独立董事制度,明确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的比例,以及对股份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条款,保障了独立董事依法履行董事职责。
独立董事以其具有的专业技术水平,经营管理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受到广大股东的信任,被股东大会选举履行董事职责,提高了董事会的决策职能独立董事制度的确立,改变了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利益结构弥补了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投资机构推荐或委派董事的缺陷和不足我国《公司法》虽然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章的92条和103条中,分别授予创立大会和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成员”的职权但由于没有具体规定董事的专业资格条件,而在实践中一般参照第68条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更换”的规定,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等公司大股东按出资比例推荐或委派这导致了股东资本的多少直接决定了董事的任免大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操纵或左右董事会就不可避免,董事往往成为大股东在公司和董事会利益的代言人也就顺理成章公司股东会对董事的选举实际上成为大股东按出资比例对董事的委派独立董事制度改变了董事会内部的利益比例结构,使董事会决策职能被大股东控制的现象得以有效的制衡独立董事制度的确立,改变了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的知识结构《公司法》在董事会组织结构中,对董事会组织的人数,选举产生的程序、方法和一般资格条件作了规定,但对董事应当具备的专业资格条件却没有明确。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不但明确规定了独立董事应当具备的条件,而且还规定了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禁止性条款,对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从选举程序、专业知识、工作经历、执业登录和身体条件等方面都进行了规范,从而保证了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议事决策的综合素质,弥补了董事会成员专业知识结构不平衡的缺陷,提高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同时,通过法律赋予独立董事的独立职权,也从董事的善管义务、忠实义务方面要求和督促其从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出发,客观评价股份公司的经营活动,尤其是敢于发表自己的不同意见,防止公司经营管理层操纵或隐瞒董事会的违法、违纪行为,为董事会提供有利于股份公司全面健康发展的客观、公正的决策依据2、增强了董事会对股份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职能从1984年我国开展股份制改造试点工作以来,我国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已逾千家,股票总市值超过4万亿元,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0%左右我国先后制定颁布了以《公司法》、《证券法》为体系的证券法律、法规和制度300多部,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我国还处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公司法律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健全,法人治理机制还没有完全摆脱“人治”的影响。
其中最突出的表现之一就是相当一部分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投资机构推荐委派担任股份公司的董事,往往成为大股东在公司董事会中的代言人,只代表其出资方的利益,没有体现股份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基本特征震动证券市场的“郑州百文现象”,关键问题之一就是由于股份公司董事会制度不完善,缺少超脱于公司利益之外的独立董事,使公司经营者集决策、经营大权于一身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有名无实,形同虚设,成为企业管理层的“橡皮图章”,失去了对股份公司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从而导致了企业经营的严重亏损,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3、有利于股份有限公司两权分离,完善法人治理机制股份公司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所有权与决策权分离的关键,就是如何在建立和完善适应二者之间相互制衡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保护股份公司的整体利益同时,这也是现代公司制度的精髓所在,是股份制公司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科学进步的组织保证独立董事制度改变了由政府任命、主管机关推荐,委派董事的董事会组成方式独立董事不是公司的股东,不具有股份公司的所有权,但依照法律规定享有代表全体股东行使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权和监督权从法律制度、组织机构两个方面保证了股份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一是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由于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决策,对于董事会始终处于股份公司枢纽地位,对公司生存和发展起到了更好的监督作用,避免董事会更多的陷入公司的具体事务性工作提供了保证。
二是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设立独立董事制度对于完善董事会内部的组织结构,股东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三者之间的分工协调关系,提供了组织机构上的保障公司法理认为,表决权是股份公司股权制度的核心,而股东权益的最终实现就体现在董事对公司经营决策权的表决权和监督权上,独立董事制度是防止股份公司“所有者缺位”和“内部人”控制的有效手段之一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特殊作用不仅代表了市场经济竞争的公正和公平性,同时,也标志着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因此,修改《公司法》,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势在必行二)制约独立董事作用发挥的因素独立董事的作用在于他能够独立决策而不受任何股东的局部利益牵制,从而立足于企业长期发展的角度,公正地把握公司的方向,对股东的权益制衡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企业的很多独立董事还是成为了“花瓶董事”、“人情董事”总的来说,制约独立董事作用发挥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股权的集中程度一般来说,过于集中的股权会制约独立董事作用的发挥股权过于集中,会造成大股东拥有绝对的权力去控制董事会和经理层,使得独立董事为了避免冲突或者其他的原因不能很好地尽自己的义务股权过于集中,那么股东大会的权力也集中在少数的控股股东手中,独立董事的提名与更替受到控股股东的控制,这样造成独立董事无法发挥其监督作用。
2)是否拥有良好的激励制度独立董事逐渐沦为“花瓶董事”、“人情董事”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公司缺乏良好的激励制度由于公司没有一套对独立董事进行奖惩的制度,许多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很好地运用自己的专业判断,在进行决议的时候随大流只有拥有一套良好的激励制度,对独立董事的行为进行客观的评价,奖罚分明,独立董事才有可能运用自己的智慧,发挥自己的能力,对董事会的每项决议都慎重地做出决定,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3)独立董事的能力和精力的限制我国的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很多是大学或各类研究院的学者,或者是一些银行家,或是财务、审计待领域的专业人士独立董事与公司没有任何的利益联系因此能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也正是因为如此,许多独立董事对公司的业务并不完全熟悉与了解,能力有限,这就很可能会导致他们难以发挥专业的作用同时,很多独立董事都有着自己本身的工作,如大学教授兼任某公司的独立董事,他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与精力在研究与教学工作中,因此他无法把全部的时间和精力都投入到公司中,作为独立董事的作用便受到了影响六、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一)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性(1)我国上市公司中董事会与经营层基本重合,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
在国有上市公司中,由于缺乏国有资产的真正人格化代表,存在着严重的“所有者缺位”问题,形成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局面内部人控制带来的后果是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要减少内部人控制现象,设置独立董事是一种有效的方法因为董事会与经理层是一种委托代理的关系,它与股东之间又是一种信托关系,所以董事会发挥作用的程度决定了一个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在董事会中,如果没有一批强有力的超脱于经理职能的称职的董事,董事会的核心作用就不能得到真正的发挥,而且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就会转化为缺乏约束力的“合谋”关系由于独立董事与公司的经理层没有利益方面的直接联系,可以凭借着其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独立的判断能力,有效地改善董事会的质量,充分发挥其监督制衡作用2)国有上市公司中大股东所占比例过大,可能侵犯中小股东利益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设置极为不合理,大股东都占绝对持股比重与国外董事会作为全体股东的“代理人”相比,我国企业的董事会已浓缩成为大股东的“代理人”大股东通过操纵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把上市公司作为自己的“提款机”比如利用上市公司的资产无偿为母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向银行贷款,而在贷款到期后不偿还,造成上市公司的抵押品任凭银行处置。
特别是在涉及与母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时,董事会已完全被大股东操纵,不惜以牺牲广大中小股东利益为代价,制造虚假利润或者让母公司无偿使用上市公司的资产3)我国上市公司中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十分有限虽然公司法规定了监事会的职权,但在实践中,监事会的作用却难以发挥,监事会形式化的现象很普遍主要表现在:①监事会的独立性不强;②监督机制不完善;③人员构成不合理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具体思路(1)完善各项相关的法律和制度,使独立董事能真正发挥其作用我国的《公司法》对设置独立董事没有作硬性规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12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并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做了相应的限制,但该条款属“选择性条款”至少在法律、法规层面,境内上市的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随意度还很大,没有像境外上市公司那样受到硬性约束所以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建设应具有权威性,所赋予独立董事的权利与其承担的义务应相当,独立董事职责重大,在实践中如何保证其职责的有效行使是我们应重点考虑的问题也是独立董事制度能否真正有效的关键我们可以通过制定《独立董事法》强制要求上市公司依法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并依法保证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能,约束独立董事行为,从而确保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及独立董事制度的合法性。
另外,在《独立董事法》的约束下,可考虑成立“独立董事协会”,通过协会加强独立董事制度建设,规范独立董事执业行为2)赋予独立董事应有的权利我国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董事,往往只是为了改变或美化公司的形象,大部分独立董事有职无权,成了公司的摆设要真正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发挥独立董事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于赋予独立董事应有的权利例如,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在董事会决议中列明;公司在涉及关联交易时,独立董事的意见能起决定作用;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可直接向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独立董事辞职或被辞退,该公司应该向交易所报告情况并陈述理由,等等3)建立一套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使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决策中尽职尽责在激励不足的情况下,独立董事由于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甚至利益相关甚小,可能会缺乏动力去发挥应有的作用为了吸引优秀人才进入公司董事会担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报酬应逐渐向实行津贴和股票期权相结合的方向,除应支付必要的报酬,必要时可以给予独立董事一定的股票期权或股票奖励,使他们的个人利益与公司的业绩联系在一起从约束机制上讲,健全声誉机制,强化独立董事的责任,对于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责任,为避免独立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或委托其他董事代为投票的情况,我们应该在法律、法规或规则上将董事缺席视作同意董事会所采取的决定,并要求他们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独立董事也要和其他董事一样承担责任。
特别是在有关侵犯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时,独立董事更应承担责任通过建立约束与激励机制,可以使独立董事在把这一身份看成是一种荣誉的同时,还应当把它看成是一个企业责任和社会责任4)健全信息传递渠道由于独立董事不在公司经营层任职,本身不具有信息优势,在很大程度上会限制其职能的发挥特别在信息披露和信息的有效性、真实性方面有很多不足和漏洞,独立董事的信息劣势更为明显所以要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就应逐步建立健全信息的披露与传递机制例如,应保证独立董事可以就有关问题与董事长和总经理进行书面或面对面交流;定期举行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让独立董事有足够的经费进行远程访问,保证独立董事能够与经理、雇员、客户、供应商、竞争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审计师进行个别交流5)独立董事的提名要采取多种方式,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美国公司中,董事会下一般设有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委员会,新的独立董事一般都由该委员会来提名在我国,独立董事一般都是由董事长提名或者由大股东提名其结果是:一方面,若董事长、大股东与企业经理层重叠,独立董事还是受制于“内部人”丧失了独立性:另一方面,往往把所聘任的独立董事的声望名气放在首位,缺乏科学性和针对性。
鉴于此,在独立董事的提名上,首先要避免大股东的“一言堂”例如,可以由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应具有的条件和素质,报经股东大会批准,采取面向一定范围公开招聘的方式,然后请中介机构对拟选聘的独立董事进行资质调查和论证6)逐步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市场美国斯坦福大学的RonaldJ.Gilson和哈佛大学的ReinierKraakman建议机构投资者可考虑招聘和培养一些职业的外部董事,让他们就像日本、德国的银行那样,对公司进行积极的监督他们还建议机构可以通过一些组织发展全职董事,他们的工作就是在5~6家公司代表机构做外部董事Gilson和Kraakman指出,如果说业余的外部董事容易受到管理层的指派和操纵的话,那么这种同时担任5家公司董事的职业外部董事则不大可能受某一公司的指派或操纵职业外部董事制度实现了劳动分工及专门化,能够提高效率,发挥董事监督的规模效益随着我国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壮大,应逐步独立董事人才市场,使独立董事更有效地监督公司管理,切实保护股东的利益七、 董事的提名、选举、任免与任期(一)董事的提名与选举董事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的权利。
在提名与选举董事的时候应该考虑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董事应该是成年人其次,要考虑董事的管理背景,董事毕竟是管理职位,拥有丰富管理背景的人更适合担任董事职位最后,要考虑董事的知识结构,在知识经济时代,董事的知识结构显得特别重要,根据行业的性质选择更加专业的董事能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起到关键的作用二)董事的任免董事一般由股东会任免,当董事会中需要有职工代表时,作为职工代表的董事应由职工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对此,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立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三)董事的任期我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八、 董事的任职资格董事与股东不同,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董事,而对股东来说任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都是公司的股东董事是由股东会或者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当选为董事后就成为董事会成员,就要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所以董事对公司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各国公司法对董事任职资格均做出了一定限制我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九、 关联公司之间的协作机制母公司与关联公司是一种参股关系,而且在关联企业中母公司的资产投入较少,未达到控制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母公司只能对关联企业施加有限的影响。
另外,集团中的关联公司是基于共同的战略目标而形成的关联关系,各关联公司都是平等的法人实体,这样在公司治理中不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而是协作机制,包括信息交流、高级管理者互派、关联交易等一)信息交流在关联公司之间,可以通过董事长会议进行信息的交流与沟通董事长会议就是各关联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组成的协调彼此关系的委员会(在日本又被称为社长会)该委员会定期举行会议,交流科技、经济、政治情报通过董事长会议使分布在不同产业部间或不同国度的高级管理者掌握的信息互通有无,并将分别掌握的经营经验、管理技巧等软资源进行交流董事长会议还可协商高级管理者的人事任免调整,以及针对其他竞争者在战略上采取协调行动二)高级管理者互派在企业集团内部,高级管理人才的横向调动是分配关联公司间的拥有的经营管理人才资源、促进成员公司稳定的关联关系的重要手段之一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派遣,是指同一企业集团的高级管理者或,骨干职工被派遣成为其他关联公司的高级管理者这里所说的高级管理是指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监事等一切要职人员在关联公司中,除派遣高级管理者之外,各成员公司的高级管理者还可以通过彼此兼职,以直接施加影响力,来巩固彼此间的关联关系,促进协作的长期发展。
在美国、德国等国,企业高级官员兼任的现象亦很普遍但它不是在相互持股型企业间关联关系的基础上的兼任,而是个人之间的关系、或暂时的融资关系的兼任在欧美诸国,特定的兼职高级管理者一旦死亡或者退休,那么企业之间高级管理者的兼职关系就随之而消失而在相互持股型关联公司中,首先是因企业之间关联关系的长期存在,而人的关系的相互结合是为这种企业之间长期存在的战略关系服务的,是通过人员纽带来加深彼此间的了解与沟通,以减少摩擦成本,促进协作效率的提高三)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是指母公司或其子公司与在该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公司之间所进行的交易在国外,关联交易是在跨国公司、母子公司制及总分公司制得到广泛运用时出现的由于关联交易所具有的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公司利润最大化等优越性,使上市公司在扩张和资本运营过程中普遍采用这一形式由于关联公司间的交易较外部的市场交易更具有稳定性、长期性、持续性,所以,它又进一步巩固了成员公司间的关联关系,成为关联公司间重要的协作机制随着信息化、计算机化的发展,更有让这种交易关系固定化的趋向,随着企业网络的建成及完善,在关联公司间会形成对物流、现金流的统一管理、更为简单的计算机结算,这一切会更加大幅度降低交易成本,带来效率的提高。
在西方发达国家,关联交易常常用于节约交易成本和合理避税在亚洲的一些家族企业和官营企业中,关联交易则被用作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转移利润或掩盖亏损在我国关联交易常常发生在上市公司及其母公司、关联公司间,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较其他市场经济国家更复杂、更频繁十、 母公司滥用关联交易形式由于关联交易发生在有关联关系的特定主体之间,交易一方能够通过这种关联关系控制或影响另一方的决策行为,从而造成交易双方地位的实质不平等,使关联交易的公正性受到质疑因此,在企业集团中出现的滥用关联交易规避法律、侵害他人利益现象层出不穷,形式更是多种多样1)产品买卖中的滥用关联交易在经营中,母公司与关联公司串通,高价向子公司供应原材料或以低价购买子公司产品,在交易中获得超额利润,并使子公司利益受损,或虚增子公司的利润2)转让、置换和出售资产中的滥用关联交易为了转移上市子公司的利润,子公司调高租金价格,或母公司以远高于市场价格的租金水平将资产租赁给子公司使用,或将不良资产和等额的债务剥离给子公司,金蝉脱壳,以达到降低财务费用和避免不良资产经营所产生的亏损或损失的目的,有的上市公司将从母公司租来的资产同时再转租给母公司的其他子公司,转移利润。
3)资金拆借中的滥用关联交易母公司通过资金拆借中的费用的转移来对子公司进行盈余管理以此来保住子公司作为母公司“提款机”的资格上市子公司和母公司存在着产销和服务关系,在改组上市前,双方需签订有关费用支付和分摊标准的协议当上市子公司利润水平不理想时,母公司或调低上市公司应交纳的费用标准,或承担上市公司的管理费用、广告费用、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甚至将上市子公司以前年度交纳的有关费用退回,从而达到转移费用、调高上市子公司利润水平的目的,不利于上市子公司盈利能力的培养另外,母公司往往可以利用企业间的资金拆借,大量地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特别在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或配股融资后,母公司往往无偿或通过支付少量利息而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轻则影响了上市公司对新项目投资,严重的将导致公司破产4)托管经营中的关联交易滥用在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上,由于缺乏托管经营方面的法规规定及操作规范,托管经营往往成为转移利润的形式,具体做法有:一是母公司将不良资产委托给子公司经营,定额收取回报这样,母公司既回避了不良资产的亏损,又凭空获得了一笔利润二是子公司将稳定、高获利能力的资产以低收益的形式由母公司托管,直接成为母公司利润5)贷款担保中的关联交易滥用我国《公司法》、香港地区的《公司条例》及联交所上市规则都明确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否则公司自身的债权人的利益会因之受到影响然而在行政干预或母公司的支配下,许多上市子公司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为其关联公司提供担保,这不但使上市子公司多一层经营风险,也给中小股东、债权人带来利益受损的威胁一旦被担保人出现偿债障碍上市子公司必须履行偿债义务6)债务充抵中的关联交易滥用在民法理论上,债的混同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体时可实行债的抵消,而在现实中常常出现母公司用自己的债务与上市子公司债权充抵,而上述行为将股东与公司混同,明显违背了股东与公司相独立的原则,它侵害了中小股东、债权人在公司中的应得收益7)无形资产的使用和买卖中的关联交易滥用母公司或关联公司向上市公司收取过高无形资产使用费,或无偿、低价使用上市公司的无形资产在无形资产转让中,母公司或关联公司往往从上市公司搜取利润十一、 企业集团定义与特征(一)企业集团的定义日本是最早使用“企业集团”概念的国家,日本《经济词典》将企业集团概述为“多数企业相互保持独立性、并相互持股,在融资关系、人员派遣、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制造技术等方面建立紧密关系而协调行动的企业集体”欧美等国虽没有明确的“企业集团”概念,但是以垄断形式存在的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和康采恩,在西方各国的经济生活中一直发挥着企业集团的功能。
在中国,有关“企业集团”的定义有很多种,有的则掺杂了所有制关系在内有学者提出,应撇开国家特点和所有制问题,定义“企业集团”为“企业集团是多个法人企业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通过资产等联系纽带,以实力雄厚的企业为核心,组建的具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及多种经济功能的大型法人企业联合体”要正确理解企业集团的概念,有必要区分与其有密切相关的几个概念:(1)母公司母公司是指通过掌握其他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从而控制其经营活动的公司从其定义可知,母公司是一种控股公司,属于控股公司中的混合控股公司控股公司有两类,一类是纯粹控股公司,一类是混合控股公司纯粹控股公司是指只对其他公司实施投资行为并取得控股地位,而自己没有其他业务的公司其设立的目的只是为了掌握子公司的股份,从事资本运作,通过控制子公司的股权,影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控制子公司的重大决策和生产经营活动各类投资公司就属于纯粹控股公司混合控股公司是指对其他公司既有投资关系并取得控股地位又有自身业务的公司一方面,它掌握子公司的控股权,支配其生产经营活动,使被控股公司的业务活动有利于控股公司营业活动的发展,如多元化经营、跨地区以至跨国经营等;另一方面,它又直接从事某种实际业务的生产经营活动。
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一般都属于此类控股公司2)子公司子公司是指受母公司控制但在法律上独立的公司界定子公司应注意其遵循的三个原则:一是主动原则,即要有支配公司的意思;二是控制原则,即对公司主要的经营活动实施控制,通常表现为对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施加影响和控制,以贯彻母公司的经营战略;三是持续原则,对公司的控制是永久和强力的,即有计划而持续,并非偶然而暂时的3)关联公司公司A以少数股权参股B公司,且公司A在B公司的董事会中只有发言权,其意志在公司B的体现程度取决于B公司董事会成员间讨价还价的结果这样,我们称公司B为公司A的关联公司;或者公司A和公司B同为一公司的子公司,则二者为关联公司阅读】企业集团的本质在新古典经济学的研究与阐述中,企业是被抽象化了的一系列生产函数的集合,所有要素都是作为自变量投入企业(这个生产函数)中的,而市场价格可以引导企业的收益最大化Coase则认为,如果市场机制能完全有效地决定价格以及协调产品和服务的交换就不需要企业这种组织来协调,而现实中存在大量的交易成本,为了降低交易成本个体经济参与者通过建立企业来协调这些交易活动,因此企业可以看做是社会降低交易成本的一种替代组织或装置。
新制度经济学家McNulty(1984)甚至认为企业和市场是一个相互作用体系中的组成部分威廉姆森则用资产专用性理论将企业性质的核心问题转化为“契约”,即“企业组织可以看成是一个包含契约的治理结构而不单单是生产函数”(威廉姆森,1985,《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上述学者在对企业性质的研究中并没有区分“企业”与“企业集团”,他们只是把企业集团视为大企业而已Granoyetter(1994)将Coase等人的研究扩展到企业间的互动和其他组织形式相关问题上他认为,为了实现市场交换,企业之间必然存在互动的关系,当这种互动关系不断被重复和保持稳定时,通常会形成一种契约性质的联合关系,企业集团就是这样一种联合关系日本学者今井贤一(1992、1995)按照威廉姆森的分析框架提出“企业集团是克服市场失灵和组织失灵的制度性方法”我国也有些学者(张富春,1998;陶向京等,2001;赵增耀等,2004)参照交易成本对企业性质的分析框架进行了研究,他们认为企业集团是一种市场与组织的混成物,是市场和组织之外的另一种制度安排二)企业集团的基本特征虽然不同国家、不同类型的企业集团,都具有各自的一些特点,但是也具有一些共同的基本特征。
1、企业集团是资本为中心的多元联结纽带将企业集团各成员紧密联结在一起的最基本、最重要的纽带就是资本,即持股、控股、融通资金等它是企业集团成员间最坚固的纽带通过持股、控股等方式,将会使企业集团成员的紧密度大大加强当然,企业集团中仅有资本联结纽带是远远不够的,在此基础上,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还要有生产、技术、产品、销售、人事参与等联结纽带,但它们是否牢固取决于资金联结纽带的紧密度企业集团还会有另一种重要的联结纽带—一契约纽带它虽然不是企业集团的最主要纽带,但在很大程度上,它会关系到企业集团的整个经营活动的成败企业集团成员企业间多存在人事上的参与、交流,这是由成员企业间的关系特点决定的,如企业间的单方或相互持股关系、信贷和资金融通关系、生产经营上长期紧密的联系等企业集团成员企业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