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目 录一、隐私权的涵义及历史沿革……………………………………… 1二、我国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3三、我国隐私权的保护方式………………………………………… 5四、我国隐私权的保护体系中存在问题与完善…………………… 8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自我隐私保护的观念也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同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程度标志着一个社会的法制和文明程度世界各国对公民隐私权保护都有相关的立法然而我国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缺乏同其他相比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缺乏力度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只是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问题在于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往往让受害人处于为难的境地故用法律手段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就成为理界和理中不容无视的问题关键词:公民 隐私权 形成 特征 保护 立法保护 隐私又称私人生活机或私生活机是指私人生活安定不受别人干扰信息不受别人搜集、刺探和公开等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一并受到保护不被他们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是公民对自己个人信息、个人宁静生活以及私人事务等享有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它包括个人信息的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私人事务权。
作为公民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按照自己的意志进展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损害的义务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上其制定的法律较为完善但仍然没有形成价值趋向明确的体系特别是隐私权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款加以保护本文旨在通过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分析来阐释个人观点一、隐私权的涵义及历史沿革〔一〕隐私权的涵义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别人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是一种详细的人格权根本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隐私隐瞒权又称权它首先包括公民对身体隐秘部位的权这是公民一项最根本的隐私权从上述隐私权的特征可知隐私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人格权故权利主体有隐瞒的权利是维护自身人格利益的需要最典型的例子婚恋中的双方对以前的婚恋史、性生活行为史有隐瞒对方的权利而现实生活中作为坦诚的一方往往得不到对方的谅解从而造成婚恋关系破裂这种隐私权专指自己对自己的隐私有不向任何别人告知的权利〔2〕隐私利用权公民对自己的隐私不但享有消极隐瞒不用的权利还同时享有利用的权利这种利用权是指公民对自己个人资讯进展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这种利用可以是自己利用也可以是允许别人利用。
〔3〕维护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维护其不可进犯并在受到进犯时可以寻求保护的权利〔4〕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展支配〔二〕隐私权的历史沿革 隐私权的概念和理最初源于近现代的法制化进程中没有隐私权的概念?法国民?和?德国民?作为大陆法系民的代表也没有隐私权的概念所以也就没有隐私权的理1980年法学家路易斯•布兰蒂斯和萨莫尔•华伦在哈大学的?法学评?上发表了一篇著名的文?隐私权?提到“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感情的产物之原那么是为隐私权〞当时英文里面提到隐私权的概念是这句话:“就是让我独处一种权利让我独善其身的一种权利不受别人打搅的一种权利〞文章特别强调上述权利是规定的人所享有的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只有文明教养到达一定程度的人才会认识到它的价值进而珍视它此后这项隐私权的理开场受到广泛的重视和成认隐私权学者们对其下了许多种定语〔1〕美国学者•荷尔在?法?中认为隐私权可以下定义为一种每个人要求个人的私人事务未得到本人的同意以前不得公之于众的自然权利或个人私事未经允许不得公开的权利〔2〕英国学者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个人私生活不受别人进犯、不为别人公开的权利并将损害隐私权的形式归纳为侵扰、盗用及披露私人事务等三种。
〔3〕学者前田雄二认为隐私权是保护个人私生活机、控制个人情报流传的权利人无谁都具有不愿被别人知道的一部私生活这些如被窥见或者公开发表让很多人知道便会觉得羞耻不快〔4〕我国学者吕光认为:“隐私权是对个人私生活的保护使每个人能安宁生活不受干扰未经本人同意其与公众武官的私人事务不得刊布或讨其个人、照片、肖像等非事前获得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刊布尤不得做商业上的用处〞〔5〕我国大陆学者比拟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如以下几种:佟柔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个人私生活机和个人生活为内容制止别人干预的一种人格权〞王利明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展支配的一种人格权[1]〞杨力新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和社会组织对其机信息加以控制、保护的权利〞张新宝认为“隐私权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别人干扰私人信息控制私人活动、个人信息等私人领域内不为或不欲为别人所悉的机制止别人干预的权利但不以危害公共利益为限包括动态性和静态性的隐私权[2]〞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但是隐私权保护在1988年?贯彻执行〈民法通那么〉假设干问题的?、1993年的?审理声誉权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解答?均规定:公布、宣扬别人隐私致使别人声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损害别人声誉权。
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但是问题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人民公布?确定侵权精损害赔偿责任假设干问题的解释?隐私权虽没有被认为是一种人格权利益受保护但是该解释隐含损害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仍不失为一种立法和法律研究的进步但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缺乏由此可以看出同其他相比我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进犯公民隐私权的现状在我国司空见惯遗憾的是时至今日隐私权在我国法律丛林中尚无一席之地迄今仍未明确将隐私权作为一种的法律权利从立法上予以确认有关隐私权保护的性规定散见于假设干法律之中就连?民法通那么?也通篇不见隐私权的踪影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大缺憾由于立法的缺席因侵权的保护往往于法无据致使公民隐私权的救济相当为难和被动的结实将隐私权纳入声誉权的范畴予以保护进犯隐私权的官司通常只能牵强附会地以进犯声誉权、肖像权或权等为案由立案审理这种张冠李戴的器官人匪夷所思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来保护个人资料不被和滥用立法上远未形成完好体系审讯的经历欠缺理研究也比拟落后因此可以说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平安是社会开展给立法工作提出的迫切要求个人资料被商家使用本是无可厚非的因为商家需要利用用户资料以获取更大的商业利润同时消费者也需要获得更多、更周到的商业效劳。
而目前的问题在于大多数商业搜集个人资料时没有明确告知用户将如何理和使用这些个人资料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用户资料作为商业用处等等尤其是一些或个人利用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将居民提供的个人资料作为商业情报提供一些商业赚钱甚至于倒买倒卖用户资料比方将妇体检、消费分娩、幼儿入托、上幼儿园、小学等资料和信息出卖给相关商业这些在从中挑选目的客户从事商品销售等活动在用户不需要相关商业效劳的情况下这样的销售就干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给人们带来了无穷无尽的费事尤其是近年来大量发生在医院的患者隐私权被进犯的案例实在人触目惊心于是医院也被称为“最没有隐私的地方〞据报道石河子某妇在医院作妇科检查时事先并未征得本人同意医院竟将她当成教学的“活标本〞让十几个实习医生围着她观摩身体各部位尊重并保守患者的个人医疗隐私不仅仅是医院的义务及医生的职业道德同时也应成为医院及医生的法律义务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不得当事人的隐私〞但医疗隐私权的保障问题却没有在现行?执业医师法?予以规定之中立法缺憾主要是由于观念滞后所致民法草案对隐私范围做出明确界定规定隐私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私人空间自然人的住宅不受进犯自然人的生活安宁受法律保护。
自然人、法人的通信机受法律保护制止以开拆别人信件等方式损害自然人或法人的通信机搜集、存储、公布涉及自然人的隐私资料应当征得本人同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草案还在进犯责任一编中规定损害别人隐私权的侵权人应当按照因此获得的利益给予赔偿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损失给予赔偿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受害人的损失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给予十万元以下赔偿民法专家表示保护隐私权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民法草案的这些规定获得通过后将对更有效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保障这说明中国在保护人民隐私权方面前进了一步全国常委会有关负责人接手民法草案的有关规定是我国第一次明确提出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比方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进犯制止搜寻或者侵入公民的住宅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外机、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有关解释中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势宣扬别人的隐私或者捏造公然丑化别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别人声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损害公民声誉权的行为根据目前状况我国处于建立社会经济的信誉信息机制征信机构应当客观、地搜集、记录、制作、保存公民、法人的信誉资料合理使用并依法公开信誉资料详细来说人民根据当事人履行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情况可以建立执行法律文书等信誉。
金融机构根据当事人借贷还贷等情况可以建立还贷纪律等信誉工商行政理部门根据当事人资信等情况可以建立;资信质量监视部门可以检查、复制征信机构设计自身和别人的信誉资料有权要求修改、更正与不符的信誉资料通过建立信誉信息机制把信誉不良者列入“黑〞把重合同守信誉的人列入“红〞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三、我国隐私权的保护方式对隐私权的保护涉及个人尊严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在内的私人生活是一个人生命中值得珍惜的一部也是一旦与别人“分享〞就失去价值的人生珍贵财富进犯一个人的隐私权就等于是剥夺了他生命中最珍视的财富、伤害了人之为人最重要的独特性和被别人尊重的条件同时每一个人都有他虽与公共利益无涉、却也不愿为人所知的生活人类社会是由不完美的个体组成的但却需要对美妙生活的想象;把每个人作为个体存在的人的缺陷出来满足其别人的欲这与我们文明、进步的社会目的是背道而弛的不仅如此分布一个人的隐私就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让一个人生活在恐惧中当日记、私生活都可以被当作罪证来指控某一个人时公民的权利和也就是很危险了越是现代社会人要想保持有质量的生活就越是需要人和人之间保持适当的间隔 以及对公民的隐私形成风俗性的保护在即使是公开询问一个人的观点也会被视为这是不礼貌的行为因为这个领域是人类最容易产生冲突的地方进展人与人之间的正常交往是社会和谐的应有之义。
隐私权的保护世界各国大致有以下几种做法:〔一〕从立法角度考察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1.直接保护方式:这种方式是对损害隐私权的行为直接确认为损害隐私权责任这种方式的优点是立法直接确认隐私权为人格权故在寻求救济时能直接找到法律根据最利于对隐私权的保护2.间接保护方式:这种方式是指立法不成认隐私权为的人格权但涉及隐私权的案件可以纳入其他侵权行为的范畴寻求法律保护我国采取这种间接保护间接保护方式不仅在诉讼上不方便不利于受害人寻求保护在实体上假如隐私的损害没有可比照的法律规定那么无法进展救济如别人隐私既未造成声誉权损害又未造成其他权利损害的法律无法对其进展救济〔二〕从保护的法律部门考察可以分为民法保护和刑法保护1.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是指对损害隐私权的行为主要承当民事责任详细讲除去损害主要包括停顿损害、恢复原状、消除影响、赔礼抱歉等行为方式对一般损害隐私权的行为均可适用损害赔偿主要包括精损害赔偿和财产利益的赔偿2.隐私权的刑法保护:是指对进犯隐私权的行为以承当刑事责任作为救济手段随着社会的进步和隐私权理和理的进一步开展承当刑事责任的对隐私权进展保护应该是隐私权保护的境界但目前也不能说进犯隐私权就绝对不承当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原理只要一种侵权行为具备了承当刑事责任的法定要件构成犯罪那么这种行为就从普遍的民事侵权行为转化为刑事责任。
〔三〕我国采取间接、分散的立法方式目前已经形成了一个多层面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对隐私权的保护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进犯制止用任何对公民进展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里的“用任何对公民进展侮辱〞包括用宣扬别人隐私的方式而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也当然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进犯制止搜寻或者侵入公民的住宅〞而公民的某些个人生活规律也属于个人隐私本条确保了公民的日常生活不被干扰也从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民的生活隐私权;第四十条还规定:“公民的通信和通信机受法律保护如上所述我国没有对隐私权做出明确直接的保护性规定但却间接地从其他方面对公民的隐私权不容进犯给予了确认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搜寻别人身体、住宅或者侵入别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或者其他公然侮辱别人或者捏造诽谤别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徒刑、拘役、制或者剥夺权利〞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开拆别人信件进犯公民通信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徒刑或者拘役。
〞以上规定都是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精在刑事领域的详细延伸为保护公民隐私权提供了有力的刑法保障我国刑法主要是通过追究损害隐私权行为的刑事责任来实现对隐私权的保护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表达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公民的民事权利尤其是人身权进展原那么性规定确立了公民隐私权不容进犯的民法保护精;二是通过确定损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而实现对隐私权的保护;三是通过法律解释明确保护如?人民贯彻执行〈民法通那么〉假设干问题的〔〕?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别人的隐私或者捏造公然丑化别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别人声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损害公民声誉权的行为〞 在所有保护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层面中民法是保护最充分最完好的法律部门行政法规对隐私权的保护我国、出版、广告、宣传、播送、电视、电影、医疗卫生、理、邮电、社会治安等许多方面的行政法律法规中都有隐私权保护的规定例如出版署发布的?报纸理暂行规定?第八条就规定了任何报纸不得刊载的内容其中包括诽谤或者侮辱别人的以及法律制止登载的其他的内容通过对行为追究行政责任来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如?艾滋病监测理的假设干规定?规定:“不得将病人和感染者、等有关情况公布和传播。
〞我国银行为储户律师有责任对公民的个人隐私医生、人、会计师、工作者对其在职务活动中获得的别人隐私材料负有义务程序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我国法律确立了人民公开审理案件的一般原那么但对于有些涉及到当事人个人隐私的案件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审讯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展但是有关机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人民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机、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展;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该法是对公民隐私权最明显的保护此外笔者就其他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再加以补充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妇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护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妇的隐私权、残疾人的隐私权以及消费者的隐私权[3]都作了明确的特别规定我国在民法通那么公布施行后的一些法律中但凡涉及到民事权利保护的几乎都有对隐私权的规定从而为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立法奠定了根底四、我国隐私权的保护体系中存在问题与完善公民隐私权作为公民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主要在通过民法的相关规定中加以保护但我国?民法通那么?及相关解释本质上把对隐私权的保护纳入到声誉权的范围内以是否“公开〞并“造成社会评价降低〞作为评判进犯隐私权的。
受立法上的影响理中大部都被披露、传播、宣扬等公开别人隐私权的行为视为进犯权而把的窃取、探查、搜寻等获得别人隐私权但未公开的行为排挤在外这种立法上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第一:它并未正确区分一般人格权与详细人格权根据权利的性质和不同可将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两大类其中人身权即人格权与身份权的统称人格权可以分为一般人格权与详细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以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它在构成上表达为一种集合性的权利即尊重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人格、人格平等和人格尊严从而使人获得全面的开展使人真正成为人它是对生命安康权、权、肖像权、声誉权、隐私权、贞操权等详细人格权的高度抽象和概括所以?民法通那么?理应对一般人格权做出规定使损害一般人格权的行为得以追究遗憾的是在理中对于损害一般人格权的案件法官既不依一般人格权的创造出新的详细人格权也不依其补充功能直接按进犯一般人格权做出判决而是参照院的解释类推适用有关“声誉权〞的规定使声誉权具有了一般人格权的属性显然扩大了它的适用范围这种做法是极不科学的第二缩小了隐私权的界限众所周知隐私不仅仅指名阴私但凡设计到公民个人生活机公民不愿公开同时又不害于社会利益不违背法律的一切信息都属于隐私的内容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解释中虽然使用了“隐私〞这一用语世界上道理界仍限于“阴私〞的范畴宣扬别人阴私当然会使别人声誉受损于是很自然地得出宣扬“隐私〞的行为就是损害声誉权的结将隐私等同于阴私这种偷换概念的做法导致的一个最主要的后果就是使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过于狭窄第三混淆了进犯隐私权与声誉权的判断声誉权的主体是公民和法人客体与声誉即对特定主体的人格价值所进展的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它与财产利益有亲的联络损害声誉必然造成社会评价的降低而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隐私权的客体即个人隐私包括无形的个人信息、动态的个人私事、有形的个人领域等第三种形态它主要针对个人事物木的是为了维护公民个人的心灵安宁不受进犯损害声誉权和隐私权的方式和相应的救济是有明显区别的:损害声誉权一般是通过公开传播不利于受害人声誉的虚假的方式使其社会评价降低在主观上导致受害人精不安客观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认定损害隐私权声誉坚持的是一种客观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顿损害、赔礼抱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声誉从而获得救济但认定损害隐私权那么不能以是否“公开〞并“造成社会评价降低〞为要件应当坚持主观重点着眼于侵权行为的结果是否使公民产生精压力和思想负担、个人的心灵安宁是否受到破坏。
即使获取别人隐私没有公开但足以导致受害人心灵不安即构成侵权由此就如何完善我国公民隐私权这一课题笔者认为应当遵循三个原那么:一是社会与公共利益原那么;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比拟时公共利益大于个人利益且公共利益涉及社会时个人利益应当服从社会公共利益以公共利益为利益二是权利协调原那么;当权利冲突时双方可以选择牺牲最小利益当必须牺牲隐私权来行使知情权时应当将隐私权损害减小到最低限度即缩小披露、公开范围当知情权是财产利益时应当以维护隐私的人身权来对抗知情权三是人格尊严原那么当隐私涉及到人格尊严时如别人的妻子与第三人有不正当的性行为等隐私时或有疾病等知情权要让位于隐私权否那么将损害当事人终身的利益因此根据三项原那么解决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以利益化来保护个人的隐私权为了更好的适应新时社会要求在此我郑重地向全社会呼吁希望大家携起手来共同关注公民隐私权这一课题关心你身边的每一个人! 注释: [1] 王利明:?人格权法新?吉林人民1994年版第481页 [2] 张新宝著:?隐私权的法律保护?1997年版第96页 [3] 张俊洁?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 1997年第219页 参考文献:[1] 张新宝著:?隐私权的法律保护?1997年版第96——98页。
[2] 徐子良著:?涉及隐私权的权利冲突纠纷之衡平?载?民商法理学理与审讯实务研究?一书 第29页[3] 曾庆洪、邹兵?隐私权及其探究? 中国研究中心 [4] 冯菊萍?隐私权讨?法学 1998年11月[5] 张国华?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北京大学 1998年87页[6] 张俊洁?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 1997年第219页[7] 王利明、杨立新著:?人格权与侵权?中国方正1995年版第415——416页[8] 张新宝著:?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版第204[9] 张诗蒂:?侵权、言监视与隐私权保护?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2[10] 王利明:?人格权法新?吉林人民1994年版第480~48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