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全版)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合同双方当事人转让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电话号码:; 代表人:职 务:;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电话号码:; 代表人:职 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 家有关政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 甲方根据 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自愿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乙方,但地下资源, 埋藏物和市政公共设施不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范围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再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活动,应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喀什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同时必须符 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并依法履行甲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 律保护第二章 转让地块的地址、面积和年限第四条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土 地所有权归 所有(国家或集体所有)该地面积为 平方米地址: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如附图所示第五条 本合同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只能转让甲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规定使用年限的余年期使用权。
第六条 转让年限自 年—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止,共 年 月第七条 同时转让地上的附属物附属物名称:,数量: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附属物结构:,价款:元 有否典押: ,是否出租:第三章土地转让费用及其支付方式第八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金为每平方米 元,总额为 仟—佰—拾—万—仟—佰—拾—元,附属物—仟—佰—拾—万—仟—佰—拾—元二项共计 仟 佰 拾 万仟 佰 拾 元以人民币计价第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的十天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金总额的百分之十,共计—万 仟 佰拾 元 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第十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内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转 让金,所付定金可抵充地价款,若逾期支付,逾期间超过十天的,逾期付之 日起每日加收未付地价总额千分之 的违约金,从逾期超过九十天的,视 为自行解除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退回已付地价款转让金,定金不予退回第十一条 甲方双方应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十天内,到市国土局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更改或更换土地使用证,同时按规定缴税费第十二条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内,将同规定支付的费用 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
第四章土地使用的再转让第十三条 乙方在取得本合同规定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 同规定的地块内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再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 与),但不得违反甲方与喀什市市国土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 的土地用途第十四条 甲方与卡事故事故色满乡所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 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乙方第十五条 乙方在受让年限内,如需改变甲方原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 应当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喀什市色满乡批准后才能改变用 途第十六条 通过继承、交换、赠与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均依照 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五章期限届满第十七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所有权人有权无偿收回该 地块的使用权,并该地块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根据当时投资金额扣除折 旧费后按期限届满时的物价水平予以补偿乙方应依照本合同和国家法律规 定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第十八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 在期满前一年内向喀什市色满乡提交续期申请书,并经喀什市色满乡同意后, 办理续期有关手续第六章违约责任第十九条 如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包括喀什市人民政府和喀 什市色满乡)应视为违反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全部直 接损失与可得利益的损失。
第二十条 甲方由于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扩展等原因收回该地块使用权 应视为违反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与可得 利益的损失第七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除、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第二十二条 除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变更时本合同无追 溯力第二十三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时,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八章生效与其他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经喀什市色满乡办理变更登记手 续后生效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或补充条款 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时送给 等单位备查甲 方:(公章)乙 方:(公章)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 号:帐 号:签字日期: 年 月 日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