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施工 > 其它相关建筑施工文档
搜柄,搜必应! 快速导航 | 使用教程  [会员中心]

电梯特种设备常见违法行为及现场处置措施

文档格式:DOCX| 11 页|大小 21.81KB|积分 20|2022-12-09 发布|文档ID:173197895
第1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还剩页未读,继续阅读>>
1 / 11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下载文档
  • 版权提示
  • 文本预览
  • 常见问题
  • 特种设备常见行为及现场处置措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市电梯条例》、《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列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常见违规行为及现场处置依据电梯序号事实违反条款处罚条款处置措施联系部门及1无持证作业人 员或作业人员 证过期《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 十四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 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 方可从事相关 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特 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取得国 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方可从事 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第八十六条:未 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 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从事特种 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书,上岗作业的责令逾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

    1、 现场填写检查记录表2、 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指令书3、 整改单位逾期安排人员 培训取证或聘用持证人员 进行操作4、 逾期未整改进入执法程 序特种设备作业 人员培训机构 联系人:联系:2未办理使用登记证《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 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 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向负责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 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 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特 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 款: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 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特种设备 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未向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责 令逾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1、 现场填写检查记录表2、 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指令书3、 整改单位逾期办理使用 登记证,完成整改。

    4、 逾期未整改的进入执法 程序使用登记证办 理联系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 著位置停业整顿3未经检验合格 或者超过检验 合格期《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的 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 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 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 续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在 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 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 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 继续使用《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 款: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 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 志、定期检验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罚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使用未经 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责令逾期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 顿1、 现场填写检查记录表2、 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指令书。

    3、 整改单位逾期向特检院 报检,完成检验并出具合格 检验报告,完成整改4、 逾期未整改的进入执法 程序特种设备报检 联系方式4合格标志、警 示标记和安全 注意事项未固 定在电梯的显 著位置《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 二款: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 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的要求及时进行安 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 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登 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 位置第三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的 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 注意的显著位置《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三 款: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 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 注意的显著位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 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五条:未将电梯、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 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责令逾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 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 现场填写检查记录表2、 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指令书3、 同时进入执法程序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部门联 系:特种设备稽查 执法部门联 系:法》第十七条第二项:在电梯轿厢或者出入 口贴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在电梯显著 位置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 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 规定5电梯设置的报 警装置是否可 靠,畅通;呼 层、楼层等显 示信号系统功 能是否有效; 防夹装置是否 可靠《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 款第二项: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与救援服 务的联系通畅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二)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和通话 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1、 现场填写检查记录表2、 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指令书3、 整改单位逾期联系电梯 维保单位共同将电梯相关 设施、部件整改到位,完成 整改4、 逾期未整改的进入执法 程序《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 条: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 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 位进行。

    第四十六条:电梯投入使用后,电 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 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 对电梯的维护 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 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 供必要的技术帮助 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 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电 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 应当作出 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电 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 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 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15日进行一次清 洁、润滑、调整和检查《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三 款: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 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 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 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 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 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行为,处一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所得的,没收所得;电梯的 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的 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 现场填写检查记录表2、 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指令书3、 整改单位逾期联系电梯 维保单位共同将电梯相关 维保合同、记录等完善并提 交验证,完成整改4、 逾期未整改的进入执法 程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未按照本 条例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 滑、调整和检查的责令逾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7维保作业人员 能否按合同及 时抵达电梯使 用地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电 梯的日常维保单位接到故障通知后 应当立 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一 款四项:电梯发生故障致使乘客被困的迅 速组织救援,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第二十 三条(六)发现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 或者接到相关通知后,应当及时消除故障和 异常情况;发现乘客滞留在电梯轿厢或者接 到相关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赶赴现场, 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市区不超过30分钟,其 他地区一般不超过l小时;《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所列情 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异地维保违反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未配备与其业务量相适应的维护 保养人员和设备,或者未向维护保养业务所在地的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告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 上2万元以下罚款O1、 现场拨打电梯维保单位 并计时2、 现场填写检查记录表3、 逾期整改4、 整改单位逾期报送整改 验证资料或进行现场复查5、 逾期未整改的进入执法 程序电梯应急报 敬.警・8电梯运行故障(窜层、关人、 抖动、噪音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特 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 使用单 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省电梯安全监督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六)发现电梯出现故 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接到相关通知后,应 当及时消除故障和异常情况;《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特种设备 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 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责令逾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电梯维 护保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所列情形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 联合技术机构工作人员 一同到现场核实2、 现场填写检查记录表3、 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指令书4、 整改单位逾期联系电梯 维保单位将电梯相关故障 进行检修和维保,完成整 改5、 逾期未整改的进入执法 程序机电类特种设 备技术鉴定联 系方式9安装、改造、 维修未办理告 知《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 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 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 许可的单位进行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 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 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 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 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特种 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 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 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告知后即可施工省 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一款(一)项: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施工前,施工单 位应当书面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方可 施工《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违反 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 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未将相关 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五条:未经许可, 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逾 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10万元 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第七十八条: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 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即行施工的,或 者在验收后30日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的,责令逾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处2000元以 上1万元以下罚款1、 现场填写检查记录表2、 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指令书3、 逾期补办安装告知手续, 完成整改4、 逾期未整改的进入执法 程序安装、改造、 维修告知办理 联系10未建立特种设 备安全技术档 案或技术档案 不完整《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 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 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 容: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 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 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2、特种设 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3、特 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4、特种设备 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5、特 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特 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 术档案。

    《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一项: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并长期保存电梯 安全技术档案《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 款: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 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未按照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责令逾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 产停业整顿1、 现场填写检查记录表2、 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指令书3、 逾期建立、完善特种设 备安全技术档案,完成整 改4、 逾期未整改的进入执法 程序11机构及制度是 否完善(是否有 管理机构或管理 人员、是否有安全 管理制度和岗位 安全制度、是否有 应急措施和演练 记录)《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六 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 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 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 设置特种设 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 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 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 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特种设《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一 款: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 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未按规定 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 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令逾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1、 现场填写检查记录表2、 逾期企业提交整改验证 资料3、 回访、复查4、 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指令书5、 逾期建立、完善特种设 备机构及制度,完成整改6、 逾期未整改的进入执法 程序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 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 度12使用存在故障 或隐患未整改 的电梯《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 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 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特 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 使用单 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 款: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 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责令 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 下罚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特种设备 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 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责令逾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1、 直属局到现场核实详细 情况,及时填写现场检查记 录,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指令书2、 直属局下达指令书后发 现由于物业纠纷等相关原 因引起的,非质监部门职责 所能解决的电梯隐患,及时 告知隐患电梯所在地街道、 园区物管办3、 直属局向街道、园区物 管办提出建议并主动配合 有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4、 协调督促使用单位限期 整改,与街道、园区物管办 等部门及使用单位召开有 关协调会议5、 直属局经与街道、园区 物管办等部门协调后,仍无 法解决电梯隐患的,将情况 书面汇报分局6、 分局及时向区政府、安 监、住建等相关部门和所属 街道通报情况并向市局有 关部门和领导进行汇报7、 在使用单位拒不整改和 分局已主动向区县政府报 告并与所在街道协调无果 后,经请示并取得上级领导 明确指令后方可采取强制措施。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卖家[上传人]:magui
    资质:实名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