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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的区别是什么?

文档格式:DOC| 4 页|大小 13.74KB|积分 4|2022-07-27 发布|文档ID:125842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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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的区别是什么? 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的区别是二者在客观上有无不法侵害的存在,假想防卫只是行为人自己主观上认为存在不法侵害,但实际上并没有,而防卫不适当则是实际存在不法侵害,但是行为人采取防卫措施的时间不当,不是在侵害行为发生之时实施的,这两种防卫都是不合法的   一、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的区别是什么?  区别: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  防卫不适时,是指在不法侵害行为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对不法侵害者实行的防卫行为总的来说,防卫不适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因而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性质,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二、防卫不适时包括哪些?  防卫不适时包括两种不同情况:  一种是事前防卫或事前加害这是在侵害还未开始时,或尚未面临不法侵害的直接威胁时进行的防卫  另一种是事后防卫或事后加害,或迟误防卫这是在侵害结束之后实行的防卫  事后防卫包括两种不同情况:  一种是故意的事后加害,即明知侵害已经终了而继续防卫,加害于侵害人,这在主观上是故意的,是一种报复侵害行为。

    例如:甲对乙实行正当防卫,乙受伤,已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甲见乙未死,又继续对之加害,将乙打死,这就是报复加害,应按故意杀人罪处理  另一种是认识错误的事后加害,即是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不法侵害已经停止,仍继承进行防卫对这种情况,应按照事实认识错误的原则处理根据当时的主客观条件,如果防卫人主观上有过失,应负过失犯罪的责任,如果防卫人主观上没有过失,则不负刑事责任  三、正当防卫的条件是什么?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它应该符合五个条件:  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4、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5、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行为人在遭受不法侵害的紧急状态下是可以采取正当防卫措施的,而由于防卫所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果在法定范围内,那么就应当属于是正当防卫,行为人不承担民事或者是刑事责任,但是如果行为人防卫过当、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或者是防卫挑拨的,就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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