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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依法、严格、科学的安全生产问责机制

文档格式:DOC| 32 页|大小 51.50KB|积分 10|2022-09-23 发布|文档ID:15550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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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建立依法、严格、科学的安全生产问责机制 一、健全安全生产问责机制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法》第一章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21〕2号,以下简称《决定》)强调:“依法严肃查处事故责任,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地方政府、企业领导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责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493号令)在总则中开宗明义:“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 1定本条例”去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1〕23号,以下简称《通知》)则把“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单列一章,就相关问题作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 自《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就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问责机制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积极探索,问责方向日趋明确,问责形式日渐完善,一套完整的安全生产问责体系初步确立。

    概括起来,可以归纳为三大问责方向,三大问责形式 (一)三大问责方向 一是对辖区安全生产状况实施整体问责问责依据是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自《决定》下发实施起,我国开始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考核重点是三大绝对指标(即事故总量、重特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四大相对指标(亿元gdp死亡人数、道路万车死亡人数、工矿商贸从业人员百万人死亡人数和煤矿百万吨死亡人数),并对特别重大事故实行零指标和一票否决据此,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把安全生产指标考核纳入科学发展综合指标考核体系,与单位评优、干部使用挂钩,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一票否决 二是对辖区内打非治违成效进行专项问责《通知》明确指出:“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 2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践证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大多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属于带病上马、带病生产,是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的毒瘤。

    地方政府对非法违法生产坐视不管甚至包庇纵容,是不落实科学发展观、不坚持安全发展理念的具体反映,纳入安全生产问责体系,合理合法 三是对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重点问责这一点,《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21〕25号)说得十分清楚指出:凡“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和“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就要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安全生产法》则明确规定了需要追究行政乃至刑事责任的三种情形,即:“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群众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实践证明,通过查处事故倒查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行为,能够有效震慑安全生产领域的失职、犯罪行为,是完全正确的,效果也是 3显著的 (二)三大问责方式 一是警示性问责不对当事人构成实质性处罚,却能够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主要有三种方法 1、约谈对连续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安全生产状况出现恶化趋势的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领导进行安全生产戒勉谈话,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2、通报对一周内连续发生3起以上较大事故的地区,用通报形式知会当地政府,提出警示性指导意见,要求其引起重视,迅速改进 3、发放整改建议或通知书主要在安全大检查或督查结束以后,针对发现的问题,向相关政府发出整改建议或通知书,要求其就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进行限期整改,消除隐患,促进安全 二是惩罚性问责也就是对责任人给予实质性的处罚,包括行政处分,也包括司法追究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层级;法律追究最高可判有期徒刑实质性处罚一般用之于事故查处当中,与事故等级挂钩事故等级越高,适用的处罚层次越高目的在于促进实现“有效防范、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这一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实现 三是督察性问责。

    指上级政府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下级政府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安全生产问责进行督办督查,确保问责到位目前主要体现为三个挂牌督办: 1、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规定依法严格查处事故,对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重大事故查处,实行国务院安委会负责挂牌督办为此, 4国务院安委会下发了挂牌督办工作程序,对挂牌督办工作予以规范 2、重大隐患整改挂牌督办《通知》要求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 3、对较大以上非法违法生产事故查处实行安委办挂牌督办国务院安委办印发的《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安委办〔2021〕12号)规定,国务院安委办对“非法违法较大事故查处实行跟踪督办这是针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安全生产的严重危害所提出的新举措目的在于进一步推进地方政府落实打非治违责任,把打非治违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 严格安全生产问责,已经和正在显示出其强大的政治和制度优势近年来,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不断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力度,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格考核、一票否决等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发展理念真正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切实强化安全监管,强化预防和责任落实。

    安全生产保持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势头,与严格安全生产问责密不可分对此,必须予以充分肯定 二、着力在严格、依法、科学问责上下功夫 在充分总结问责机制建设成绩的同时,我们还应清醒的认识到,我国安全生产问责机制仍处于探索阶段,还不十分成熟,还有许多亟待进一步完善、提高的地方从调研情况看,主要存在三种不利倾向 一是“交待性”问责这种现象目前看还比较普遍,主要目的是迅速安抚群众情绪、转移舆论焦点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考虑,这 5样做有一定道理,在安全生产形势出现恶化态势的情况下也是必要的;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领导人,对辖区内或行业内的严重生产安全事故,也应该承担必要的政治责任但是,在一些地方,“交待性”问责已经成为常态,每发生一起事故,不处分一定级别、一定数量的公职人员,就无法向群众交待、向舆论交待甚至出现“先抓人,后举证”这类有违法治精神和程序公正的人治情况,形成新的社会矛盾 二是“粗放式”问责这与安全生产问责机制尚不健全有直接关系中央关于安全生产问责的方向是明确的,决心也是坚定的;关键是在方向和决心之后,如何进一步细化,提出一套完整的标准和细则,这项工作做得很不够,以致在问责过程中,大量存在“责任宽泛化、扩大化”问题。

    比如监管不力、不到位,目前是安全生产问责的重要依据,但是,怎样做就可以定性为监管有力、监管到位,目前没有统一的有法律效力的标准这就导致只要发生事故,相关安监人员无从举证自己已经依法履职到位,只好接受监管不力、监管不到位的定性 三是“简单化”问责我国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是“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这就决定,安全生产问责不是目的,而是“综合治理”的手段之一,目的还是要落实“预防为主”,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这也就是为什么是“四不放过”而不是“一不放过”的根本原因但是,在一些地方,却出现事故查处简单化的倾向,以“问责到位”等同“事故查处到位”,使“四不放过”只剩责任追究这一个不放过,而“问题得不到整改”不放过这一最重要的不放过反而不被重视,甚至被严重忽视 6出现上述问题,总的看仍然是发展中的问题、是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日益健全过程中的问题但是,其负面影响日趋严重,应该引起高度重视第一,损害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影响到安监队伍稳定《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由于事故查处中存在的交待性、粗放式问责,使不少安监人员感到这项权利在安全生产领域得不到保障,形成严重的心理压力和职业恐惧。

    第二,行政问责的正向激励作用受到严重削弱问责的重要功能是鞭策后进,激励先进然而,由于一些地方普遍存在的“责任宽泛化、扩大化”倾向,“不出事千好万好,一出事万事皆休”,从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局面有些基层语言,比如“年初出事,一年白干;岁尾出事,白干一年”、“不去是失职,去了出问题是渎职”,虽然不乏怨气,但是,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实际情况第三,重责任追究、轻问题整改,影响事故查处实效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强调,事故查处要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要求通过事故查处,推动问题整改,促进政策体制机制创新,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而一些地方包括社会舆论把关注的焦点过于集中在处分了什么人,处分了多少人上,虽然通过形成高压态势也从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工作,但是,对于认真汲取事故教训,推动改善安全生产工作而言,其效果无疑是打了折扣的 进一步健全问责效能,就需要认真总结事故问责的成功经验,依据“四不放过”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基本要 7求,对安全生产问责机制做进一步梳理,不断总结完善,着力形成“依法、严格、科学”的问责长效机制 当前,要突出抓好以下几点: (一)坚持依法依规,注重实事求是。

    安全生产问责机制依法建立,要求“问责”本身也必须依法依规要使“问责行为”成为依法治安的典范,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考验第一,要充分体现“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的法治精神决不能以长官意志代替法律尺度,既要体现对人民负责的政治原则,也要充分尊重公务员个体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尽职免责、失职必问、犯罪必究,实现严格要求与关心爱护的高度统一第二,要符合“错罚对等、罪刑对等”的法治原则既不要随意降低惩治标准,降低安全生产问责的威慑力和公信力,也不能随意抬高惩治标准,损害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权威性既要让百姓感到解气,又要让被惩戒者服气,真正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第三,要践行程序公正、慎重严谨的法治规范,要坚持“先调查后问责”的原则,把安全问责建立在弄清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坚决纠正“先免职后举证”“先抓人后举证”这类违反程序公正和《公务员法》的人治行为对问责有异议的,还应依法给予相关人员申请复议或上诉的权力,着力避免问责过当,切实保护安监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二)健全标准体系,完善问责依据缺乏履职到位与否的衡量标准,已经成为制约问责效能的突出问题,必须下大力气尽早解决解决方式有三:一是抓紧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问责条例》,明确规定 8哪些属于必须问责的情形,哪些属于可以免责的情形,并严格规定问责程序,确保司法公正。

    二是抓紧研究制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条例》,对安全监管监察的体制机制、职责范围、监管方式、监管手段等做出明确界定,既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依法履行监管监察职能提供法律依据,也为安全生产问责提供衡量标准三是借鉴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经验,制定《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基本规范》,推进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标准化《基本规范》既可作为衡量安监机构和人员是否履职到位的标准,也可以通过达标创建、严格考核,促进安全监管监察水平的全面提高目前可以率先起步 (三)理顺政企关系,明晰责任边界政府监管与企业负责都是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但是,两种责任对于安全生产的作用程度及作用方式是完全不同的政府监管主要是通过公共治理和社会管理手段对所辖区域的安全生产状况施加影响并承担责任;而企业则主要是通过企业管理和内部控制手段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施加影响并承担责任这就要求我们在问责过程当中进一步理顺政企关系,科学把握政府责任与企业责任的差异性,既要坚持严格问责,又要防止政府企业一勺烩、连裆裤现象,模糊政府和企业的权责界限要把对政府的问责重点放在区域安全生产状况上只要区域安全生产状况持续好转且圆满完成考核指标,就可确认履职到位,不单纯以事故论成败;具体每个事故查处,要把问责重点放在企业,依法对企业进行严厉惩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对相关监管人员的问责,要严格按《公务员法》办事,凡非因监管人员的过失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均 9应免予惩罚性追究 (四)统筹各项工作,增强问责实效一是要统筹问责与激励既要严厉追究安全生产领域的失职渎职行为,又要大力褒奖在安全生产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切实做到扶正祛邪、惩恶扬善;二是要统筹问责与整改,凡认真落实整改措施,能够在短时间内使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明显好转的,可以减轻或撤销处分,调动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整改积极性,切实以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三是统筹问责与反腐倡廉建设,对于事故背后暴露出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要严厉打击,决不手软同时,要通过建立健全预防腐败体系,加强权力监督和制约,促进安监人员廉洁执法、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提高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效能,在推动安全生产状况持续好转的同时,促进干部队伍的健康成长 stateadministrationof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查研究 worksafety18期(总249期) 2021年10月8日第━━━━━━━━━━━━━━━━━━━━━━━━━━━ 办公厅杨占科 按。

    强化安全生产问责,对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予以严厉追究,是确保政府严格履行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制度保障自《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就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问责机制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着许多亟待进一步完善、提高的地方本文总结了安全生产问责机制建设取得的主要成绩,同时也指出了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由此引发的负面影响,提出建立“依法、严格、科学”的安全生产问责机制,并给出了具体建议 关键词:安全生产问责机制依法依规严格科学 一、健全安全生产问责机制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法》第一章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21〕2号,以下简称《决定》)强调:“依法严肃查处事故责任,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地方政府、企业领导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责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493号令)在总则中开宗明义:“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去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1〕23号,以下简称《通知》)则把“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单列一章,就相关问题作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 2自《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就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问责机制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积极探索,问责方向日趋明确,问责形式日渐完善,一套完整的安全生产问责体系初步确立概括起来,可以归纳为三大问责方向,三大问责形式 (一)三大问责方向 一是对辖区安全生产状况实施整体问责问责依据是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自《决定》下发实施起,我国开始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考核重点是三大绝对指标(即事故总量、重特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四大相对指标(亿元gdp死亡人数、道路万车死亡人数、工矿商贸从业人员百万人死亡人数和煤矿百万吨死亡人数),并对特别重大事故实行零指标和一票否决据此,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把安全生产指标考核纳入科学发展综合指标考核体系,与单位评优、干部使用挂钩,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一票否决 二是对辖区内打非治违成效进行专项问责《通知》明确指出:“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践证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大多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属于带病上马、带病生产,是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的毒瘤地方政府对非法违法生产坐视不管甚至包庇纵容,是不落实科学发展观、不 3坚持安全发展理念的具体反映,纳入安全生产问责体系,合理合法 三是对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重点问责这一点,《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21〕25号)说得十分清楚指出:凡“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和“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就要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安全生产法》则明确规定了需要追究行政乃至刑事责任的三种情形,即: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群众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实践证明,通过查处事故倒查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行为,能够有效震慑安全生产领域的失职、犯罪行为,是完全正确的,效果也是显著的 (二)三大问责方式 一是警示性问责不对当事人构成实质性处罚,却能够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主要有三种方法 1、约谈对连续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安全生产状况出现恶化趋势的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领导进行安全生产戒勉谈话,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2、通报对一周内连续 4发生3起以上较大事故的地区,用通报形式知会当地政府,提出警示性指导意见,要求其引起重视,迅速改进 3、发放整改建议或通知书主要在安全大检查或督查结束以后,针对发现的问题,向相关政府发出整改建议或通知书,要求其就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进行限期整改,消除隐患,促进安全 二是惩罚性问责也就是对责任人给予实质性的处罚,包括行政处分,也包括司法追究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层级;法律追究最高可判有期徒刑实质性处罚一般用之于事故查处当中,与事故等级挂钩事故等级越高,适用的处罚层次越高目的在于促进实现“有效防范、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这一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实现 三是督察性问责。

    指上级政府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下级政府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安全生产问责进行督办督查,确保问责到位目前主要体现为三个挂牌督办: 1、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规定依法严格查处事故,对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重大事故查处,实行国务院安委会负责挂牌督办为此,国务院安委会下发了挂牌督办工作程序,对挂牌督办工作予以规范 2、重大隐患整改挂牌督办《通知》要求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 3、对较大以上非法违法生产事故查处实行安委办挂牌督办国务院安委办印发的《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安委办 5〔2021〕12号)规定,国务院安委办对“非法违法较大事故查处实行跟踪督办这是针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安全生产的严重危害所提出的新举措目的在于进一步推进地方政府落实打非治违责任,把打非治违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 严格安全生产问责,已经和正在显示出其强大的政治和制度优势近年来,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不断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力度,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格考核、一票否决等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发展理念真正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切实强化安全监管,强化预防和责任落实。

    安全生产保持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势头,与严格安全生产问责密不可分对此,必须予以充分肯定 二、着力在严格、依法、科学问责上下功夫 在充分总结问责机制建设成绩的同时,我们还应清醒的认识到,我国安全生产问责机制仍处于探索阶段,还不十分成熟,还有许多亟待进一步完善、提高的地方从调研情况看,主要存在三种不利倾向 一是“交待性”问责这种现象目前看还比较普遍,主要目的是迅速安抚群众情绪、转移舆论焦点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考虑,这样做有一定道理,在安全生产形势出现恶化态势的情况下也是必要的;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领导人,对辖区内或行业内的严重生产安全事故,也应该承担必要的政治责任但是,在一些地方,“交待性”问责已经成为常态,每发生一起事故,不处分一定级别、一定数量的公职人员,就无法向群众交待、向舆论交待甚至出现“先抓人,后举证”这类有违法治精神和程序公正的人治情况,形成新的社会矛盾 6二是“粗放式”问责这与安全生产问责机制尚不健全有直接关系中央关于安全生产问责的方向是明确的,决心也是坚定的;关键是在方向和决心之后,如何进一步细化,提出一套完整的标准和细则,这项工作做得很不够,以致在问责过程中,大量存在“责任宽泛化、扩大化”问题。

    比如监管不力、不到位,目前是安全生产问责的重要依据,但是,怎样做就可以定性为监管有力、监管到位,目前没有统一的有法律效力的标准这就导致只要发生事故,相关安监人员无从举证自己已经依法履职到位,只好接受监管不力、监管不到位的定性 三是“简单化”问责我国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是“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这就决定,安全生产问责不是目的,而是“综合治理”的手段之一,目的还是要落实“预防为主”,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这也就是为什么是“四不放过”而不是“一不放过”的根本原因但是,在一些地方,却出现事故查处简单化的倾向,以“问责到位”等同“事故查处到位”,使“四不放过”只剩责任追究这一个不放过,而“问题得不到整改”不放过这一最重要的不放过反而不被重视,甚至被严重忽视 出现上述问题,总的看仍然是发展中的问题、是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日益健全过程中的问题但是,其负面影响日趋严重,应该引起高度重视第一,损害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影响到安监队伍稳定《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由于事故查处中存在的交待性、粗放式问责,使不少安监人员感到这项权利在安全生产领域得不到保障,形成严重的心理压力和职业恐惧。

    第二,行政问责的正向激励作用受到严 7重削弱问责的重要功能是鞭策后进,激励先进然而,由于一些地方普遍存在的“责任宽泛化、扩大化”倾向,“不出事千好万好,一出事万事皆休”,从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局面有些基层语言,比如“年初出事,一年白干;岁尾出事,白干一年”、“不去是失职,去了出问题是渎职”,虽然不乏怨气,但是,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实际情况第三,重责任追究、轻问题整改,影响事故查处实效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强调,事故查处要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要求通过事故查处,推动问题整改,促进政策体制机制创新,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而一些地方包括社会舆论把关注的焦点过于集中在处分了什么人,处分了多少人上,虽然通过形成高压态势也从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工作,但是,对于认真汲取事故教训,推动改善安全生产工作而言,其效果无疑是打了折扣的 进一步健全问责效能,就需要认真总结事故问责的成功经验,依据“四不放过”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基本要求,对安全生产问责机制做进一步梳理,不断总结完善,着力形成“依法、严格、科学”的问责长效机制 当前,要突出抓好以下几点: (一)坚持依法依规,注重实事求是。

    安全生产问责机制依法建立,要求“问责”本身也必须依法依规要使“问责行为”成为依法治安的典范,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考验第一,要充分体现“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的法治精神决不能以长官意志代替法律尺度,既要体现对人民负责的政治原则,也要充分尊重公务员个体的合法权 8益,切实做到尽职免责、失职必问、犯罪必究,实现严格要求与关心爱护的高度统一第二,要符合“错罚对等、罪刑对等”的法治原则既不要随意降低惩治标准,降低安全生产问责的威慑力和公信力,也不能随意抬高惩治标准,损害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权威性既要让百姓感到解气,又要让被惩戒者服气,真正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第三,要践行程序公正、慎重严谨的法治规范,要坚持“先调查后问责”的原则,把安全问责建立在弄清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坚决纠正“先免职后举证”“先抓人后举证”这类违反程序公正和《公务员法》的人治行为对问责有异议的,还应依法给予相关人员申请复议或上诉的权力,着力避免问责过当,切实保护安监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二)健全标准体系,完善问责依据缺乏履职到位与否的衡量标准,已经成为制约问责效能的突出问题,必须下大力气尽早解决解决方式有三:一是抓紧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问责条例》,明确规定哪些属于必须问责的情形,哪些属于可以免责的情形,并严格规定问责程序,确保司法公正。

    二是抓紧研究制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条例》,对安全监管监察的体制机制、职责范围、监管方式、监管手段等做出明确界定,既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依法履行监管监察职能提供法律依据,也为安全生产问责提供衡量标准三是借鉴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经验,制定《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基本规范》,推进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标准化《基本规范》既可作为衡量安监机构和人员是否履职到位的标准,也可以通过达标创建、严格考核,促进安全监管监察水平的全面提高目前可以率先起步 (三)理顺政企关系,明晰责任边界政府监管与企业负责都是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但是,两种责任对于安全生产的作用程度及作用方式是完全不同的政府监管主要是通过公共治理和社会管理手段对所辖区域的安全生产状况施加影响并承担责任;而企业则主要是通过企业管理和内部控制手段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施加影响并承担责任这就要求我们在问责过程当中进一步理顺政企关系,科学把握政府责任与企业责任的差异性,既要坚持严格问责,又要防止政府企业一勺烩、连裆裤现象,模糊政府和企业的权责界限要把对政府的问责重点放在区域安全生产状况上只要区域安全生产状况持续好转且圆满完成考核指标,就可确认履职到位,不单纯以事故论成败;具体每个事故查处,要把问责重点放在企业,依法对企业进行严厉惩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对相关监管人员的问责,要严格按《公务员法》办事,凡非因监管人员的过失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均应免予惩罚性追究 (四)统筹各项工作,增强问责实效一是要统筹问责与激励既要严厉追究安全生产领域的失职渎职行为,又要大力褒奖在安全生产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切实做到扶正祛邪、惩恶扬善;二是要统筹问责与整改,凡认真落实整改措施,能够在短时间内使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明显好转的,可以减轻或撤销处分,调动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整改积极性,切实以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三是统筹问责与反腐倡廉建设,对于事故背后暴露出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要严厉打击,决不手软同时,要通过建立健全预防腐败体 10系,加强权力监督和制约,促进安监人员廉洁执法、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提高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效能,在推动安全生产状况持续好转的同时,促进干部队伍的健康成长 第三篇:安全生产责任问责机制安全生产责任问责机制 要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给公司的生命财产带来的损失,就必须严格实行安全生产问责,这样才能把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实处,有效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一、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强化各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充实完善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内容,明确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其他副职的安全生产责任健全从部门、到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有人抓的工作格局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强企业的安全投入和安全培训,建立覆盖管理人员、班组以及各个工种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岗位,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企业安全管理 二、健全安全问责机制要把安全问责作为保安全、促生产的重要举措,不断加大安全问责的力度要制定安全问责制度,完善安全问责工作程序进一步细化安全责任,按照层级管理的原则,将安全责任一级一级的落实到人,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增强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彻底杜绝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不作为、乱作为和不负责任等问题 三、落实安全问责机制在安全问责时,要本着对公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敢于正视问题,敢于直面矛盾,敢于动真碰硬,做到坚持原则,有错必问,有过必责,问而有力,责而必究,既要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也要严厉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务求真问、深究、严惩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

    只有这样,安全问责才有实效,才能使有关人员有所敬畏,有所警醒,有所顾忌,工作不敢懈怠,不敢拖拉,不敢滥用职权,不敢违法行政,不敢违章操作 四、认真开展安全问责工作首先安全问责必须做到不论是谁的问题,不管是谁的责任,都要根据管理失职程度和责任大小,按照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使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能在其位,谋其政,负其责,切实履行安全责任其次要增强安全问责的威慑作用,警示安全管理人员既要事前负责,又要过程负责,更要全面负责,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和敬业意识再次要实行安全问责前移为了提高公司和监管部门的安全责任意识,避免安全隐患酿成大祸,应实行安全问责前移对虽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安全事故,但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存在责任过失的,也要进行过程追究或隐患追究要通过实施安全问责和责任追究,使安全管理人员积极转变工作作风,变压力为动力,变被动为主动,将安全管理重心下移,关口前移,认真抓好现场安全管理,从管理源头上严把安全关,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 五、安全事故问责的经济处罚: 1、发生安全事故客服中心经理当月绩效考核安全生产项为零分,部门主管、部门班长及直接责任人当月绩效考核为零分。

    2、因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50000元(含3000元)的,部门主管、部门班长及直接责任人除当月绩效考核安全生产项为零分外,同时扣除部门主管、部门班长及直接责任人当月的项目补贴,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与经济目标挂钩年度因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的,取消部门主管、部门班长及直接责任人年终奖金 六、安全问责的追究处理: 1、限期整改;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或责令公开道歉; 4、诫勉谈话或效能告诫; 5、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6、责令停止检查、辞职; 7、建议免职; 8、依法或有关规定给予警告、降级(职)、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 9、构成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追究法律责任、纪律责任; 10、班组各级责任单位挂黄牌或红牌,并给予经济处罚; 11、队班组各级责任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12、以上处理决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四篇: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决定 隆政发〔2021〕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议事协调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构建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建立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排查治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排查治理制度。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建档监控和报告制度,经常性地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制度 (二)严格实行安全生产隐患建档备案制度每月集中1—2天时间对生产经营各环节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逐一登记建档,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危险源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安监站备案 (三)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能立即整改消除的,要立即组织整改;对危害和整改难度大的,应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制订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采取相应的监控防范措施,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安监站备案确保一般隐患的整改率达100%,重大隐患的整改率不低于90% (四)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督查区人民政府每半年集中开展1次对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全面督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季度集中开展1次对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全面督查,对有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并限期整改 (五)聘请专家参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区人民政府聘请有关行业和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安全生产专家组,实行动态管理,并统一发证,按照“政府聘任、部门组织、企业付酬,实务实补”的原则开展工作。

    二、建立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一)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是指对易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以上的隐患,分别由安监部门根据隐患点危害程度大小,分别建立重大隐患三级管理档案,由市、区、乡各级政府挂牌督办的制度 对重大事故隐患,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建立一级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对一般事故隐患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二级一般事故隐患管理档案;对一般事故隐患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负责建立三级安全隐患管理档案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部分停产停业,并经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一般事故隐患以下的即指对生产有一定影响和不良的,能立即整改恢复的隐患 (二)实行事故隐患三级政府挂牌督办需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每年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筛选并报区人民政府确定一级重大以上隐患报市以上人民政府挂牌督办,二级一般事故隐患由区人民政府挂牌督办,三级安全隐患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挂牌督办。

    (三)明确安全隐患挂牌督办的责任区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要明确隐患治理责任单位、督办责任单位、整改时限和责任人,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治理责任单位要执行隐患治理月报制度,每月底向督办责任单位上报进展情况,整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年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涉及2个以上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共同承担隐患治理责任 (四)挂牌督办重大隐患的摘牌挂牌督办的较大以上隐患治理结束,治理责任单位应当聘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对较大以上隐患整改效果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符合要求的,治理责任单位应向督办责任单位及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摘牌申请,有关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摘牌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摘牌 三、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回头看制度 (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回头看制度是指各级各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的制度区人民政府每半年组织1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季度组织1次,生产经营单位每月组织1次,重点查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情况、重大隐患消除情况等,防止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走过场。

    (二)实行挂牌督办较大隐患治理验收回头看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摘牌后第2个月,责任单位要组织检查验收,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复查,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挂牌督办较大隐患治理的复查情况,防止隐患治理出现反弹 四、建立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一)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是指落实各级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责任主体制度和监管主体制度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严格按照“谁生产经营、谁负责排查,谁得到受益、谁负责治理”的原则,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负主要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较大以上隐患治理监控措施,做到措施、责任、人员、资金、时限“五落实” (二)落实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本地、本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主体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每半年召开1次常务会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每两个月召开1次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政府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部署、督促、检查和落实工作;区安委办负责组织全区较大以上隐患的监督检查、挂牌督办、社会公示、审查摘牌、举报查处、统计上报等工作,负责对各乡镇(街道)、各部门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

    (三)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保障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资金投入,确保隐患排查资金逐一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应当保障治理的工作经费,为隐患排查治理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所需的装备;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给予支持与协助 五、建立安全生产监督员联系企业制度 (一)安全生产监督员联系企业制度是指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行政区域内的隐患排查挂牌督办企业、重点企业落实1名安全监督员,进行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的制度重大以上安全隐患由安全监督员每10天督查1次,较大以上安全隐患每15天督查1次,一般安全隐患每月督查1次 (二)安全监督员联系企业与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安全管理监督员和联系企业工作,并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具体联系企业情况报区安委办备案(电话:2162596) 六、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一)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是指为鼓励、发动各企业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区人民政府特制定《隆阳区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有 功人员,依据《办法》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和精神奖励的制度。

    该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严肃查处 (二)设立公布报告、举报电话在区安委会办公室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和举报电话(电话:0875—2162596),负责报告和举报信息收集、核实、受理和查处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也要建立隐患报告和举报制度,进一步落实责任和人员,确保隐患报告和举报工作顺利开展 七、建立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是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落实,导致行政区域1年中发生1起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的;非煤矿山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2起1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各类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对其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且年终安全生产责任状考核为不合格档次的制度 八、建立安全生产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培训,取得任职资格后方可上岗的制度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20个学时的安全生产更新知识培训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应对其培训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依法予以纠正。

    九、建立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制度 (一)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制度是指区人民政府根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适时召开安全生产新闻发布会,通报本地安全生产形势、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查处情况的制度 (二)做好舆论宣传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与电视、广播、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单位的联系,及时报道新闻发布会的内容和先进典型事例,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对重特大事故和重大隐患典型案例在媒体上予以曝光,营造社会广泛关注、群众积极参与的良好舆论氛围 第五篇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途径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对于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治之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只有强化管理,抓好落实,才能实现本质安全型矿区的和谐发展 一、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立的基石是抓好安全教育机制 在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中,要突出抓好安全教育机制的建立,建立完备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考核和奖惩与一体的长效机制,发挥正确的 舆论宣传导向,坚持安全教育与职业道德相统一,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加大质量标准化、安全法律法规、治理“三违”宣传的力度,充分利用正反两方面典型的宣传,在全矿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坚持不懈地抓好职工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教育、培训利用个人自学、集中学、专题学等形式,把各种安全法规的知识传达到每个职工利用“目标导向、情感激励、超前防范、追踪教育、典型引路、案例警示、环境熏陶、理念渗透、寓教于乐”等形式多样的教育方法,坚持不懈地对职工进行安全法规教育,不间断地抓好安全法规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二、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立的保障是抓好安全执行机制 职工安全行为的养成,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的顺利实现,需要强有力的安全执行作为坚强的后盾,这就要依靠完善的制度来约束不规范的安全生产行为具体说来,要有三个方面的制度约束;一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要把安全生产责任逐步落实到各级领导干部上,落实到各级管理人员上,落实到全体职工上二是安全责任考核制度要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主要内容对于区队科级管理干部的安全责任考核,由矿安监科和组织科负责;对于班组长和安监员的安全责任考核,由安监科和区队管理负责;对于职工的安全责任考核,由基层区队班级负责考核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考核面前一视同仁、考核结果要定期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的监督。

    三是安全责任奖罚制度对于安全责任落实得好、安全工作搞得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于安全责任落实差、安全工作搞得差的单位给予处罚;对于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领导给予重奖通过奖罚机制的实施,把安全责任进一步落到实处四是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凡是发生的各类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强化执行理念,认真进行分析、追查和处理在分析、追查各类事故中,要追究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然后层层追查分析对涉及到的责任人都要进行责任追究,做到该罚款则罚款,该降级则降级,该开除则开除真正做到人、物、系统、环境方面全面追查,做到一个不漏 三、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立的关键是抓好安全防范机制 煤矿企业要真正落实安全防范机制,必须在三个完善上下功夫:一是完善技术防范机制煤矿企业要加快科技创新步伐,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大胆引进国际先进的装备,提高井下安全装备水平同时,要把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现代化、自动化、信息化手段应用到安全生产管理中,不断把安全管理的现代化引向更深层次二是完善地质测量预报机制要发挥地质测量的提前预报预防功能,强化地质测量岗位责任制,健全测量规章制度,强化测量现场服务,对测量标准化各项内容层层分解,积极深入井下,以科学的态度深入研究地质条件的变化,及时对矿井近期、中长期的地质构造进行超常预测与安全环境评估,注重对冲击地压、水害、机电和瓦斯突出等隐性灾害资源进行科学研究,尽力避免在未知情况下事故的发生。

    三是完善安全科技人才培养机制要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重要标准,做到不拘一格用人才积极做好矿井跨越式发展的人才储备工作,采取内培与外培相结合,根据矿井的实际需求,开展技能培训班,全方位提高职工的技能水平全力推进人才资源的市场配置,在企业内部,要坚持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的原则,为各类人才施展才华搭建舞台 第 32 页 共 3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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