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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小作坊许可证细则

文档格式:DOC| 18 页|大小 58KB|积分 10|2022-08-22 发布|文档ID:139718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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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活动,根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方法》(以下简称"实施方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核发、延续、变更、补发、注销与证书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设区的市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统一管理辖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管理辖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  第四条  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实施方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与未列入所在地设区的市质量监督部门公布食品目录的食品,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对生产上述食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生产许可  第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同一生产加工场所只能申领1生产许可证,不得分装、承受委托加工其他企业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六条  个体生产者符合"实施方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属于传统、低风险食品,且在所在地设区的市质量监督部门公布食品目录围。

      第七条  生产加工场所外环境整洁,周围距离25米不得有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与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第八条  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和加工、包装、贮存等专用固定场地,以与必要的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垃圾存放等设施和工具容器洗刷消毒、人员更衣盥洗、废弃物暂存容器等卫生设施,并符合《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与设施卫生防护指南》(见附件1)的规定  第九条  具有确保食品安全的传统工艺技术或者其他技术,相关工艺技术地方特色明显,技术成熟,在当地有一定的生产加工历史  第十条  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规,有关原辅材料采购、生产工艺管理、食品安全和卫生管理等均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  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使用统一的工作衣帽,并配备具有一定食品安全知识的人员对食品感官、净含量与标签等项目进行检测  第三章  发证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提供以下资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书(见附件2);  (二)申请人明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生产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五)生产场所与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设备布局图;  (六)产品名称、配方和标签;  (七)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合格证明;  (八)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九)执行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或地方标准;  (十)原辅材料采购、生产工艺管理、产品质量检验、安全卫生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申请人有关保证所生产加工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承诺书(本见附件3)。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第十三条  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场所进行现场审核现场审核由行政监管工作人员负责,人数不得少于2名,可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  经审核,生产条件符合要求的,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法作出生产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生产许可决定书》,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核发《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生产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地址发生变化的;  (三)业主或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四)生产场所布局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提出变更申请,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变更申请书(一式二份);  (二)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延续延续申请按本方法第三章程序办理  期满未换证的,视为无证;拟继续生产食品的,应当重新申请,重新发证,重新编号,有效期自许可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遗失生产许可证的,应当与时公开声明作废后,向原发证的质量监督部门书面说明,申请补发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注销其生产许可证:  (一)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注销或者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依法被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生产许可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具体式样见附件4),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由县级质量监督部门按照《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印制与使用规》印制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按照"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方法"(见附件5)编排  第二十三条  生产许可证被注销、撤销、吊销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与时向原发证部门上缴生产许可证;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做好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在其食品包装或者其最小销售包装上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本方法的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和"实施方法"规定的行为的,由所在地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实施方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使用已被注销、吊销的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书与编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由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按照"实施方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个体生产者生产加工的食品属于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在公布本辖区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的目录后五日报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意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方法(试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1、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与设施卫生防护指南2、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书3、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4、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证书印制和使用规5、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方法附件1: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与设施卫生防护指南本省围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与其设施的卫生条件和卫生防护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墙壁、地面应当采用不透水、不吸潮、易冲洗的无毒防霉材料建造;二、墙裙由浅色瓷砖或相当材料建成,高1.5米以上;三、顶角、墙角和地角呈弧形,窗台呈斜坡式或采用无窗台结构;四、地面应当有1-2%的坡度和良好的排水系统;五、供水系统良好,用水充足并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六、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防止在贮存、生产中产生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七、接触待加工食品、原料与成品的工具、容器区分标志明显; 八、生产加工场所和个人生活设施严格分开,生产加工用工具和容器必须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九、生产加工场地、设施和设备不得用于生产加工非食品。

    附件2: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 请 书申请生产品种申请人名称生产地址联 系 人联系申请日期年月日首次申请□延续换证□变更□(格式文本,自行下载,按规定和后附须知填写)注 意 事 项1. 填写要实事,不得弄虚作假2. 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3. 申请人署名、印章的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或登记注册的一致(印章复印无效)4. 申请生产食品品种按照所在地设区市治理监督部门公布的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与品种规定填写5. 计量单位应使用行业通用的法定计量单位6. 申请人提交本申请书一式2份7.申请生产许可证变更时,只填写变更部分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目录1、申请人述2、申请人基本条件和申请生产食品情况表3、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4、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5、申请人在岗的从业人员一览表6、申请人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1、申请人述1、本申请人小作坊名称已经□预先核准、□登记注册附有效期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2、本申请人已组成治理结构3、本申请人已获得必要的生产加工场所,周围环境符合相关规定,附生产场所与其周围环境平面图、生产场所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各2份。

    4、本申请人功能布局与工艺流程符合相关规定,附各功能区间设备布局图2份5、本申请人已拥有必要的生产和检验设备、设施6、本申请人已制定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附各项制度文本2份7、本申请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生产加工食品,附有关产品配方、标签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合格证明各2份8、本申请人自愿签署并履行《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附承诺书2份本申请人承诺:愿意对申请材料容真实性负责,并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盖章:年 月 日2、申请人基本条件和申请生产食品情况表申请人基本条件申请人名称或预核准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换证申请和变更申请时填写)生产场所地址业主或负责人经济性质营业执照编号(如有时)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如有时)从业人员数生产地点建成时间占地面积 米2建筑面积 米2年设计能力吨年实际产量(企业已设立时)吨申请生产食品情况产品品种明细执行食品安全标准所在地乡镇(街道)意见:年 月 日(印章)受理申请意见:年 月 日(印章)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发证(审查)意见:年 月 日(印章)3、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序号设备设施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安装使用场所生产厂与国别生产日期完好状态购置或租用日期,购置资产证明或租用证明4、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类别序号名称型号规格精度等级数量检定有效期使用场所生产厂与国别生产日期自行购置的仪器、设备5、申请人在岗的从业人员一览表序号号性别年龄职务职称文化程度、专业负责领域工序6、申请人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序号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相应文本编号附件3: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为确保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与本作坊的生产加工规模、条件相适应,保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重承诺如下:一、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省实施<食品安全法>方法》等法律法规。

    二、外环境、场所设施、生产条件、从业人员等符合有关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三、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不使用非食品原料,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回收食品加工食品四、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偷工减料、不掺杂使假、不以假充真,生产加工的食品符合有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五、不伪造食品标识,不冒用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不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六、积极响应地方政府号召,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适时提升改造为食品生产企业业主或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附件4: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证书印制和使用规一、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书)由县级质量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证书分为正本、副本(具体式样、印制格式见附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证书需加盖发证部门公章,否则无效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书应当载明个体生产者名称、负责人或业主、生产地址、生产品种、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书应采用A4纸,单克重应不小于120克为便于证书打印,单克重建议小于180克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书由县级质量监督部门按照《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方法》的规定,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产品发证顺序号自001号开始顺序使用,不得重复使用对因小作坊增项、迁址、名称变更、期满延续而换发或因损坏遗失补发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其编号保持不变;对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其编号不得再次使用五、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书容应当与发证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容一致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与其印制格式另附后18 / 18附件5: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方法浙质监( )小作坊食许字[ ]第** ***号产品发证顺序号产品目录顺序号年代号:如2011县(市、区)简称:如市填写“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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