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 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境从事水利工程建立活动的单位 (包括工 程法人(建立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 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 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 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 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 的水利工程的平安、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 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 质量管理工作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工程法人(建立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 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视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水利工程质量由工程法人(建立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当的工作负责质量监视机构 履行政府部门监视职能,不代替工程法人(建立单位)、监理、设计、 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立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 部门和质量监视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第七条水利工程工程法人(建立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 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工 程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 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 人第八条水利工程建立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 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 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立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 实行奖励第九条水利工程建立各单位要加强质量法制教育,增强质量法制 观念,把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作为提高质量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管理人 员和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的教育,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的 鼓励机制,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第二章工程质量监视管理第十条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视的制度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那么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 质量监视机构实施质量监视 . word.zl-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必须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设 立,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方可承当水利工程的 质量监视工作。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视工作机制, 完善监视手段,增强质量监视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视机构,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 关质量法规、规情况的检查,坚决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不究以 及滥用职权的行为第十二条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视机构负责对流域机构、省级水 利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展统一规划、管理和 资质审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视机构负责本行政 区域省级以下水利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统一 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监视机构负责监视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在其资质等级允许围从事水利工程建立的质量工作 ;负责检查、催促 建立、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水利工程质量监视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立法 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视,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 量的行为进展监视检查第十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监视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视方式,运用法 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视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 监视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展核定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 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 用。
第十五条根据需要,质量监视机构可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 单位,对水利工程有关部位以及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进展抽 样检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视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 具的数据是全国水利系统的最终检测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视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所 出具的检测数据是本行政区域水利系统的最高检测第三章工程法人(建立单位)质量管理第十六条工程法人(建立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依法 设立,主动承受水利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视检查第十七条工程法人(建立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 水利部有关规定,通过资质审查招标选择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并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 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第十八条工程法人(建立单位)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 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第十九条工程法人(建立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 程质量监视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视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 承受质量监视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视检查第二十条工程法人(建立单位)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展设计交 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展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 位进展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第四章监理单位质量管理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单位资格等级 证书,依照核定的监理围承当相应水利工程的监理任务监理单位必 须承受水利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对其监理资格质量检查体系及质量监 理工作的监视检查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技 术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根据所承当的监理任务向水利工程施工现 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必须满足工程要求监理工程师上 岗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一般监理人员上岗要 经过岗前培训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参与招标工作,从保证工程 质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发,签发施工图纸 ;审查施工单位的施 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指导监视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 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第五章设计单位质量管理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围承当勘测设计 任务,并应主动承受水利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及质量体系 的监视检查 . word.zl-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 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 的技术交底工作。
第二十七条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以下根本要求:(一)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立法规、工程 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二)设计依据的根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 计算成果可靠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设计质 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平安需要并符合设计规的要求第二十八条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 纸,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 计问题对大中型工程,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 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第二十九条设计单位应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 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第六章施工单位质量管理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围承揽工程施工任 务,承受水利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视检 查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立法 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展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水利建立工程的主体工程 进展转包对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对其 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工 程法人(建立单位)负责。
工程分包必须经过工程法人 (建立单位)的认 可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 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质量责任及考核方法,落实质量责任制 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理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 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第三十四条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监 理单位、工程法人(建立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承受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认真进展事故处理第三十五条竣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工程 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应向工程法人(建立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 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第七章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和工程保修第三十六条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承当相应责 任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进展检 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第三十七条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单位具有按合同规定自 主采购的权利,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 . word.zl-第三十八条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三)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四)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 路图;(五)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 可证或认证证书。
第三十九条水利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工程完工日 起一般不少于一年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在合同中规定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承当责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 制第四十条水利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一般由 原施工单位承当保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当第八章罚那么第四十一条水利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严肃处理对责 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或收缴资质证书 ;对责任人给予 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展处理第四十二条因水利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责 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受损方经济赔偿第四十三条工程法人(建立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 门予以通报批评或其它纪律处理 . word.zl-(一)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二)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视手续的;(三)未按规定及时进展已完工程验收就进展下一阶段施工和未经 竣工或阶段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的;(四)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的第四十四条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根据 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经济处 理按合同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一)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二)不承受水利工程质量监视机构监视的;(三)设计文件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要求的;(四)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不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要求的;(五)未按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六)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或在工 程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七)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及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的;(八)经水利工程质量监视机构核定工程质量等级为不合格或工程 需加固或撤除的。
第四十五条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数据或伪造检验结论的,根据情节 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因伪造行为 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六条对不认真履行水利工程质量监视职责的质量监视机 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一级水利工程质量监视机构给予通 报批评、撤换负责人或撤销授权并进展机构改组从事工程质量监视的工作人员执法不严,不究或者滥用职权、贪 污受贿,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那么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