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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配合料公司治理方案

文档格式:DOCX| 87 页|大小 74.71KB|积分 50|2022-12-27 发布|文档ID:178116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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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泓域/猪配合料公司治理方案猪配合料公司治理方案xx有限责任公司目录一、 公司简介 4二、 监事及其职责 5三、 独立监事制度的概念 6四、 独立监事制度的作用 7五、 监事会的组成及会议 8六、 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9七、 公司变更与终止法律制度 12八、 公司资本法律制度 33九、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变更 40十、 公司章程的内容 43十一、 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石——企业理论 46十二、 企业制度的演进 52十三、 产业环境分析 55十四、 行业竞争特点 56十五、 必要性分析 57十六、 项目基本情况 58十七、 项目风险分析 63十八、 项目风险对策 66十九、 组织架构分析 68劳动定员一览表 68二十、 发展规划 69二十一、 法人治理 76一、 公司简介(一)公司基本信息1、公司名称:xx有限责任公司2、法定代表人:郭xx3、注册资本:810万元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5、登记机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6、成立日期:2014-5-287、营业期限:2014-5-28至无固定期限8、注册地址:xx市xx区xx(二)公司简介公司秉承“以人为本、品质为本”的发展理念,倡导“诚信尊重”的企业情怀;坚持“品质营造未来,细节决定成败”为质量方针;以“真诚服务赢得市场,以优质品质谋求发展”的营销思路;以科学发展观纵观全局,争取实现行业领军、技术领先、产品领跑的发展目标。

    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对董事会的职权、召集、提案、出席、议事、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等进行了规范 二、 监事及其职责监事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监督业务执行状况和检查公司财务状况的有行为能力者监事的设置必须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监事由创立会或股东大会选任,要以契约的形式确定与股东大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监事有以下职权:(1)业务监督权监事有权随时对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进行查核,可代表公司委托律师、会计师进行审核,还可以要求董事会提出报告2)财务会计审核权即监事有权对董事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所造具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代表公司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核3)董事会停止违法请求权即有权通知董事会停止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停止经营与经营登记范围不符的业务4)调查权监事有权调查公司的设立经过,审查清算人的业务5)列席会议权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6)代表公司权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监事可以行使公司代表公司,比如申请公司设立等各项登记的代表权监事有权代表公司向有关部门申请进行设立,修改公司章程,发行股票和债券,变更、合并、解散公司等各项登记事务;在出现公司与董事发生诉讼或交易时,监事可以代表公司与董事进行诉讼与交易。

    7)股东会召集权在必要的时候,监事具有召集股东会的权利监事会受股东大会的委托行使出资者监督权,在行使其职能时不仅享有以下职权,而且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按照中国的公司法,监事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1)忠实履行监事的监督职责2)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3)除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经股东同意外,监事不得泄露公司秘密4)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undefined三、 独立监事制度的概念独立监事这一概念的提出,源于对独立董事制度的研究和思考吸收美国独立董事制度的优点,将其独立性思想贯彻融合到监事会制度中,便形成了独立监事制度独立监事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其制度的精神和宗旨是一致的,都在于通过维护监督主体行使监督权的独立性来保证监督的客观性和公司性,不同的只是身份而已,即一个身份是“董事”,另一个身份是“监事”因此,也可以说,“独立监事”这一概念是由“独立董事”的概念演化而来的独立董事实质就是与公司、管理层不存在任何实质利害关系的非执行外部董事对照此概念,可以把独立监事界定为:独立监事是指那些与公司、管理层不存在任何影响,其客观独立判断之利害关系的外部监事。

    四、 独立监事制度的作用目前我国在独立监事制度方面尚未做出完善的规定,但是独立监事制度在以下方面可以发挥它的作用:1、可以增强对我国上市公司的监督力度近年来我国频频发生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恶意“圈钱”、违规担保等损害投资者及上市公司利益事件,这些事件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的监督机制要继续加强独立监事独立于公司,能够以更加有效和客观的形式监督权力,加大监督力度2、有利于完善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长期以来,我国监事会没有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存在缺乏独立性、缺乏专业性、缺乏激励约束机制和议事机制不合理等问题独立监事是与公司管理层没有任何实质利害关系的外部监事,这使得他们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监事职责,无疑更具有独立性独立监事的任职人员要求具有必要的财会、管理、法律等方面知识,与以往的监事相比更具有专业性和监督能力此外,独立监事还享有独任监督权和更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因此,在监事会制度存在的同时,独立监事制度的引入也成为公司治理当中的一个趋势五、 监事会的组成及会议(一)监事会的组成关于公司监事会的组成人数,依据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由股东会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任的监事组成我国现行《公司法》第52条、第118条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的设定问题,我国现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则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现行《公司法》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二)监事会会议对于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现行《公司法》也做出了不同表述依据第5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第12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关于监事会的会议记录,依据现行《公司法》第56条、第120条的规定,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决议的通过,我国现行《公司法》也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依据第56条、第120条的规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但第56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决议的通过应当经过半数以上监事通过;而对于有限公司则没有类似的规定六、 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综观各国公司立法规定和公司实践,监事会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监督企业控制者,维护股东利益在公司治理出现问题的时候,首先受伤害的往往是股东的利益,这是监事会制度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监督企业控制者,维护股东利益又是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维护股东的利益不受企业控制者侵害,二是要维护每个股东的利益,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大股东侵害在美国,《财富》1000家大公司中,20世纪初没有一家公司涉及股东诉讼赔偿案,1985年有1/6的公司董事和经理卷入了股东诉讼赔偿案事实上,国内的相关事件更是触目惊心2、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传统公司治理理论认为,董事会及其成员应当由股东选举产生并作为股东的代理人维护股东的利益然而上述理论已经受到新经济的重大冲击20世纪末以来,人们普遍认识到董事会的职责既要引导公司朝着实现股东利益的目标努力,又要考虑雇员的利益、社会的利益以及公司生存的需要。

    一个更为流行的观点认为:现代公司是由各个利益平等的利益相关者所组成的,股东只是其中的一员,经理不仅仅要为股东,还要为公司所有利益相关者服务公司并不是股东主导的“分享民主”的企业制度,其本质上是一种受产品市场影响的企业实体,股东的利益并非靠表决权的保护,而是要依赖市场、产品市场和经理市场的保护债权人、经理和公司雇员具有特殊资源者也同样是公司的所有者公司应该更有责任感,它的责任范围不应该仅仅局限于股东,它应该有利于更大社会范围的群体,即所有与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团体在公司的所有利益相关者中,受影响最大的是公司的债权人和职工3、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股份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使得公司与债权人存在着既相互依存,又相互防范的复杂关系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有些国家的公司,例如日本、德国,实施的是一种“银行主导型模式”、银行常依其在公司的巨额持股或对小股东投票权行使代表而主宰公司的重要决策机构一监事会,即通过银行代表进入公司监事会得以实现对公司及经营管阶层之制衡另外,英国的审计人制度和美国的审计委员会制度,同样设置了许多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制度安排4、维护职工的利益各国商法均把公司视为社团法人,而职工就是社团的成员因而,很多国家注重通过发挥职工的参与和监督作用,维护职工的利益。

    职工参与监事会也给公司带来了以下优点:一是职工与公司形成休戚相关的经济共同体,有助于减少劳资纠纷;二是职工身在企业内部,能够直接感觉到企业经营状况的变化和问题,有助于提高监事会的监督效果,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消除信息不对称的影响,降低监督成本:三是有助于职工对公司的长期发展给予关注,避免盲目追求短期利润七、 公司变更与终止法律制度(一)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制度公司的合并、分立是公司的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意味着原来股东的财产权利也随之发生变化1、公司合并的概述(1)公司合并的概念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类型:吸收合并,也称兼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例如1998年国泰证券公司与君安证券公司的合并,原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和原君安证券有限公司不再存在,而成立一个新的公司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合并与公司并购的区别:公司并购是指一切涉及公司控制权转移与合并的行为,它包括资产收购(营业转让)、股权收购和公司合并等方式,其中所谓“并”,即公司合并,主要指吸收合并,所谓“购”,即购买股权或资产。

    2)合并的程序①订立合并协议②通过合并协议公司合并是导致公司资产重新配置的重大法律行为,直接关系股东的权益,是公司的重大事项,所以公司合并的决定权不在董事会,而在股东会(股东大会)参与合并的各公司必须经各自的股东大会以通过特别决议所需要的多数赞成票同意合并协议③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④通知债权人和公告我国《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⑤主管机关批准《公司法》第18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所以,主管机关批准是公司合并的必经程序⑥办理公司变更或设立登记3)合并的法律效果公司合并发生下列法律效果:①公司的消灭公司合并后,必有一方公司或双方公司消灭,消灭的公司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由于消灭的公司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已由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概括承受,所以,它的解散与一般公司的解散不同,无须经过清算程序,公司法人人格直接消灭②公司的变更或设立。

    在吸收合并中,由于存续公司因承受消灭公司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组织变更,如注册资本、章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等事项,应办理变更登记在新设合并中,参与合并的公司全部消灭而产生新的公司,新设公司应办理设立登记③权利和义务的概括承受《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2、公司分立的概述(1)公司分立的概念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通过签订协议,不经过清算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法律行为1966年法国公司法首次创立公司分立制度,其后为许多国家公司法所接受公司分立主要有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派生分立,也称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新设分立,也称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2)分立的程序①作出决定和决议公司分立需经股东会(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②订立分立协议③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④通知债权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⑤报有关部门审批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立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分立须经原审批机关(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批准⑥办理登记手续在派生分立,原公司的登记事项如注册资本等发生变化,应办理变更登记,分立出来的公司应办理设立登记;在新设分立中,原公司解散,应办理注销登记,分立出来的公司应办理设立登记3)分立的法律效果公司的分立会产生如下法律后果:①公司的变更、设立和解散在派生分立,原公司的登记事项如注册资本等发生变化,并产生新的公司人格一分立出来的公司;在新设分立中,原公司解散,人格消灭,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的公司(分立出来的公司)②股东和股权的变动公司的分立不仅导致公司资产的分立,而且导致股东和股权的变动,在派生分立中,原公司的股东可以从原公司中分立出来,成为新公司的股东,也可以减少对原公司的股权,而相应地获得对新公司的股权;在新设分立中,股东对原公司的股权因原公司消灭而消灭,但相应到获得对新公司的股权。

    ③债权、债务的承受《公司法》、《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这一问题作了一系列的规定归纳起来,处理的一般原则:一是,如果分立协议对债务的分配作出规定,按照《公司法》第185条的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二是,如果分立协议对债务的分配没有作出约定,按照《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二)公司的终止制度在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市场主体的退出法律制度是不可或缺的公司终止即是关于公司退出市场并消灭主体资格的法律制度,公司清算则是公司终止的必备前置程序为方便论述,本节先对公司终止、解散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后,再介绍导致公司终止的两类原因一一破产和解散及其法定程序此外,考虑到清算程序的重要性,单设一节对其进行了介绍1、公司的终止(1)公司终止的概念和效力公司终止是指公司根据法定程序彻底结束经营活动并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事实状态和法律结果它既可以指消灭法人资格的一种最终结果,也可以指消灭法人资格的一系列法律过程。

    公司终止法律制度是公司法的重要部分在市场经济中,必须遵从的一条基本原则便是竞争原则,竞争导致优胜劣汰因此,企业的进入和退出机制是一个充分竞争市场的基础制度之一,在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市场主体的退出法律制度是不可或缺的公司终止即是关于公司退出市场并消灭主体资格的法律制度其特征如下:①公司终止的法律意义是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和市场经营主体资格消灭②公司终止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公司作为多种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综合体,它的消灭影响到债权人、公司员工、股东等各方面的利益,因此它的终止不可以随意进行,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只有在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才可由公司章程或股东决定③公司终止必须要经过清算程序,只有在以公司财产对债务进行清偿并对剩余财产分配完毕之后,公司方可以最终消灭公司是法人企业,而法人为法律拟制的人,不可能具有自然人出生、死亡的自然生理过程,其主体能力由法律赋予因此,其产生和消灭需要依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并以法律规定的事由为标志公司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公司登记成立时起,至公司终止注销时止2)公司终止的原因公司法就其属性而言是国内法各国对公司终止的原因所作的规定差别不是很大,概括起来主要有自愿解散、司法解散、倒闭或破产、行政机关命令解散等四种情况。

    其中:自愿解散是指由公司的权力机关因各种理由的发生而决议终止公司的存在情况,包括公司被合并、公司分立而发生的终止司法解散主要指公司得以继续存在的某种条件已经丧失,虽经努力而不得恢复,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解散的情况公司倒闭一般是指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不得不结束营业的状况倒闭的说法在许多国家并不具有严格的法律含义,但在英国则是公司企业被动终止的法律程序,破产制度适用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自然人行政命令解散大多数国家均有规定,是政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对严重违反法律的公司的一种处罚和保护手段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终止的原因主要包括:①破产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并对其全部财产强制进行清算和分配,最后终止公司根据申请破产人的不同,破产包括由债权人申请破产和由公司自己申请破产两种即公司因发生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并进行清算,最后使公司终止根据我国《公司法》,解散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2、公司的解散(1)解散的概念“解散”这一概念在我国的使用还比较混乱,在立法和学理上均未形成统一认识。

    在立法上,各种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司法解释在涉及行政处罚方式时,通常混用解散、撤销、吊销、关闭、责令停产等词语有的将解散作为上位概念,即解散包括撤销、吊销等行政处罚例如:《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而有的则将解散与撤销、吊销、关闭等行政处罚方式并列,列为同位阶概念,而在具体使用上又有多种排列组合方式,此时,解散一般仅指任意解散,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56条规定:“公司解散、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又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在限定时间外向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开放其营业场所对三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关闭营业场所,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在学理上认识也不尽相同,但一般都认为解散不仅包括自愿解散,也包括行政机关强制解散,即包括撤销、吊销、关闭、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方式。

    但对于是否将破产列为解散原因认识差异较大,有人认为解散为一上位概念,基本等同于公司终止,而破产只是解散的一种方式;有人则认为解散与破产为并列概念,都是公司终止方式之一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结构,本书采用后一种概念定义及分类方式,将解散定义为公司因发生章程规定或法律规定的除破产以外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并进行清算的状态和过程公司解散的特征为:①公司解散的目的和结果是公司将要永久性停止存在并消灭法人资格和市场经营主体资格②债权人或有关机构在作出公司解散决定后,公司并未立即终止,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一直到公司清算完毕并注销后才消灭其主体资格③公司解散必须要经过法定清算程序为了维护债权人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法律规定公司解散时须组成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以公平地清偿债务和分配公司财产但是,在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时,则不必进行清算这是因为公司合并和分立必须要对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公司不得合并、分立此外,公司合并或分立后仍有债权债务承继者,债权债务关系也不会消灭2)解散的分类与原因因解散原因的不同,解散可以分为两类:A.任意解散任意解散,也称为自愿解散,是指依公司章程或股东决议而解散。

    这种解散与外在意志无关,而取决于公司股东的意志,股东可以选择解散或者不解散公司,因此称为任意解散但是,任意解散不等于解散的程序也为任意,其解散仍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任意解散的具体原因包括: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未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我国《公司法》既未规定公司的最高经营期限,又未强制要求公司章程对其规定,因此,经营期限是我国公司章程任意规定的事项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了经营期限,在此期限届满前,股东会可以形成延长经营期限的决议,如果没有形成此决议,公司即进入解散程序但是,在中外合资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不同行业、不同情况的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应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②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解散事由一般是公司章程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预先约定公司的各种解散事由如果在公司经营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可以决议公司解散。

    ③股东会形成公司解散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可以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因不设股东会,其解散的决定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作出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设股东会,其董事会可以决议解散,如果董事会不能形成决议,则由合资一方向政府机关提出解散申请,由政府机关协调处理④公司合并或分立当公司吸收合并时,吸收方存续,被吸收方解散;当公司新设合并时,合并各方均解散当公司分立时,如果原公司存续,则不存在解散问题;如果原公司分立后不再存在,则原公司应解散公司的合并、分立决议均应由股东会作出B.强制解散强制解散是指因政府有关机关决定或法院判决而发生的解散具体分为:①行政解散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这种解散属于行政处罚方式,在公司经营严重违反了工商、税收、劳动、市场、环境保护等对公司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有关违法事项的主管机关可以作出决定以终止其主体资格,使其永久不能进入市场进行经营在不同的法规、规章中,解散、撤销、吊销、责令停产停业、关闭一般均属于行政解散。

    例如,《产品质量法》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②司法解散当公司出现股东无力解决的不得已事由或者公司董事的行为危及公司存亡,或者当公司业务遇到显著困难,公司财产和股东的权利可能遭受严重损失时,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法院通过特殊程序审理后,可以判决公司解散我国对司法解散方式未作规定但在日本商法和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中,均有司法解散的规定通常,为了避免股东滥用诉权,法律对司法解散规定了严格限制条件,譬如要求提出申请的股东必须在一定时间内持续持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等条件3、公司的清算(1)清算的概念与法律意义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或被宣告破产后,依照一定程序了结公司事务,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且分配财产,最终使公司终止消灭的程序清算是公司终止的必要步骤因为:首先,公司往往并非由一人控制,其股东众多,并且,随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董事、经理开始掌握公司控制权因此,为了防止实际控制公司的董事、经理或控股股东在公司终止之前私自处分公司财产或不公平地分配公司的财产,从而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就需要以法定的程序对公司财产进行公平的清算,以保护所有股东的利益。

    此外,公司股东人数较多,如果每个公司终止前都需要股东对财产分配方式和程序形成决议,则不仅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而且容易引发争议,所以仅从经济和效率的角度出发,也需要法律相对统一地规定一套普遍适用的清算制度其次,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以其投资为限,股东不再对公司承担任何责任公司的债务是由公司的财产进行清偿因而公司财产是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障如果公司未经清算清偿而终止,从而消灭主体资格,则债权人的债权将无法实现因此,必须在公司终止前依法定的清算程序以公司的财产对债权人进行清偿,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经济秩序的稳定为公司企业的终止而进行的清偿就是清算最后,公司的终止不仅影响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还会影响许多利益相关人的利益,其中最重要的便是公司的职工,为了保障职工的利益,也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分配公司财产在进入清算程序后,公司便进入终止前的特殊阶段,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均出现重大变化清算的法律意义为:①清算期间,公司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解散或被宣告破产后,公司法人资格和主体资格并未立即消灭,在清算期间,公司仍为法人,只是业务活动范围有所限制②清算期间,公司的代表机构为清算组织公司的董事会不再依其职责代表公司,公司的财产、印章、财务文件等均由清算组织接管。

    清算组织负责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事务,并代表公司对外进行诉讼③清算期间,公司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有所限制虽然公司仍具有法人资格,但清算前和清算期间的公司的主体能力有很大差异,有些国家将处于清算阶段的公司称为“清算法人”或“清算公司”在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再进行新的经营活动,公司的全部活动应局限于清理公司已经发生但尚未了结的事务,包括清偿债务、实现债权以及处理公司内部事务④清算期间,公司财产在未按法定程序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财产必须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这之后如果还有剩余财产,才能对股东进行分配⑤公司清算的最终结果是导致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公司终止清算结束后,公司所有事务均已了结,债务清偿完毕,公司财产已全部被分配,这时,清算组织即可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最终消灭公司全部权利义务关系,公司终止2)清算的分类清算因清算对象、清算原因及清算的复杂程度不同而在立法上有不同的分类一般而言,清算可以分为如下几类:①任意清算与法定清算任意清算是指不须依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而仅依全体股东的意见或章程规定进行的清算,它只适用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这类结构简单且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的公司。

    但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社会影响面相对广泛,相关利害关系人较多,并且其股东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此,为了保护债权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以使公司财产公平分配,也为了提高公司清算的效率,各国均规定了法定清算制度,即必须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清算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进行法定清算本章所提公司清算均指法定清算②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被宣告破产,依破产程序进行的清算我国《公司法》第189条规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③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普通清算是指公司在解散后自行组织清算机构进行清算;特别清算是指公司因某些特殊事由解散后,或者被宣告破产后,或者在普通清算发生显著障碍无法继续时,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法院介入而进行的清算它们都属于法定清算我国《公司法》第189条规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第191条规定: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此外,在我国唯一专门规范清算制度的行政法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中,明确区分了普通清算与特别清算,该办法第3条规定:“企业能够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普通清算的规定办理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进行特别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进行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3)清算组织清算组织也称清算机构,是清算事务的执行人公司解散、宣告破产后,在清算终结前,公司的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其股东会和监事会作为公司机构仍然存在,只是作为公司决策机构和对外代表的董事会以及作为公司执行机构的经理不再履行其职责,而由清算组织替代,负责公司清算期间事务的处理各国公司法对清算组织的称谓有所不同,《美国标准公司法》称之为财产管理人及保管人;德国公司法称之为清算人,并且规定法人可以是清算人;我国香港称之为清盘官我国公司法规定清算机构为清算组,其中,破产时称为破产清算组,外商投资公司则称为清算委员会。

    ①清算组织的成立和组成在公司被宣告破产、决定或被决定解散之日起,公司即进入清算阶段,首先就需要及时选任公司的清算组织,以行使清算职权清算组织的人员一般由公司股东、董事等公司原组织机构人员及会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关于具体人员的选任,各国规定并不相同,有的规定由公司执行业务的股东或者执行业务的董事担任,有的规定由股东会选任,等等如果为特殊清算,则还会有法院或有关政府机关的人员参加,其人员由法院或有关机关指定在我国公司法中,公司自行解散的,应当自决定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特别清算中,在宣告破产或决定撤销、关闭之日起15日内,应由法院(破产时)或有关主管机关(强制解散时)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在外商投资公司中,在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之日或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企业解散之日,或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终止企业合同之日起15日内,成立至少3人组成的清算委员会,普通清算的清算委员会成员由企业权力机构在企业权力机构成员中选任或者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担任,特殊清算的清算委员会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组织中外投资者、有关机关的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组成。

    ②清算组织的职权职责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即进入特殊状态,由清算组织负责执行公司与清算有关的必要事务并对外代表公司,因此,法律需要明确规定清算组织的职权职责清算组织的职权主要包括: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公司未了结的事务;缴纳公司所欠税款;提出财产评估和作价依据;清理债权、债务;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为了约束清算组成员的行为,各国法律均对清算组织的成员设定了忠实义务,譬如清算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等,如果清算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4)清算程序清算组织正式成立后,公司即开始进入实质性清算程序具体包括:①清理公司财产清算组织要全面清理公司的全部财产,不仅包括固定资产,还要包括流动资产;不仅包括有形资产,还包括商标、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不仅包括债权,还要包括债务在清理后,清算组织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以作为下一步工作的基础②通知、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清算组织成立后应立即在法定期限内直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以便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并提供相应证明后,清算组织应进行登记,以此作为财产分配的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③提出财产估价和清算方案清算组织要提出合理的财产估价方案,计算出公司可分配财产的数额,并提出分配方案以供股东、债权人、有关机关的审查和质疑,在解散程序中须将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在破产程序中则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并报法院审查裁定④分配财产清算的核心是分配财产财产法定分配顺序依次为:第一,支付清算费用;第二,支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第三,清缴所欠税款;第四,清偿企业债务;第五,清偿完毕前述四项款项后的公司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同时,清算组如果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在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八、 公司资本法律制度(一)公司资本的概念公司资本又称股本,是指公司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法人财产总额公司一经注册登记成立,该公司资本就成为注册资本,公司就合法拥有了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法人财产,除非公司解散,否则公司就可以无限期地使用这些财产不同于公司营运过程中的实有资产,公司资本是一个不变的观念上的数额,有法定最低限额的要求这一限额是公司成立和存在必不可少的条件,它不因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和公司实有资产的增减而变动,因为公司资本的变动须经过法定程序与公司资本相关的几个概念有:1、公司资产公司资产是指公司可供公司支配的全部财产,其表现形式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财产等它既包括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自有财产—公司资本,也包括公司对外发行的债券、向银行贷款等形成的公司负债及其他股东权益所以,公司资产是个外延比公司资本宽泛得多的概念一般而言,公司资产总是大于公司资本的但如果公司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则可能出现公司资产小于公司资本的情况与公司资产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公司净资产公司净资产是指公司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净额净资产是反映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指标经营得好的公司,其净资产可能大大高于其资本额;经营不善的公司,则可能出现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的情况。

    2、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时所有的资产,是投资者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额的总和在我国,公司资本仅指注册资本,就是公司成立时在登记机关登记并由公司章程确定的出资额的总和按照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并不需要全部认足,发起人或股东只需认足公司注册资本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所以,注册资本只不过是公司预计将要发行(或筹足)的公司自有资本总额和政府允许公司发行资本的最高限额只要注册资本没有发行完毕,章程中所记载的公司注册资本数就是个“名义资本”或“核准资本”在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在股东缴清其所认购的出资前,公司的注册资本总是大于其实收资本的3、发行资本发行资本是公司依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注册资本额度内已经发行的、由股东认购的资本总额由于注册资本限定了发行资本的数据,发行资本总额不可能超过注册资本总额在公司股本没有全部发行完毕之前,发行资本总是小于注册资本的,当公司股本全部发行完时,发行资本就等于注册资本4、实缴(收)资本不少国家的公司法不仅允许公司资本分次发行,而且允许已发行的资本分期缴纳股款所以,实缴(收)资本就是全体股东实际缴纳的或者公司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

    除非发行资本一次缴清;否则,实缴(收)资本总是小于发行资本的当发行资本全部缴清时,实收资本就等于发行资本但在任何情况下,实缴(收)资本都不会大于发行资本5、催缴资本催缴资本又称未收资本,是指股东已经认购但尚未缴纳股款,而公司随时可向股东催缴的那部分资本所以,催缴资本总是等于发行资本减去实缴资本后的余额二)公司资本的原则公司资本的原则是传统公司法在发展过程中形成并确认的关于公司资本的基本原则,具体指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它最初体现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制度的规定中,以后又逐渐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并对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公司资本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1、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资本总额做出明确的规定,而且由章程规定的资本总额必须由发起人和认股人全部认足并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资本确定原则由近代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确定,迄今仍为一些大陆国家所采用资本确定原则能保证公司的资本真实可靠,有效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投机欺诈但由于这一制度有非常严格的资本条件,使得公司设立非常困难,发起人责任重大再者由于公司设立之初资金的需求量一般较少,公司资本全部发行极易造成资金闲置。

    因此一种新的资本原则即认可资本原则开始被各国所采用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资本确定原则的要求无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须上股东全部认足或缴足,公司才能成立2、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其注册资本额相当的财产而要做到这一点,实际上是要求公司以具体的财产来充实抽象资本,故该原则又被称为资本充实原则资本维持原则的意图,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公司有足够有偿债能力,以达到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公司信用基础的目的;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股东对盈余分配的过高要求而导致公司资本的实质性减少我国《公司法》中体现资本维持原则的规定有:有限责任公司的初始股东对非货币财产的出资价值负保证责任;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在公司弥补亏损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等3、资本不变原则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所以,资本不变原则并非指资本数量绝对不得变更,而是指不得随意变更资本不变原则的本意,一是为了防止公司随意减少资本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二是为了避免资本过剩而降低投资回报率,从而使股东承担过多的损失。

    我国《公司法》有关公司增减资本的规定也是符合资本不变原则的要求的:公司若欲增加资本,应先由董事会制订增加资本的方案,然后由股东(大)会对增加资本做出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最后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公司若欲减少资本,除如上程序外,还须依《公司法》关于对公司债权人的特别保护程序的要求,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并应债权人的要求或者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之后再依法办理公司资本的变更登记并公告三)公司资本的构成公司资本固然应以一定的货币金额来表示,但就其具体构成而言,并不以货币为限综观各国公司法有关规定,一般允许资合公司的股东以货币(现金)、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多种形式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也是如此1、货币货币,是公司资本中最常见也是最基本的构成形式,几乎所有不同类别的公司都离不开货币资本,因为货币具有其他形式的资本所不具有的一些优点2、实物实物,主要是建筑物、厂房和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不过对于股东以实物形式出资的,除必须依法进行资产的评估作价外,还应及时办理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手续3、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专利权、商标权及未取得专利的技术秘密和技术诀窍等无形资产部分,这也是各国公司法普遍确认的股东出资方式。

    我国《公司法》对此另有较为严格的要求:第一,该知识产权必须经合法注册登记,是投资者合法的权利;第二,该知识产权没有法律上的争议,是投资者无可争辩的权利;第三,该知识产权必须经过法定资产评估机构的市场评估资产评估不实的,除了评估机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外,由于不实部分造成股本减少的,其他股东应当对公司登记部门和公司清算承担连带责任;第四,该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利,作为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应当办理财产转移手续4、土地使用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各类社会经济组织只能依法获得使用权公司取得该权利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以公司作为受让方或承租方,通过与出让方或出租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商事合同或租赁合同,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租金后获得土地使用权第二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获得土地使用权两种方式,只有第二种情况才能作为公司资本组成部分九、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变更(一)章程的制定章程的制定是针对公司的初始章程而言的,章程是公司的设立要件之一,因此,章程的制定发生在公司设立环节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的制定主体和程序因公司的种类不同而异,具体而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不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同。

    当然,无论是上述何种情形,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都是制定公司章程的重要主体在我国,公司章程是要式文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有的国家公司章程不仅要采用书面形式,而且还应当办理公证登记等手续,我国没有类似的强行性要求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制定根据《公司法》第19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第65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公司法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可见,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制定主体有两类:第一类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第二类则是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不过,这两类主体的权限并不完全相同2、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制定《公司法》第73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这是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要求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公司章程的制定过程并不完全一致①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成立之后将成为公司股东的投资者还是限于发起人,投资者并没有社会化因此,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仍然具有封闭性的特点发起人所制订的章程反映了公司设立时的所有投资者的意志。

    根据《公司法》第82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包括公司章程在内的系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②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成立之后成为公司初始股东的不仅有发起人,而且还有众多的认股人,公司的股东已经社会化,因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属开放式的公众性公司这样,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不一定能够反映公司设立所有投资者,特别是认股人的意志因此,在公司申请设立登记之前,必须召开创立大会,对公司章程等与设立公司有关的事宜进行审议根据《公司法》第92条第2款规定,由认股人组成的创立大会,其职权之一就是通过公司章程只有经过创立大会通过的章程,才能反映公司设立阶段的所有投资者的意志可见,对于这类公司,其章程的制定过程比较复杂,既需发起人制订,又需创立大会决议通过二)公司章程的修改为了更好地适应经营环境的变化,需要适时地修改章程的内容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行性规范的前提下,公司可以修改包括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在内的所有内容公司法规定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规则①修改公司章程的权限专属于公司的权力机构。

    在大陆法系国家,例如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国家,修改公司章程的权限属于公司股东会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修改,分别属于股东会和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②修改公司章程须以特别决议为之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公司组织及活动的根本规则的变更,对公司关系甚大,而且还可能关系到其他不同主体的利益调整,因此,公司法将公司章程的变更规定为特别决议事项,从而提高了通过章程修改所需表决权的比例此外,公司变更章程须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登记程序的设定可以保证章程内容合法和相对稳定我国《公司法》第27条、第82条第2款、第94条均规定了公司章程是申请设立登记必须报送的文件之一因此,公司章程经修改变更内容之后,也必须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否则,不得以其变更对抗第三人,这是章程变更的效力十、 公司章程的内容(一)公司章程内容的分类公司法将公司设立及组织所必备事项预先规定在公司法之中,成为公司章程的准据,并由公司章程予以针对性地细化和做出具体规定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记载事项的规定,依据其效力不同,可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所谓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公司法有关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范。

    从法理角度讲,若不记载或者记载违法,则章程无效而章程无效的法律后果之一就是公司设立无效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一般都是与公司设立或组织活动有重大关系的基础性的事项,例如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资本数额,公司机构、公司的代表人等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所谓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公司法中规定的可以记载也可以不记载于公司章程的事项就性质而言,公司法有关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法律规范,属于授权性的法律规范这些事项记载与否,都不影响公司章程的效力事项一旦记载于公司章程,就要产生约束力当然,没有记载于公司章程的事项不生效3、任意记载事项所谓任意记载事项,是指在公司法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及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之外,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经由章程制定者共同同意自愿记载于公司章程的事项任意记载事项的规定充分地体现了对公司自主经营的尊重二)我国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1、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公司法》第22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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