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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瓦斯监控系统管理办法c

文档格式:DOC| 17 页|大小 52.50KB|积分 15|2022-11-15 发布|文档ID:169516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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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盘安监管通字〔2012〕 号 关于印发《盘县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局各站、股(室)、中心,各煤矿企业:经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盘县乡镇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安监站立即将本《办法》印发至辖区内煤矿企业,并督促煤矿认真贯彻执行附:《盘县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二0一二年三月四日主题词:煤矿 安全监控系统 管理办法 通知 抄报:市安监局,县委,县政府 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3月4日 印发 共印40份盘县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避免煤矿瓦斯等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安全、可靠、正常运行,发挥安全保障作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贵州省关于发布煤炭生产经营行政处罚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第二章 安全监测监控异常情况种类第三条 瓦斯、一氧化碳及其它监测参数报警超限第四条 探头位置设置不当,基础数据未及时填充第五条 主扇停风报警,断电报警第六条 矿井瓦斯监测系统停电、死机、关机、无记录,探头断线第七条 煤矿相关图纸未按要求及时填绘或更新第八条 风门长时间打开、风流短路,风速超限第九条 监测监控系统的报警参数未严格按照AQ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参数》和《煤矿安全规程》进行设置第十条 其它异常情况 第三章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要求和维护管理第十一条 设备及机房(一)设备要求 1、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有“MA”标志 2、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必须按要求取得《安全仪器仪表合格证》、《防爆合格证》、《产品鉴定证书》二)设备种类和数量 1、系统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应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2、系统设备(含分站和传感器)备用量不少于现场用量的20%三)主机联网机房要求 1、系统主机必须双机热备份,备机能在5分钟内启动主机或显示终端必须设在调度室内。

    2、设备主机必须与县、市、省煤矿瓦斯安全信息网联网运行3、必须有专用机房、机房设计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中心站必须有防静电地板、消防器材、通信电话、传真等办公设备4、地面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4小时的在线式不间断电源5、地面中心站必须有防雷保护措施,机房的防雷接地实施必须齐全可靠第十二条 安装及使用 (一)、传感器的安装 1、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绘制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布置图2、接入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1029-2007》的规定、稳定性不小于15天3、煤矿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4、井下分站宜设置在便于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或悬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5、甲烷、一氧化碳及温度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顶屋)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墙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6、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7、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阻燃电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线和动力电缆等共用8、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宜为井下安全监控设备提供专用供电电源9、低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及回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10、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工作面上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长度大于1千米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11、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12、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13、若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能控制其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必须在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14、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15、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在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长度大于1千米时必须在掘进巷道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16、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设置甲烷传感器。

    17、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传感器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18、设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19、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装煤点、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20、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主要运输、回风巷道内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型柴油车时,蓄电池电机车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柴油机车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必须停止机车运行21、瓦斯抽放泵站必须在室内安装甲烷传感器;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应设置高浓度甲烷、流量、温度和压力传感器,利用瓦斯时还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高浓度甲烷、流量、温度和压力传感器;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设备时,输出管路中也应设置甲烷传感器防回火安全装置上应设置压差传感器22、每个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及甲烷传感器,上述地点内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10-15米处应设置甲烷传感器当风速低于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23、井下煤仓、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封闭的地面选煤厂及机房内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24、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内应设置风压传感器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25、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处必须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26、为监测被控设备瓦斯超限及监控设备故障是否断电,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传感器27、1开采易自然、自然煤层的矿井的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采煤工作面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2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米处应设置一氧化碳和烟雾传感器;3自然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4开采易自然、自然煤层及地高温的矿井采煤工作面应设置温度传感器,其报警值为30℃;5机电硐室内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报警值为34℃二)、传感器的设置 各类传感器的设置及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的定义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三)、调校与故障处理 1、安全监控设备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162条规定定期(一个月至少一次)调试。

    2、甲烷传感器必须按规定定期调校并建立调校记录档案3、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并建立故障记录档案四)、系统各项控制功能 1、声光报警及断电/复电控制 1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报警浓度时系统能实现声光报警2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断电浓度是系统能切断被控设备电源并闭锁;甲烷浓度低于复电浓度时系统能自动解锁3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系统能切断该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系统能自动解锁2、系统必须具有甲烷风电闭锁功能 1掘进工作面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1.0%时,系统能实现声光报警;掘进工作面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1.5%时,系统能切断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掘进工作面甲烷浓度低于1.0%时;系统能自动解锁2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1.0%时,系统能实现声光报警,切断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浓度低于1.0%时,系统能自动解锁3被串掘进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0.5%时,系统能实现声光报警,切断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被串掘进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甲烷浓度低于0.5%时,系统能自动解锁。

    4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风筒风量低于规定值时,系统能实现声光报警,切断供风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局部通风机或风筒恢复正常工作时,系统能自动解锁5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掘进工作面或回风流中甲烷浓度大于3.0%时,系统必须对局部通风机进行闭锁使之不能启动,只能通过密码操作软件或使用专用工具方可人工解锁;当掘进工作面或回风流中甲烷浓度低于1.5%时,系统能自动解锁6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含分站、甲烷传感器、设备开停传感器、电源、断电控制器、电缆、接线盒等)故障或断电时,系统能实现声光报警,切断该设备所监控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有关的设备接通电源1分钟内,继续闭锁该设备所监控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系统能自动解锁严禁对局部通风机进行故障闭锁控制3、系统必须具有地面中心站手动遥控断电/复电功能,并具有操作权限管理和操作记录功能4、系统应具有异地断电/复电功能5、控制时间不大于系统最大巡检周期系统最大巡检周期应不大于30秒,异地控制时间应不大于2倍的系统最大巡检周期甲烷超限断电及甲烷风电闭锁的控制执行时间应不大于2秒。

    调节执行时间应不大于系统最大巡检周期6、甲烷、温度、风速、负压、一氧化碳等重要测点的实时监测值存盘记录应保存7天以上模拟量统计值、报警/解除报警时刻及状态、断电/复电时刻及状态、馈电异常报警时刻及状态、局部通风机、风筒、主要通风机、风门等状态及变化时刻、瓦斯抽采(放)量等累计量值、设备故障/恢复正常工作时刻及状态等记录应保存1年以上当系统发生故障时,丢失上述信息的时间长度应不大于5分钟7、系统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的时间应不少于2年第十三条 机构、人员及制度(一)、机构 煤矿企业安全监控系统要设置信息调度室,同时配备值班、网管和维护人员,有分管领导和专门组织机构二)、人员 1、各工种上岗人员必须经三级以上煤炭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证《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上岗工作人员资格证》上岗2、系统值班人员不少于4人,每班至少1人,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填写系统运行日志,瓦斯日报应有矿领导或值班领导的签字三)、制度 为保证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应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包括:1、瓦斯事故应急预案;2、安全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3、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4、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5、系统值班制度;6、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制度;7、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8、系统故障报告制度;9、系统监测、监控异常上报制度。

    第十四条 资料、图纸及档案管理 (一)、系统技术资料 对系统技术资料归档管理,资料包括:1、系统设备控制断电接线图;2、系统布置电子图;3、系统设计方案;4、系统设备布置图 (二)、系统设备管理资料 煤矿应建立以下帐卡及图标:1、系统设备、仪表台帐;2、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3、系统检修记录表;4、系统巡检记录表;5、传感器调校记录表;6、中心站运行日志;7、安全监控班、日报表;8、断电报警记录月报表;9、甲烷超限断电闭锁、甲烷风电闭锁及故障闭锁功能测试记录表;10、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季报表;11、实时安全监控系统示意图,标明井上下设置的分站、传感器的位置和传输线路等情况;12、系统及设备异常情况及处理报表 (三)、管理资料 1、系统各工种人员上岗资格证书;2、系统操作规程;3、系统安全保障措施第四章 煤矿安全管理及处罚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提请关闭、吊销证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根据违法事实处煤矿企业2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十六条;《贵州省关于发布煤炭生产经营行政处罚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所需资金投入,并对由于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所需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煤矿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体私营煤矿的投资人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所需资金投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装备安全监控系统的煤矿应至少配备一名系统维护人员,系统维护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未配备一名系统维护人员,系统维护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对安全监控设备和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 未按规定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安全监控设备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对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定期进行校准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煤炭企业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安装监测监控设备,配备监控备用主机(配齐备用主机或更换监控设备后必须通知安监局安全监控中心安装瓦斯联网软件),一套使用,一套备用,确保监控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备用主机能在5分钟内投入正常使用煤矿监控室应保证双电源供电,并配备不小于4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第十八条 凡应设监控装置的地点,必须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AQ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参数》的要求进行设置对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和分站,在煤矿监控系统中明确标定第十九条 煤矿瓦斯监控系统报警值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和AQ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参数》规定给予设置,未按规定设置的视为系统运行不正常第二十条 监控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后方能上岗独立工作第二十一条 煤矿要及时填充和更换煤矿图纸、煤矿基本资料、煤炭企业证照资料、煤矿特种工证照资料、煤矿井下设备登记、煤矿救援物质登记、煤矿救援应急预案填写、煤矿规程资料填写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矿井监控装置的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校检,并认真填写维护记录和保存好校检证明。

    第二十三条 瓦斯监控室必须24小时值班, 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禁在工作中脱岗,严禁上网、看网络电视、用计算机、打印机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第二十四条 瓦斯监控室机房搬迁的,煤矿必须先写出机房搬迁申请,上报所属安监站签署意见后上报局安全监控中心,经安全监控中心、电信局、煤矿现场核实做出搬迁工程预算、煤矿交清费用后,电信接通光纤完毕后方可搬迁否则视为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第二十五条 瓦斯监控室必须有有线电话接入,以便与中心机房联系第二十六条 煤矿监控室应建立以下台账和记录《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台账》、《安全监测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传感器调校记录》、《安全监测监控日报》、《甲烷超限闭锁功能测试记录》、《安全监测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值班员必须定时打印、报送有关的报表报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签字第二十七条 瓦斯监测监控联网专用办公设备,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借口拆卸,挪用,不允许安装游戏和其它与瓦斯监控无关的软件第二十八条 煤矿管理人员变动或手机号码变动,煤矿应第一时间上报安监站,安监站及时传报局安全监控中心(值班电话3639601传真3634430)管理人员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不开机导致报警短信收不到的,相应责任自负。

    第二十九条 煤矿瓦斯监控室值班人员随时浏览查看本矿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及实时监测数据,如发现系统运行不正常、瓦斯超限报警等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本矿调度值班人员和值班领导以及煤矿实际控股人,煤矿值班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故障进行处理,并做好详细记录(登录安全联网信息系统按“煤矿报警自行处理”填写相应内容),同时通知局监控中心机房(3639601)第三十条 煤矿瓦斯超限报警的,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处理措施进行处理并将每次报警的时间、地点、浓度、报警原因和处理措施详细记录备案对瓦斯超限报警和异常煤矿未采取有效措施、撤出井下作业点人员进行处理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煤矿进行从重处罚第三十一条 煤矿瓦斯监测系统值班人员或煤矿负责人收到局监控中心报警短信息后,立即通知矿值班领导及时给予处理,并就处理情况:第一次半小时上报,以后每隔一小时续报一次,总控室作好记录以备核查第三十二条 监控主机必须24小时监测,严禁出现擅自关设备、拔网线、修改IP等现象,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一律停止作业,撤出井下所有人员第三十三条 煤矿周边电信光纤及设备,煤矿负有维护的责任,发现破坏电信光纤及设备不及时上报或故意破坏电信光纤及设备的严格按相应条款给处罚。

    煤矿企业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将严格按照相关对应的法律条款进行从重处罚 第五章 安监局管理及处罚处罚种类: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四条 局安全监控中心,负责全县所有地方煤矿瓦斯监控系统异常情况的监管第三十五条 局煤监股、监控中心、各安监站要把煤矿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纳入日常检查工作第三十六条 安监站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变动及手机号码变动的应及时传报局安全监控中心(值班电话3639601传真3634430);安监站同时负责及时变更煤矿管理人员及其手机号码否则导致报警短信发送不到的,安监站负相应责任第三十七条 煤监股分片人员变动或手机号码变动的,煤监股应及时报局安全监控中心(3634430)否则导致报警短信发送不到的,煤监股负相应责任第三十八条 办公室负责局领导人员分片变动及其手机号码变动,应及时报局安全监控中心(3634430)否则导致报警短信发送不到的,办公室负相应责任第三十九条 报警短信设置的相关人员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不开机导致致短信息发送不到的,负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局监控中心对异常情况分级报警短信设定:局领导、煤监股人员、安监站人员、煤矿负责人、煤矿矿长等人员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一级: 瓦斯出现报警,短信及时报矿长及有关煤矿负责人二级: 瓦斯连续报警达5分钟,原则上短信报安监站煤矿安全监管人员三级: 瓦斯连续报警达10 分钟,原则上短信报安监站站长、煤监股分片人员四级: 瓦斯连续报警达20分钟,原则上短信报局分片领导五级: 瓦斯连续报警达30分钟,原则上短信报局长、书记六级: 瓦斯连续报警达60分钟,原则上短信报分管副县长及上级有关领导局监控中心电话告知程序:一级: 煤矿调度室、矿长、法人代表(及时)二级: 安监站煤矿安全监管人员(5分钟) 三级: 安监站站长、煤监股分片人员(10分钟)四级: 分片领导(20分钟)五级: 局长、书记(30分钟)六级: 分管县长及上级有关领导(60分钟)报警处理程序:一级报警:局安全监控中心值班员第一时间电话通知煤矿停止作业,立即撤出井下人员填写报警登记表和登入信息系统按“值班人员一级报警处理”填写相应内容二级报警:局安全监控中心值班员电话通知安监站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电话不通的通知上级领导),填写报警登记表和登入信息系统按“值班人员二级报警处理”填写相应内容。

    安监站安全监管人员接到报警短信息后,及时问清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告知局监控中心记录备案三级报警:局安全监控中心值班员电话通知安监站站长、副站长、煤监股分片人员,填写报警登记表和登入信息系统按“值班人员三级报警处理”填写相应内容安监站站长、副站长、煤监股分片人员接到报警短信息后,及时问清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告知局监控中心记录备案四级报警:局安全监控中心值班员电话通知分片局领导,填写报警登记表和登入信息系统按“值班人员四级报警处理”填写相应内容局领导接到报警短信息后,及时问清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告知局安全监控中心记录备案五级报警:局安全监控中心值班员电话通知局领导,填写报警登记表和登入信息系统按“值班人员五级报警处理”填写相应内容局领导接到报警短信息后,及时问清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告知局安全监控中心记录备案六级报警:局安全监控中心值班员电话通知分管县领导,填写报警登记表和登入信息系统按“值班人员六级报警处理”填写相应内容县领导接到报警短信息后,及时问清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告知局安全监控中心记录备案第四十一条 安全检查人员对煤矿检查时必须对煤矿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值守情况、瓦斯超限及处理情况、超限原因和采取的具体安全处理措施进行全面检查。

    第四十二条 煤监股、分片领导对各安监站的日常检查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处理第四十三条 局各站、股、室、中心每天9点以前登录安全联网信息系统收发公文第四十四条 值班室24小时值班, 值班员必须坚守岗位,发现隐患,立即督促煤矿处理, 隐患严重的,通知煤矿负责人、安监站、煤监股分片人员、分片局领导、局长和县领导,并做好详细记录第四十五条 局安全监控中心值班员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履行交接班签字手续第四十六条 局安全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必须爱护电脑及其它监控设备,做好室内清洁,无关人员未经批准严禁进入机房第四十七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和强磁物品进入机房第四十八条 发现计算机系统有异常情况,应及时与专职技术人员联系处理第四十九条 瓦斯联网专用办公设备,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准拆卸、装配任何设备,不准安装游戏第五十条 未经批准,不得拷贝、泄露任何有关瓦斯监控联网的资料、数据、运行程序等,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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