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电大国际公法考试题汇总

名词解释 1、国际法:国际法重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重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拟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2.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3.国家: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国家必须具有有固定的居民、拟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4.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认可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的国家5.政府认可:即对政府的认可,指一国确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达乐意与之交往的行为6.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7.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妥行为所应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8.国家债务:是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承担的任何的财政义务9.国家领土:是指从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涉及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10.领陆:是国家疆域以内的所有陆地,涉及大陆和岛屿领陆是一个国家领土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领陆的其他部分都是附属于领陆而存在的,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领陆的国家11.领水:领水是国家陆地疆域以内的水域(称内陆水)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12.领空:领空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以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13.领陆和领水的底土: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之下的部分,底土涉及领陆的地层土、内水和领海的水床和地层土14.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15,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通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16.全民投票:全民投票又称全民公决,是指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充足自主的参与投票,以决定该领土的归属17,恢复领土主权:是指国家收回以前被别国非法占有的领土,恢复本国对有关领土的历史性权利18.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所有或部分管辖权,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19,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
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20、边界:国家边界是拟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线,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21.内水:以《(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内水是指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他涉及领海基线以内的海湾、海峡、海港以及其他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亦称内海水22、领海: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成为领海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23.领海基线:领海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也是一国的陆地、内水、与领海的分界线(群岛国除外)24.毗连区: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25.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26.国籍:是指个人(自然人)作为某特定国家的成员而从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国家的重要作用是在有关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蓖立一种特别而稳固的法律联系27、紧迫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足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28.发射国:是指发射或促进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和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29.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所有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沿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局限性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但不得超过350海里或不超过2500公尺等探线100海里30.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在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31.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在不受歧视的地位32、互惠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
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33,外交保护: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34、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现代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有关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35、庇护: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因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国家对外国人的庇护通常在本国领域内庇护,但不排除条约规定的域外庇护36.个人人权:是指以其自身名义享有的权利,其中涉及属于某一种族、宗教或语言少数群体或者其他某一社会组织或团队(如工会)的成员以其个人名义享有的权利37.集体人权:是指某一群体、团队、组织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其中涉及某一民族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民族自决权”,也涉及某一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群体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还可以涉及诸如工会和宗教团队等其他社会组织、团队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
38.外交团: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队外交团的重要作用在礼仪方面,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39、特别使团:特别使团是一国经另一国的批准或邀请,派往该另一国进行谈判或完毕某项特别外交任务的代表派遣国的临时使团特别使团的职务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协议约定40 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的具体规定的真实含义作出说明条约的解释对诚实履行条约具有重要意义41、条约的保存: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的单方声明,不管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合用时的法律效果41.区域性国际组织:是指某特定区域内的国家或不属于该地区但以维持区域性利益为目的的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43.联合国专门机构: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根据政府间缔结的国际条约建立的,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和卫生等特定领域内负有广泛责任,并根据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缔结的协定与联合国建立联系的专门性国际组织44、解决国际争端的强制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的强制的方法是一国为使另一国批准其所规定的对争端的解决和解决而单方面采用的带有某些强制的方法,这种方法有反报、报复,平时封锁和干涉45.非强制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非强制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是由当事国双方自愿选择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即使是有第三者参与或由第三者裁判,也是基于当事国的自愿批准。
非强制的方法可分为政治的方法和法律的方法46、调查:调查是根据争端当事国的协议组成国际调查委员会,协助当事国解决因事实问题引起的争端的方法47、斡旋: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新开始业已停止的谈判48.和解:又称调解,是当事国将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报告,阐明事实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以设法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49.战争犯罪:战争犯罪是在战争中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行为战争犯罪重要涉及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50.战时中立:是指国家在交战国之间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战时中立国不仅不参与交战国的作战和敌对行为,并且也不支持或援助交战国任何一方51.战俘:是指在战争中或非战争的武装冲突只落于敌方权力支配下的合法交战者52.调停:由第三方代表在争端当事国间做些有利谈判的斡旋工作,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并且可以参与谈判简答题(国际法自测和期末指导资料)1.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它应当具有的条件?答: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与,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国际法主体必须具有的三个条件是: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与国际法律关系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3)有国际求偿的能力2.国家认可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果?答:国家认可,即对国家的认可,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达乐意与之交往的行为国际法上的认可意味着认可国家对新国家的国家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可和接受;认可国在认可条件存续期间,对这些权利义务不得加以否认;国家认可还可以在认可国和被认可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上韵认可可以在两国间建立起全面的外交关系; 国家认可对认可国的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3.简述一国国际不妥行为非法性的排除答:排除国家行动的非法性就排除的国家责任哪些情况可排除国家行动的非法性呢?①批准,即国家实行的行动是在得到关系国的批准情况下作出的②针对他国的违法行动而采用的对抗行动③国家出现的不可抗力和偶尔事件④危难,指国家代表或受其监护的人为了逃避极端危难的状况而实行的行为⑤国家碰到特别紧急的状况,如碰到外国侵略的情况下实行的行动⑥国家的自卫行动4.简述国家领空的法律地位?答:国家领空是国家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它有完全的排它的主权,它涉及国家对领空资源排它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和对领空及其内的人、物、事的管辖权。
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领空资源的开发运用;2)制定航空法律规章;3)保存国内载运权;4)设立空中禁区5.简述领土的法律地位答:国家对领土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被称为领土主权,它涉及两方面意义一方面是国家对其领土具有所有权,因此具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例如国家可以把领土租借、并入或割让给别国领土主权的另一方面意义是国家对其领土及领土内的人、物和发生的事件有排他的管辖权国家的领土主权是国际法确立的,是不可侵犯的6.简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答: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之外并与领海相邻连的一带海域,它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沿海国在它的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专属的经济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其他国家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和其他权利因此,专属经济区是一带特殊的海域沿海国在本国的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有四个方面: ①对自然资源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专属经济主权权利②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的建造及使用,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③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如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④建立相关的法律规章和执行该法律规章的权利沿海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同时还应顾及到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7.简述大陆架的法律地位答: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涉及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所有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沿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 (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且这种权利是专属的;(2)沿海国对大陆架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管辖权;(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4)沿海国对200诲里以外的大陆架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应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费或缴纳实物:(5)所有国家在大陆架上都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8.简述公诲自由航行制度答:航行自由是公海自由的一项最基本的制度,涉及以下内容:1)航行权即任何国家的船舶,涉及军舰、其他公共船舶和商船,在公海上享有自由航行的权利,除本国外不受任何他国的管辖和支配;2)船舶的国籍及其地位公海上的船舶必须在一个国家进行登记,具有一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无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不受任何国家的保护;方便旗船视同无国籍的船舶;军舰和为政府服务的非商业性国家船舶享有完全的豁免权;3)船旗国的义务。
对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进行管辖;保证海上航行安全;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对他国公民、船舶或设施或海洋导致的损害负责解决 此外,对遇难遇险的船舶和人员各国均有救助义务9.沿海国在毗连区中具有那些管制权?答:(1)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2)沿海国为防止外国船舶违反该国领土或领海中关于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法律规章行为发生而对他行使管制权;(3)由于惩办违反上述法律规章行为而对外国船舶行使管制权10.简述无害通过制度答: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前提下,迅速不断地穿过领海的航行在通过期间不得实行任何非无害活动1)无害通过是各国在别国领海中享有的通过权2)通过是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迅速不断地进行3)在通过期间不得从事非无害活动无害通过制度内容有:1)无害通过权2)无害通过的意义对于非无害活动《海洋法公约》列了12种情形此外,外国的潜水器通过领海需要浮出水面载有高度危险物质的船应有特殊防止措施3)沿海国对无害通过的权利和义务。
沿海国可规定分道航行和规定外国船暂时停止通过同时应公布领海中的危险情况并对外国船不得歧视11.简述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航行制度答: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一般是指构成世界性航道从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海洋法公约)对一些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沿海国的领峡,同时构成世界性航道的海峡规定了一种航行制度,即过境通行制所谓过境通行就是外国船舶和航空器自由通过和飞越海峡.但通过应继续不断的并应遵守沿岸国规定的入境条件限制,不得对沿岸国使用武力或威胁,同时还应遵守国际规章、程序和惯例12.简述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答:群岛水域是指群岛国的群岛基线以内但不涉及该国内水的所有海域群岛国对其群岛水域具有主权,但外国船舶在群岛水域中享有无害通过权,并且外国船舶和航空器在群岛国指定的海道及其上空航道上享有迅速和连续不断地通过权13.公海的概念和地位答:公海是指在沿海国的内水、或群岛水域、或领海或专属经济区之外的所有海域它是全人类的共同资源,因此向所有国家开放,各国在公海上有航行、飞越、捕鱼、建造国际法允许的人工岛、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以及海洋科学研究的自由权所以各国不得对公海主张主权或其他权利,并应和平运用公海和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14.简述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答: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海底洋底及其底土由于在这样的海底被发现了锰矿石和其他非生物资源,涉及对它们的开发运用问题,所以《海洋法公约》确立了它的概念,法律地位及开发制度等公约确立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所以,任何国家不得对区域或它的资源主张主权或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个人都不得将其据为已有;区域资源的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关为全人类谋利益区域资源的开发采用“平行开发制”,即允许国际海底管理局进行开发,又允许缔约国或它的国营公司、或在它的担保下的私人与国际海底管理局合作开发15. 简述(蒙特利尔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及其管辖权的拟定或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对该公约下的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违法行为规定了那些管辖权?)答:1)航空登记国的管辖权;2)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人犯仍在该航空器内,则航空器降落地国有管辖权;3)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4)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该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重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 5)罪犯发现地国有管辖权;6)不排斥本国法的其他管辖权。
16.简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答:拟定外空法律地位的重要文献是《外层空间条约》及《月球协定》按这些法律文献规定,外空法律地位的内容涉及;1)外空探索和运用自由外空涉及天体是全人类的开发范围,各国均可平等地探索和运用,但应遵守国际法和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2)各国不得对外空主张主权或权利,也不得将其据为己有3)探索和运用外空应为和平目的4)天体及其资源属全人类的共同财产,待到可以开发资源时要建立国际制度17.简述国籍概念及作用答:国籍是指个人属于某国的国民的标志,是个人与某国之间的一种长期的法律关系国籍对个人和国家均有重要作用,对个人,他有了某个国家的国籍,就具有了该国国民的资格,因而受该国的管辖,他可以享有该国的国民的权利和义务,在外国也可受本国的保护,本国有接纳他的责任对国家来讲,国家用国籍来拟定它的永久人口,是国家形成的基本条件之一,国籍也是国家确立属人管辖权的依据18.简述国籍的取得和丧失答:个人国籍的取得是依各国国内法规定各国法律赋予个人国籍一般都基于个人出生或归化的事实就个人出生国籍的决定,各国可依据血统主义或出生地主义,也可采用两者相结合的原则决定个人国籍归化国籍可因个人的申请入籍、婚姻、被收养、认知等事实而取得。
个人国籍的丧失也是由国内法规定的,可以依个人退籍或国家依法剥夺而丧失19.简述外国人待遇原则答:根据国际实践拟定外国人待遇的原则有三项:1)国民待遇.即外国人享有与本国人基本相同的待遇2)最惠国待遇,即一国根据条约规定给予另一国国民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国民的待遇3)互惠待遇一般是根据条约规定国家间互相给予对方国民的优惠待遇20.简述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制度答: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一般都是各国国内法规定外国人入出境和居留的条件及应办的手续如入境要有本国签发的有效护照和入境国签发的入境签证,并接受入境国的边防、海关、卫生等方面的检查国家有权拒绝危害本国安全、社会公共秩序或人民健康的人入境外国人入境后应到目的地去居住或从事活动.他要服从所在国的管辖,办理户籍登记并按规定交验证件等外国人的出境一般是自由的,所在国不得阻拦,但对某种情况下的外国人可以限制离境同,如正在服刑者,卷人民、刑事案件未了结的人,或债务末还者等,可以拒发离境证明,国家也有权依法驱逐遥外国人21.简述外国人待遇的含义答:所谓外国人的待遇也就是他们在所在国的权利和义务,例如他们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法律诉讼权等。
外国人不享有选举与被选举等政治权利外国人行使权利也要履行相应义务同时,外国人尚有对所在国尽忠义务,如维护所在国安全和公共秩序,不应作出有损所在国的行为但不规定外国人尽兵役义务22.简述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答:外交保护是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外国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的保护但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必须受一定条件的限制:①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了所在国的非法侵害;②受害人自受害之日起到抗议或求偿结束应连续具有保护国国籍;③受害者应用尽所在国的救济办法23、简述庇护的概念和对象答: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因素遭到外国追诉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给予的保护行为庇护的对象一般都属于被保护国认定为政治犯但这种认定不得违反国际法的规定例如不得将犯有恐怖罪行或战争罪行认定为政治犯罪24.简述个人人权答:个人人权重要有:①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涉及生命权,不受酷刑、奴役;人身自由与安全,迁徙自由;公平审判、法律人格权、隐私权、名誉权,良心、宗教和信仰自由、言论自由、集会、结社自由;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婚姻家庭权等②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如工作权、休息权、组织和参与工会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参与文化生活、罢工和健康权等。
25.简述集体人权答:集体人权涉及:①民族自决权,即殖民地和被外国奴役或统治下的民族或人民有自由决定它的政治地位和谋求其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②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群体的权利这重要是规定国家对于国内的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的特殊群体应给予特别保护,而不得侵害他们的权利例如,不得消灭它们的特性26.简述保护人权的监督机制答:人权的保护除规定国家采用措施外,国际上还建立了一些普遍的监督机制例如:(1)报告制度,即规定国家向有国际组织或有关国际机构报告它的人权状况;②控诉制度,即人权保护的有关公约规定,国家间可以控诉不履行公约的行为,以通过国际机构斡旋与和解,或者用法律方法进行解决③解决个人有关侵犯人权的控告27、使馆有哪些职务?答:使馆职务重要有:(1)代表,即派遣国在接受国的全权代表2)谈判,即,使馆就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双边关系及其他国际问题与接受国政府进行协商或交涉3)调查,对接受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及其他方面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的情况报告本国4)保护派遣国及侨民在接受国的合法权益5)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政治和谐及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的发展此外还可办理领事等职务工作另答:(1)使馆的重要职务:即代表派遣国:保护派遣国且其国民的利益;与接受国办理交涉;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况,向派遣政府国具报;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和谐关系和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
2)其他职务,如领事事务等28、使馆有哪些特权和豁免答:由于使馆是国家的外交代表机关,馆长及其他外交官代表国家行使外交职权,并且为了保证他们能正常执行职务,所以使馆及外交人员应享有一定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使馆的其别人员也享有一些特权与豁免使馆的特权与豁免的内容有: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涉及使馆馆舍自身和使馆的财产不受侵犯;2)使馆的档案和文献不得侵犯;3)使馆有通讯自由;4)享受免纳捐税特权;使馆馆舍、使馆办公所收的费用免纳接受国的直接税使馆的办公用品免纳关税;5)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6)使用国旗和国徽权29.简述使馆和外交代表的义务答:使馆和外交代麦在接受国享有特权与豁免,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重要有五项:1)尊重接受国的法律规章;2)不干涉接受国的内政;3)不得将使馆馆舍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4)与接受国洽谈业务.一律应与该国的外交部或经商定的部门进行,不得与其他部门联系公务;5)外交代表不应为私人利益从事商业或专业活动30.简述领事的概念和类别答:领事是根据国家间的协议,一国派往别一国特定地区或城市执行领事职务的官员,他们是职业领事此外尚有从所在地聘任的名誉领事领事办公的处所称领事馆、有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和领事代理处。
31.简述领事职务答:领事职务工作重要有四类:①在领辖区内保护派遣国及其侨民在本地的合法权益②促进派遣国与本地的贸易和文化关系的发展③对振遗国入港或入境的船舶及其人员给予必要的协助或帮助④办理公证、认证、签证、护照及户籍登记等法律手续32.简述领馆的特权与豁免答:领馆的特权与豁免有:1)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办公的部分不可侵犯接受国官员进入要征得馆长批准但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需要保护时,可推定馆长批准而进入领馆馆舍、设备及财产和交通工具,不得征用,但有必要征用时,应作迅速、充足、有效补偿2)档案和文献不可侵犯3)通讯自由4)领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由5)免税特权33、简述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答:领事官的特权与豁免有:①人身不可侵犯.接受国不得对他逮捕或羁押、监禁等,但严重犯罪或已判决执行的例外②管辖豁免,领事的职务行为不受接受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但也有例外②免税和免去海关检查④其他,如免去外侨登记、居留证、工作证、个人义务等34.简述条约的定义和特性答:条约是国家等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条约有以下特性: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任何国际法主体与非国际法主体间、或非国际法主体互相间缔结的协议不能被视为条约。
2)条约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他表现在两个方面:条约拟定的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符合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否则不能生效;3)条约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4)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35.简述条约的缔约能力和缔约权答:缔约能力是指依国际法规定,缔约者具有以其自己的名义缔约,并能直接承受条约的权利和义务及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都有这种能力但是,除国家外,其他国际法主体的缔约能力之范围是有局限性的 缔约权,也就是缔约的代表权,即代表国家咸其他国际法主体缔结条约的权力没有这样地位的国家机关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的机关是不能代表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缔结条约的36.简述条约的缔结程序答:条约的缔约通常有三个程序:①缔约各方的代表通常以谈判的方式拟定条约约文②谈判代表认证条约约文为其代表的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接受该约束的标准文本认证的方式有草签、暂签和签署等形式①缔约方接受条约约束国家及其他缔约者最终表达接受条约约束的形式有批准、加入、签署、接受或赞同等37.简述条约对当事国的效力答:条约一经生效,就对其当事国发生效力,当事国应善意地履行条约规定,即严格地不折不扣地遵守条约的规定。
由于缔约行为是国家在国际交往中的法律行为,是有拘束力的国际约定或承诺,所以就应信守约定,“条约必须信守”是条约法的一项基本原则38、简述条约的合用范围答:条约合用的范围,从时间上讲,若条约没有特别规定,一般是自条约对当事国生效之日起,合用该国,对它有拘束力而不溯及该约对它生效前的该国行为从空间范围讲.若国家没有声明合用的空间范围,则自条约对该国生效之日起,合用其所有领域39、简述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答:条约一般不对非当事国发生效力,但在两种情况下对非当事国发生效力,一种情况是条约自身为非当事国规定了义务,非当事国表达接受此义务,或该项义务是习惯法规则,则该约均对非当事国发生效力另一种情况是条约为非当事国创建了权利,非当事国无相反表达,该约对它发生效力40.简述条约的解释答:条约的解释是对条约规定的真实含义所作的说明解释条约目的是更好地执行条约的规定但条约的缔约国或国际组织、国际司法机关在解释条约时,应按条约的用语在其上下文中通常的意义解释,并应符合条约的宗旨和目的及作善意地解释此外,还可参考条约的补充资料解释解释条约的文字应以条约作准的文字解释41,简述条约的无效的因素答:条约无效有三个理由:一是违反国内法关子缔约权的规定;二是违反自由批准,涉及错误、诈欺、贿赂等情形;三是违反强行法。
42.简述国际组织的决议答:国际组织决议的性质有三种:①有拘束力的协议,这是指涉及该组织自身活动的决议和针对成员作出的决议如决定会员国问题、机构的设立、表决程序、修改章程、财政事项②限制性有拘束力的决议,例如可以在一定条件限制下,对组织的成员作出有拘束力的决议③无拘束力的决议,除前两种性质的决议外,国际组织的决议一般无法律拘束力43.简述国际组织的决策方式答:决策方式事实上就是国际组织决定问题的表决程序,每个组织可根据其自身的情况采用一致表决的方式,或多数表决方式,或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决议44.简述国际组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答:国际组织成员在国际组织中一般享有代表权、发言权和表决权以及组织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1)代表权代表权是组织成员取得资格所产生的必然后果 (2)发言权和表决权国际组织成员有权在组织会议上发言,表达本国的意见和态度,也有权参与决策过程,对组织权限范围内的各种问题以提案的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然后通过对提案的表决参与政策的制定 (3)国际组织成员有权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的条件,享受组织提供的服务和便利 国际组织成员的义务一般有合作义务、财政义务和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45.简述联合国的原则答:(1)联合国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2)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章程所担负的义务3)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4)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其他国家的领土完整与主权独立5)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宪章规定采用的行动应予以配合6)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会员遵行上述原则7)宪章中的任何规定不得视为授权联合国干涉任何国家的国内管辖的事项46.简述安理睬的表决程序答:安理睬的表决程序是每个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对程序事项的决定只要有9个赞成票即可作出对程序事项之外的事项规定涉及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赞成票作出决定这就是五大国一致原则,事实上五个常任理事国对程序以外的事项决定可以一票反对,使这类事项作不出决定,即所谓五大国之否决权但五大国的弃权票不构成否决47.简述斡旋与调停答:斡旋与调停都是在争端当事国不能用谈判解决争端的情况下,由第三者,如国家或国际组织的代表在当事国间作消除双方对立的工作,提供它们谈判的便利的斡旋工作第三国还可在斡旋的基础上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和参与谈判,以解决当事国间的争议,这是调停。
48.简述调查与和解答:调查方法一般是由于事实不清而产生的争端,当事国愿将争端交付国际调查委员国进行调查,该委员会对事实进行调查后,提供调查报告当事国若接受报告则可按报告查明的事实解决争端和解是当事国愿将它们之间的争端交给一个国际和解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在调查事实的基础上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以求争端的解决49.简述严禁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答:现行国际条约规定的严禁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有:1)严禁使用极度惨酷的和过度伤害的武器;2)严禁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3)严禁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4)严禁使用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50.简述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答: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有两类:诉讼管辖和征询管辖诉讼管辖是法院对国家诉讼的案件的管辖诉讼管辖有三种形式:①国家可以在它们之间发生争端之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法院审判此称自愿管辖②国家在它们之间的现行条约或协定中规定,遇于条约的解释及其他特定事项发生争议交由法院审判法院对这样案件的管辖称协定管辖③任择强制管辖,即法院对事舻明接受法院规约第36第2孰并承担同样义务的国家间诉讼案件的管辖51.何为(简述)国际法院的征询管辖?答:征询管辖权,是国际法院对联合国大会、安理睬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的征询意见,和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对其职权范围内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的征询意见。
征询意见无法律约束力,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无权请求,亦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征询意见.52.战争开始后对交战国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答:战争开始使交战国之间的关系从和平转变成敌对,在它们之间产生了敌对的后果,重要表现在:1)引起交战国间外交和领事关系的断绝;2)引起交战国间条约关系的变化;3)引起通商往来的断绝;4)对国家财产的影响;5)对敌国公民的影响53、简述战俘、伤病者和平民的地位答:战俘是指误入敌方权力之下的合法交战者所谓合法交战者有文战国的武装部队、民兵和志愿军、义勇军、游击队,他们都是有组织的、有负责人指挥并且遵守战争法规的人员战俘享有—定的保护伤病者是战场的伤病员,交战国发现了他们不仅不得伤害他们并且应给予他们适当救助和战俘待遇平民即和平居民,他们在战争中是不应受到武力袭击的,并且在敌国管辖控制范围内也应给于一定保护,不应迫害他们54、简述中立国和交战国互相权利和义务答: 战争中永久中立国和宣布中立的国家与交战国之间形成了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中立国的义务事实上就是交战国的权利交战国的义务就是中立国的权利中立法既然是调整中立国与交战国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当然规定中立国与交战国共同遵守,各自在行使其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义务。
它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互相相应的,中立国的权利就是交战国的义务,中立国的义务就是交战国的权利中立国对交战国承担的义务有三方面:不作为的义务、防止义务和容忍义务交战国对中立国的义务亦有三方面:不作为义务、防止义务、容忍义务55、简述战争犯罪的含义答:战争犯罪的概念是二战后,一些国际文献明确规定的其中最先界定战争犯罪的文献是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这两个宪章规定的战争犯罪涉及三种:破坏和平翠、战争罪和反人类罪这样的规定被后来的有关文献重申和规定的更加具体56、简述惩办战争犯罪的原则答:对于战争犯罪惩办原则不仅规定在有关的国际文献中,并且早就被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所实践,惩办战争犯罪的原则重要有五项:①个人要负刑事责任原则②官方身份不得免去个人责任原则③执行政府或上级命令不免去责任原则④上级官长对其部下实行的战争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原则⑤惩办战争犯罪不合用法定期效原则除这五项原则外尚有一些其他原则,如对犯罪嫌疑人公正审判、不违反国内法不能作为免去责任的理由、不溯及既往等原则论述题 1、论述国际法的主体 答:1)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与,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2)一个实体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所具有的三个条件:①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与国际法律关系;②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履行义务;③当本国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能运用国际法保护自己,进行国际求偿3)国际法主体的类型:国际法主体有三类: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及争取独立民族解放组织但国家是重要的主体,由于它能进行全面的国际交往、国家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重要调整对象、国际法是由国家创建的其他主体是次要的2.论述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性答:国际法重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了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重要是调整国家之间法律关系,确立国家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国际法的特性涉及:1)国际法的主体重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2)国际法的创建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重要是国家间的协议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用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3.论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答: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得到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原则它们是国际法的最高准则其原则有五项: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主权是指国家对内最高的和对外独立的权力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地位完全平等,互相无管辖和支配的地位。
因此,国家解决国际关系中应尊重别国的主权、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破坏别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 (2)不侵犯原则 这项原则的实质内容是严禁国家在解决国际关系中一方面使用威胁或武力,特别是严禁侵略战争由于发动侵略战争是对国家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最严重的侵害所以,国际法将侵略定为国际罪行,国家要承担责任此外,国家尚有义务严禁对侵略战争的宣传 (3)不干涉内政原则 内政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但以不违反国际法义务为准干涉是指一国出于私利而对别国内政的横加干预行为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基本点就是禁一国对别国内部事务的任何干涉,不管采用什么形式的干涉均为违法的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这项原则的基本规定就是国家间无论发生什么争端均应用和平方法解决,涉及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由国家自愿选择采用一种方法没解决,还可以采用其他方法但不得使用武力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这项原则的基本内容就是规定各国在国际交往中诚实地严格地履行国际法律义务,不管是条约义务还是其他法律义务只有如此,才干维护正常的国际秩序,维护各国的权益4.论述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答:(1)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从理论上讲,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各自独立的法律体系,它们的主体、对象、效力根据、渊源和性质方面都是不同的,但它们是有密切联系的。
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需要在国内得到遵守和执行所以,国际法规定各国的国内法应遵守和执行国际法的规定,即使发生冲突也应合用国际法的规定但不干预国内法,假如各国内法不执行国际法的规定,结果侵犯了他国或国际社会的利益,该国应负国际责任 (2)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不管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主张如何,但实际问题是国家如何通过国内法执行国际法履行其承担的国际义务对这个实际问题的解决各国实践不尽相同,但是一般都用采纳或转化的方式解决的采纳是把国际法的规定直接纳入国内法,使国内的法院和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转化就是将国际法的规定转变成相应的国内立法,国内的法院和行政机关才干合用5.论述国家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答:(1)国家基本权利是由国家主权引申的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它与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国际法的权利不同,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法律权利不是固有的而是派生的权利国家的摹本权利一般认为有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本国的意志,独立自主地解决主权范围内的事务,不受任何国家的支配和干涉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交往中法律地位平等有平等的主体资格,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及平等地承担责任。
自卫权是国家的领土或武装部队在遭到外国的实际武力袭击,即遭到外国的侵略时.为了保卫国国家和人民的生存而对侵略者的武力还击的权利国家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实行集体自卫,但要符合《联合国宪章》的规定管辖权是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实行的对人、物和事的统治权国家的管辖有两种基本形式,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属地管辖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人、物和事的管辖权属人管辖是国家对于具有本国国籍的人的管辖,也称国籍管辖与国家管辖权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国家主权豁免问题 (2)国家的基本国际义务是尊重别国的上述基本权利,不得侵害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别国内政.用和平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和蔼意履行国际义务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必须遵守的义务6.论述领土主权的限制答:国家对它的领土虽然有排他的主权,但这样的主权也并不是绝对的,而是受国际法限制的国家领土主权限制有一般性限制和特别限制 一般性限制是指所有国家或所有关系国都要受到限制例如,任何国家使用本国领土都不得危害领国和其他国家特别限制是根据国际条约对特定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不具有普遍性 特别限制的方式有共管、租借和国际地役共管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对某一领土行使主权。
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自已的部分领土租给别国使用,因而使它的领土主权在租借期内受到限制国际地役是指国家根据条约规定,允许别国在其领土上行使一定的权利,如过境权或自己放弃行使某项权利以达成为别国服务目的无论历史上还是现在的国际实践中均存在国际地役制度7.试述传统国际法上国家领土取得与变更方式答:传统国际法上国家领土取得与变更方式有五种:①先占,即国家对无主地的发现并实行有效统治的结果而取得领土主权例如,中国取得钓鱼岛、南海诸岛等领土就是先占的结果②时效是一国对别国领土长期平稳行使管辖权的结果而取得该领土主权③添附是由于自然或人为的因素使国家领土有了新增长例如河流人海口形成三角洲或围海造田等都会使国家领土面积扩展④割让是国家通过条约将部分领土转移给别国,从而使受转国取得领土主权⑤征服是以武力对别国领土的兼并这种方式是现代国际法所严禁的,由于这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破坏,是非法使用武力的结果8.试述大陆架的法律地位答: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涉及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所有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沿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
(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且这种权利是专属的; (2)沿海国对大陆架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管辖权; (3)沿悔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4)沿海国对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应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费或实物: (5)所有国家在大陆架上都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9.试述领海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答:(1)领海是沿海国的主权且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2)领海从属于国家主权之下,属国家领土组成部分,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这种所有权和管辖权具体表现为以下权利:资源的开发和运用权;沿海航运权;领空权;立法和管辖权3)但领海与陆地领土和内水不同,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10.论述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答: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之外并与领海相邻连的一带海域,它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沿海国在它的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专属的经济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其他国家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和其他权利。
因此,专属经济区是一带特殊的海域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问题,事实上,就是各国在该海域的权利和义务问题 (1)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 沿海国在本国的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有四个方面:①对自然资源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专属经济主权权利②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遣及使用,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①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如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④建立相关的法律规章和执行该法律规章的权利;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同时还应顾及到其他国家的权利; (2)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其他国家.不管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在别国的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及相关的权利但要顾及到沿海国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3)内陆国和地理位置不利的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内陆国和地理位置不利的国家在外国专属经济区内障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外,还可以参与开发同一区域的沿海国专属经济的剩余生物资源并应承担相应义务,如养护资源义务11.论述公海上的管辖权答:(1)管辖类别 公海上的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公海上的船舶及其人员和发生的事件的管辖权这种的管辖权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船旗国(船的国籍国)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的航行事项和内部纪律事项,发生在公海上的碰撞事件有专属管辖权。
另一种情形是各国对发生在公海上的海盗行为、贩运奴隶、非法广播及贩运毒品等行为都具有的管辖权这种管辖权的行使一般由军舰或其他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行使也可由军用飞机或执行政府公务的飞机行使 (2)临检权(登临权)和紧追权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紧迫权:紧迫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足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洚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12.论述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答:空气空间在法律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国家领空;另一部分是国家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它是各国自由航行的空间;国家领空是国家主权支配下的空间 (1)国家领空的地位 国家领空是国家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它有完全的排它的主权,它涉及国家对领空资源排它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和对领空及其内的人、物、事的管辖权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①领空资源的开发运用;②制定航空法律规章;①保存国内载运权;④设立空中禁区。
(2)领空以外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是指公海、南极和各国专属经济区之上的空气空间,它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管辖范围,各国有自由飞行权,但要遵守有关的国际法律法规13.论国际航空运送制度答:(1)国际航空运送飞行类型和飞行权 国际航空运送有航班运送和非航班运送按《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凡从事国际航班运送的航空器飞经或飞入缔约国必须得到许可许可方式由关系国拟定,可签订国际协定或特别许可从事非航班运送的航空器飞经或飞入公约的缔约国,只要不作营业性的降停可以不用再征得许可 (2)国际航空运送义务 这项制度规定国家从事国际民用航空运送活动应遵守国际义务例如,不得滥用民用航空运送,进行违反国际法的活动;采用便利航空运送的措施;防止传染病的传播;对允许飞入或飞经的外国的航空器,在飞行条件和限制方面应平等对待,不应给予差别待遇;促进国际统一标准和措施的采行14.论述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拟定答: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拟定的根据是《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 1)《东京公约》规定了两种行为属非法行为:①各国刑法规定属于犯罪的行为;②危害或也许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及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
2)《海牙公约》规定的是任何人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采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当属非法行为)这种行为的未遂行为,以及实行这种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同行为均属犯罪行为 3)《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非法地和故意地实行以下行为属于犯罪: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用暴力行为,从而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及它的飞行安全;③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别人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也许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④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⑤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这些犯罪的未遂行为,以及实行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均属犯罪 4)《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规定了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行为为非法,涉及:①对国际机场内的人采用暴力,导致或足以导致重伤或死亡,危及或足以危及该机场安全的行为;②破坏或严重损坏国际机场的航空设备及停放在机场未使用的航空器或中断机场服务这些行为的未遂行为,以及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15.论述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