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安全仪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仪表的管理,明确安全仪表管理的内容和方法,对安全仪表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防止和减少因安全仪表失效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仪表的选项、安装、运行、检维修等管理要求第三条 公司所属子公司、控股公司涉及安全仪表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仪表的管理制度,做好安全仪表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第四条 安全仪表系统包括:(一)可燃气体探测器;(二)有毒气体探测器;(三)氧含量气体探测器;(四)温感探测器(火灾);(五)烟感探测器(火灾);(六)有毒气体泄漏报警系统;(七)可燃气体泄漏报警系统;(八)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联锁控制系统、探测器、执行机构等第五条 设备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仪表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安全仪表的使用部门是安全仪表的属地管理部门,负责安全仪表的正常运维工作第七条 电气工程师、仪表工程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仪表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第二章 安全仪表的设计和选型第八条 在生产、使用或存储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场所,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设置气体探测器探测器的设置符合下列要求:(一)存在可燃气体的场所,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二)存在有毒气体的场所,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三)既属于可燃气体又属于有毒气体的单组分介质,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四)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多组分混合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可能同时达到报警设定值,分别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探测器;(五)存在无毒、不燃、窒息性气体的场所,设置氧气含量探测器。
第九条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器的选型应符合规定第十条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选型的测量范围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可燃气体测量范围0—100%LEL(爆炸下限);(二)有毒气体测量范围0—300%OEL(职业接触限值);第十一条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报警应采用两级报警两级报警的声音信号应当不同第十二条 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设定范围:(一)可燃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等于25%LEL(爆炸下限);(二)可燃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等于50%LEL(爆炸下限)第十三条 有毒气体探测器报警设定范围:(一)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等于100%OEL(职业接触限值);(二)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等于200%OEL(职业接触限值)第十四条 氧气含量探测器报警设定范围:(一)氧气含量过氧报警设定值23.5%VOL(体积百分比);(二)氧气含量欠氧报警设定值19.5%VOL(体积百分比)第十五条 探测器应当具有现场声光报警功能,现场数据显示功能第十六条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现场报警信号声级应大于90dB(分贝)第十七条 安全仪表的功能设计应当满足安全风险管控的基本要求,符合设计规范,做到可靠性高、实用性强、便于维护、经济合理,具有一定的冗余。
第十八条 自主开发的安全仪表系统,应当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并经过安全风险评估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章 安全仪表的安装、调试和验收第十九条 安全仪表应当按照设计图纸进行安装第二十条 探测器应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易于检修的场所探测器的安装地点与周边工艺管道、设备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0.5米第二十一条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和氧含量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应满足下列要求:(一)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距地面0.3—0.6米;(二)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距释放源上方小于2米;(三)检测比空气略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应距释放源下方0.5—1米;(四)检测比空气略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应高出释放源上方0.5—1米;(五)氧气探测器的安装高度距离地面1.5—2m第二十二条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覆盖范围应当符合GB/T 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第4章的要求第二十三条 安全仪表系统的报警主机(系统)应当放置在有人值守的控制室内第二十四条 安全仪表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当进行系统调试和测试。
第二十五条 仪表工程师以及电气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全程参与对安全仪表系统的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第二十六条 安全仪表系统验收内容包括:(一)安全仪表系统满足使用功能;(二)安全仪表系统满足技术文件要求;(三)设备、仪表的规格型号与设计文件一致;(四)安全仪表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合格;(五)安全仪表系统测试合格,参数设置正确,各项逻辑关系无误;(六)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组态)的后台管理权限;(七)竣工交付资料完整;(八)其他有关安全仪表的验收内容第二十七条 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施工符合设计要求,经调试、测试合格,相关资料完整,方可对安全仪表系统进行验收第二十八条 安全仪表系统的验收应当形成验收记录第四章 安全仪表的运行和维护第二十九条 仪表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应当组织对安全仪表使用部门进行安全仪表操作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一)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二)安全仪表系统的逻辑动作;(三)安全仪表的测量范围及报警信号;(四)安全仪表系统报警、动作后的操作和处置方法;(五)安全仪表的日常检查和简单故障排除方法;(六)其他有关安全仪表的培训内容第三十条 安全仪表系统故障、报警的,现场操作人员应当立即进行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立即向班长报告。
班组长不能处理的,应当通知仪表工程师、电气工程师进行处理第三十一条 现场操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安全仪表系统的故障、报警记录,以及处理方式安全仪表故障、报警记录应当字迹工整、整洁第三十二条 安全仪表系统的故障、报警记录存储时间应当不少于30天第三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删除安全仪表的故障、报警记录第三十四条 安全仪表使用部门的操作人员应当每日对安全仪表进行安全巡检安全巡检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当做好问题及整改记录第三十五条 安全仪表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一)现场安全仪表外壳损坏、严重腐蚀;(二)现场安全仪表数据线损坏、老化、脱落;(三)现场安全仪表无数据显示,或显示不完整;(四)现场安全仪表存在零点漂移,且漂移量大于±3%FS(满量程);(五)带声光系统的现场安全仪表无声光信号;(六)现场安全仪表表面积灰、蜘蛛网、堆放杂物等;(七)现场气体探测器超过检验或标定周期(不超过1年);(八)安全仪表的DCS系统故障;(九)安全仪表系统控制失效(报警后执行机构无响应);(十)其他有关安全仪表的问题第三十六条 操作人员发现仪表问题能够处理的,应当立即进行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立即向班组长报告第三十七条 班组长应当核实员工反馈的问题,并作出判断,需要仪表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处理的,应当通知仪表、电气工程师处理。
第三十八条 仪表工程师、电气工程师接到问题报告后,应当立即到现场排查故障原因,对故障进行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第三十九条 仪表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应当每周对安全仪表进行专业巡查一次,发现问题时,应当立即处理第四十条 安全仪表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以确保安全仪表功能正常、可靠:(一)可燃气体探测器、有毒气体探测器应当每年至少标定一次;(二)安全仪表系统应当每年至少测试一次(包括模拟测试)第四十一条 安全仪表在有效期限到期之前30天,应当安排安全仪表标定、检测、测试工作第四十二条 气体探测器的检测应当使用规定的检测气体第四十三条 安全仪表标定、测试、检测应当形成书面检维修记录第五章 安全仪表的变更、停用和拆除第四十四条 安全仪表的变更需要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经批准后实施第四十五条 安全仪表的变更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改变现场探测器的规格、型号、供应商;(二)改变现场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包括安装高度;(三)改变安全仪表系统中的逻辑关系;(四)改变安全仪表的报警参数范围;(五)其他对安全仪表系统中的任何改变第四十六条 公司相关安全风险消除和灭失,安全仪表失去安全防护功能意义时,由安全仪表使用部门提出停用申请,经仪表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审核,经业务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仪表工程师、电气工程师负责拆除。
第四十七条 未经许可,禁止变更、停用和拆除安全仪表第四十八条 安全仪表变更应当及时更新管理台账第六章 安全仪表档案管理第四十九条 仪表工程师、电气工程师负责安全仪表的档案管理工作第五十条 仪表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应当建立安全仪表管理台账,对安全仪表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第五十一条 安全仪表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五)安全仪表设计文件;(六)安全仪表安装、调试文件;(七)安全仪表故障、报警记录;(八)安全仪表日常巡检记录;(九)安全仪表检维修记录;(十)安全仪表变更记录;(十一)安全仪表停用、报废、拆除审批记录;(十二)其他文件、资料第五十二条 安全仪表的设计文件,安装、调试文件,变更记录,停用、报废和拆除审批记录,应当长期保存其他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第五十三条 仪表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应当妥善保管安全仪表档案,以防档案缺失或损毁第五十四条 安全仪表档案的销毁,应当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处理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五条 安全仪表设备使用部门和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对安全仪表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五十六条 安全环保部根据公司《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制度》,对安全仪表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落实整改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