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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R设备公司合同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

文档格式:DOCX| 76 页|大小 69.88KB|积分 50|2022-12-18 发布|文档ID:175076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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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泓域/XR设备公司合同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XR设备公司合同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xx集团有限公司目录一、 企业法律形态选择的风险 3二、 企业设置法律风险 5三、 法律风险的含义及分类 14四、 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原则与解决办法 15五、 劳动合同及法律风险 18六、 劳动者社会保障及法律风险 32七、 合同产生纠纷时的法律风险 38八、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40九、 公司简介 51十、 项目简介 52十一、 人力资源分析 57劳动定员一览表 57十二、 SWOT分析 58十三、 发展规划 65十四、 项目风险分析 71十五、 项目风险对策 74一、 企业法律形态选择的风险市场经济环境中的企业具有多样化的组织形式,而最基本的3种企业组织形式是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所谓企业法律形态,就是企业法或者商法所确定的企业组织的存在形式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对我国企业的法律形态作出了规定透过法律对各种企业的不同规定,人们能够感觉到,每一种企业法律形态都有其对投资者有利和有弊的方面,没有绝对有利的企业法律形态,也没有绝对不利的企业法律形态。

    投资者只有在充分了解企业法律形态的利弊之后,才能根据自身需要认真选择一种恰当的企业形态一旦选定企业形态,企业经营者就应当正确履行法律规定的该企业形态应履行的义务然而不少投资者随意选择企业法律形态,并不适合自身经营需要,因而产生的法律风险必然损害投资者利益一)盲目选择公司形态的法律风险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这对于多数投资者无疑具有诱惑力,实际中在不了解公司的其他弊端情况下,盲目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大量存在除了公司制企业双重纳税的税负弊端以外,公司的资金要求、成立和解散手续复杂等都会给不适当的投资者带来法律风险1)资金不足的法律风险在实际操作中常常遇到刚刚起步的投资者缺乏成立公司所要求的资金,而其拟经营的项目并不需要太多资金,于是进行虚假注资,公司成立后抽逃资金的情况公司出资不到位,虚假出资或出资后又抽逃注册资金,则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亦应承担责任如果出资不足法定最低出资额的,股东的有限责任同样无法实现2)特定项目周期与公司存续矛盾的法律风险一些投资者仅仅是为了特定的经营项目成立公司,项目完成后公司则需要解散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后应当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手续,否则公司将会被吊销营业执照,在遇有诉讼的情况下,还会被强制承担清算责任。

    不仅手续麻烦,成本也较高相比而言,合伙企业清算则容易得多3)缺乏法定人数的法律风险《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人法定人数均做出了规定但实际中,为了成立公司,投资者虚拟出资人达到法定人数的现象较多,这给公司带来的法律后果可能极其严重《公司法》虽然已经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但在注册资金方面要求比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更高,为了满足较低的设立要求,仍有投资者刻意设立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二)合伙企业合伙人选择的法律风险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往往具有较好的私交,从企业发展需要角度考虑不足一些人甚至认为自己办企业赚钱,应该让自己的亲朋好友都沾光,将与自己关系密切的亲朋好友都列为合伙人一旦企业出现经营问题,所有合伙人都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法律风险不容忽视三)盲目建立股份公司的法律风险不少企业经营者存在一个误区,认为股份公司是最高的企业形态,则企业的最终发展必然要走股份化、上市的道路,于是在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时盲目改制并上市上市公司由于它的股东更加多元化、融资渠道更加多样化,扩张能力更强,导致了政府部门对其的监管更加严格、资本市场对公司治理的要求更高、信息要更加透明和被社会各界关注和监督的程度更高,因而在这样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相比于非上市公司,除面临与其相同的战略风险、运营风险、财务风险、技术风险、政治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含合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以外,作为“公众公司”还面临着其特有的风险,如信息披露风险、公司治理风险(含董事责任风险)、关联交易风险、证券市场风险、退市风险等多种风险,因此法律风险程度明显加大。

    二、 企业设置法律风险企业设立过程中,除注册企业需要提交的各种证明性法律文件以外,还需在出资人之间签订确定规范企业运作的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件这些法律文件较之法律规定更为符合企业的实际需要,更详细地对各方权利义务作出了约定但在订立协议章程的时候,可能会产生一些法律风险,下面对这些风险进行说明一)合伙协议及法律风险对于合伙企业,各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划分依赖于各方签订的合伙协议因此,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而言,具有设立协议和章程的双重作用合伙协议的特殊作用,要求在合伙协议中不仅要体现合伙企业设立活动的权利义务分配,而且对于合伙企业成立后的经营管理,以及合伙人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形成程序、权限、表决方式等都需要作出安排1、合伙协议条款设置与法律风险合伙协议内容丰富,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较多协议制定的不够周详,必然为合伙企业将来的运作留下法律风险1)合伙财产条款的法律风险合伙出资形式多样,各种出资形式所产生的财产权利并不相同,合伙协议应当就不同的出资有不同的约定首先是合伙财产归属的约定通常提出合伙财产时,多数人简单地认为属于合伙人共有,但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对于以现金或财产的所有权出资的财产应认定为共有财产;对于合伙人以房屋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在合伙经营期间,由全体合伙人共同享有使用权,但合伙人不享有所有权;对于合伙人以劳务、技能等非财产权出资的,劳务、技能虽然可以进行价值评估,但因其具有行为性的特征,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当合伙人以商标、专利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时,既可能以所有权出资,也可能以使用权出资,这就需要合伙人在协议中进一步明确约定约定不明就存在发生争议的法律风险其次,需要办理登记的财产,在合伙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办理登记手续的义务承担者、办理时间及办理费用等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登记一些权利设定虽然不需要进行审批,但需要将相关的合同到有关部门备案,如商标使用权、专利许可使用等合伙人以这些财产出资,就需要约定另行签订其他合同的时间、条件等,以及合同备案事项的相关问题对这些事项约定的缺失和不足,都将增加企业法律风险再次,针对财产瑕疵约定相应的处理方式,有助于减少不确定的法律风险,如物品出资若存在严重瑕疵的补充出资责任等当然一些法律禁止转让的财产作为出资时,法律风险影响更为深远2)合伙事务管理的法律风险《合伙企业法》没有直接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决策方式,合伙协议中若缺少对合伙事务决策的安排,将为合伙企业今后的发展埋下隐患,甚至会导致重大法律风险评估合伙事务管理的法律风险时,应结合合伙协议约定的程度、合伙企业出现过的合伙人分歧、合伙企业发展趋势等进行综合衡量由于该风险在转化为法律危机前能够通过补充协商解决风险,因此评估重点可放在法律风险解决的成本上。

    3)合伙内部责任划分的法律风险合伙内部责任划分保障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超过自己应承担部分时,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的权利当合伙人内部责任划分不明时,容易引发合伙人之间的矛盾,从而给合伙企业发展造成损害所有的合伙协议都应当对合伙人的内部责任进行约定一些特殊的合伙企业,由于合伙人各有分工,对于特定领域或者个别合伙人的过错造成的责任,就应当有更为详尽的划分4)劳务出资的法律风险合伙企业对劳务出资约定不明或约定不当时,将会产生劳务出资的法律风险常见的有以下几种:①劳务出资价值确定的法律风险劳务的价值很难进行准确衡量,更多依赖于合伙人之间形成统一的意见当合伙人只是同意以劳务出资但并未明确其价值时,不确定的法律风险会因为这种不规范的行为而产生在评估时,还需要看合伙企业是否存在实际的利润分配比例或损失承担等作为劳务出资价值的补充确定②劳务出资人承担责任的法律风险劳务出资人以劳务出资可能是因为其本身不具有财务出资的能力,因而在承担责任问题上更应当明确其是否按照正常合伙人来承担责任③劳务出资人停止提供劳务的法律风险劳务出资对合伙企业的价值在于其提供的劳务,然而一旦确定了其在合伙企业中所占的出资比例后,劳务出资人不再为合伙企业提供服务时,其出资份额不会自动消失。

    不能简单认为劳务出资人不提供劳务属于撤回出资的退伙行为,毕竟劳务出资人会随着劳务能力或技能的丧失而不具备继续提供劳务的必要性一些合伙企业会因此而争议是否应当降低其所占出资比例发生此类纠纷的法律风险随着合伙人技能的减弱或丧失而日趋突出④劳务出资人退伙的法律风险劳务出资人并不像其他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实际的投入,当其退伙时,合伙企业实质上已经不再享有其提供的劳务各合伙人因劳务出资人退伙行为常常发生矛盾,就劳务出资者分配合伙财产的比例和方式很难简单理清应该说在事情发生前,该法律风险属于隐性法律风险,不会引起合伙人的注意;但诱因发生时,直接导致的法律危机造成的损失难以预测2、有限合伙的法律风险有限合伙是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出资,不参加实际的经营活动,而分享营业收益,并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形式有限合伙人通常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得以劳务出资,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风险明显高于普通合伙企业,若有限合伙协议约定不当,其法律风险更难控制二)公司设立协议及法律风险公司设立协议是设立人为规范公司设立过程中各设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签署的协议,主要解决设立人的出资问题,因此也称为出资协议。

    主要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有以下几点1)缺少书面公司设立协议的法律风险应当说,缺乏书面公司设立协议是一种完全的不确定法律风险,不仅体现为设立活动本身存在法律风险,而且由于出资人放弃了明确股东之间进一步权利义务的机会,潜在的不确定法律风险将一直持续存在于公司股东之间2)公司设立协议约定不当的法律风险从本质上说,公司设立协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同,所有违反公司设立协议的行为,对设立人而言都是违法行为,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公司设立协议没有明确约定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时,法律风险同样存在通常而言,约定不当的法律风险是局部的,只在特定的情况出现时才会产生影响另外,公司设立协议约定事项违法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违法条款某些是无效的,某些则可能影响公司成立这种法律风险的影响常常是连锁性的,需要对与此相关的后续行为一并进行评估3)缺乏股东之间约束机制的法律风险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最大享有者,能够了解公司的全部经营活动,但股东因出资的多寡而从公司获取的利益有所差异,当股东了解的经营信息能够获得远远超出其出资获得的收益时,约束股东对经营信息的滥用就显得十分必要最为常见的缺乏对股东约束的法律风险体现在竞业禁止上。

    股东行为的约定,只能通过股东之间的相互约束完成,包括设立协议约定和股东制定公司章程,但设立协议比章程更为灵活,股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而约定广泛的内容三)章程及法律风险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是公司的完章公司章程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明确详细,不能做不同的理解公司登记机关必须严格把关,使公司章程做到规范化从国家管理的角度,公司章程能对公司的设立进行监督和保证公司设立以后能够进行正常的运行公司章程制定得好坏,直接关系着公司治理风险的评估值,尤其在股东结构比较复杂的公司,缺乏好的章程带来的法律风险极可能引发严重的后果应当说公司章程法律风险是一种低概率、高损失的风险1)公司组织和活动规则条款的法律风险《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对于上述情形,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具体规定,相应的组织和活动将因无章可循而陷入混乱看待该法律风险时,首先是公司章程是否有规定,在没有规定时则需要了解公司是否具有约定俗成的操作方式通常而言,这种法律风险只有当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矛盾,要故意寻求决议形成障碍时才会转化为法律危机,因此属于比较容易弥补的风险对于章程进行了规定的,则需要考察是否有足够的可操作性,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同样具有法律风险2)出资条款的法律风险出资条款是公司章程的重要条款,由于出资方式众多,使得章程约定不善产生的法律风险形式也多样起来,无论是出资方式还是出资时间,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风险在出资方式上,由于非货币形式的出资方式需要进行评估,股东可能会在评估机构的聘任及评估方法的适用性上发生争议在出资时间上,由于允许分期出资,因而发生争议的概率较一次出资方式更高另外,若股东每次出资并不是按照最终占出资份额的比例进行时,实际缴纳出资和约定的出资份额不符,股东按照实际缴纳出资比例还是按照约定的出资份额行使股东权利,若缺乏约定容易产生争议。

    3)股东会决议事项条款的法律风险根据对公司经营影响的重要程度不同,《公司法》列举了若干须经股东会特别决议的事项,但并未也不可能穷尽这些事项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列入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一旦出现股东争执,对公司经营影响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4)股东会和董事会权限划分的法律风险《公司法》对股东会和董事会权限进行了规定,如股东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但缺乏更详细的说明,到底何种程度是经营方针,何种程度是经营计划在实践中有时难以说清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进一步的规定,发生争议和纠纷的概率就会增加5)法定的章程决定事项条款的法律风险《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关于上述事项法律仅仅为公司章程规定提供了选择范围,并没有明确做出规定,章程若缺乏相应的规定,则法律风险必然存在三、 法律风险的含义及分类法律风险是指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由于行为人作出的具体法律行为不规范而导致的,与其所期望达到的目标相违背的法律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向飞,陈友春,2006)。

    正确认识法律风险,必须澄清以下几个模糊认识1)法律风险并不是违法风险违法风险是指违反法律规定而使预期权益得不到实现的可能性违法风险仅是法律风险最常见的一种表现形式,但法律风险绝不等同于违法风险由于法律规则及法律实践同样存在不确定性,在一些合法的情况下由于其他因素考虑不充分,同样会为企业埋下法律风险,即法律不确定性的法律风险此外,法律监控活动虽然不直接涉及法律行为的选择,但由于法律监控活动的优劣,将影响法律行为是否能够以本来面目出现缺乏效果的法律管理流程不能实现企业目标,缺乏效率的法律管理流程虽然能够实现企业目标,但耗费了过度的成本因而,缺乏效果或者缺乏效率的法律管理流程导致不利后果的可能性同样属于法律风险,即法律监控中的法律风险(流程法律风险),它主要有证据的缺失、证据的歪曲和证据时间的延迟3种类型2)法律风险并不等同于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行为人由于不当行为或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风险中包含了法律责任的不利后果,但这种责任本身仍然仅是可能性,并不必然导致法律风险四、 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原则与解决办法(一)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原则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

    1)依法治企原则既然法律风险不可避免,那么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如何防范和规避企业法律风险虽然造成企业法律风险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是,从客观上看,最主要的还在于合同管理把关不严、重大决策中法律审核不严、协调不当,从根本上说在于企业依法经营观念淡薄因此,从战略选择来看,防范和规避企业法律风险,关键在实行依法治企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必须认真贯彻依法治企的基本方略,不断提高企业的法治意识运用法律对企业各项活动进行法律审查、监督与管理,包括建立防范投资风险的出资人的法律监督机制和防范经营风险的所出资企业的内部法律监督机制,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结合起来,与依法维护所出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加强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结合起来,做到守法经营,正当获利,壮大企业,造福社会2)预防为主的原则从过程和结果来看,避免和解决企业法律风险无非是“事先防范”和“事后补救”两种方式前者是从积极主动的角度出发,预防各种风险和纠纷;后者是在风险或纠纷发生后,妥善处理,减少损失,维护自身利益大量的经营实践证明,有效的事先防范,可以为企业节约管理成本,增加效益,提高业绩一个依法治企工作做得好的企业,不仅仅是其“打官司”的能力强,更重要的是其避免纠纷、消除诉讼隐患的能力高和业绩好。

    因此,从企业来说,应该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以事后补救法律风险为辅应立足于事先防范,通过专业法律人员参与经营决策、参加企业管理和承办具体法律事务,降低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因法律问题产生的风险,消除隐患,减少法律纠纷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避免损失的发生3)紧贴中心的原则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根本目的在于为企业生产经营、发展壮大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只有在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服务的前提下,才能体现出自身的价值,获得勃勃生机和源源活力因此,防范企业法律风险要注意处理好与日常生产经营工作的关系,紧紧围绕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这个目标,贯穿到产供销的各个环节中去比如主动为决策提供科学的法律依据,进行决策活动的合法性审查,参与各种制度的建立与合法性审查,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与指导、合同的谈判、起草、修订及合同管理队伍的建设培训、企业工商登记、商标、专利事务、诉讼与非诉讼事务等二)企业法律风险的解决办法在大范围、整体性的法律风险视角下,解决法律风险的方法主要有4种:避免风险、降低风险、转移风险和保留风险1、回避风险在法律风险识别、分析和衡量工作完成后,若发现法律风险属于高风险或严重风险,继续原来的行为方式将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主动放弃原先承担的风险或完全拒绝承担这种风险的行动方案,这就是回避风险。

    但回避方法解决法律风险有它的一些缺陷,如某些法律风险无法回避,有些法律风险并非完全由企业行为控制因而无法回避,以及在回避风险的同时也意味着放弃收益等2、降低风险降低风险是指有意识地采取行动防止或减少法律危机的发生及所造成的企业最终损失其降低风险的途径主要有3条:①通过对影响法律风险损害结果的因素进行控制,以降低法律风险的发生概率或损害程度;②在法律风险之外,通过其他积极行为实现对法律风险的控制;③通过改变法律风险之间的关联因素,实现法律风险净效应的降低3、转移风险当发现某项法律风险是企业无法承受的,但又不能避免时,可通过适当的行为将风险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转移的方式主要有法律途径转移方式和保险方式,但风险转移是有成本的,企业应权衡风险转移的成本和它可能带来的损失减少或收益增加4、接受风险接受风险是指企业在现有的法律风险水平上,不采取任何措施降低法律风险的可能性和影响,也不采取其他进一步的措施,由企业自行承担法律风险的对策五、 劳动合同及法律风险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2007年6月29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劳动合同法》,并在2008年1月1日实施。

    该法案的出台,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乃至企业全面经营管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若操作不慎,将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形成现实的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带给企业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制定人力资源规章制度方面的法律风险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对人力资源进行管理的基本依据,如果规章制度违法,引发的问题将会比较严重,可能导致企业规章制度失去执行力,可能造成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矛盾激化,甚至导致企业人员大量流失,而企业却无能为力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要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且这种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是,根据该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劳动者只要在离职前,找到企业的规章制度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劳动者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企业,只要通知就能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如果企业不对这一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将导致劳动者不事先通知就离职,造成企业损失(岗位人员不能及时补上),不但不能向劳动者索赔,反而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合法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种情形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企业应当明确什么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能随意说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明确,仲裁庭或法院就很难断案除此种情形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企业的规章制度也应当明确多少数额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从这些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中,可以看出规章制度是把双刃剑,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能否用好将是非常关键的对于企业来说,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人力资源方面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需要向劳动者进行公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发生法律效力的主要要件大致包括3个方面,即制度条款内容合法合理、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何谓民主程序?根据现行《公司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所谓民主程序,是指公司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可见,现行规定当中的民主程序主要是“听取意见”《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变化在于,将“听取意见”改成了“讨论…………平等协商”,明显加大了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员工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权利,强化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程序。

    新法的上述变化,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新法关于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规定,对自己的规章制度进行一次清理,以使规章制度符合法律的规定,并能在用工管理中有效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用人单位员工人数较多或者员工工作地点较为分散或员工人员流动较大,且尚未成立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按新法规定进行制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恐怕在操作上有一定的难度,效率会较为低下,应考虑成立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另外,在实践中如何界定和把握“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二)招聘员工存在的法律风险1、在招聘员工时用人单位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风险由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就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事项的如实告知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没有告知或不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的,就有可能构成欺诈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如果用人单位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被招聘的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可以用人单位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构成欺诈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会面临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法律后果2、未严格审查应聘者的健康状况的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即便医疗期届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受到严格限制,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果在招聘时不严格审查应聘者的健康状况而导致体格不健康的员工进入公司,那么用人单位事后将要付出很大的成本。

    3、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法律风险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或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如果用人单位未严格审查应聘者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将有可能陷入诉讼中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在实践中原用人单位对损失的举证存在诸多障碍,但如果原用人单位提出要求新的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主张的,新的用人单位为应诉支出的费用也是为此付出的代价。

    5、未严格审查应聘者是否与原用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等法律文件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应认识到,若员工与原单位签订有相关法律文件,致使员工进入本单位工作构成违约,或员工使用其“原单位有关资源”(即员工在原单位工作时所掌握的技术材料、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而使本单位对员工原单位造成侵权,无论员工的行为出于善意还是恶意,本单位都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员工时,应询问拟录用员工是否与原单位签订有保密协议、竞业避止协议等法律文件,以及该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是否违反了相关协议,必要时可制作相关确认文件三)劳动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风险1、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虽然《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看,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面临着以下风险1)双倍工资的惩罚如果用人单位超过1个月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还面临一个信用风险,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口头协议,不用签订劳动合同,但如果用人单位最终没有满足劳动者的一定的需求,劳动者可以随时向劳动部门举报,而要求支付两倍工资,所以企业为了减少经营成本和风险也应签订劳动合同。

    2)认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关系成立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超过一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则劳动者如果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情形,那么用人单位便不能随意解除合同,因此用人单位降低了劳动者的可选择性,对于用人单位来讲便可能出现没有可用之人或为发展另聘人才而闲置前任的情形,造成人员与资源的浪费2、违反试用期的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中,对试用期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1)试用期的期限与劳动合同的期限对应关系有明确规定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续签劳动合同时,不论是否变更岗位都不得再约定试用期3)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单独的试用期合同不成立,该试用期合同就是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放弃试用期4)试用期工资有了新标准《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违法试用要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该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实际上,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达到阻碍劳动者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目的,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均由用人单位持有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有较大变化,增加了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用人单位应对此引起高度重视,特别是一些生产经营有显著特点如工作地点不固定、工作时间特殊的用人单位,应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上述变化对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作出调整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轻则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重则承担赔偿责任四)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的法律风险随着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理念的更新和企业经营创新的需要,对企业员工出资培训已成为企业留住人才、增强企业竞争力的一种重要方式但实践操作中,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实践中普遍存在试用期内对员工进行出资培训并约定服务期,对员工出资培训未保留相关证据等情形。

    另外,《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进行了严格限制,即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用人单位除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以外,是否还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实际损失?当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超过劳动合同尚未履行期限的,应如何处理?以上情形都是用人单位面临的问题和法律风险五)竞业限制与保密条款中的法律风险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是用人单位用来保护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企业秘密的重要手段与现行规定相比,该条款的主要变化在于:①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由3年变为2年;②明确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时间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并且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③明确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的标准均按双方约定执行实务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和面临的法律风险有:如何合理界定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秘密的范围、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竞业限制的范围和地域;如何界定“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范围;如何理解“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在竞业限制期间,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以他人名义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该如何处理;违约金的数额如何约定,在何限度内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违约的事实如何认定、证据如何收集。

    六)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为了解决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稳定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基础上,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取消了现行《劳动法》的“同意续延”,改为只要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龄满10年,员工即可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另增加了两种新的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①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②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此外,还规定了一种视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同时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现实中,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普遍存有恐惧之心,但实际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合同,并非是不可解除的劳动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用人单位是可以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关键的问题是,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其内部规章制度,建立科学、可操作性的用人机制,树立人性化的用人理念。

    需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显著加大七)用人单位单方解决劳动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与现行规定相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增加了第(四)项和第(五)项情形两种情形关于第(四)项规定,根据证据规则,“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应该在用人单位,如何收集合法有效的证据将成为用人单位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中的“严重影响”应如何理解和界定?关于第(五)项情形,关键是如何界定用人单位的“真实意思”,如何通过举证证明“真实意思”另外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问题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该条款是倡导性条款还是强制性条款?如果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该如何处理?这些法律都没有明确同时,《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惩罚力度八)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方面的法律风险按照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只有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除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特定人员在一定的工作期限内须支付生活补助费或补偿金,则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目前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原因,主要就是用人单位为了尽可能降低解雇成本,将合同期限缩短使之到期自然终止,避免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增加了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该规定加大了用人单位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成本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对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依照该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需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劳务派遣的法律风险劳务派遣近年来在世界各国迅速发展,我国也不例外由于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则在另外的用工单位,有时会出现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对员工的义务互相推诿,导致劳务派遣人员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新的规定中对用人单位影响较大的变化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③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④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实践中面对的法律风险主要有:劳动关系主体的确定问题;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的界定问题;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协调问题;工资支付的法律风险;被派遣员工侵害用工单位合法权益的法律风险;被派遣员工退回的法律风险;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六、 劳动者社会保障及法律风险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

    劳动者的权利保障是《劳动法》的重要内容,它同时是企业和社会的义务企业管理者应当了解劳动者的权利并慎重防范因侵犯劳动者权利所引起的法律风险劳动者权利,又称劳工权利或劳动者权益或劳权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劳动者个人的权利和劳动者集体的权利劳动者的个人权利,又称为个别劳权,即与劳动者个人利益直接相关的由劳动者个人享有并只能由其个人行使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我国的劳动者所享有的个别劳权,主要有劳动就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险福利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在这些权利中,劳动就业权是一项基础性的权利,只有实现了劳动就业,劳动者的其他权利才有可能在劳动关系中实现劳动报酬权又称劳动分配权或劳动工资权,是劳动者在付出劳动后有按时获得不低于国家劳动标准的以工资为基本形式的劳动报酬的权利工资是劳动者维持生活的基本收入,是个别劳权中的核心权利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主要是按时、足额的发放工资和养老金社会保险权是指劳动者在失去劳动能力和劳动机会或遇到其他灾害或困难时,通过国家保险制度而获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劳动者的集体权利,又称为集体劳权,是由劳动者集体享有并通过工会来具体行使的权利相对于个别劳权而言,集体劳权在维护劳动者权益和平衡劳动关系过程中的作用更为重要因为个别劳动者是无法与企业建立一种力量平衡的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无法凭借个人的力量来实现和保障自己的权利劳动者个人只有组织起来才能形成与雇主相抗衡的社会力量集体劳权正是劳动者作为组织力量的权利形态集体劳权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个别劳权,集体劳权又是实现个别劳权的基础和保证因此,集体劳权又被称为劳动基本权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的劳动者所享有的集体劳权包括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的权利、民主参与和民主管理的权利在这些权利中,组织工会是前提的和基础的权利集体谈判权是劳动者集体权利的中心权利,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争取自己权利的手段和方式而民主参与和民主管理这一权利,则是劳动者集体享有的更高阶段和更高形式的权利在劳动者权利保护问题上,企业必须首先树立起应有的劳动者权利意识,并在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履行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的各个方面,在实现企业利益的同时,切实做到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否则,将导致法律风险一)支付报酬行为不当及法律风险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劳动报酬也称工资,是劳动者的主要生活来源,其作用是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需要。

    因此,国家用法律的形式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并且,我国还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4年3月1日颁布并实施了《最低工资规定》,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推动劳动力市场建设与工资分配法制化,引导调节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此外,对于加班加点,《劳动法》规定要安排劳动者补休或者支付劳动报酬企业具有延迟支付、不按约定支付、部分支付劳动者报酬等行为都将产生相应的法律风险,根据具体违反法律或违反合同约定程度的不同,法律风险的大小也不同二)工作时间安排不当及法律风险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加班是指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上班时间,加点是指每天超过8小时之外的上班时间我国以法律的形式限制加班加点,这一做法的意义在于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推动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减少加班加点费用,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对于加班加点,企业应掌握以下几个原则:①企业要限制加班加点,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②劳动者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劳动任务,未完成定额和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加点;③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协商不一致,企业有权在法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加班加点,但企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加点决定,劳动者有权拒绝;④遇有发生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见《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决定加班加点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企业未与工会或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延长的工作时间每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加班时间“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否则,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被违法安排加班加点时,可向相应的劳动保障部门举报三)劳动合同条件低于集体合同的法律风险集体合同是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荐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集体合同签订后还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才生效集体合同主要解决单一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对抗”中处于相对“弱者”地位的问题,以协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集体合同生效后,对用工单位和单位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一些企业存在这种和工会约定的集体合同,在与员工约定个体合同时,就必须注意与集体合同之间的协调个体合同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的规定不得低于集体合同,否则无效若企业在个体劳动合同签订时一味维护自身权益,则必然导致相应条款无效,产生大量不确定性法律风险四)社会保险及法律风险社会保险是由法律规定的专门机构负责实施、面向劳动者建立、通过向劳动者及其雇主筹措资金建立专项基金,以保证在劳动者失去劳动收入后获得一定程度的收入补偿的制度它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具有强制性和互济性的特点所谓强制性,是指社会保险制度以国家立法形式建立,以法律强制力保证实施如《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表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是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愿意为条件,而是要依法强制参加,并必须依法缴纳规定的社会保险费。

    所谓互济性,是指未遇到劳动风险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通过缴纳社会保险,为遇到风险的劳动者分担风险这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等)、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5种主管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由于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企业应当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避免法律风险的产生七、 合同产生纠纷时的法律风险该类法律风险主要是指在合同可能产生纠纷时应对措施不力而导致己方日后在仲裁或诉讼中处于不利境地在我国,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有两种:①提请人民法院诉讼解决;②提交仲裁机关仲裁二者只能选择一种,如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到法院进行诉讼,即合同当事人自己已放弃了诉讼的权利,所以认为仲裁和诉讼可并存是错误的仲裁与诉讼的主要区别如下①启动程序的条件不同如果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仲裁条款和具体的仲裁机构,案件就只能通过法院诉讼解决②受案范围不同仲裁机构一般只受理民商、经济类案件,不受理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案件和刑事、行政案件。

    ③管辖级别不同仲裁机构之间不存在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当事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任意选择信誉好的仲裁机构,而不论纠纷发生在何地、争议的标的有多大,而法院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根据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由哪一级法院及由哪个地区的法院管辖无管辖权的法院不得随意受理案件,当事人也不得随意选择④公开程度不同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所以如果案件商业秘密需要保密的,最好选择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审理,一般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⑤选择裁判员的权利不同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来选择仲裁机构、选择仲裁员,甚至选择仲裁的时间和地点,选择适用的实体法而法院诉讼中,当事人无权选择审判员当然,如果有法定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审判员回避所以,仲裁更加具有灵活性⑥终局的程序不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就立即生效而法院诉讼则实行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一个案件一审法院审理后,当事人还可以上诉到上级法院二审法院审理结束后案件即告终结,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因此,仲裁的时间效率更高,能更快得到裁决结果至于合同纠纷的解决地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选择仲裁的,也可以通过合同条款约定管辖地点所以,只要企业能在合同条款谈判中占主动权的,应尽量利用该法律条文的规定,约定由自己所在地的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这样就可以避免异地诉讼当事人万一在合同履行中遇到问题,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争取在自己所在地以有利的方式解决纠纷,以保护自己的利益八、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合同履行是合同生效后,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如交付货物、完成工作、提供劳务、支付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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