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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BR一体化设备公司股份合作制的规范发展与制度再创新_范文

文档格式:DOCX| 39 页|大小 46.02KB|积分 50|2022-12-27 发布|文档ID:17806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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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泓域/MBBR一体化设备公司股份合作制的规范发展与制度再创新MBBR一体化设备公司股份合作制的规范发展与制度再创新目录一、 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1二、 股份合作制经济的不断规范 4三、 股份合作制从农村走向城市 6四、 社会主义合作制经济的新使命 9五、 合作制经济的产生与发展 11六、 合作制经济的产权基础 13七、 公司简介 16八、 产业环境分析 17九、 我国污水处理行业发展概况 17十、 必要性分析 19十一、 发展规划分析 20十二、 法人治理 23十三、 组织机构及人力资源 37劳动定员一览表 37一、 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推行股份合作制这一新型企业组织制度,其改革的成果已经充分地显现出来1)股份合作制改革明晰了企业的产权关系,使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得到真正实现我国原有的国有和集体企业,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产权关系不明晰的问题企业的财产名义上属于“全民”或“集体”,但由于产权主体过于抽象,职工很难体验到自己是企业的主人,企业的实际控制权掌握在政府部门手里通过股份合作制改革,职工对企业的“虚有”变成了“实有”,他们对企业的权利与义务也随之明确了2)在传统的国有和集体企业中,内部的民主管理形同虚设。

    而在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股东)代表大会是进行重大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实行“一人一票”原则,职工成为企业的真正主人3)股份合作制建立起了有效的利益激励与约束机制在传统的国有和集体企业中,企业的收益都要上缴,同时企业也不必承担投资风险而在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要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共享经营收益,并使按劳动分红的原则得以实施这是改革试点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原因所在在充分肯定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它的局限性,这样才能准确把握它在企业改革中的地位当前,一些地方出现了股份合作制模式“一股风”、“一刀切”的过热现象,其思想根源就在于对股份合作制的局限性认识不清或认识不够,以为“一股就灵”其实,同任何事物一样,股份合作制也有两面性,它既有优越的一面,也有局限的一面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股份合作制在资金筹集上的局限性,限制了企业规模的扩张由于股份合作制只能向内部职工筹集股金,而且职工的股金要基本均等,也就是要向生活困难的职工看齐,这就从根本上束缚了企业的资本扩张能力,使股份合作制只能与小型企业相适应,而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必然成为大企业欺压和排挤的对象2、股份合作制在管理体制上的局限性,限制了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股份合作制的股权相对平均化所决定的管理民主化,从积极意义上讲,增强了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和参与民主管理的意识;从消极意义上讲,也可能出现职工“过分主人化”的极端情况,与专家理财的潮流不相符合一些职工会片面地认为,现在企业的股份有我的一份,我就是老板,什么都该问,什么都可以管,从而干扰了企业经营者的正常管理部分职工为了自己的局部利益,甚至联合起来攻击、威胁经营者,出现了劳动者“倒逼”管理者的现象3、股份合作制在积累机制上的局限性,影响了企业的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据调查分析,股份合作制企业普遍存在积累缓慢、发展后劲不足的问题究其根源,除了企业本小利微之外,职工存在急功近利心理,要求高回报率,甚至出现“吃种子粮”现象,是又一个重要原因4、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在文化素质方面的局限性,使得民主管理的参与率和参与效率有逐步下降的趋势股份合作制通过股份的纽带,将职工与企业联成利益共同体,职工必然十分关心企业的发展但是,民主管理的参与及其效率,不仅取决于利益的驱动,更要求有对技术、产品、财务、法规、市场等方面的专门知识当职工尚不具备这些必需的知识与素质的时候(否则他就可能当上了经营者),自然会对用业余时间参与管理越来越冷漠。

    可以说,企业的规模越大,这种现象就越严重5、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承担风险方面的局限性,限制了改革的进程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的投资风险应当是比较大的,这是由小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所决定的在进行股份合作制试点改革时,这一问题并没有显现出来,因为改革试点总可以得到或多或少的放权让利的“政策租金”,所以试点总是可以成功的但是,将试点向面上推开时,“政策租金”取消了,企业面对的是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风险自然就充分显露出来而且,这时的风险已不再由国家或集体去承担,而是由职工个人去承担这是改革的决策者必须考虑的二、 股份合作制经济的不断规范在全国城乡广泛进行股份合作制试点改革的经验基础上,国家体改委于1997年8月7日正式颁布了《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主要内容如下:(1):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股份制一些做法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在股份合作制中,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有机结合劳动合作是基础,职工共同劳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民主管理;资本合作采取了股份的形式2)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企业职工人人投资入股,也允许少数职工暂时不入股职工之间的持股数可以有差距,但不宜过分悬殊。

    不吸收本企业以外的个人入股职工离开企业时股份不能带走,必须在企业内部转让,其他职工有优先受让权3)职工个人股和职工集体股应在总股本中占大多数企业应当设置职工个人股,还可以根据情况,设置职工集体股、国家股和法人股4)坚持民主管理,职工享有平等权利股份合作制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它是企业权力机构,应当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也可直接选举和聘任总经理5)企业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企业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可以在可分配利润中提取一部分进行按劳分红,用于奖励对企业有贡献的职工根据这些规定,应如何判定股份合作制的经济性质呢?现在有三种看法:(1)新合作经济论国家体改委在《指导意见》中指出,“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股份制一些做法的合作经济”,这种观点也是大多数学者比较一致的看法2)新集体经济论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国家体改委在《指导意见》中也指出,股份合作制是“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如前所述,这里需要将股份合作制同传统的集体经济区分开来,因为股份合作制本质上应是以劳动者私人产权为基础的财产共有关系。

    3)股份制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党的十五大和国家体改委的《指导意见》都把股份合作制看做是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而且,我国宪法也将合作经济定性为集体经济和一种公有制形式那么,如何看待合作经济中的私人产权呢?有的学者指出,衡量某种经济的所有制性质,不仅由其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性质所决定,更要由资产的占有和使用方式决定股份合作制虽然有职工个人股份,但由于劳动者与投资者是统一的,实现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所以可以将它归入公有制的范畴之中总之,对股份合作制的性质还有待进一步探讨三、 股份合作制从农村走向城市改革十多年来,许多国有企业特别是小型国有企业,虽然经过放权让利、承包制或租赁制的改革实践,但始终没有摆脱困境,一直处于微利或亏损状态于是,人们开始探索更深层次的改革,即产权制度的改革这样,股份合作制试点就在一些小型国有企业中悄悄地展开了,并已取得显著的成效位于山东半岛南部的诸城市,1992年对市属独立核算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其结果令人震惊:绝大部分企业负债率很高,平均在85%左右,不少企业成了没有资本的“空壳”;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人人有份、人人不管,政府有关部门摊派多,企业大吃大喝多,资产流失十分严重;企业亏损面高达68.7%,亏损额达1.47亿元。

    面对如此局面,诸城市自1992年9月至1994年7月,在全市274家企业中全面推行了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改革,成立有限责任公司9家,股份合作制企业203家,其余62家进行了拍卖、租赁、兼并、外资嫁接等形式的改革在股份合作制改革中,企业如果有净资产,将其折成股份出售给企业职工出售采取配股认购和自愿认购两种方式,同时规定认股最高限额,使职工之间持股数量大体平等考虑到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国有资产管理局将出售经营性资产的收入部分再以借贷形式给企业使用1年~2年由于城镇集体企业财产关系的复杂性和模糊性,其资产出售价值由国有资产管理局作为“待界定资产”专项代管通过改革,企业经济效益有了大幅度提高,1994年资金利税率达13.7%,人均劳动生产率达2.8万元,比上年提高73.1%,是改革开放以来从未有过的上海市从1993年开始,对一些国有小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试点最先实行改制的上海灯具厂,是二轻系统专业生产船用灯具的一家国有里弄小厂,在职职工202人,离退休职工87人经资产评估,企业净产值由204万元升值为415万元,扣除待处理财产损失和应报废财产40万元,以及87名离退休职工的安置费261万元,剩下100多万元由职工出资一次性买断。

    职工入股多数为3000元~4000元,厂长入股为职工平均数的3倍改制后,职工积极性明显提高,经营管理人员肩负压力开拓经营,企业税后利润逐年增加另一个率先改制的是上海医用恒温设备厂,在职职工86人,离退休职工54人该厂账面资产113万元,评估后为183万元经各方协议,由出售方(原上级主管部门)支付离退休职工安置费108万元给买方,他们的生活保障继续由企业承担厂内职工已认股165万元,平均每个职工入股1万元,中层干部2万元,厂长3万元现在全厂正在加紧技术改造和深化改革,力争年内实现销售收入和利润翻两番当然,国有小企业的改革不应搞“一刀切”,而应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如承包、租赁、合营、兼并等但是,应当肯定的是,股份合作制是国有小企业改革的有效的形式之一,如果能够试验成功,它将具有十分广泛的适用性,有利于解决我国国有经济中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四、 社会主义合作制经济的新使命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合作经济的性质和地位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它被赋予新的历史使命,这就是组织广大小生产者进行联合劳动,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道路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指出:“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政权的时候,我们决不会考虑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像我们将不得不如此对待大土地占有者那样。

    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列宁在《论合作社》一文中也指出:“使俄国居民充分广泛而深入地合作化,这就是我们所需要的一切”;“在采用尽可能使农民感到简便易行和容易接受的方法过渡到新制度方面,这种合作社具有多么重大的意义”以上分析表明,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合作社运动的指导原则,同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基本原则有一致的地方,如人社自愿、民主管理、按劳动分红等,但二者更有本质的、原则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出发点不同马克思主义把合作制作为改造小私有制的一种途径,要通过合作制将小私有制转变为具有社会主义合作性质的共同占有和生产;而西方国家的合作社主要是为了减少中间商的盘剥,维护社员的个人利益二是归宿点不同马克思主义把合作社作为引导农民和其他小生产者走向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中间环节;而西方国家的合作社运动是继承空想社会主义思想,试图通过合作社改良资本主义制度总之;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合作经济,已经具有了初步的社会主义性质,发展合作经济不仅同建立公有制基础的目标是一致的,而且是改造小生产者的必由之路但是,无论是苏联、东欧国家,还是中国,在实行合作化的进程中都存在“急于求成”的问题,没有充分考虑本国生产力发展状况和农民的自愿程度,急于将各种个体经济改造为合作经济,又急于将合作经济改造为集体所有制的公有经济。

    我国政府是在1952年提出农业合作化方案的,应当说,这一方案是符合中国国情的;这一方案的实施是一次具有深远意义的社会变革合作化运动开始的几年也搞得相当成功,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但从1955年下半年开始,便出现了“要求过高,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也过于简单划一”的问题到1956年底,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分别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6%和88%特别是在1958年中央北戴河会议后,轻率地发动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全国农村在两个月内就人民公社化了,建立起了“政社合一”的体制,农村合作经济转瞬之间就变成了集体经济与此同时,城镇的个体工商户也完成了向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的两步转变这样,合作经济在我国基本上就名存实亡了五、 合作制经济的产生与发展近代的合作经济是从18世纪开始的1760年,英国德伍威彻和查特赫姆两地的码头工人,为了反对面粉厂主垄断面粉价格,以合作为基础,开办了两个面粉厂,从而拉开了合作经济的序幕19世纪初,罗伯特•欧文极力宣扬合作思想,并远渡重洋,到美国印第安纳州创办了示范性的“新协和”公社不过,资本主义的汪洋大海很快就淹没了欧文的公社孤岛在此期间,尽管英法等国出现过四五百个合作社,但大多数经营不善,寿命很短,都不具有典型意义。

    真正具有代表性并在世界合作社运动上留下成功经验的,是1844年诞生于英国罗奇代尔镇的公平先锋社 罗奇代尔镇距著名工业城市曼彻斯特约40公里,当时该镇只有两万多居民,但纺织业非常发达一些深受欧文思想影响的工人,把改善自己生活处境的希望寄托于合作社运动,并成功地组织起以零售商业为主的消费者合作社该社由28名工人发起,每人交1英镑股金,对经营管理实行“一人一票”的原则,合作社盈余按社员在合作社的购买额比例分配,并在盈余中提取2.5%作为社员教育费用这些都被称为“罗奇代尔原则”在公平先锋社的带动下,合作社运动很快在欧洲大陆展开由于各国的社会经济条件不同,合作社的组建形式也有所不同,如英国以消费者合作社为主,法国的生产者合作社最为典型,而德国则以,信用合作社为其发端以后,人们就经常根据这三种模式,将合作社划分为消费者合作社、生产者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三种类型1937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大会以正式决议的形式,将罗奇代尔原则归结为7条,包括门户开放、民主管理、按交易额分配盈余、股本利息应当限制、对政治和宗教的中立、现金交易、促进社员教育等此外还有4条附加规定在1966年国际合作社联盟第23届大会上,将原11条罗奇代尔原则归纳为6条,并改称为“合作原则”,使之不仅适用于消费者合作社,也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合作社。

    在1984年国际合作社联盟第28届大会上,对这6条原则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并称之为《国际合作社联盟章程》该章程的主要内容如下:(1)人社自愿;(2)民主管理,基层社员享有同等表决权;(3)对股金分红严格限制;(4)对经济成果分配要公平,先提留公积金、公益金,再按交易额分配;(5)开展合作社教育;(6)为社员和集体利益服务,开展合作社之间的合作0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合作经济是一种非常复杂的、并在不断发展变化的经济形式,是劳动群众自发组建的互助互利的经济组织,很难对它做出统一而规范的规定仅从《国际合作社联盟章程》的6条原则来看,可以将其财产制度归结为以下一些特征:(1)社员入社自愿,对合作社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作经济组织在法律上享有法人资格;(2)它是劳动合作与生产要素联合的结合体,社员具有投资者与劳动者的双重身份,一般外部人不能入股;(3)承认和保护私人产权,股金与劳动共同参与分配,但以劳动分红为主,严格限制股金的分配比率;(4)社员共同参与管理,实行“一人一票”的原则;(5)互助互利、为社员服务是合作经济的基本宗旨,但也不排除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活动六、 合作制经济的产权基础从表面形式看,合作经济与我国传统的集体经济的财产制度有些相似。

    在两种经济形式中,劳动者都是企业的主义,他们共同参加劳动,共同参与企业管理,都要按劳动贡献进行分配,等等但二者更有本质的差别:合作经济以社员的私人产权为基础,个人股金要参与分配,并在退出合作社时可以撤回;而传统的集体经济是以公有产权为基础,它是对私人产权和按股金分配的彻底否定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合作经济的财产制度属于共有关系,而且是按份共有,社员按自己掌握的股金份额对合作社财产享有所有权;而集体经济的财产制度属于公有关系,它的财产归“集体”公共所有,不能划分到个人名下财产的共有与公有的法律性质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1)共有财产的主体是多个共有人,而公有财产的主体是单一的“集体”2)公有财产已经脱离个人而存在,它既不能实际分割为个人所有,也不能由个人按照一定份额享有财产权利,在法律上任何个人都不能成为公有财产的权利主体;而共有财产没有脱离共有人存在,特别是在公民个人的共有关系中,承认和保护公民对共有财产享有的私人所有权3)单个公民加入或退出公有组织,不影响公有财产的完整性(或者说,加入时不必投入1分钱,退出时也不可带走1分钱);而单个公民进入或退出共有经济组织,将会对共有财产产生影响,如社员退出合作社时,应能撤回他的股金。

    有人会提出,列宁在《论合作社》中曾反复强调合作企业是集体企业他说:“在私人资本主义下,合作企业与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前者是集体企业,后者是私人企业”;“合作企业首先是私人企业,其次是集体企业”;“在我国现存制度下,合作企业与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合作企业是集体企业”然而,不能以此就将合作经济与传统的集体经济混为一谈因为列宁在这里只是从一般含义上使用“集体”,的概念,说明合作经济的所有者是由多个劳动者构成的列宁从未使用过“集体所有制”的范畴,这一范畴是后来斯大林在实行“农业集体化”运动时提出的,并把它明确定义为公有制的一种低级形式因此,不能将列宁所讲的“集体企业”与我国现行经济体制中传统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等同起来应当指出,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的本质差别,并不影响前者对后者的包容实际上,在我国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中,不仅可以将社员的个人股金集中起来,同时也应当允许职工集体所有的财产的加入,并使之与其他社员的私人财产按照合作原则享有平等的权利,如按股金分红、“一人一票”参与民主管理等正因为如此,我们可以将股份合作制看做是“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但反过来,在传统集体所有制经济中却不允许有合作经济的成分,因为作为公有制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否定了私人产权,否定了按股金分红的原则。

    此外,合作经济与股份经济也有一些相似之处,比如它们都有多个出资者,都实行“民主”化经营管理,“都应当被看做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也都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扬弃”但是,二者毕竟有显著的本质差别主要是:(1)二者联合的主体和内容不同,合作制是以劳动联合为基础,股金联合处于从属地位,外部人一般不得持股;而股份制是以资本联合为基础,“认钱不认人”2)二者的“民主”管理的原则不同,合作经济实行的是“一人一票”,而股份制实行的是“一股一票”,公司实际上为大股东所控制3)二者的分配原则不同,合作经济实行的是按劳动贡献分配,限制股金收益;而股份经济实行的是按股金分红正因为二者有着“水火难容”的本质差别,所以,将股份合作制看做是股份制与合作制的“混合物”是不妥的,只能说,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股份制某些做法的新型合作经济七、 公司简介(一)公司基本信息1、公司名称:xxx集团有限公司2、法定代表人:吴xx3、注册资本:1380万元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5、登记机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6、成立日期:2012-2-157、营业期限:2012-2-15至无固定期限8、注册地址:xx市xx区xx(二)公司简介公司在“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的总体原则基础上,坚持优化结构,提质增效。

    不断促进企业改变粗放型发展模式和管理方式,补齐生态环境保护不足和区域发展不协调的短板,走绿色、协调和可持续发展道路,不断优化供给结构,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提质增效为中心,以提升创新能力为主线,降成本、补短板,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公司按照“布局合理、产业协同、资源节约、生态环保”的原则,加强规划引导,推动智慧集群建设,带动形成一批产业集聚度高、创新能力强、信息化基础好、引导带动作用大的重点产业集群加强产业集群对外合作交流,发挥产业集群在对外产能合作中的载体作用通过建立企业跨区域交流合作机制,承担社会责任,营造和谐发展环境八、 产业环境分析到“十三五”末,力争实现经济增长、发展质量效益、生态环境在省市争先进位;地区生产总值比2010年增加1.5倍以上、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2010年增加1.5倍以上;是到2020年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九、 我国污水处理行业发展概况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我国生活用水量和工业用水量呈上涨的趋势,废水排放量持续增加2005至2017年期间,全国的用水总量由5,633.0亿立方米增至6,043.4亿立方米,增幅为7.29%;全国废水排放总量由524.51亿吨增至699.66亿吨,增幅达到了33.39%,废水排放总量增速远超过用水总量的增速,污水治理需求日益增强。

    但是我国污水处理起步较晚,开始于80年代,目前的治理水平仍然较低80年代中期,国家推进城市综合环境整治,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力度加大十二五以来,国家致力于全面提升污水处理能力、加快污水处理厂的改造升级,污水处理投资增长不断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已初具一定规模和水平,但乡镇污水处理水平较为落后根据《中国城乡建设统计年鉴(2019)》,2019年,全国(含城市、县城、建制镇、乡和镇乡级特殊区域)污水处理厂共16,839座,较2018年增长24.42%,日处理能力达24,108.69万立方米/日,较2018年增长6.37%此外,在2015年《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出台以前,市政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主要遵循2002年颁布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随着近年来水环境压力的加大,我国对环境保护的要求不断提高,《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相继出台,对市政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标准提出了更高要求。

    随着标准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污水厂排放标准由原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二级、一级B标准提升为一级A或者更高标准,《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提出,长三角和粤港澳大湾区城市,京津冀、长江干流和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地级及以上城市,黄河流域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可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提出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水环境敏感地区污水处理基本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迫在眉睫十、 必要性分析1、现有产能已无法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作为行业的领先企业,公司已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产品销售形势良好,产销率超过 100%预计未来几年公司的销售规模仍将保持快速增长随着业务发展,公司现有厂房、设备资源已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公司通过优化生产流程、强化管理等手段,不断挖掘产能潜力,但仍难以从根本上缓解产能不足问题通过本次项目的建设,公司将有效克服产能不足对公司发展的制约,为公司把握市场机遇奠定基础2、公司产品结构升级的需要随着制造业智能化、自动化产业升级,公司产品的性能也需要不断优化升级公司只有以技术创新和市场开发为驱动,不断研发新产品,提升产品精密化程度,将产品质量水平提升到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准,提高生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契合关键零部件国产化的需求,才能在与国外企业的竞争中获得优势,保持公司在领域的国内领先地位。

    十一、 发展规划分析(一)公司发展规划1、战略目标与发展规划公司致力于为多产业的多领域客户提供高质量产品、技术服务与整体解决方案,为成为百亿级产业领军企业而努力奋斗2、措施及实施效果公司立足于本行业,以先进的技术和高品质的产品满足产品日益提升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进步要求,为国内外生产商率先提供多种产品,为提升转换率和品质保证以及成本降低持续做出贡献,同时通过与产业链优质客户紧密合作,为公司带来稳定的业务增长和持续的收益公司通过产品和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以及与产业链企业深度融合,建立创新引领、合作共赢的模式,再造行业新格局3、未来规划采取的措施公司始终秉持提供性价比最优的产品和技术服务的理念,充分发挥公司在技术以及膜工艺技术的扎实基础及创新能力,为成为百亿级产业领军企业而努力奋斗在近期的三至五年,公司聚焦于产业的研发、智能制造和销售,在消费升级带来的产业结构调整所需的领域积极布局致力于为多产业的多领域客户提供中高端技术服务与整体解决方案在未来的五至十年,以蓬勃发展的中国市场为核心,利用中国“一带一路”发展机遇,利用独立创新、联合开发、并购和收购等多种方法,掌握国际领先的技术,使得公司真正成为国际领先的创新型企业。

    二)保障措施1、健全监管体系,加大监管力度完善产业发展机构配置,进一步健全产业监督体系,切实加大监管力度,严格产业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项目,坚决予以查处2、注重规划引导各地区要针对本地区产业发展特点和市场需求现状,加强对产业发展规划的引导,做好本地区规划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发挥规划的指导性,强化规划的约束性和权威性,引导行业持续健康发展3、规范市场秩序营造良性市场秩序综合运用政策引导、执法监管等措施,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打击侵权假冒、以次充好等不良行为,为企业营造良好的生产经营和研发环境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强化产业产品质量管理,完善产业企业质量信用动态评价和公布制度,建立区域行业企业及产品信用数据库和信用档案对质量违法等不良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纳入“黑名单”,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社会舆论氛围规范行业自律组建产业联盟,规范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行业自律,引导行业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4、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综合实力和创新能力强的企业抓住世界范围内第三轮产业转移的机遇,根据产业转移的速度加快、规模扩大,产业链条全球配置、产业转移层次提高,跨国公司在产业转移中的主导作用更加突出等特征,加强开放和引资工作。

    加大对外宣传力度,积极参加中国东西部合作与投资贸易洽谈会等国内重大经贸和会展活动,增进了解,扩大合作以各种专题对接洽谈会、发展投资对接会、专题招商会等活动为载体,开展专题化的招商引资活动组织企业开展广泛的洽谈对接,引进战略投资者,促成更多的项目签约创新招商机制,加强全省招商引资的协调工作,避免恶性竞争、无序竞争学会“选资招商”、“精细招商”,建立利用中介机构代理招商的商业化运作模式,利用中介机构的特长及网络系统,开辟更广泛的招商渠道5、推动区域产业协同发展积极推进区域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全面打造协同创新共同体,建立健全产业有序转移的需求发现和对接服务机制,探索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措施和创新性政策积极推进区域创新主体市场化合作,协同实施一批技术创新工程,联合建立一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快推动区域协同创新和产业升级转移,合作搭建区域服务业融合创新和展示交易平台,支持企业跨行业、跨区域开展合作6、加快项目建设对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建立和实施重大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各地区要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对产业发展统一安排,加强调度协调,推进重点项目的建设,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按期建成投产十二、 法人治理(一)股东权利及义务1、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2、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3)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4)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6)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7)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8)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9)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向股东大会行使提案的权利;(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3、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4、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___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4)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8、持有公司___%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9、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二)董事1、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6)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2、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3、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2)不得挪用公司资金;(3)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4)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5)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6)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7)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8)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9)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11)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1)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2)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3)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4)应当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5)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若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存在异议,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6)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5、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6、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267、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半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8、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9、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0、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公司独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2)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3)最近三年内曾经具有前两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4)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三)高级管理人员1、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3、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4、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5、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6、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7、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1)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2)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3)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4)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8、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9、副总经理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总经理安排的工作,行使总经理授予的职权副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副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副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10、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11、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监事1、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3名监事,由2名股东代表监事和1名职工代表监事组成,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它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股东代表监事可以是公司股东,也可以是股东大会选举的公司职工。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2、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2)检查公司财务;(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6)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7)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9)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3、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及召开适用本章程关于临时董事会通知和召集程序的规定。

    4、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5、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10年6、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1)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2)事由及议题;(3)发出通知的日期十三、 组织机构及人力资源(一)人力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要求,本期工程项目劳动定员是以所需的基本生产工人为基数,按照生产岗位、劳动定额计算配备相关人员;依照生产工艺、供应保障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在充分利用企业人力资源的基础上,本期工程项目建成投产后招聘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合同制;生产车间管理工作人员按一班制配置,操作人员按照“四班三运转”配置定员,每班8小时,根据xxx集团有限公司规划,达产年劳动定员515人劳动定员一览表序号岗位名称劳动定员(人)备注1生产操作岗位335正常运营年份2技术指导岗位52〃3管理工作岗位52〃4质量检测岗位77〃合计515〃(二)员工技能培训1、为了得到文化技术素质较高、操作熟练的操作人员和技术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对人员的培训工作,这是提高企业效益、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保证经济效益的重要环节,因此,项目建设单位应选择国内外同类型生产设备对操作技术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在上岗前熟悉操作,以保证设备顺利开车及安全生产。

    2、人员培训工作在设备安装前完成,以便操作人员能在设备安装阶段熟悉现场配置和生产工艺流程,并作好单机试车、联动试车和投料试车的各项准备工作项目人员的培训工作考虑在国内相似工厂进行3、项目建设单位将对新增各类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上岗人员需经所应聘岗位和职责范围进行应知应会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4、新增员工在上岗前,由项目建设单位培训部门按岗位职责范围,统一组织进行岗前培训,届时聘请劳动就业局讲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请消防部门和电力部门讲授安全操作知识,同时加强公司经营理念综合培训,教育员工爱岗敬业,遵纪守法5、本期工程项目需进行培训的人员主要包括技术人员、生产操作人员和设备维修人员;新增人员岗前培训采用集中授课,统一考核的方式,其培训内容及程序入厂军训→企业文化(管理制度)培训→法制培训→消防、安全培训→技术理论培训(设备操作程序及原理、加工工艺、检测方法、设备维修与保养,各种原材料、辅料、备品零部件的识别及使用方法)→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培训→考试、考核6、项目建设单位将定期对全体员工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到教育有计划、考核有标准、培训制度化,不断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为企业的发展奠定良好的人力资源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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