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文化服务公司经理制度

泓域/乡村文化服务公司经理制度乡村文化服务公司经理制度目录一、 产业环境分析 3二、 加强项目建设和金融支持 6三、 必要性分析 6四、 内部人控制 7五、 经理的权利和义务 9六、 公司的基本类型 10七、 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19八、 公司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 21九、 公司设立的法律制度 25十、 国内对公司治理的定义 36十一、 国外对公司治理的定义 40十二、 设计高层管理者的激励机制的必要性 43十三、 高层管理者的激励机制理论 49十四、 公司概况 52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53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53十五、 项目风险分析 53十六、 项目风险对策 55十七、 发展规划分析 56一、 产业环境分析紧紧围绕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努力实现以下新的目标要求,推动跨越式发展——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在提高发展平衡性、包容性、可持续性基础上,全省经济年均增速8.5%左右,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明显缩小,经济总量和质量效益全面提升,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幅度高于经济增长幅度,农村居民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城镇居民收入增长幅度。
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加快提高——产业结构迈向中高端发展空间格局得到优化,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投资效率和企业效率明显上升,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发展水平进一步提高,产业转型升级取得新突破,新产业新业态不断成长,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取得明显进展,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具有云南特色的现代产业体系更加完善——基础设施网络日趋完善形成内畅外通、网络完善、运行高效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成跨区域、保障有力、绿色安全的能源保障体系,建成区域互济、均衡优质、高效节约、安全可靠的水资源保障与利用体系,建成共享普惠、高速高效的互联网基础设施,基本建成互联互通、功能完备、高效安全、保障有力的五大基础设施网络,形成有效支撑和引领云南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更好服务国家战略的五大基础设施网络体系——农村贫困人口如期脱贫稳定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实现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区域性整体贫困得到解决农村贫困人口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实现贫困地区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创新驱动发展能力明显提升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创新引领发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创新资源配置效率大幅提升,创新成果转化率大幅提高,创新人才合理分享创新收益,重点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取得重大突破,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强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氛围更加浓厚,创新活力竞相迸发。
——各族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普遍提高就业比较充分,就业、教育、文化、社保、医疗、住房等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稳步提高教育现代化取得重要进展,劳动年龄人口受教育年限明显增加收入差距缩小,中等收入人口比重上升特殊困难群体生活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深入推进,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更加巩固发展,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取得更好成效——公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实现新提升中国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深入人心,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广泛弘扬,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更加浓厚,人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健康素质明显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成,民族文化繁荣发展,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开放型经济建设取得明显成效连接相邻省区、周边国家的互联互通能力大幅提升,开放平台和机制进一步健全,各类开放合作功能区基本建成,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全面加强,服务和融入国家重大战略的能力显著提高,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实现新突破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绿色、低碳水平上升,主要生态系统步入良性循环,森林覆盖率进一步提高。
能源和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大幅提高,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保持良好,城乡人居环境不断优化,主体功能区布局基本形成,生态文明建设走在全国前列——各方面制度建设实现新进展全面深化改革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各领域基础性制度基本形成人民民主更加健全,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明显提高人权得到切实保障,产权得到有效保护二、 加强项目建设和金融支持按照自愿申报、动态管理、重点扶持的原则,遴选一批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重点项目,加大支持和服务力度,促进项目落地实施国家开发银行在符合国家政策法规、信贷政策并遵循市场化运作的前提下,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对乡村文化和旅游项目提供包括长周期、低成本资金在内的综合性优质金融服务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因地制宜、创新产品,通过上门签约、灵活担保、主动让利等多种方式,为乡村文化和旅游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支持引导各类投资机构投资乡村文化和旅游项目鼓励保险机构开展针对乡村文化和旅游项目的保险业务三、 必要性分析1、现有产能已无法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作为行业的领先企业,公司已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产品销售形势良好,产销率超过 100%。
预计未来几年公司的销售规模仍将保持快速增长随着业务发展,公司现有厂房、设备资源已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公司通过优化生产流程、强化管理等手段,不断挖掘产能潜力,但仍难以从根本上缓解产能不足问题通过本次项目的建设,公司将有效克服产能不足对公司发展的制约,为公司把握市场机遇奠定基础2、公司产品结构升级的需要随着制造业智能化、自动化产业升级,公司产品的性能也需要不断优化升级公司只有以技术创新和市场开发为驱动,不断研发新产品,提升产品精密化程度,将产品质量水平提升到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准,提高生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契合关键零部件国产化的需求,才能在与国外企业的竞争中获得优势,保持公司在领域的国内领先地位四、 内部人控制我国法律对经理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规范经理在管理过程中的行为,法律和道德的约束使经理的权利和义务达到一个制衡,从而赋予经理层充分、适当的空间以实施相应的经营管理活动另一方面,经理层与治理层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这是二者利益产生冲突的根源,而公司组织结构本身无法消除这个矛盾在这个矛盾加剧的条件下,如果经理的权利被过分地放大,而相应的义务被过度地忽视,公司所有者的利益将不可避免地遭到损害,这就是公司治理中所面临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所谓“内部人控制”现象,是指在现代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前提下,公司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存在冲突,而公司经理人同时掌握了实际的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在公司的经营、战略决策中过度体现自身利益,并依靠所掌握的权利架空所有者的监督和控制,使公司所有者利益蒙受损害的现象内部人控制”现象是公司治理层和管理层信息不对称的产物其内在驱动因素是在治理层和经理层利益冲突下的经理层个人利益最大化由于经理层直接管理公司运作,筹资权、人事权等都控制在公司的经理层手中,治理层的监督实际上是“名存实亡”经营者的短期决策、过度投资或者过分的在职消费都会不同程度地损害股东的长远利益,委托人的代理成本不断上升,但权利在“内部人”手中集中使公司所有者无可奈何,从而产生了“内部人控制”内部人控制”问题对公司治理的危害很大由于经理层脱离监督和控制,完全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理的经营目标与公司所有者的长远目标不断背离,甚至将导致公司资产被掏空、经营效率低下、公司治理失效;而对于上市公司的经理层而言,自身利益因素的驱动使“内部人”的诚信程度下降,为了使个人利益尽量得到满足,“内部人”甚至处心积虑地制造和发布虚假信息并从中搜取巨额收益,市场秩序也将遭到沉重的打击。
内部人控制”是现代公司治理的“大敌”,治理层和经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不能够消除,但可以采取一定措施进行缓和,甚至使二者的利益实现趋同为了杜绝这一问题,现代企业制度要建立产权明晰、责权明确、管理科学的体制;加强股东等公司经营信息需求者参与监控的动机和能力;健全董事会、建立审计委员会,建立股东对经营管理者的强力约束;完善业绩评价机构;改变激励措施,防止经营者的短期行为:加强股权间的相互制约,解决“一股独大”的问题建立健全独立董事、监事制度,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内部会计控制体系,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等五、 经理的权利和义务经理受董事会的聘任,承担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必须拥有一定职权,同时也要承担一定责任一)经理的权利世界各国的公司法对经理人员的职权都有一定规定,一般地说,经理人员的主要职权是:执行董事会的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业务活动、经董事会授权对外签订合同或者处理业务、任免其他经理人员等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经理具有以下职权:①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②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③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④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⑤制定公司的具体章程;⑥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⑦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⑧公司章程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以上为经理的法定权利,或者说基本权利除此之外,如公司章程对经理的职权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二)经理的义务与经理权利相对应的是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所应承担的义务:①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②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储蓄账户,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③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④除依法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以外,不得泄露公司机密;⑤经理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六、 公司的基本类型(一)法学理论上的分类1、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人合公司、资合公司是按照公司信用标准不同,在法理上对公司所作的分类公司如同自然人一样,从事经营活动必须要讲信用以股东的信用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是人合公司;以公司的资产数额为基础的,是资合公司人合公司对外的信用实际上是以股东的人格对公司信用的担保具有人的担保的性质人合公司具有如下特点:第一,股东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人合公司不强调公司资产,而强调股东的资产和实力,股东的信用程度决定公司的信用程度;第二,股东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股东之间的信用极为重要;第三,股东之间的结合、信用是公司存续的基础,因此,股东的意思表示对公司的组建、运作以及公司行为是至关重要的。
无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对外的信用实际上是以公司的财产对公司信用的担保具有物的担保的性质资合公司具有如下特点:第一,以公司的全部资产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公司资产的多少直接影响公司的信用公司资产的数量与公司的信用成正比,股东个人的资产对公司信用不具有决定意义:第二,股东相互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彼此之间无须建立信用关系;第三,股东的出资是公司存续的基础,股份是股东与公司的纽带,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存续、运作至关重要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也属于资合公司2、母公司与子公司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经营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与其相对应,其一定比例以上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受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即为子公司二者之间法律关系的特点是:第一,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即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有决定权,尤其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第二,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主要是基于股权的占有,而不是直接依靠行政权力控制第三,母公司、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3、总公司与分公司许多大型公司的业务分布于各地,甚至不同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大多数都是公司内部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它们就是所谓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则成为本公司或总公司。
①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或资格,其名称应反映其与总公司的隶属关系②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业务、资金、人事均受总公司的统一管辖与安排③分公司的设立无须经过一般公司设立的法律程序,只需在当地履行简单登记和管理手续分公司实际上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司,只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或业务活动机构4、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按公司国籍不同可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对公司国籍的确定标准,各国立法并不统一有的采用准据法国籍主义,以公司登记注册地以及适用的法律为公司的国籍;有的采用设立行为地国籍主义,以发起设立行为地为公司的国籍;有的采用股东国籍主义,以多数股东的国籍或占多数股份股东的国籍为公司的国籍;有的采用住所地主义,以公司的住所地为公司的国籍由于公司住所认定的标准不同,公司国籍的确定标准又因此而分为以公司管理机构所在地为公司的国籍,或以公司营业中心地为公司的国籍我国公司法采用设立准据法国籍主义和设立行为地国籍主义的双重标准《公司法》第199条第2款规定,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本国公司是指一国按照其所确定的公司国籍标准,具有该国国籍的公司本国公司受该国法律的保护,并受该国法律管辖。
5、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根据公司的开放程度不同,可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决定公司开放程度的要素包括公司股东有无最高人数限制、公司能否以发生股票的方式筹集资本、公司的出资或者股份能否自由转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是否公开如果股东没有最高人数的限制,通俗点说,也就是任何人出了钱都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而且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使股东处于不断的变动状态,就是开放式公司,对任何人都开放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规定股东是50人以下,就是说最高不能超过50人,所以它就是封闭式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不能通过向社会发行股票来筹集资本,不是谁想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都可以,在公司成立以后,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还有一定的限制,即法律规定必须由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也就是说股东的身份不能随便变化,并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不需要公开所有有限责任公司是封闭式公司,与之相反,股份有限公司是开放式公司二)我国公司法中公司基本类型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出资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有:第一,股东人数有限制。
《合同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方可设立由此可见,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人数没有最低限制,股东人数的最高限制为50人第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即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当公司债务超过其全部资产时,有限责任公司对超过其全部资产的那部分债务不予清偿,即不承担责任这是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限责任公司的根本区别所在第三,具有非公开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限,股东对外转让出资受到严格限制,其经营状况基本不涉及社会上其他公众的利益,故无需公开第四,设立简便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比股份有限公司简单我国公司法规定了两种特殊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①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产物和法律形式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在国有企业中普遍推行尚需一定条件和过程,因此,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司形式,公司法创制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特别适用于国家垄断经营的领域和行业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家独资公司的形式。
②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公司法允许成立一人公司,将其纳入了公司法的监管范围,从而增加了老百姓就业、创业的机会由于一人有限公司存在股东利用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风险,我国公司法设立了5项风险防范制度A.对一人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而且必须一次缴足;B.一人公司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予以公示;C.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人公司;D.一人公司应当每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E.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股东即丧失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并依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其特征表现为:第一,股东人数具有广泛性根据《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两人以上两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对股东没有最高人数的限制第二,股东的出资具有股份性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份是构成公司资本的最小单位第三,股东责任具有有限性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债权人不得直接向公司股东提出清偿债务的要求第四,公司经营状况的公开性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仅要向股东公开,而且还要向社会公开,以最大限度保护股东、债权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第五,股份发行和转让的公开性、自由性股份有限公司通常以发行股票的方式公开募集资金,且股票具有较高程度的流通性,能自由转让和交易,此外还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第六,公司信用基础的资合性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公司的资本和资产股东只能以货币、实物出资,而不能以信用或劳务出资上市公司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上市公司,是指发行的股票经批准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具有以下特征: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集中体现在其很强的公开性上;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有关机关批准;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公开交易不等于上市,公开交易有不同的市场范围和交易方式,如证券市场有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外国公司是指依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公司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有关机关提出申请,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籍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领取中国公司登记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机构,外国公司必须指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管理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同时要拨付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其经营资金所属的最低限额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标明其所属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同时要将其公司章程置备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依中国法律设立的,其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但是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它不同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文化宫外国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而外商独资企业肯定是中国的法人,因此,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它没有自己独立支配的财产,其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其所属的公司承担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解散后未清偿全部债务之前,不得将财产转移至中国境外。
七、 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依法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自有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这一定义有四层含义:(1)公司是法人,即公司是以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成立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民事组织2)公司是社团法人,即公司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经营的法人组织3)公司是营利性的社团法人,即公司股东出资办公司的目的在于以最少的投资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4)公司应依法成立,即公司成立应依据专门的法律,并且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质要件此外公司的成立须遵循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履行规定的申请和审批登记手续二)公司的特征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公司应具有以下三个重要的法律特征:(1)合法性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设立;在公司成立以后,公司也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从事经营活动设立公司,需要符合法定条件没有这些条件,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就不能开展从法律上分析,其中有些条件是任何公司都必不可少的,我们称之为公司构成的基本要素这些基本要素是资本、章程和机关2)营利性公司作为一种企业法人,应当通过自己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取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并将这种利益依法分配给公司的投资者。
这一点是公司区别于国家机关和科研、教育、卫生、慈善机构等公益法人的关键特征3)独立性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就是说,法律赋予公司(企业)完全独立的人格,公司就像自然人一样,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公司不仅独立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而且还独立于自己的投资者一股东,具体表现为: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公司设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公司独立承担财产责任八、 公司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一)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设立、变更、消灭和公司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仅指冠以“公司法”之名的一部法律我国现行公司法就是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书简称《公司法》),该法共十三章计二百一十九条,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广义的公司法包括以《公司法》为核心的本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律制度的司法解释,我国参加和承认的国际条约,地方性法规等,统称公司法公司法主要确立了如下法律制度:公司设立的法律制度、公司资本法律制度、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公司终止清算法律制度等。
二)公司法的特征1、公司法既是组织法,又是活动法公司法调整的对象是公司内外部的组织关系公司法作为组织法,具体包括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清算,公司的章程,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公司是财产的组织形式,公司法还就公司财产的构成、股东对公司利益的分配等做出规定同时公司又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组织体,它要从事各种管理活动、交易活动公司法须对公司的组织机构的管理活动进行规范,同时对股票债券的发行、转让等行为进行规范2、公司法既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公司法调整公司组织活动,就必须对参与公司活动的各种主体做出规定,规定这些主体的资格条件、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这些都是实体法的内容公司法又有关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清算与解散,以及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表决等程序的规定仅有实体的规定而无程序的保障,公司法很难达到有效规范公司交易行为、保护社会交易安全的目的因此,公司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机结合和统一3、公司法既是强制性规范,也有任意性规范公司法中的规定,既有强制性规范,也有任意性规范,但强制性规范占大多数公司法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私法的范畴然而,司法活动的主体必须遵守共同的行为规范,且这种行为规范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效力。
公司法还体现了国家干预的原则,因为公司设立不纯粹是个人的私事,而是影响社会利益的事在现代社会,公司已在商品经济活动中占主导地位,它影响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国家通过立法干预公司,是为了保障社会交易的安全,促进经济秩序的稳定三)公司法的作用现代公司法的完善和进步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要求和结果,而公司法对鼓励投资、集中资本兴办企业、维护商业组织、繁荣资本主义经济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法对于促进经济改革,保证现代化建设的健康顺利进行,亦有着重要的意义具体来说,公司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对以下四个方面利益的保护:1、保护公司本身的利益公司法确认了公司的法律地位,赋予其法人资格,使其存在取得了法律的效力同时公司法也明确地规定了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管理机关的组成和职责、股东对公司应承担的义务等一方面使公司本身的活动有法可依,另一方面也防止了他人限制和侵犯公司的权利,防止了公司管理人员滥用权力以及股东只考虑个人眼前利益,而不顾公司整体、长远利益等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2、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法中的许多规定是寻求对股东权益的严密保护其中包括确认股东对公司债务只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股东有权分配公司盈利、有权转让自己的股份,以及在公司解散时有权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
另外,股东也有权组成股东会参与公司事务管理等在我国,由于多年前存在政策多变的客观情况,许多人对投资的安全性和盈利性还存在或多或少的疑虑,公司法的制定无疑有助于消除这种不应有的顾虑3、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成立后,必然要与他人进行广泛的经济往来,形成大量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公司法的重要作用之一是对债权人利益提供有效的保护在我国,由于一些公司商业信用低下、恶意逃避债务和动辄陷入支付不力或破产等严重危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公司法这方面的作用更为突出公司法通过规定公司的财产制度和活动,包括确定其最低资本额、加强资信审查、严格公司会计和盈余分配制度等,使依法成立的公司都具有基本的开展经营活动和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以及必要时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4、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是最主要的经济组织,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雄厚,经营规模大,业务范围广,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举足轻重公司法将各种公司的活动纳入法律的轨道,包括严格公司设立登记条件和程序,实行公司会计事务的公开化原则,加强有关部门、特别是银行、税务、审计部门对公司的检查和监督等,对于保护整个社会交易的安全和经济秩序的稳定,也具有重要作用。
九、 公司设立的法律制度(一)公司设立的基本概念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律人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所进行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公司设立的本质是使一个尚不存在或正在形成的公司逐渐具备条件从而取得民事(或商事)主体资格由此可见,公司设立不同于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它既是发起人实施发起行为,使公司得以成立的过程,也是公司法律人格形成的过程;它既是发起人设立公司客观行为的过程,也是发起人、认股人成为公司股东,彼此之间达成合意并形成公司组织体意识的过程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公司成立是指公司经过设立程序,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条件,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状态或事实而公司设立则是发起人创设一个具有法律人格的社会组织的过程或行为二)公司设立的原则公司设立的原则并非通常意义上所称的“原则”,而是指公司设立的基本依据及基本方式公司设立的原则不但设定了公司设立的基本方式(模式),还反映了国家对公司设立的态度随着历史的演变,在公司制度发展史上出现了四种不同的原则1、自由设立主义自由设立主义也称放任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依发起人的自由意志,国家不予干涉,也没有法律上的限制。
自由设立主义是中世纪初期欧洲国家对商事主体的立法态度,这一原则的采用是与法人理论和法人制度尚未完善密不可分的从罗马社会到中世纪,商业社团是依事实而存在的,而不是依法创设,这一时期的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公司,它的存在只是一种事实状态,并无法律依据,国家对其持放任的态度这一原则有利于公司的产生,但很难区分公司同合伙,极易导致虚假公司泛滥,危及债权人的利益,进而影响交易安全公司设立的放任自流也使国家难以有效控制而弊端丛生,于是这一原则随着法人制度的完善而被淘汰2、特许主义所谓特许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需要王室或议会通过颁发专门的法令予以特别许可自13世纪起,欧洲国家对商事主体就采取了特别许可设立的制度,以保护一些特别商事主体的特殊利益特许主义下设立的公司,通常被视为早期资本同绝对主义和极权主义王权相结合的产物,是国家的权力延伸公司是在从自由设立到特许设立的过程中转变为法人的,而导致这种转变的原动力是对行政性垄断(即凭借国家权力形成的垄断)的追求早期著名的英国东印度公司、荷兰东印度公司等大公司都是经特许而设立的,是那个时代的产物近代以来,除某些特殊的公司需要国家特别许可设立外,世界各国一般不再采用这种立法制度。
3、核准主义核准主义也称行政许可主义或审批主义,是指设立公司不仅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而且要事先经过行政主管机构审查许可核准主义由1673年法国《商事条例》最先采用核准主义与特许主义相比,对公司的设立较为有利,后为德国等其他欧洲国家所采用但核准主义与特许主义在本质上都是某种特权的体现,与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不相吻合我国计划经济体制时代和改革开放初期的公司设立基本上采用的是核准主义核准主义比特许主义前进了一步,它使公司的设立便利了,但在核准制下设立公司的制度仍过于严格,有碍公司的成立和发展4、准则主义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它经历了由单纯准则主义到严格准则主义两个阶段单纯准则主义,是指由法律规定成立公司的条件,如果发起人认为公司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无须经过主管机关审批单纯准则主义简化了公司设立的程序,方便了公司的设立,但同自由设立主义一样,容易造成滥设公司的后果因此,在19世纪末,西方国家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纷纷在摒弃核准主义改行准则主义后不久,着手对准则主义进行某些修正,以弥补单纯准则主义之不足特别是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以后,由于公司设立的条件过于宽松,在发起人人数等方面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并不断强化发起人的责任和法院及行政机关对公司的监督。
这种公司设立原则与单纯准则主义稍有不同,称为严格准则主义所谓严格准则主义,就是指在公司设立时,除了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在法律中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性条款,设立公司虽无须经过行政主管机关批准,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限制性条款,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公司设立原则严格准则主义避免了特许主义和核准主义程序繁琐、不利于公司设立的缺点,也不像自由主义和单纯准则主义那样对公司设立放任自流,因而是一种比较理想的设立原则,为现代大多数国家立法所普遍遵循和使用三)公司设立的条件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中的法人,其设立条件是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定公司形式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①股东人数符合法定的要求法定人数包含法定资格和法定人数两重含义法定资格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以作为股东的资格法定人数是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没有最低限制只有最高限制,即可以设立一人公司少数国家(如美国、德国)没有要求公司股东人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其他的大多数国和地区都对此作了严格的限制,如日本、法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商法或者公司法都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股东和数十个以下的股东,即股东人数既有最低限制,也有最高限制。
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各国公司法的规定是不一样的我国关于股东出资的最低限额规定在《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明确表述:“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还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多种形式出资,只要能满足下列3个条件即可:可用货币评估、可以转让、法律不禁止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经营活动的准则,是公司存在的基础,各国公司法都要求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订立章程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过程中关键的一环,它要求体现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所以,公司章程直接关系到公司日后的生产经营活动及股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现行《公司法》规定,很多事项都可以由公司的章程规定比如,按照《公司法》,股东之间的利润分配可以按照章程规定,不一定要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但是章程约定的事项必须合法,否则无效法律赋予股东自由决定公司事务的权利,股东可以按照其自身能力等决定收益分配和业务执行等事项,并借助公司章程予以“法律化”,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④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是公司组成的一部分,一个好的公司要有一个好的名称,更重要的是公司名称是司法管辖和公司对外交往的重要工具,是国家对公司进行工商行政管理的标志,公司一定要有属于自己的名称公司的组织机构则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这是保护股东权益和进行公司治理的基础;否则,公司不但无法正常经营,而且违反了法律规定⑤有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同公司的名称一样,都是公司登记的重要事项公司住所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也包括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住所的公司不仅不能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且无法确定司法管辖和进行工商、税务登记等。
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从各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规定来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是各种公司中最为严格的如公司资本要求达到法定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比例必须符合法律的严格规定在我国现有的两种公司中,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也较有限责任公司严格得多,《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在这里,有一点需要注意,就是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的规定,既有上限(200人以下)又有下限(2人以上),这一点较有限责任公司严格发起人是指《公司法》规定认购公司股份、承担公司发起行为的人发起人为公司设立中的机构,发起人的行为即为设立中的公司的行为,因此,发起人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对内办理设立的各项事务公司依法成立后,发起人即转为公司股东,其发起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转由公司承担若公司不能成立,发起行为的后果只能由发起人自己承担关于什么人可以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大多数国家有限制,法人和自然人、本国人和外国人、在当地居住和不在当地居住的人均可作为发起人,但个别国家对发起人的国籍有限制性规定。
如瑞典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是在瑞典居住的瑞典国民或瑞典法人此外,有的国家公司法规定发起人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人是本国人或在当地有住所我国《公司法》对发起人资格亦无特殊限制,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作为发起人,但第七十五条规定发起人中必须有过半数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主要依赖发起人的发起行为,因此各国公司法均对发起人的发起行为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即为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义务与此相对应,各国公司法也规定了发起人享有获取报酬、取得优先股等权利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与否与发起人有密切关系,因此各国公司法在规定发起人权利、义务的同时,还规定了发起人应承担的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承担下列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②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存在及对外信用的基础在于公司的资本为了保护股东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各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要求均较严格,除要求公司设立时必须拥有一定的资本外,还对资本的最低限额作了统一规定,以确保公司成立之后的经营规模及对外承担财产责任的能力达到一个起码的底线。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是由发起人认缴或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构成的,因此,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的资本最低限额,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的基本条件我国《公司法》在第八十一条对此也作了相应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③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筹集公司资本,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大特点为了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的条件、程序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公司股份发行、筹办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公司不能成立④发起人制定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是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及活动的依据。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活动是由发起人进行的,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但在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时,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还必须经创立大会通过我国《公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公司章程应当记载的12项内容⑤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结构公司名称是公司用以经营并区别于其他公司的标志,是公司进行经营活动,并以其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条件公司组织机构是形成公司法人意志、对内进行管理、对外代表公司的各种机构的总称组织机构的不同形式体现着公司的不同性质,而公司名称所体现的公司种类决定了公司组织机构的类型因此《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不仅要有公司名称,还必须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⑥有公司住所公司的住所是指公司作为独立主体资格的法人所享有的,类似于自然人的“栖息”地,是公司长期固定进行业务活动的基本地点法律对公司住所的确定,使公司能够基于这一固定地点与相应的法律制度形成稳定的联系在中国境内的公司受中国法律所管辖,在中国某一地区的公司受当地地方法律制度所管辖公司住所作为公司法人人格的基本要素,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也是公司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必要事项十、 国内对公司治理的定义由于公司治理涵盖了企业制度、公司管理和政府管制等研究领域,跨越管理学、经济学、金融学、法学和社会学等多个学科,对此问题研究的领域也比较多,对公司治理得出的概念也比较多。
加之,公司治理不是一个一成不变的历史产物,它是随着企业的产生和发展而不断演进的目前,国内主要从具有比较广泛研究和具有代表性的管理学、经济学和法学的三大学科角度来进行定义4、管理学对公司治理的定义李维安(2000)认为:“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其主要特点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治理;广义的公司治理则是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股东、债权人、供应者、雇员、政府、社区)之间的利益关系”5、经济学对公司治理的定义吴敬琏(1994)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就要明确划分股东、董事会、经理人各自的权力、责任和利益,从而形成三者之间的关系斯坦福大学钱颖一教授在他的论文《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和融资改革》中提出,“公司治理结构是一套制度安排,用来支配若干在企业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团体,包括投资者、经理、工人之间的关系,并从这种关系中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公司治理结构应包括: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如何监督和评价董事会、经理人和职工;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
林毅夫(1997)是在论述市场环境的重要性时论及这一问题的他认为,“所谓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对一个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绩效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并随后引用了米勒(1995)的定义作为佐证,他还指出,人们通常所关注或定义的公司治理结构,实际指的是公司的直接控制或内部治理结构张维迎(1999)的观点是,狭义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与结构、股东的权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地讲,指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这些安排决定公司的目标,谁在什么状态下实施控制,如何控制,风险和收益如何在不同企业成员之间分配这样一些问题,并认为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6、法学对公司治理的定义崔勤之认为:“公司治理就是公司组织机构的现代化、法治化问题从法学角度讲,公司治理结构是指,为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公司正常、有效性地运营,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公司组织机构之间权力分配与制衡的制度体系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法律制度体系,它主要包括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内部机构分权制衡机制以及法律规定的公司外部环境影响制衡两部分公司的存在是离不开外界环境的”。
从上面列出的这些定义可以看出,学者们对公司治理概念的理解至少包含以下两层含义:第一,公司治理是一种合同关系公司被看作一组合同的联合体,这些合同治理着公司发生的交易,使得交易成本低于由市场组织这些交易时发生的交易成本由于经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特征,所以这些合同不可能是完全合同,即能够事前预期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并对各种情况下缔约方的利益、损失都做出明确规定的合同为了节约合同成本,不完全合同常常采取关系合同的形式就是说,合同各方不求对行为的详细内容达成协议,而是对目标、总的原则、遇到情况时的决策规则、分享决策权以及解决可能出现的争议的机制等达成协议,从而节约了不断谈判、不断缔约的成本公司治理的安排,以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为依据,在本质上就是这种关系合同,它以简约的方式,规范公司各利害相关者的关系,约束他们之间的交易,来实现公司交易成本的比较优势第二,公司治理的功能是配置权、责、利关系合同要能有效,关键是要对在出现合同未预期的情况时谁有权决策做出安排一般来说,谁拥有资产,或者说,谁有资产所有权,谁就有剩余控制权,即对法律或合同未作规定的资产使用方式作出决策的权利公司治理的首要功能,就是配置这种控制权。
这有两层意思:一层是公司治理是在既定资产所有权前提下安排的所有权形式不同,比如债权与股权、股权的集中与分散等,公司治理的形式也会不同另一层是所有权中的各种权力就是通过公司治理结构进行配置的这两方面的含义体现了控制权配置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密切关系:控制权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公司治理是控制权的实现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公司治理是针对公司制企业的一种制度性的安排,它是在监督与制衡思想指导下,处理因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是围绕公司所形成的各利益方通过一系列的内部和外部机制实施的共同治理它包含了“制度”与“机制”两个层面的内容,同时又是一个动态与静态相结合的过程静态主要是指制度层面上的治理措施,动态主要是指公司内、外的各种治理机制通过各种不同的形式对处于相对静态中的公司治理结构发挥着作用公司治理的目标在于科学决策、控制代理成本、提高公司绩效以及满足各利益相关者的要求十一、 国外对公司治理的定义公司治理的英文为“CorporateGovernance”,其直译为法人规制或法人治理结构西方学者对公司治理内涵的界定,主要是围绕着控制和监督经理人行为以保护股东利益、保护包括股东在内的公司利益相关者利益两个主题展开的。
围绕着控制和监督经理人行为、保护股东利益这一主题,西方学者对公司治理的内涵有三种理解:1、股东、董事和经理人关系论马克J.洛(1999)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公司股东、董事会和高层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2、控制经营管理者论斯利佛和魏斯尼(1997)认为,公司治理是公司资金提供者确保获得投资回报的手段如资金所有者如何使管理者将利润的一部分作为回报返还给自己,他们怎样确定管理者没有侵吞他们所提供的资本或将其投资在不好的项目上,他们怎样控制管理者,等等3、对经营者激励论梅耶(1994)把公司治理定义为“公司赖以代表和服务于它的投资者利益的一种组织安排它包括从公司董事会到执行人员激励计划的一切东西”围绕着保护公司利益相关者利益这一主题,西方学者对公司治理的内涵有四种理解:一是控制所有者、董事和经理论普罗兹(1998)认为,公司治理是“一个机构中控制公司所有者、董事和管理者行为的规则、标准和组织”二是利益相关者控制经营管理者论希克(1993)等人认为,公司治理结构就是借以委托董事,使之具有指导公司业务的责任和义务的一种制度,是以责任为基础的一种有效的公司治理制度应提供能够规范董事义务的机制,以防止董事滥用手中的这些权力,从而确保他们为广义上的公司最佳利益而行动。
公司治理结构应看成是公司与公司的组成人员之间的一种“社会契约”,从道义上使公司及其董事有义务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约翰和塞比特(1998)认为,公司治理是公司利益相关者为保护自身的利益而对内部人和管理部门进行的控制三是管理人员对利益相关者责任论布莱尔(1999)认为,公司治理是一个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的有机整合任何一个公司治理制度内的关键问题都是力图使管理人员能够对其他的企业资源贡献者如资本投资者、供应商、员工等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因为后者的投资正“处于风险”中1981年4月5日,美国公司董事协会的会议纪要对公司治理所做的概括被认为是最权威的定义该协会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确保公司长期战略目标和计划得以确立,确保整个管理结构能够按部就班地实现这些目标和计划的一种组织制度安排;公司治理结构还要确保整个管理机构能履行下列职能:能维护公司的向心力和完整;保持和提高公司的声誉;对与公司发生各种社会经济联系的单位和个人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四是利益相关者相互制衡论国外关于利益相关者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的界定,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利益相关者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理论,是以钱颖一(1999)为代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