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模拟卷2题目答案.pdf
1 2019 一级建造师模考卷(二)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一、单项选择题(共 70 题,每题 1 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1.关于转代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转代理成立的,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行为和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B.转代理人和代理人均为被代理人选定 C.转代理不成立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D.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可以不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2.关于建筑活动中发生的债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对于施工任务,建设单位是债权人,施工企业是债务人 B.对于建筑材料买卖合同中建筑材料的交付,材料供应商是债权人 C.运输公司在运送水泥时发现部分水泥受潮采取措施属于无因管理之债 D.材料供应商为施工企业自愿保管财物不会产生债 3.下列知识产权保护期说法错误的是( ) A.发明专利保护期为提出申请后 20 年 B.注册商标保护期为核准后 10 年 C.著作权保护期为作品发表后 50 年 D.计算机软件归属于法人的,保护期至首次发表后 50 年的12 月 31 日 4.关于抵押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当事人可以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 B.抵押人没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不变 C.转让抵押物的价款只需高于担保债权即可 D.抵押权可以与其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5.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水泥购销合同,约定甲向乙支付 200 吨水泥,货款为 8 万元,乙向甲支付 2万元定金; 双方约定违约金为 1.5 万元。
甲因将水泥卖给丙而无法向乙完成交付,给乙造成损失 1.2 万元乙到法院 起诉甲,则能获得法院支持的最高赔偿额为( ) A.4 B.3.5 C.3.6 D.3.2 6.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保险合同不可以转让 B.保险人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费 C.保险合同中的危险具有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 D.被保险人应当与投保人一致 7.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说法,正确的是( ) 2 A.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变 更 法 定 代 表 人 , 应 当 办 理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变 更 手 续B.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可 以 自 动 延 期C.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延 期 后 的 有 效 期 短 于 原 有 效 期D.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变 更 地 址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无 须 办 理 变 更 手 续8.某 建 设 单 位 与 某 施 工 企 业 签 订 了 施 工 合 同 , 约 定 开 工 日 期 为 2018年 5 月 10日 并 于 5 月 15 日 与 保 险 公司 签 订 了 建 筑 工 程 一 切 险 保 险 合 同 。
同 年 7月 20日 施 工 企 业 将 建 筑 材 料 运 至 工 地 实 际 开 工 日 期 为 同 年8 月 10 日 该 建 筑 工 程 一 切 险 责 任 的 起 始 日 期 为 ( ) A.2018 年 5 月 10日 B.2018 年 5 月 15日C.2018 年 7 月 20日 D.2018 年 8 月 10日9.下 列 法 律 责 任 中 , 属 于 行 政 处 罚 的 是 ( ) A.赔 偿 损 失 B.罚 金C.拘 留 D.返 还 财 产10.施 工 企 业 以 自 有 的 房 产 作 抵 押 , 向 银 行 借 款 100 万 元 , 后 来 施 工 企 业 无 力 还 贷 , 经 诉 讼 后 其 抵 押 房 产被 拍 卖 , 拍 卖 所 得 价 款 为 150万 元 , 贷 款 的 利 息 及 违 约 金 为 20 万 元 , 实 现 抵 押 权 的 费 用 为 10万 元 , 则 拍卖 后 应 返 还 施 工 企 业 的 款 项 为 ( ) 万 元 A.10 B.20 C.30 D.5011.关 于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制 度 与 开 工 报 告 制 度 的 表 述 中 , 正 确 的 是 ( ) 。
A.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或 批 准 开 工 报 告 后 , 不 能 在 规 定 时 间 开 工 的 , 均 可 申 请 延 期 开 工B.实 行 开 工 报 告 批 准 制 度 的 建 设 工 程 , 必 须 符 合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审 批 权 限 和 程 序C.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是 确 定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的 前 提 条 件 D.已 办 理 开 工 报 告 的 工 程 , 应 当 依 法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12.下 列 属 于 应 当 撤 销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的 情 形 是 ( ) A.企 业 取 得 资 质 后 不 再 符 合 相 应 资 质 条 件B.资 质 许 可 机 关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作 出 资 质 许 可C.企 业 取 得 资 质 后 发 生 2 起 一 般 安 全 事 故D.资 质 证 书 有 效 期 届 满 , 未 依 法 申 请 延 续13.关 于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范 围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是 ( ) A.注 册 建 造 师 不 得 同 时 担 任 两 个 及 以 上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负 责 人 , 项 目 均 为 小 型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的 除 外B.注 册 建 造 师 担 任 施 工 项 目 负 责 人 期 间 , 经 受 聘 企 业 同 意 , 可 以 变 更 注 册 另 一 企 业C.发 包 人 与 注 册 建 造 师 受 聘 企 业 已 解 除 承 包 合 同 的 , 办 理 书 面 交 接 手 续 后 可 以 更 换 施 工 项 目 负 责 人 D.因 非 承 包 人 原 因 致 使 工 程 项 目 停 工 超 过 120日 , 注 册 建 造 师 可 同 时 担 任 另 一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负 责 人14.关 于 招 标 程 序 和 要 求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是 ( ) 。
A.技 术 复 杂 的 项 目 , 招 标 人 必 须 委 托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办 理 招 标 事 宜B.招 标 项 目 采 用 资 格 后 审 方 式 的 , 应 当 在 开 标 后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标 准 和 方 法 进 行 审 查 3 C.招 标 人 对 已 发 出 的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的 , 应 当 重 新 招 标D.招 标 人 不 得 设 定 标 底 和 最 低 投 标 限 价15.关 于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是 ( ) A.投 标 保 证 金 有 效 期 应 当 与 投 标 有 效 期 一 致B.招 标 人 最 迟 应 在 书 面 合 同 签 订 后 10日 内 向 中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C.投 标 截 止 后 投 标 人 撤 销 投 标 文 件 的 , 招 标 人 应 当 返 还 投 标 保 证 金D.投 标 截 止 后 投 标 人 撤 销 投 标 文 件 的 , 招 标 人 应 当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 但 无 需 支 付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16.关 于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的 申 请 和 延 续 ,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
A.建 筑 业 企 业 可 以 申 请 一 项 或 多 项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B.企 业 首 次 申 请 或 增 项 申 请 资 质 , 应 当 申 请 最 高 等 级 资 质 C.企 业 资 质 证 书 的 有 效 期 为 3 年D.企 业 要 申 请 资 质 延 期 , 应 当 于 资 质 证 书 有 效 期 届 满 30天 前 , 向 原 资 质 许 可 机 关 提 出 延 续 申 请17.关 于 评 标 结 果 异 议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是 ( ) A.对 评 标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直 接 向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投 诉B.只 有 投 标 人 有 权 对 项 目 的 评 标 结 果 提 出 异 议C.对 评 标 结 果 有 异 议 , 应 当 在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期 间 提 出D.招 标 人 对 评 标 结 果 的 异 议 作 出 答 复 前 ,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继 续 进 行18.根 据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规 定 , 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前 , 投 标 人( ) 。
A.可 以 补 充 、 修 改 或 者 撤 回 已 经 提 交 的 投 标 的 文 件 , 并 书 面 通 知 招 标 人 B.不 得 补 充 、 修 改 、 替 代 或 者 撤 回 已 经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C.须 经 过 招 标 人 的 同 意 才 可 以 补 充 、 修 改 已 经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D.撤 回 已 经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的 ,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没 收19.关 于 地 方 性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是 ( ) A.设 区 的 市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须 报 省 、 自 治 区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批 准 后 施 行B.设 区 的 市 人 大 及 常 委 会 根 据 本 市 需 要 可 以 对 非 国 有 财 产 的 征 收 、 环 境 保 护 、 历 史 文 化 保 护 等 事 项 制 定 地方 性 法 规C.地 方 性 法 规 同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冲 突 时 , 由 国 务 院 作 出 处 理 决 定D.部 门 规 章 的 设 定 不 得 减 损 公 民 的 义 务 , 增 加 公 民 的 权 利20.关 于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是 ( ) 。
A.招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自 动 终 止B.投 标 保 证 金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投 标 总 价 的 5%C.投 标 保 证 金 不 得 采 用 银 行 保 函 方 式D.招 标 人 不 得 挪 用 投 标 保 证 金 4 21.关 于 建 设 工 程 共 同 承 包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是 ( ) A.中 小 型 工 程 但 技 术 复 杂 的 , 可 以 采 取 联 合 共 同 承 包B.两 个 不 同 资 质 等 级 的 单 位 实 施 联 合 共 同 承 包 的 , 应 当 按 照 资 质 等 级 高 的 单 位 的 业 务 许 可 范 围 承 揽 工 程C.共 同 承 包 的 各 方 就 承 包 合 同 的 履 行 对 建 设 单 位 承 担 连 带 责 任D.联 合 体 各 方 应 当 与 建 设 单 位 分 别 签 订 合 同 , 就 承 包 工 程 中 各 自 负 责 的 部 分 承 担 责 任22.根 据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各 方 主 体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认 定 标 准 , 下 列 行 为 中 , 属 于 资 质 不 良 行 为 的 是 ( ) 。
A.将 承 包 的 工 程 转 包 或 者 违 法 分 包B.允 许 其 他 单 位 以 本 单 位 名 义 承 揽 工 程C.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获 取 中 标 的D.项 目 负 责 人 未 经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即 从 事 相 关 工 作 23.关 于 投 标 人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是 ( ) A.投 标 人 发 生 合 并 、 分 立 、 破 产 等 重 大 变 化 的 , 其 投 标 无 效B.投 标 人 参 加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投 标 , 不 受 地 区 或 者 部 门 的 限 制C.存 在 控 股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的 投 标D.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的 不 同 单 位 参 加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投 标 的 , 有 关 投 标 无 效24.某 施 工 企 业 的 下 列 工 作 人 员 中 , 有 权 要 求 公 司 签 订 无 固 定 期 限 合 同 的 是 ( ) A.张 某 在 该 企 业 连 续 工 作 满 8 年B.李 某 与 该 企 业 已 经 连 续 订 立 2次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 但 因 工 负 伤 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C.王 某 到 该 企 业 工 作 2年 , 并 被 董 事 会 任 命 为 总 经 理D.赵 某 在 该 企 业 累 计 工 作 了 12 年 , 但 中 间 曾 离 开 过 企 业 25.关 于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一 方 违 约 后 , 另 一 方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扩 大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是 ( ) 。
A.接 到 违 约 方 的 通 知 后 , 守 约 方 应 当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扩 大B.守 约 方 没 有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致 使 损 失 扩 大 的 , 可 以 就 扩 大 的 损 失 要 求 赔 偿C.当 事 人 因 防 止 损 失 扩 大 而 支 出 的 合 理 费 用 , 由 自 己 承 担D.未 接 到 违 约 方 的 通 知 , 守 约 方 无 需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扩 大26.某 施 工 单 位 技 术 负 责 人 李 某 , 2014 年 3 月 上 班 , 2015 年 5 月 , 施 工 单 位 以 李 某 怀 孕 不 能 胜 任 工 作为 由 将 其 解 雇 当 地 的 上 年 度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为 2500 元 , 李 某 上 个 月 工 资 为 7000 元 , 前 12 个 月 平 均工 资 8500 元 , 如 李 某 不 愿 意 回 单 位 上 班 , 可 主 张 ( ) 赔 偿 金 A.12750 元 B.25500 元 C.11250 元 D.22500 元27.关 于 工 伤 医 疗 停 工 留 薪 期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是 ( ) 。
A.在 停 工 留 薪 期 内 , 原 工 资 福 利 待 遇 适 当 减 少B.停 工 留 薪 期 一 般 不 超 过 12个 月C.工 资 由 所 在 单 位 在 停 工 留 薪 期 结 束 后 一 次 性 支 付D.停 工 留 薪 期 满 后 仍 需 治 疗 的 , 工 伤 职 工 不 再 享 受 工 伤 医 疗 待 遇 5 28.关 于 规 划 许 可 证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是 ( ) A.在 乡 村 规 划 区 内 进 行 建 设 可 以 不 办 理 规 划 许 可B.签 订 土 地 出 让 合 同 前 应 当 办 理 用 地 规 划 许 可C.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前 仅 需 取 得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D.申 请 划 拨 土 地 前 应 当 取 得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29.根 据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 事 故 发 生 后 ,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移 动 安 全 事 故 现 场 物 件 ,应 当 符 合 的 条 件 是 ( ) A.经 现 场 物 件 所 有 权 人 同 意 B.记 忆 现 场 物 件 的 位 置 信 息C.防 止 事 故 扩 大 的 需 要 D.不 造 成 任 何 其 他 损 失30.下 列 关 于 转 包 、 挂 靠 的 说 法 中 , 正 确 的 是 ( ) 。
A.总 承 包 单 位 将 主 体 结 构 工 程 分 包 给 其 他 单 位 的 , 属 于 转 包 行 为B.将 分 包 工 程 再 分 包 的 , 属 于 转 包 行 为C.将 承 包 的 全 部 建 设 工 程 肢 解 以 后 以 分 包 的 名 义 分 别 交 给 其 他 单 位 承 包 的 , 属 于 挂 靠 行 为D.将 工 程 分 包 后 , 未 在 施 工 现 场 设 立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和 派 驻 相 应 人 员 , 并 未 对 该 工 程 的 施 工 活 动 进 行 组 织 管理 的 , 属 于 转 包 行 为31.根 据 建 筑 法 , 施 工 企 业 在 施 工 中 使 用 不 合 格 的 建 筑 材 料 、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 情 节 尚 不 严 重 的 ,应 当 给 予 的 处 罚 是 ( ) A.吊 销 资 质 证 书 B.责 令 停 业 整 顿C.责 令 改 正 , 处 以 罚 款 D.降 低 资 质 等 级32.下 列 可 视 为 投 标 人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的 是 ( ) A.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相 互 混 装B.投 标 人 之 间 约 定 中 标 人C.投 标 人 之 间 约 定 部 分 投 标 人 放 弃 投 标D.投 标 人 以 弄 虚 作 假 方 式 骗 取 中 标33.施 工 企 业 根 据 材 料 供 应 商 寄 送 的 价 目 表 发 出 了 一 个 建 筑 材 料 采 购 清 单 , 后 因 故 又 发 出 加 急 通 知 取 消 了该 采 购 清 单 。
如 果 施 工 企 业 后 发 出 的 取 消 通 知 先 于 采 购 清 单 到 达 材 料 供 应 商 处 , 则 该 取 消 通 知 从 法 律 上 称为 ( ) A.承 诺 撤 回 B.要 约 撤 销C.要 约 撤 回 D.承 诺 撤 销34.下 列 财 产 办 理 抵 押 时 , 应 当 办 理 抵 押 登 记 , 抵 押 权 自 登 记 时 设 立 的 是 ( ) A.正 在 建 造 的 船 舶 、 航 空 器B.正 在 建 造 的 建 筑 物C.生 产 设 备 、 原 材 料 、 半 成 品 、 产 品D.交 通 运 输 工 具 6 35.关 于 投 标 文 件 撤 回 和 撤 销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是 ( ) A.投 标 人 可 以 选 择 电 话 或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撤 回 投 标 文 件B.招 标 人 收 取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 应 当 自 收 到 投 标 人 撤 回 通 知 之 日 起 10 日 内 退 还C.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投 标 人 撤 销 投 标 文 件 的 , 招 标 人 应 当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D.投 标 人 撤 回 已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 应 当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通 知 招 标 人36.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 下 列 关 于 劳 动 合 同 效 力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是 ( ) 。
A.劳 动 合 同 生 效 时 间 是 自 用 人 单 位 用 工 之 日 起B.用 人 单 位 发 生 合 并 、 分 立 , 须 与 劳 动 者 重 新 签 订 劳 动 合 同C.用 人 单 位 免 除 自 己 的 法 定 责 任 、 排 除 劳 动 者 权 利 的 , 劳 动 合 同 无 效D.劳 动 合 同 被 确 认 无 效 , 劳 动 者 已 付 出 劳 动 的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参 照 原 合 同 约 定 的 报 酬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劳 动 37.下 列 关 于 诉 讼 程 序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当 事 人 必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起 诉 讼B.当 事 人 不 服 一 审 判 决 的 可 以 提 起 行 政 复 议C.当 事 人 不 服 一 审 判 决 提 起 上 诉 , 应 当 通 过 原 审 法 院 递 交 上 诉 状D.对 于 发 回 原 审 法 院 重 审 的 案 件 , 原 审 法 院 应 按 照 二 审 法 院 进 行 审 理38.关 于 地 役 权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有 ( ) A.需 役 地 上 的 用 益 物 权 转 让 时 , 受 让 人 同 时 享 有 地 役 权B.地 役 权 的 设 立 是 为 了 提 高 供 役 地 的 使 用 效 率C.地 役 权 未 经 登 记 不 得 对 抗 需 役 地 人D.地 役 权 由 需 役 地 人 单 方 设 立 39.下 列 关 于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安 装 单 位 的 安 全 职 责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是 ( ) 。
A.编 制 拆 装 工 程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并 由 本 单 位 技 术 负 责 人 签 字B.安 装 单 位 应 当 与 建 设 单 位 签 订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安 装 工 程 安 全 协 议 书C.安 装 完 毕 后 , 组 织 施 工 、 监 理 单 位 验 收D.对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进 行 检 测40.根 据 招 标 投 标 违 法 行 为 记 录 公 告 暂 行 办 法 , 关 于 招 标 投 标 违 法 记 录 行 为 公 告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是 ( ) A.依 法 限 制 招 标 投 标 当 事 人 资 质 等 方 面 的 行 政 处 理 决 定 , 所 认 定 的 限 制 期 限 长 于 6个 月 的 , 公 告 期 限 为 6个 月B.被 公 告 的 招 标 投 标 当 事 人 认 为 公 告 记 录 与 行 政 处 理 决 定 的 相 关 内 容 不 符 的 , 可 以 向 公 告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变更 申 请 , 公 告 部 门 在 作 出 答 复 前 停 止 对 违 法 行 为 记 录 的 公 告 C.原 行 政 处 理 决 定 被 依 法 变 更 或 撤 销 的 , 公 告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对 公 告 记 录 予 以 变 更 或 撤 销 , 并 在 公 告 平 台 上予 以 声 明D.行 政 处 理 决 定 在 被 行 政 复 议 或 行 政 诉 讼 期 间 , 公 告 部 门 应 当 停 止 对 违 法 行 为 记 录 的 公 告41.根 据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 不 能 认 定 为 工 伤 的 情 形 是 ( ) 。
7 A.在 上 班 途 中 遭 遇 本 人 负 主 要 责 任 的 交 通 事 故 致 本 人 伤 害 的B.患 职 业 病 的C.因 工 外 出 期 间 , 由 于 工 作 原 因 发 生 事 故 下 落 不 明 的D.高 空 作 业 摔 落 损 伤 的42.施 工 合 同 当 事 人 向 人 民 法 院 主 张 的 诉 讼 请 求 中 , 可 以 得 到 支 持 的 是 ( ) A.解 除 合 同 并 赔 偿 损 失 B.继 续 履 行 并 解 除 合 同C.支 付 违 约 金 和 双 倍 返 还 定 金 D.确 认 合 同 无 效 并 支 付 违 约 金43.关 于 无 效 施 工 合 同 工 程 款 结 算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是 ( ) A.施 工 合 同 无 效 , 且 建 设 工 程 经 竣 工 验 收 不 合 格 , 修 复 后 的 建 筑 工 程 经 竣 工 验 收 不 合 格 , 承 包 人 请 求 支 付工 程 价 款 的 , 不 予 支 持 B.施 工 合 同 无 效 , 但 建 设 工 程 经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 承 包 人 请 求 参 照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工 价 款 的 , 不 予 支 持C.施 工 合 同 无 效 , 且 建 设 工 程 经 竣 工 验 收 不 合 格 , 承 包 人 请 求 参 照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工 程 价 款 的 , 应 予 支 持D.施 工 合 同 无 效 , 且 建 设 工 程 经 竣 工 验 收 不 合 格 , 修 复 后 的 建 设 工 程 经 验 收 合 格 , 发 包 人 请 求 承 包 人 承 担修 复 费 用 的 , 不 予 支 持44.某 矿 山 企 业 的 如 下 工 作 安 排 中 , 不 违 反 劳 动 法 中 关 于 劳 动 保 护 规 定 的 是 ( ) 。
A.安 排 怀 孕 4个 月 的 李 某 夜 班 看 护 仪 表B.未 对 未 成 年 工 进 行 定 期 健 康 检 査C.安 排 怀 孕 期 间 女 工 赵 某 从 事 第 3 级 体 力 劳 动 强 度 的 劳 动D.安 排 未 成 年 工 进 行 井 下 作 业45.下 列 情 形 中 , 不 会 导 致 劳 动 合 同 无 效 或 者 部 分 无 效 的 有 ( ) A.以 胁 迫 的 手 段 , 使 对 方 在 违 背 真 实 意 思 的 情 况 下 订 立B.乘 人 之 危 , 使 对 方 在 违 背 真 实 意 思 的 情 况 下 订 立C.用 人 单 位 免 除 自 己 的 法 定 责 任 、 排 除 劳 动 者 权 利 的D.重 大 误 解 , 在 违 背 真 实 意 思 的 情 况 下 订 立46.关 于 买 卖 合 同 中 标 的 物 毁 损 灭 失 的 风 险 承 担 , 如 果 当 事 人 没 有 约 定 交 付 地 点 或 者 约 定 不 明 确 , 下 列 说法 中 正 确 的 是 ( ) A.标 的 物 毁 损 灭 失 的 风 险 , 在 标 的 物 交 付 之 后 由 出 卖 人 承 担B.出 卖 人 出 卖 交 由 承 运 人 运 输 的 在 途 标 的 物 , 毁 损 灭 失 的 风 险 自 承 运 人 将 货 物 交 付 给 买 受 人 时 由 买 受 人 承担C.对 于 需 要 运 输 的 标 的 物 , 出 卖 人 将 标 的 物 交 给 第 一 承 运 人 后 , 毁 损 灭 失 的 风 险 由 买 受 人 承 担 D.出 卖 人 依 约 将 标 的 物 置 于 交 付 地 点 , 买 受 人 违 反 约 定 没 有 收 取 的 , 标 的 物 毁 损 灭 失 的 风 险 自 出 卖 人 将 标的 物 置 于 交 付 地 点 时 由 买 受 人 承 担47.根 据 合 同 法 , 下 列 合 同 转 让 产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是 ( ) 。
A.施 工 企 业 将 施 工 合 同 中 主 体 结 构 的 施 工 转 让 给 第 三 人 8 B.施 工 企 业 将 其 对 建 设 单 位 的 债 权 转 让 给 了 水 泥 厂 , 并 通 知 了 建 设 单 位C.建 设 单 位 到 期 不 能 支 付 工 程 款 , 书 面 通 知 施 工 企 业 将 债 务 转 让 给 第 三 人D.监 理 单 位 将 监 理 合 同 一 并 转 让 给 其 他 具 有 相 应 监 理 资 质 的 监 理 单 位48.关 于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是 ( ) A.承 租 人 破 产 的 , 租 赁 物 属 于 破 产 财 产B.承 租 人 享 有 与 受 领 标 的 物 有 关 的 买 受 人 的 权 利C.出 卖 人 不 履 行 买 卖 合 同 义 务 的 , 由 出 租 人 行 使 索 赔 的 权 利D.出 租 人 应 当 履 行 承 租 人 占 有 租 赁 物 期 间 的 维 修 义 务49.下 列 关 于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人 员 的 职 权 , 不 正 确 的 是 ( ) A.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检 查 人 员 可 进 入 现 场 调 查 , 有 关 单 位 不 得 拒 绝 B.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检 查 人 员 可 调 阅 被 检 查 单 位 的 资 料C.对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作 业 可 当 场 纠 正 , 但 没 有 行 政 处 罚 权 , 应 交 由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处 理D.对 现 场 检 查 出 的 隐 患 可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进 行 整 顿50.关 于 运 输 合 同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是 ( ) 。
A.托 运 人 违 反 包 装 规 定 的 , 承 运 人 不 得 拒 绝 运 输B.货 物 在 运 输 过 程 中 因 不 可 抗 力 灭 失 , 已 收 取 运 费 的 , 托 运 人 不 得 要 求 返 还C.货 物 运 输 到 达 后 , 承 运 人 知 道 收 货 人 的 , 应 及 时 通 知 收 货 人D.联 运 合 同 中 , 损 失 发 生 在 某 一 区 段 的 , 仅 由 该 区 段 的 承 运 人 向 托 运 人 承 担 责 任51.在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 关 于 施 工 节 材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是 ( ) A.应 当 使 用 散 装 水 泥 B.应 当 使 用 预 拌 混 凝 土 C.禁 止 损 毁 耕 地 烧 砖 D.禁 止 远 距 离 运 输52.按 照 诉 讼 的 地 域 管 辖 规 定 ,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纠 纷 应 由 ( ) 的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A.工 程 所 在 地 B.被 告 住 所 地C.原 告 住 所 地 D.合 同 签 字 地53.在 施 工 检 测 的 见 证 取 样 中 , 取 样 人 员 应 在 试 样 或 其 包 装 上 做 出 标 识 、 封 志 , 其 中 不 需 要 标 明 的 是 ( ) 。
A.工 程 名 称 B.取 样 部 位C.工 程 地 点 D.样 品 名 称54.根 据 城 镇 污 水 排 入 排 水 管 网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关 于 向 城 镇 排 水 设 施 排 放 污 水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是 ( ) A.城 镇 排 水 主 管 部 门 实 施 排 水 许 可 收 费 制 度B.施 工 作 业 需 要 排 水 的 , 由 建 设 单 位 申 请 领 取 排 水 许 可 证 C.排 水 许 可 证 的 有 效 期 , 由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工 期 确 定D.排 水 户 应 当 按 照 实 际 需 要 的 排 水 类 别 、 总 量 排 放 污 水55.关 于 分 包 工 程 发 生 质 量 、 安 全 、 进 度 等 问 题 给 建 设 单 位 造 成 损 失 的 责 任 承 担 说 法 , 正 确 的 是 ( ) A.分 包 单 位 只 对 建 设 单 位 负 责 9 B.总 承 包 单 位 承 担 的 责 任 超 过 其 应 承 担 份 额 的 , 有 权 向 分 包 单 位 追 偿C.建 设 单 位 只 能 向 给 其 造 成 损 失 的 分 包 单 位 主 张 权 利D.建 设 单 位 与 分 包 单 位 无 合 同 关 系 , 无 权 向 分 包 单 位 主 张 权 利56.关 于 和 解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是 ( ) 。
A.和 解 只 能 发 生 在 诉 讼 前 B.当 事 人 申 请 仲 裁 后 , 不 可 以 自 行 和 解C.和 解 达 成 协 议 , 必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D.和 解 达 成 的 协 议 具 有 合 同 效 力57.当 事 人 对 仲 裁 协 议 的 效 力 有 异 议 的 , 一 方 请 求 仲 裁 委 员 会 作 出 决 定 , 另 一 方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裁 定 的 ,由 ( ) A.受 案 的 仲 裁 委 员 会 决 定 B.仲 裁 委 员 会 所 在 地 的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裁 定C.工 程 所 在 地 的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裁 定 D.合 同 签 订 地 的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裁 定 58.某 工 地 施 工 扬 尘 严 重 , 该 市 住 建 局 接 到 群 众 举 报 并 进 行 查 实 后 , 依 法 判 其 做 出 停 工 整 改 并 处 以 3 万 元罚 款 的 行 政 处 罚 , 施 工 企 业 认 为 处 罚 过 高 , 可 以 向 ( )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A.市 政 府 B.省 环 保 厅C.省 政 府 D.住 建 部59.关 于 确 定 中 标 人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是 ( ) 。
A.招 标 人 不 得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B.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放 弃 中 标 的 ,招 标 人 必 须 重 新 招 标C.确 定 中 标 人 后 , 招 标 人 可 以 就 投 标 价 格 与 投 标 人 进 行 谈 判D.国 有 资 金 占 控 股 地 位 的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招 标 人 应 当 确 定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60.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 用 人 单 位 不 可 以 与 劳 动 者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情 形 是 ( ) A.劳 动 者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B.劳 动 者 严 重 违 反 用 人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C.女 职 工 怀 孕 期 间 D.劳 动 者 在 试 用 期 内 被 证 明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61.根 据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范 围 和 规 模 标 准 规 定 , 必 须 招 标 范 围 内 的 各 类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 达 到 下 列 标准 之 一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有 ( ) 。
A.施 工 单 项 合 同 估 算 价 为 人 民 币 300万B.材 料 采 购 的 单 项 合 同 估 算 价 为 人 民 币 120万C.监 理 服 务 采 购 的 单 项 合 同 估 算 价 为 人 民 币 150万D.项 目 总 投 资 额 为 人 民 币 3500 万62.关 于 工 程 建 设 缺 陷 责 任 期 确 定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有 ( ) A.质 量 保 证 金 应 在 保 修 期 结 束 后 返 还 B.质 量 保 证 金 不 得 超 过 工 程 结 算 价 款 总 额 的 5%C.缺 陷 责 任 期 一 般 为 1年 , 最 长 不 超 过 2年D.发 包 人 导 致 竣 工 延 迟 的 , 在 承 包 人 提 交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后 , 自 动 进 入 缺 陷 责 任 期63.某 工 程 项 目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 造 成 9 人 死 亡 , 51人 重 伤 ,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达 到 1 亿 元 根 据 生 产 安 全 事 10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 该 事 故 属 于 ( ) A.一 般 事 故 B.较 大 事 故C.重 大 事 故 D.特 别 重 大 事 故64.关 于 效 力 待 定 合 同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是 ( ) 。
A.善 意 相 对 人 对 合 同 有 追 认 权B.权 利 人 有 撤 销 的 权 利C.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签 订 的 纯 获 利 益 的 合 同 , 无 需 追 认D.撤 销 应 当 向 人 民 法 院 或 仲 裁 机 构 申 请65.关 于 申 请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条 件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是 ( ) A.有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的 具 体 措 施 B.建 设 工 程 所 需 投 资 全 部 到 位C.依 法 必 须 实 行 监 理 的 工 程 已 经 委 托 了 监 理 单 位D.已 经 与 施 工 企 业 签 订 了 合 作 协 议66.某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施 工 单 位 起 诉 建 设 单 位 , 人 民 法 院 立 案 审 理 , 在 庭 审 中 , 施 工 单 位 未经 法 庭 许 可 中 途 退 庭 , 则 人 民 法 院 对 该 起 诉 讼 案 件 ( ) A.移 送 二 审 法 院 裁 决 B.按 撤 诉 处 理C.按 缺 席 判 决 D.进 入 再 审 程 序67.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 关 于 建 设 工 程 在 超 过 合 理 使 用 年 限 后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是 ( ) 。
A.建 设 工 程 超 过 合 理 使 用 年 限 后 , 应 当 报 废 或 拆 除B.应 当 委 托 原 勘 察 、 设 计 单 位 鉴 定 C.不 经 鉴 定 、 加 固 等 而 违 法 继 续 使 用 , 产 生 后 果 由 产 权 所 有 人 负 责D.应 当 委 托 原 勘 察 、 设 计 单 位 制 定 加 固 措 施68.关 于 承 揽 合 同 解 除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是 ( ) A.承 揽 人 未 经 定 作 人 同 意 将 其 承 揽 的 主 要 工 作 交 由 第 三 人 完 成 的 , 定 作 人 可 以 解 除 合 同B.除 非 合 同 当 事 人 双 方 书 面 的 约 定 , 定 作 人 和 承 揽 人 均 不 得 随 时 解 除 承 揽 合 同C.承 揽 人 发 现 定 作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不 符 合 约 定 的 , 有 权 以 书 面 通 知 的 方 式 , 单 方 解 除 承 揽 合 同D.承 揽 人 可 以 随 时 解 除 承 揽 合 同 , 造 成 定 作 人 损 失 的 , 应 当 赔 偿 损 失69.下 列 有 关 仲 裁 的 事 项 中 , 不 属 于 仲 裁 法 规 定 仲 裁 协 议 应 当 具 有 的 内 容 是 ( ) 。
A.仲 裁 事 项 B.选 定 的 仲 裁 委 员 会C.请 求 仲 裁 的 意 思 表 示 D.仲 裁 裁 决 的 效 力 70.关 于 劳 动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是 ( ) A.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发 生 劳 动 争 议 的 , 劳 动 者 应 当 先 申 请 本 单 位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委 员 会 调 解B.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发 生 劳 动 争 议 , 劳 动 者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调 解 、 仲 裁 、 提 起 诉 讼 , 也 可 以 自 行 和 解C.企 业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委 员 会 由 职 工 代 表 、 用 人 单 位 代 表 、 工 会 代 表 、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代 表 组 成 11 D.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发 生 劳 动 争 议 的 , 可 以 向 劳 动 者 住 所 地 的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二 、 多 项 选 择 题 ( 共 30 题 , 每 题 2 分 每 题 的 备 选 项 中 , 有 2 个 或 2 个 以 上 符 合 题 意 , 至 少 有 1 个 错 项 、错 选 , 本 题 不 得 分 ; 少 选 、 所 选 的 每 个 选 择 得 0.5分 。
)71.下 列 关 于 代 理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有 ( ) A.无 权 代 理 的 行 为 , 未 经 追 认 , 被 代 理 人 不 承 担 民 事 责 任B.无 权 代 理 的 行 为 , 未 经 追 认 , 被 代 理 人 承 担 民 事 责 任C.数 人 为 同 一 事 项 的 代 理 人 , 若 无 特 别 约 定 , 应 当 共 同 行 使 代 理 权D.第 三 人 明 知 代 理 人 超 越 代 理 权 与 其 实 施 民 事 行 为 的 , 第 三 人 承 担 主 要 责 任E.表 见 代 理 属 于 无 权 代 理 , 故 本 人 不 承 担 责 任72.下 列 情 形 中 , 需 要 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裁 决 的 有 ( ) A.行 政 法 规 之 间 对 同 一 事 项 的 新 的 一 般 规 定 与 旧 的 特 别 规 定 不 一 致 , 不 能 确 定 如 何 适 用B.法 律 之 间 对 同 一 事 项 的 新 的 一 般 规 定 与 旧 的 特 别 规 定 不 一 致 , 不 能 确 定 如 何 适 用C.地 方 性 法 规 与 部 门 规 章 之 间 对 同 一 事 项 的 规 定 不 一 致 , 不 能 确 定 如 何 适 用D.部 门 规 章 之 间 对 同 一 事 项 的 规 定 不 一 致 , 不 能 确 定 如 何 适 用E.根 据 授 权 制 定 的 法 规 与 法 律 规 定 不 一 致 , 不 能 确 定 如 何 适 用73.关 于 施 工 企 业 项 目 经 理 部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是 ( ) 。
A.项 目 经 理 部 具 有 法 人 资 格B.项 目 经 理 经 施 工 企 业 授 权 管 理 施 工 项 目C.项 目 经 理 部 是 施 工 企 业 组 建 的 非 常 设 下 属 机 构D.项 目 经 理 是 施 工 企 业 的 内 部 岗 位 E.项 目 经 理 部 自 行 承 担 施 工 行 为 的 法 律 后 果74.根 据 必 须 招 标 的 工 程 项 目 规 定 , 下 列 项 目 属 于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有 ( ) A.使 用 国 有 企 业 资 金 , 并 且 该 资 金 占 控 股 或 者 主 导 地 位 的 项 目B.使 用 世 界 银 行 、 亚 洲 开 发 银 行 等 国 际 组 织 贷 款 、 援 助 资 金 的 项 目C.使 用 外 国 政 府 及 其 机 构 贷 款 、 援 助 资 金 的 项 目D.使 用 财 政 预 算 资 金 200万 元 以 上 , 并 且 该 资 金 占 投 资 额 10%以 上 的 项 目E.使 用 有 限 公 司 资 金 的 项 目75.甲 将 闲 置 不 用 的 工 程 设 备 出 售 给 乙 , 双 方 约 定 3 天 后 交 付 设 备 。
次 日 , 甲 又 将 该 设 备 卖 给 丙 , 并 向 丙交 付 了 该 设 备 经 查 , 丙 不 知 甲 与 乙 之 间 有 合 同 关 系 关 于 甲 、 乙 、 丙 之 间 的 合 同 效 力 及 所 有 权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甲 与 乙 之 间 的 合 同 有 效 , 乙 没 取 得 该 设 备 所 有 权B.甲 与 乙 之 间 的 合 同 有 效 , 丙 取 得 该 设 备 所 有 权C.甲 与 丙 之 间 的 合 同 无 效 , 丙 没 取 得 该 设 备 所 有 权D.甲 与 乙 之 间 的 合 同 先 生 效 后 失 效 , 甲 与 丙 之 间 的 合 同 有 效 , 丙 取 得 该 设 备 所 有 权 12 E.甲 与 乙 、 丙 之 间 的 合 同 均 有 效 , 丙 取 得 该 设 备 所 有 权76.违 法 使 用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所 受 处 罚 ,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转 让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处 以 罚 款 , 并 吊 销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B.冒 用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处 以 罚 款 , 并 吊 销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C.使 用 伪 造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 责 令 停 止 生 产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处 以 罚 款 , 造 成 重 大 事 故 或 其 他 严 重 后果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D.有 效 期 满 未 办 理 延 续 手 续 , 继 续 进 行 生 产 的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处 以 罚 款 , 并 吊 销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E.不 再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 继 续 进 行 生 产 的 , 吊 销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77.下 列 合 同 中 , 属 于 可 撤 销 合 同 的 有 ( ) 。
A.施 工 企 业 超 越 资 质 等 级 订 立 的 合 同 B.施 工 企 业 中 未 获 得 相 应 授 权 的 人 员 订 立 的 合 同C.建 设 单 位 为 洗 钱 而 订 立 的 施 工 合 同D.显 失 公 平 的 合 同E.一 方 乘 人 之 危 与 他 人 订 立 的 合 同78.当 事 人 提 交 给 法 院 的 以 下 材 料 中 , 不 属 于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的 有 ( ) A.建 筑 工 程 法 规 B.建 筑 材 料 检 验 报 告C.工 程 竣 工 验 收 现 场 录 像 D.双 方 往 来 的 电 子 邮 件E.代 理 意 见79.关 于 勘 察 、 设 计 单 位 的 质 量 责 任 和 义 务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有 ( ) A.依 法 对 设 计 文 件 进 行 技 术 交 底 B.依 法 保 证 使 用 的 建 筑 材 料 等 符 合 要 求 C.依 法 报 审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D.依 法 办 理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手 续E.依 法 承 揽 工 程 的 勘 察 、 设 计 业 务80.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问 题 的 解 释 规 定 , 当 事 人 对 建 设 工 程实 际 竣 工 日 期 有 争 议 的 处 理 原 则 是 ( ) 。
A.建 设 工 程 经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的 , 以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为 竣 工 日 期B.承 包 人 已 经 提 交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 发 包 人 拖 延 验 收 的 , 以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为 竣 工 日 期C.承 包 人 已 经 提 交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 发 包 人 拖 延 验 收 的 , 以 承 包 人 提 交 验 收 报 告 之 日 为 竣 工 日 期D.建 设 工 程 未 经 竣 工 验 收 , 发 包 人 擅 自 使 用 的 , 以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为 竣 工 日 期E.建 设 工 程 未 经 竣 工 验 收 , 发 包 人 擅 自 使 用 的 , 以 转 移 占 有 建 设 工 程 之 日 为 竣 工 日 期81.关 于 调 解 法 律 效 力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有 ( ) A.法 院 调 解 书 经 双 方 当 事 人 签 收 后 , 具 有 强 制 执 行 的 法 律 效 力B.仲 裁 调 解 书 经 人 民 法 院 确 认 后 , 即 发 生 法 律 效 力C.经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调 解 达 成 的 调 解 协 议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D.经 调 解 组 织 调 解 达 成 的 调 解 协 议 , 具 有 强 制 执 行 的 法 律 效 力 13 E.专 业 机 构 调 解 达 成 的 调 解 协 议 具 有 强 制 执 行 力82.某 开 发 商 与 建 筑 公 司 达 成 延 期 付 款 协 议 , 协 议 约 定 开 发 商 最 迟 于 2012年 5月 1日 一 次 性 支 付 全 部 款 项 ,后 开 发 商 未 付 款 , 在 建 筑 公 司 已 在 催 促 下 , 开 发 商 在 2012年 8 月 1 日 仅 支 付 了 部 分 款 项 , 关 于 建 筑 公 司剩 余 工 程 款 的 诉 讼 时 效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
A.诉 讼 时 效 自 2012年 5 月 2 日 起 算B.诉 讼 时 效 自 2012年 8 月 2 日 起 算C.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3 年 , 适 用 于 中 止 和 中 断D.如 建 筑 公 司 提 起 诉 讼 , 则 时 效 从 法 院 立 案 之 日 起 中 断E.如 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