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专线合同
合同使用指引一、合同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公司和铁通公司与集团客户就互联网专线接入事宜进行约定二、具体使用指引(一)在填写空格内容时,请注意:1、合同对方的名称与合同对方提供的相关资质文件(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或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中的名称要一致;2、合同中的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添加的内容,可由双方协商确定空格中如有选择内容,请填写具体的序号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填写“无”或“/”,以示删除 3、说明:合同中空格部分已填写的内容仅供参考,请根据实际情况据实填写二)合同签章时,请注意:1、签章时,如果对方不是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还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2、附件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设置合同附件,并在签订合同时将附件作为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一起页签或加盖骑缝章;范本中列出的附件清单和附件内容供承办人员起草合同时参考,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增加或删减附件清单,或修改附件内容3、签约时请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签约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其他资质文件,连同合同原件一起存档备查。
甲方合同编号:【 】乙方合同编号:【 】【 】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分公司与【】公司(集团客户单位名称)互联网专线业务合同【 】年【】月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 乙方: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分公司法定代表人:【 】地址:【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 】分公司法定代表人:【 】地址:【 】鉴于:甲方有互联网专线接入方面的业务需求乙方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分公司(以下简称铁通公司)作为基础电信运营商,拥有覆盖全省/市的固定通信网络资源,主要经营省内固定电话、数据业务等基础电信业务,具备经营本合同业务的经营资质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 】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作为基础电信运营商,拥有丰富的覆盖全省/市的移动通信网络资源,且有丰富的集团客户通信服务经验和较强的服务能力且,铁通公司和移动公司同属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下属公司,双方致力于通过资源共享与协作等方式,共同向集团单位客户提供优质的综合信息化服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各方就铁通公司和移动公司向甲方有偿提供互联网专线接入业务,及优质的集团客户通信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合同标的1.1 铁通公司向甲方有偿提供互联网专线接入服务,移动公司配合铁通公司向甲方提供优质的集团客户服务维护工作,甲方向乙方支付专线使用费用1.2本合同所称互联网专线是指:乙方依托其互联网数据中心丰富的信息资源,借助自主建设的、遍布城区及各乡镇的大容量光纤传输网络,采用光纤传输技术、IP高速交换技术、多媒体通信技术,为集团单位客户提供专线接入互联网的服务1.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互联网专线接入的具体信息如下:开放互联网端口和通道的速率是【10M】;接入方式是【光纤直接接入】;用户IP地址数量是【1】;接入地点为【】第二条 资费及结算资费:2.1乙方就本合同项下向甲方提供的互联网专线接入的资费标准时每月【1000】元,自网络正式开通之日起开始收费网络开通之日是当月15日以前的,按照全月收费,网络开通之日是当月15日以后的,按照半月收费实际费用按照实际施工开通条数及时间计算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国家资费调整,各方另行协商。
结算:2.2本合同中甲乙各方之间发生的费用包括专线使用费和违约金所有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和支付2.3专线使用费按【年】(年/季/月)结算,在专线开通的【次】月甲方向乙方缴纳当【年】(年/季/月)的专线使用费2.4结算周期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为:结算金额=∑(专线使用费±违约金)(说明:如甲方违约则使用“+”,若乙方违约则使用“-”)2.5结算方式采用【银行托收】(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的形式,将本合同项下的互联网专线服务费用支付到以下银行账户: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2.6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互联网专线服务费用支付到本合同所指向的银行账户即完成本合同的付款义务第三条 客户服务3.1 本合同项下的互联网专线业务由铁通公司作为业务经营主体向甲方提供3.2 根据铁通公司和移动公司合作安排,移动公司作为向集团客户提供综合信息化服务的服务主体,负责协调铁通公司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服务。
因此,本合同的履行和合同项下服务的提供需要作出的通知等事项,甲方只需和移动公司联系即可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1甲方自行负责其内部网络的建设和维护,包括涉及本项目甲方侧的所有网络设备安装维护、系统调试开通、系统维护等工作和费用4.2 由于甲方原因引起的本地终端物理位置变更、需要进行线路调整时,甲方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线路调整涉及的具体事宜,由甲乙各方的承办机构协商确定线路调整所有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4.3 由于甲方业务需要进行网络扩容,新建大容量的传输通道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一阶段(半年以上)的网络扩容调整计划乙方需根据实际情况与甲方进行协商,采取相应措施,以及时满足甲方需要4.4 甲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定期将使用情况和除保密数据以外的相关数据同乙方交流,以保证业务的开展和使用的顺畅4.5 甲方对乙方实施传输通道线路接入提供必要的配合和支持,应无偿稳定、安全、可靠的专线安装环境,包括光缆引入、光端机及其配件的安装位置,及通信机房的供电、空调等,保证设备工作环境的安全甲方指定相关人员配合乙方的业务施工,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甲方联系人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否则因此引起的服务延迟等,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4.6 保证连接到专线上的有关通信设备具有国家通信主管部门颁发的入网许可证并符合乙方和乙方局端设备对用户端设备的要求4.7 甲方保证所使用乙方专线接入服务,除本合同目的外,不用于其它用途,或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4.8 为甲方提供服务而放置于客户机房的乙方设备,产权归属乙方所有,由甲方妥善保管;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进行搬迁或另作他用甲方同意为乙方设备提供安装场地、电源和工作环境业务终止后,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拆回放置于甲方机房的设备4.9 甲方在使用网络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网络安全的管理规定,不得将线路用于传输各类违法信息及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4.10甲方负责业务开通的各项准备和配合工作,主要包括:开通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接入设备及机房内安装场地的准备,配合乙方的开通调测工作,调配和预留所在大楼楼内配线室至机房的通信线路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延误开通,责任由甲方承担4.11甲方保证接入后不影响乙方现有互联网网络的正常运行,对由此引起的乙方系统故障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方有责任在访问乙方通信平台时,不产生任何危害网络安全的超负荷流量甲方在合作期内服从乙方在紧急情况下,为保证互联网服务正常稳定,而对互联网访问量做出的调整安排。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5.1 乙方负责提供履行本合同项下服务所需的基础网络支持,并确保本合同项下服务的正常进行5.2乙方负责其内部网络及和甲方之间传输线路的设备购买、建设、调试和维护工作5.3乙方负责和甲方网络设备的联调、业务开通工作,并为甲方指定专门的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提供相应的服务5.4乙方只负责提供透明传输通道,承担接入层传输设备(包括光端机、列 架等)之前的所有投资;有关应用层设备的新增与改造由甲方承担,乙方可配合提供组网建议并协助甲方做好相关工作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互联网专线服务所涉及的传输设备及光缆的产权属于乙方,乙方保证维护段落的正常运行,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同时甲方需配合乙方进行相应的维护工作5.5乙方从事设备安装、维护等工作,需由乙方人员携带相关证件及单位证明,与甲方相关部门联系并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应及时提供相关配合5.6乙方保证本合同所涉及的传输通道为甲方专用,带宽独享5.6乙方受理甲方的故障申报,应及时安排故障处理乙方按维护及业务规程的有关规定,为甲方提供优质服务5.7乙方根据自身移动网络的发展状况,需变动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应用方案、修改通信接口和调度其它移动通信资源时,应事先书面向甲方提出相应的变动建议,且该变更不应损害甲方的利益。
5.8为甲方提供端到端的综合性服务,并为甲方提供各专线接入业务的咨询、组网建议等服务,保证本网络的安全保密5.9乙方免费负责线路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保障专线的正常运行,如发生线路故障,随时响应5.10对于任何影响乙方网络运行安全的不正常的超负荷、大批量互联网访问,乙方保留限制其传送和根据互联网网络容量及时调整互联网访问流量的权利第六条 服务质量6.1 专线开通时限:指甲方各入网单位填写业务受理单之日起,至为用户开通专线接入服务(不包括用户设备)实际占用的时间;最长为30日6.2 专线开通标志:两端线路均按要求到达用户指定位置,甲方两端入网单位签字认可后,即视为开通如遇特殊情况,各方可进行具体协商6.3乙方提供的服务具体标准满足工信部颁布的《电信服务规范》,保证甲方使用通信业务安全畅通网络可用率≥99.9%;主干环路切换时间<50ms;端到端电路(甲方中心节点到各分支节点)的传输比特差错率(误码率)≤1.0×10E-7;全网中断次数≤20次/年;单点中断次数≤5次/年故障响应时间小于10分钟,故障响应率达到100%,业务恢复时限小于4小时(由于光缆中断、客户原因、不可抗力、移动正常割接导致的专线中断除外)。
若国家颁布新的标准,乙方应按新标准执行特殊情况下且非乙方原因发生线路故障,乙方可在通知甲方的情况下适当延长修复时间,如:线路遭不法分子破坏,需暂时保留司法证据等第七条 不可抗力7.1 合同生效后,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专线故障,各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7.2 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日内,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对方可不予承认其遭受不可抗力影响,并有权要求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承担违约责任7.3 如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90天以上时,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是否继续履行问题第八条 保密8.1 本合同所称“保密信息”,包括拥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商业性信息、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和其他专有信息,本合同的条款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信息,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信息数据、资料、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等8.2 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对于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接受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有关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本条所称“第三方”,是指本合同各方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8.3 本合同所称的保密信息,仅可由接受方为履行本合同的目的披露给指定的雇员,并且仅在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范围内进行该等披露或使用但是,接受方在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前不得向其雇员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该等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告知该等雇员将要披露信息的保密性质、由该等雇员做出至少同样严格于本合同保密义务的保密承诺等,以防止该等雇员为本合同之外的任何目的使用保密信息或未经授权将其披露给任何第三方8.4 接受方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顾问等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合同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8.5 有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在该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进行披露的,无需承担本合同中的责任;但前提是该接受方应在信息披露前将需披露的保密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且应尽合理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保密信息获得该部门或机构的保密待遇8.6 在任何情形下,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应永久持续有效8.7 本合同所称“保密信息”不包括:(1)在一方披露时已为公众所知的信息,或在披露后并非由于接受方和/或其雇员、律师、会计师、承包商、顾问或其他人员的过失而为公众所知的信息;(2)有书面证据证明在披露时已由接受方掌握的信息,并且该信息并非直接或间接来自提供方;(3)有书面证据证明第三方已向接受方披露的信息,并且该第三方不承担保密义务并且有权披露。
8.7提供方有权随时书面通知接受方归还任何包含保密信息的材料和/或该等材料的任何复印件,并附上证明接受方在归还此类材料后不再直接或间接地保留或控制任何保密信息或包含保密信息的任何该等材料的书面声明接受方应在收到该书面通知后的十(10)日内按该书面要求执行完毕对于约定不必归还提供方的任何包含保密信息的材料和/或该等材料的任何复印件,接受方应按照提供方的要求销毁或不可恢复地删除并应向提供方书面确认该等销毁或删除第九条 网络安全9.1 甲方使用互联网接入业务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9.2 甲方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利用因特网查阅、复制、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黄色的信息甲方若发现此类信息需向国家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告知乙方9.3甲方在使用互联网业务时,应遵守因特网的国际惯例,不得向他人发送恶意的、挑衅性的文件和商业广告,包括垃圾邮件、垃圾短信息等;不得向任何网络发动任何形式的攻击9.4甲方不得利用乙方互联网网络进行业务范围外的经营活动,不能非法转接其它话务,不能传播有害信息9.5上述类行为一经发现,由甲方承担所有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且乙方有权立即停止相关服务直至提前解除合同。
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9.6甲方不得将接入设备转借或租赁给其它单位和个人使用,以防止非法信息的传播;否则,由其承担相关责任,乙方有权立即停止相关服务甲方有责任对自身系统的安全状况负责,并定期对其系统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9.7甲方应承担如下责任:9.7.1向所属员工或使用者宣传国家及电信主管部门有关使用因特网的法规和规定9.7.2建立健全使用者档案,加强对使用者的管理、教育工作9.7.3有健全的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办法9.8对出现来源自甲方的互联网攻击,乙方将通知甲方限期进行处理,对未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处理的,乙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安全事件的进一步扩大当出现紧急事件时,为保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乙方有权在事先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采取相应措施,且不承担违约责任9.9 甲方应积极配合国家主管部门和乙方进行网络安全事件的跟踪,并提供相关的、合法的资料第十条 违约责任10.1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专线接入服务费的,从逾期的次日起计算违约金,每滞后1天收取未缴金额的3‰违约金总额超过所欠金额的20%时,乙方有权暂停甲方的互联网专线业务,解除本合同,并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10.2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线路障碍又不能按规定时间恢复的,则乙方应减收甲方实际发生故障时间所应付的专线使用费(即实际故障天数*月使用费/当月天数,尾数不满一天按一天计算),实际故障时间超过15天的,免收当月故障专线使用费。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1.1 合同各方中任何一方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三个月向对方提出,经各方同意后应签署合同变更或合同解除的合同由于终止合同带来的任何纠纷由各方协商解决11.2 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一个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11.3合同主体如遇国家的政策、法规、规定发生重大变化和不可抗拒因素发生,使合同无法进行时,各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由各方共同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11.4本合同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变更本合同第十二条 合同期限12.1 本合同自甲乙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三】年12.2 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如没有任何一方提出异议,合同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13.1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各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各方同意提交【 】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第十四条 其它14.1 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一致时,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和签定补充合同或备忘录14.2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14.3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持【贰】份,乙方铁通公司持【贰】份,乙方移动公司持【贰】份,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以下无正文)签字页:甲方合同编号:【 】乙方合同编号:【 】【 】甲方:【 】 甲方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乙方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乙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分公司乙方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