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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资料

文档格式:DOC| 3 页|大小 51.02KB|积分 10|2022-07-29 发布|文档ID:12709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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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资料92.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权利 (1)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和安全检测检验、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危害辨识或危险评价等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核所在单位上报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报告  (3)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停止作业并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4)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签署意见  (5)参与重大危险源检查、评估、监控,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和登记建档工作  (6)参与编制安全规则、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出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建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  (3)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4)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  (5)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定期接受业务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五、注册安全工程师违法执业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1.注册安全工程师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法律责任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注册安全工程师违规执业的法律责任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注册管理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注销注册、取消执业资格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的  (2)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承担安全工程和安全生产管理业务的 ·  (3)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注册安全工程师业务的  (4)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特大事故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5)利用工作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6)与委托人串通或者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或者安全技术报告的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中,因其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可视情况向其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节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2007年1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1号令公布《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公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保障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执业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适用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以及注册后的执业、继续教育以及监督管理  《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从事执业活动,必须具备两个缺一不可的条件:一是经考试、考核合格并注册,取得执业证;二是必须按照注册确定的业务范围执业,并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为了加强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和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管理规定》第五条按照属地、分级监管的原则,作出了下列规定: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3.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省级注册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煤矿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三)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  为了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技术服务作用,《管理规定》第六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配备一定比例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作出了下列规定:  1.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3.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聘用单位)应当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继续教育提供便利。

      (四)境外人员申请注册和执业  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其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监督管理,适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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