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牌识别一体机公司治理报告【范文】

泓域/车牌识别一体机公司治理报告车牌识别一体机公司治理报告xxx有限公司目录一、 项目基本情况 4二、 产业环境分析 9三、 生物识别出入口管理行业定义及分类 9四、 必要性分析 10五、 中小股东及其权益 11六、 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 13七、 股东会权利 20八、 股东会会议的类型及运行机制 21九、 董事及其类别 27十、 董事的提名、选举、任免与任期 29十一、 独立董事制度概述 31十二、 独立董事的作用及制约因素 33十三、 董事会会议 39十四、 董事会的特征 42十五、 内幕交易的危害性 43十六、 内幕交易行为的防范和制裁 46十七、 信息披露 52十八、 信息披露制度 55十九、 防止内部人控制的制度措施 59二十、 内部人控制概述 62二十一、 组织架构分析 63劳动定员一览表 64二十二、 项目风险分析 65二十三、 项目风险对策 68二十四、 法人治理结构 69一、 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承办单位名称xxx有限公司(二)项目联系人程xx(三)项目建设单位概况公司不断推动企业品牌建设,实施品牌战略,增强品牌意识,提升品牌管理能力,实现从产品服务经营向品牌经营转变。
公司积极申报注册国家及本区域著名商标等,加强品牌策划与设计,丰富品牌内涵,不断提高自主品牌产品和服务市场份额推进区域品牌建设,提高区域内企业影响力公司秉承“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信托理念,将“诚信为本、合规经营”作为企业的核心理念,不断提升公司资产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公司坚持诚信为本、铸就品牌,优质服务、赢得市场的经营理念,秉承以人为本,始终坚持 “服务为先、品质为本、创新为魄、共赢为道”的经营理念,遵循“以客户需求为中心,坚持高端精品战略,提高最高的服务价值”的服务理念,奉行“唯才是用,唯德重用”的人才理念,致力于为客户量身定制出完美解决方案,满足高端市场高品质的需求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拥有雄厚的技术实力,丰富的生产经营管理经验和可靠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综合实力进一步增强公司将继续提升供应链构建与管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研发集团成立至今,始终坚持以人为本、质量第一、自主创新、持续改进,以技术领先求发展的方针四)项目实施的可行性1、符合我国相关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近年来,我国为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先后出台了多项发展规划或产业政策支持行业发展政策的出台鼓励行业开展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的研发,促进行业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有利于本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2、项目产品市场前景广阔广阔的终端消费市场及逐步升级的消费需求都将促进行业持续增长3、公司具备成熟的生产技术及管理经验公司经过多年的技术改造和工艺研发,公司已经建立了丰富完整的产品生产线,配备了行业先进的染整设备,形成了门类齐全、品种丰富的工艺,可为客户提供一体化染整综合服务公司通过自主培养和外部引进等方式,建立了一支团结进取的核心管理团队,形成了稳定高效的核心管理架构公司管理团队对行业的品牌建设、营销网络管理、人才管理等均有深入的理解,能够及时根据客户需求和市场变化对公司战略和业务进行调整,为公司稳健、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4、建设条件良好本项目主要基于公司现有研发条件与基础,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的要求,通过对研发测试环境的提升改造,形成集科研、开发、检测试验、新产品测试于一体的研发中心,项目各项建设条件已落实,工程技术方案切实可行,本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全面提高公司的技术研发能力,具备实施的可行性五)项目建设选址及建设规模项目选址位于xxx,占地面积约31.00亩项目拟定建设区域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规划电力、给排水、通讯等公用设施条件完备,非常适宜本期项目建设项目建筑面积37021.20㎡,其中:主体工程21813.76㎡,仓储工程8825.96㎡,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3908.47㎡,公共工程2473.01㎡。
六)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构成1、项目总投资构成分析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12255.68万元,其中:建设投资9699.51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9.14%;建设期利息139.16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14%;流动资金2417.01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9.72%2、建设投资构成本期项目建设投资9699.51万元,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其中:工程费用8442.58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985.15万元,预备费271.78万元七)资金筹措方案本期项目总投资12255.68万元,其中申请银行长期贷款5679.99万元,其余部分由企业自筹八)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规划目标1、营业收入(SP):23000.00万元2、综合总成本费用(TC):19082.04万元3、净利润(NP):2855.69万元4、全部投资回收期(Pt):6.10年5、财务内部收益率:16.91%6、财务净现值:2000.70万元九)项目建设进度规划本期项目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法规和实施指南要求进行建设,本期项目建设期限规划12个月十)项目综合评价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序号项目单位指标备注1占地面积㎡20667.00约31.00亩1.1总建筑面积㎡37021.20容积率1.791.2基底面积㎡12813.54建筑系数62.00%1.3投资强度万元/亩303.542总投资万元12255.682.1建设投资万元9699.512.1.1工程费用万元8442.582.1.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万元985.152.1.3预备费万元271.782.2建设期利息万元139.162.3流动资金万元2417.013资金筹措万元12255.683.1自筹资金万元6575.693.2银行贷款万元5679.994营业收入万元23000.00正常运营年份5总成本费用万元19082.04""6利润总额万元3807.58""7净利润万元2855.69""8所得税万元951.89""9增值税万元919.79""10税金及附加万元110.38""11纳税总额万元1982.06""12工业增加值万元6932.07""13盈亏平衡点万元10229.96产值14回收期年6.10含建设期12个月15财务内部收益率16.91%所得税后16财务净现值万元2000.70所得税后二、 产业环境分析到“十三五”末,力争实现经济增长、发展质量效益、生态环境在省市争先进位;地区生产总值比2010年增加1.5倍以上、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2010年增加1.5倍以上;是到2020年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三、 生物识别出入口管理行业定义及分类出入口管理是通过硬件设施实现识别并控制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出建筑物、公共场所、私人驻地安全的管理系统和操作平台截至目前,出入口管理系统已由早期的模拟信号监控和传统的门卫管理发展成为了新一代生物识别出入口管理平台生物识别出入口管理是应用生物识别技术,通过对数据、图像等信息的收集、存储、处理和分析,在出入口实现对人、车、物等目标的进出进行权限、身份识别、收费、放行、拒绝、记录和报警等的控制与管理生物识别技术的应用使得新一代出入口管理较密码、射频卡等传统验证方式拥有诸多优势随着技术应用的成熟以及消费者认知度的不断提高,生物识别技术的应用更加广泛生物识别技术在出入口管理行业领域的应用主要包括物理门禁、人行通道和智能锁等四、 必要性分析1、现有产能已无法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作为行业的领先企业,公司已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产品销售形势良好,产销率超过 100%预计未来几年公司的销售规模仍将保持快速增长随着业务发展,公司现有厂房、设备资源已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公司通过优化生产流程、强化管理等手段,不断挖掘产能潜力,但仍难以从根本上缓解产能不足问题。
通过本次项目的建设,公司将有效克服产能不足对公司发展的制约,为公司把握市场机遇奠定基础2、公司产品结构升级的需要随着制造业智能化、自动化产业升级,公司产品的性能也需要不断优化升级公司只有以技术创新和市场开发为驱动,不断研发新产品,提升产品精密化程度,将产品质量水平提升到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准,提高生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契合关键零部件国产化的需求,才能在与国外企业的竞争中获得优势,保持公司在领域的国内领先地位五、 中小股东及其权益中小股东一般是指在公司中持股较少、不享有控股权,处于弱势地位的股东,其相对的概念是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中,主要指社会公众股股东中小股东权益是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往往也是证券市场上的中小投资者我国《公司法》第130条规定“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股份平等原则,每一股份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因此,中小股东与大股东同为公司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上是一致的,都享有内容相同的股东权,其权益本质也是一致的但是,由于中国证券市场是从计划经济环境中产生的,因而从其诞生的那一天起,在制度设计方面就存在某些局限性而股权分置状况的存在,导致大股东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客观上存在利益矛盾和冲突,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的保护难以真正落到实处。
如上市公司再融资时,“大股东举手,小股东掏钱”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大股东对小股东侵害行为的根源主要在于“一股独大”和法律制度的欠缺一方面,国有股(或法人股)一股独大,对控股股东行为缺少有效制约,中小股东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投资者和经营管理层之间有效约束机制难以建立国家所有权的代理行使缺乏妥善措施,上市公司往往出现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内部人控制下的一股独大是形成大股东对中小股东侵害行为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我国《公司法》对表决权的规定比较简单,基本原则为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一股一票表决权在使大股东意志上升为公司意志的同时,却使小股东的意志对公司决策变得毫无意义,使股东大会流于形式,从而出现小股东意志与其财产权益相分离的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股东之间实质上的平等关系为了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应该切实解决上述两个根源性问题一股独大”是证券市场设立初期制度上造成的特殊现象,它使得国家股、法人股上市流通问题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历史遗留问题这个问题之所以迟迟未能得到解决,其症结主要在于:①国家股、法人股历史存量太大证券市场发展的十多年来,二者合计占总股数的比例一直维持在60~70%左右。
②国家股、法人股的上市会影响国家的控股地位,容易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和国家经济控制力的丧失六、 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纵观世界各国,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举措大致有以下几种:(一)累积投票权制度累积投票权制度作为股东选择公司管理者的一种表决权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伊利诺伊州《宪法》的规定后逐渐为各国效法按照适用的效力不同,累积投票权制度可以分为两种①强制性累积投票权制度,即公司必须采用累积投票权制度,否则属于违法②许可性累积投票权制度许可性累积投票权制度又分为选出式和选入式两种,前者是指除非公司章程做出相反的规定,否则就应实行累积投票权制度;后者是指除非公司章程有明确的规定,否则就不实行累积投票权制度累积投票权制度的立法政策随着现代制度的成熟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而呈现渐趋宽松的发展趋势2002年我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以规章的形式肯定了累积投票制,是对这方面法律空白的填补目前我国已有许多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添加了该细则二)强化小股东对股东大会的请求权、召集权和提案权1、请求权的强化我国《公司法》第104条规定,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应当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从目前看,此比例过高,建议将10%的持股比例降至一个合理的程度,如5%或3%2、自行召集权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召集请求权,但没有规定董事会依请求必须召开股东大会,也没有规定董事会拒绝股东的该项请求时应如何处理,故法律还应规定小股东有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力3、提案权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可就某个问题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抵制大股东提出的或已通过的损害小股东利益的决议股东提案权能保证中小股东将其关心的问题提交给股东大会讨论,实现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参与、监督和修正三)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类别股东是指在公司的股权设置中,存在两个以上的不同种类,不同权利的股份具体区分包括发起人股、非发起人股;普通股、优先股;无表决权股份,特殊表决权股份(如双倍表决权);不同交易场所的股份,如在香港联交所、伦敦交易所、纽约交易所上市股份;关联股东股份、非关联股东股份等进行股东类别区分的实质是优化股东的优势,保护弱势股东的利益类别股东大会在我国尚未有明确的规定,但实际上已存在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或从主体角度划分的发起人股和社会公众股类别股东表决制度是指一项涉及不同类别股东权益的议案,需要各类别股东及其他类别股东分别审议,并获得各自的绝对多数同意才能通过。
如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的规定,只有获得持该类别面值总额的3/4以上的绝大多数同意或该类别股东经分别类别会议的特别批准才能通过决议;欧盟《公司法》第五号指令第40条、台湾地区所谓的公司法159条也有类似制度的规定第五号指令第40条就明确指出如果公司的股份资本划分为不同的类别,那么股东大会决议要生效就必须由全体受该决议影响的各类股东分别表决并同意这样,中小股东就有机会为自身的利益对抗大股东的不公正表决但是“类别股东投票”也有自身的局限性:不能过分强化股东的分别,不能过度使用,否则会造成各类股东代表过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致使冲突升级,从而影响公司的稳定发展为了稳定有效地推行“类别股东表决制度”,我们认为:(1)“类别股东表决制度”要逐步推行对于类别股东投票制度的实施是有成本的,同时还需要相关配套条件作支撑,即会带来治理成本的增加:虽然从长期来看,这种投资是适应的,但在目前流通股东参与较少、网上投票、征集投票权尚未实行的现实情况下,公司实行这种制度时还应量力而行2)平衡各类股东的利益是实施成功的关键在我国国有非流通股“一股独大”的现实情况下,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已是不争的事实完善并推广类别股东表决机制无疑是治“病”的一剂良药。
但是,我们采用类别股东投票机制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并不是要削弱或否定非流通股东的控制权,减弱或影响他们正常的决策权利,干预公司高层的日常管理,而是要在大股东单独做出决定之前,给中小流通股股东代表自身利益说话的机会,尊重他们的意见,即兼顾和平衡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东的权益,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3)完善配套制度是制度保障关于“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的具体实施,还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的支持类别股东大会的召开形式无非是三种:传统的现场形式、通讯形式、网上投票目前应该大力推广网上投票,让更多的流通股股东参与投票流通股股东网上投票机制可以极大弥补分散在各地的流通股股东不能及时到达会场参加股东大会的缺陷,尽可能促使更多的中小股东关心自身的利益4)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基础公众股东要有效地参与表决,首先要对将要表决的事项有较准确的、详细的了解,这些都要求公司大力加强与公众股东的沟通与交流,即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这是“类别股东表决机制”成功实施的基础我国证监会于2004年12月7日颁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规定要求我国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四)建立有效的股东民事赔偿制度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为股东民事赔偿提供了权利根据,中介程序法上的诉权领域尚有空白。
《公司法》第63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118条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一旦我国建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和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可以将蓄意侵犯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告上法庭,那些以身试法者必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五)建议表决权排除制度表决权排除制度也被称为表决权回避制度,是指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的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的制度这一制度在德国、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如韩国商法规定,与股东大会的决议有利害关系的股东不能行使其表决权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的立法也采纳了表决权排除制度确立表决权排除制度实际上是对利害关系和控股股东表决权的限制和剥夺,因为有条件、有机会进行关联或者在关联交易中有利害关系的往往都是大股东这样就相对地扩大了中小股东的表决权,在客观上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通常认为,在涉及利益分配或自我交易的情况下,股东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存在冲突,因此实施表决权排除制度是必要的。
六)完善小股东的委托投票制度委托投票制是指股东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代行投票权的法律制度在委托投票制度中,代表以被代表人的名义,按自己的意志行使表决权我国《公司法》第108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内行使表决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9条规定:“股东既可以亲自到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两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但在我国现实中,委托代理制被大股东作为对付小股东的手段,发生了异化我国公司法立法的宗旨是为了保护小股东,国际上近来对此采取了比较严格的限制措施意大利公司法规定,董事、审计员、公司及其子公司雇员、银行和其他团体不得成为代理人七)引入异议股东股份价值评估权制度异议股东股份价值评估权具有若干不同的称谓,如公司异议者权利、异议股东司法估价权、异议股东股份买取请求权、解约补偿权或退出权等它是指对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公司重大交易事项持有异议的股东,在该事项经股东大会资本表决通过时,有权依法定程序要求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公平价值”进行评估并由公司以此买回股票,从而实现自身退出公司的目的该制度的实质是一种中小股东在特定条件下解约退出权。
它是股东从公司契约中的直接退出机制导致了股权资本与公司契约的直接分离各国公司法对异议股东股份价值评估权制度适用范围的规定各不相同,但一般都适用于公司并购、资产出售、章程修改等重大交易事项,并允许公司章程就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做出各自的规定从而,使中小股东对于在何种情况下自身享有异议者权利有明确的预期,并做出是否行使异议者权利的选择八)建立中小股东维权组织建立专门的维护中小股东和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组织、机构或者协会,为中小股东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后盾和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由于其持股比例不高、损害不大而且自身力量弱小、分散的特点而怠于寻求救济和保护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德国、荷兰和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股东协会制度和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制度,由协会代表或组织中小股东行使权利这样可以降低中小股东或者中小股东权利的成本,减少中小股东因放弃行使权利而导致大股东更方便控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公司经营的情况应该说,我国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小股东有维权意识,但是还没有一个组织能够提供有效的帮助七、 股东会权利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股东会依法享有下列职权: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④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⑧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⑨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⑩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八、 股东会会议的类型及运行机制由于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而股东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必须形成自己的意志,因此股东会只能通过会议的方式来形成决议,行使对公司的控制权显然股东会与股东会会议是不同的两个概念,股东会是指公司的组织机构,而股东会会议是指股东会的工作方式,是股东会为了解决公司的问题,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的章程而召开的会议一)股东会会议类型股东会会议一般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类1)定期会议,也称为普通会议、股东会议、股东年会,是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必须召开的股东会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应该召开一次,以便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并且与公司的财务核算年度相互协调,通常是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召开2)临时会议,也称为特别会议,是指在必要时,根据法定事由或者由于法定人员的提议而临时召开的股东会会议,是相对于定期会议而言的法律规定的法定人员有三种:代表十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这里的“以上”包括本数,若是由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还应当由监事会做出决议这三类主体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时,董事会应当履行召集职责,使股东会依法召开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当某些事由出现时公司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比如公司需要就重大事项做出决策,或公司出现严重亏损,或公司的董事、监事少于法定人数,或公司董事、监事有严重违法行为需立即更换等情况二)股东大会的运作1、会议的召集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会议体机关,其权利的行使需召开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会议但由于股东大会的性质以及公司的正常运营需要,股东大会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经常、随意召开;另一方面,股东大会制度是为维护股东权益而存在,也应该在必要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以防止该制度被不合理“架空”,损及股东利益因此,由法律规定合理的股东大会召集制度便成为了必要一般认为,股东大会的召集制度是关于股东大会召集条件,召集权利人,召集通知等各项规定的总和规定合理、科学、完备的召集制度,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以及股东大会和公司的正常运作意义重大1)会议的召集人我国现有《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2)召集通知和时间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所以召开股东会会议时要通知,这样才可能保证股东知情并来参加会议我国现行《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九十一条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2、会议的议事规则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其权力是通过股东会会议来行使的,股东会会议对于公司来说是很重要的,股东会会议的召开有一定的议事规则,主要包括:①股东的出席率股东的出席率是指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占全体股东的百分比法律为了保护广大小股东的利益,避免大股东运用自己对公司的控制优势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规定股东会会议必须有一定比例的股东出席才能召开,这样通过的决议才合法有效对于股东出席率,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②表决要求一项决议的通过要经过股东会会议的决议,而在表决时一般都要求经过出席会议的多数表决通过,学界称此为多数决规则多数决规则又可以分为简单多数和绝对多数简单多数是指一项事件的通过只需要简单多数,即1/2通过即可绝对多数是指一项事件在表决通过时,要求绝对多数(2/3)同意才能通过我国现行《公司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我国现行《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该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股东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公司法》对一般决议的表决要求规定得不是很严格把它赋予给了公司自己去解决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现行《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③表决方式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我国现行《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同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现行《公司法》对于表决方式的规定较为灵活,给予了充分自由股东表决权行使的方式包括:一是本人投票制与委托投票制;二是现场投票制与通讯投票制;三是直接投票制与累积投票制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个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有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④会议记录《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股份有公司的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并保存,以备后续查阅参考九、 董事及其类别(一)董事董事就是董事会的成员,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由于公司并无实际的形态,其事务必须由某些具有实际权力和权威的人代表公司进行管理,这些人被称为“董事”。
董事是公司治理的主要力量,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不仅自然人可以担任公司董事,法人也可以担任公司董事但是在法人担任公司董事时,需要指定一名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作为其法定代表,即为董事长董事具有以下权利:①业务执行权,即对日常事务的业务执行权与重大事项的具体业务的执行权;②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并对决议事项投票表示赞成或反对的权利;③在特殊情况下代表公司的权利,主要有代表公司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设立、修改公司章程,发行新股,发行公司债券,变更、合并以及解散等各项登记的权利;④依照公司章程获取报酬津贴的权利董事具有以下义务:①谨慎和忠实义务董事应具有谨慎和善良的品质,能够尽最大努力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必须能够保守本公司的商业秘密,如果这方面出现失职行为必须承担责任②对公司承担不得逾越权限的义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③竞业禁止义务董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经营活动二)董事的类别根据董事的来源和独立性,可以把董事划分为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内部董事是相对于外部董事而言的,一般是指出任公司董事的是本企业的职工或管理人员。
而在外部董事当中,也可能有与本企业的员工有着某种关系(如亲戚关系)或者与本企业有着经济利益关系的董事,所以外部董事又可以划分为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1、内部董事内部董事也称作执行董事,一般指现任公司的管理人员或雇员以及关联方经济实体的管理人员或雇员他们既是公司的雇员,也可以是与本企业有着经济关联的企业的员工,如母公司的总经理出任子公司的董事出席董事会是内部董事的义务,他们一般不能领取作为董事的薪金由于内部董事是公司的内部员工,所以他们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督作用有限2、非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也叫灰色董事,或者非独立非执行董事,指与本公司或管理层有着个人关系的或者经济利益联系的外部董事灰色董事可以是执行董事的家庭成员、代表公司的律师、长期的咨询顾问、与公司具有密切的融资关系的投资者或商业银行家,或者其他来自与本公司发生真实商业交易的公司的人灰色董事可能由代表董事、专家董事等构成,目前这种由非执行董事为多数的董事会是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组成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但是这种形式的董事会的监督作用依然有限,对它所发挥的作用仍需做出鉴别3、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又称独立非执行董事,是指独立于管理层,与公司没有任何可能严重影响其做出独立判断关系的董事。
非执行董事可区分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即独立董事)和非独立非执行董事(即灰色董事)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一般体现在三个方面:①与公司不存在任何雇佣关系;②与公司不存在任何交易关系;③与公司高层职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十、 董事的提名、选举、任免与任期(一)董事的提名与选举董事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的权利在提名与选举董事的时候应该考虑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董事应该是成年人其次,要考虑董事的管理背景,董事毕竟是管理职位,拥有丰富管理背景的人更适合担任董事职位最后,要考虑董事的知识结构,在知识经济时代,董事的知识结构显得特别重要,根据行业的性质选择更加专业的董事能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起到关键的作用二)董事的任免董事一般由股东会任免,当董事会中需要有职工代表时,作为职工代表的董事应由职工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对此,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立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三)董事的任期我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十一、 独立董事制度概述(一)独立董事的产生与发展独立董事最早出现在美国,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中明确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中,至少要有40%成员独立于投资公司、投资顾问和承销商投资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克服投资公司董事为控股股东及管理层所控制从而背离全体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的弊端经过几十年的实践,独立董事在美英等发达国家各种基金治理结构中的作用已得到了普遍认同,其地位和职权也在法律层面上逐步得到了强化20世纪80年代以来,独立董事制度被广泛推行西方把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比例迅速增长的现象称之为“独立董事革命”二)独立董事资格2001年8月16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专条规定了独立董事资格,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2)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并且,由于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根据上面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独立董事是没有股东背景,与公司没有利害关系,且具有公司运营所必需的法律、财务与管理知识经验的人士,他们作为公司的董事,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由于独立董事与公司没有利害关系,其身份独立于公司,所以,独立董事可以相对科学地参与决策,避免因利益关系而不识公司科学经营的“庐山真面目”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一个组织,同时也承担着许多社会责任,也需要公司日常决策的科学。
所以,设有独立董事就可以从董事会内部纠正公司经营决策的偏离方向,使公司稳健运营十二、 独立董事的作用及制约因素(一)独立董事的作用1、提高了董事会对股份公司的决策职能通过修改《公司法》和《证券法》,制定独立董事制度,明确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的比例,以及对股份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条款,保障了独立董事依法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以其具有的专业技术水平,经营管理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受到广大股东的信任,被股东大会选举履行董事职责,提高了董事会的决策职能独立董事制度的确立,改变了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利益结构弥补了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投资机构推荐或委派董事的缺陷和不足我国《公司法》虽然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章的92条和103条中,分别授予创立大会和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成员”的职权但由于没有具体规定董事的专业资格条件,而在实践中一般参照第68条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更换”的规定,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等公司大股东按出资比例推荐或委派这导致了股东资本的多少直接决定了董事的任免大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操纵或左右董事会就不可避免,董事往往成为大股东在公司和董事会利益的代言人也就顺理成章。
公司股东会对董事的选举实际上成为大股东按出资比例对董事的委派独立董事制度改变了董事会内部的利益比例结构,使董事会决策职能被大股东控制的现象得以有效的制衡独立董事制度的确立,改变了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的知识结构《公司法》在董事会组织结构中,对董事会组织的人数,选举产生的程序、方法和一般资格条件作了规定,但对董事应当具备的专业资格条件却没有明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不但明确规定了独立董事应当具备的条件,而且还规定了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禁止性条款,对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从选举程序、专业知识、工作经历、执业登录和身体条件等方面都进行了规范,从而保证了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议事决策的综合素质,弥补了董事会成员专业知识结构不平衡的缺陷,提高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同时,通过法律赋予独立董事的独立职权,也从董事的善管义务、忠实义务方面要求和督促其从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出发,客观评价股份公司的经营活动,尤其是敢于发表自己的不同意见,防止公司经营管理层操纵或隐瞒董事会的违法、违纪行为,为董事会提供有利于股份公司全面健康发展的客观、公正的决策依据2、增强了董事会对股份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职能从1984年我国开展股份制改造试点工作以来,我国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已逾千家,股票总市值超过4万亿元,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0%左右。
我国先后制定颁布了以《公司法》、《证券法》为体系的证券法律、法规和制度300多部,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我国还处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公司法律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健全,法人治理机制还没有完全摆脱“人治”的影响其中最突出的表现之一就是相当一部分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投资机构推荐委派担任股份公司的董事,往往成为大股东在公司董事会中的代言人,只代表其出资方的利益,没有体现股份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基本特征震动证券市场的“郑州百文现象”,关键问题之一就是由于股份公司董事会制度不完善,缺少超脱于公司利益之外的独立董事,使公司经营者集决策、经营大权于一身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有名无实,形同虚设,成为企业管理层的“橡皮图章”,失去了对股份公司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从而导致了企业经营的严重亏损,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3、有利于股份有限公司两权分离,完善法人治理机制股份公司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所有权与决策权分离的关键,就是如何在建立和完善适应二者之间相互制衡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保护股份公司的整体利益同时,这也是现代公司制度的精髓所在,是股份制公司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科学进步的组织保证。
独立董事制度改变了由政府任命、主管机关推荐,委派董事的董事会组成方式独立董事不是公司的股东,不具有股份公司的所有权,但依照法律规定享有代表全体股东行使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权和监督权从法律制度、组织机构两个方面保证了股份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一是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由于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决策,对于董事会始终处于股份公司枢纽地位,对公司生存和发展起到了更好的监督作用,避免董事会更多的陷入公司的具体事务性工作提供了保证二是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设立独立董事制度对于完善董事会内部的组织结构,股东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三者之间的分工协调关系,提供了组织机构上的保障公司法理认为,表决权是股份公司股权制度的核心,而股东权益的最终实现就体现在董事对公司经营决策权的表决权和监督权上,独立董事制度是防止股份公司“所有者缺位”和“内部人”控制的有效手段之一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特殊作用不仅代表了市场经济竞争的公正和公平性,同时,也标志着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因此,修改《公司法》,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势在必行二)制约独立董事作用发挥的因素独立董事的作用在于他能够独立决策而不受任何股东的局部利益牵制,从而立足于企业长期发展的角度,公正地把握公司的方向,对股东的权益制衡。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企业的很多独立董事还是成为了“花瓶董事”、“人情董事”总的来说,制约独立董事作用发挥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股权的集中程度一般来说,过于集中的股权会制约独立董事作用的发挥股权过于集中,会造成大股东拥有绝对的权力去控制董事会和经理层,使得独立董事为了避免冲突或者其他的原因不能很好地尽自己的义务股权过于集中,那么股东大会的权力也集中在少数的控股股东手中,独立董事的提名与更替受到控股股东的控制,这样造成独立董事无法发挥其监督作用2)是否拥有良好的激励制度独立董事逐渐沦为“花瓶董事”、“人情董事”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公司缺乏良好的激励制度由于公司没有一套对独立董事进行奖惩的制度,许多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很好地运用自己的专业判断,在进行决议的时候随大流只有拥有一套良好的激励制度,对独立董事的行为进行客观的评价,奖罚分明,独立董事才有可能运用自己的智慧,发挥自己的能力,对董事会的每项决议都慎重地做出决定,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3)独立董事的能力和精力的限制我国的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很多是大学或各类研究院的学者,或者是一些银行家,或是财务、审计待领域的专业人士独立董事与公司没有任何的利益联系因此能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也正是因为如此,许多独立董事对公司的业务并不完全熟悉与了解,能力有限,这就很可能会导致他们难以发挥专业的作用。
同时,很多独立董事都有着自己本身的工作,如大学教授兼任某公司的独立董事,他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与精力在研究与教学工作中,因此他无法把全部的时间和精力都投入到公司中,作为独立董事的作用便受到了影响十三、 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以会议体的方式行使权力,会议质量是企业管理和公司治理中非常具体、关键的问题有效的董事会会议需要会前做好充分准备,会中遵循必要的程序,会后确保董事会的决议能够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1、董事会会议的种类可以将董事会的会议分为四种类型:首次会议、例行会议、临时会议和特别会议首次会议就是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开完之后的第一次董事会会议国际规范做法都是每年股东大会上要选举一次董事,即使实际并没有撤换,也要履行一下这个程序这样每年度的首次会议就具有一种“新一届”董事会亮相的象征性意义中国公司普遍实行三年一届的董事会选举制度,会议按第几届第几次会议的顺序,淡化了每年度首次会议的意义例行会议就是董事会按着事先确定好的时间按时举行的会议首次会议上就应该确定下来董事会例行会议的时间,比如每个月第几个星期的星期几这样做能够有效地提高董事会的董事出席率,也能确保董事会对公司事务的持续关注和监控在每次董事会例行会议结束时,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要确认下次董事会例行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临时会议是在例行会议之间,出现紧急和重大情况、需要董事会做出有关决策时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建立起一套董事会的例行会议制度,也许是很多中国公司董事会实际运作到位的一个有效办法并不是一定要有重大决策做时才需要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的特别会议或者说是“非正式会议”、“务虚会”、“战略沟通与研讨会”等,与前三种董事会会议不同,它的目的不是要做出具体的决策,也不是要对公司运营保持持续监控,而是提高董事会战略能力,加强董事会与管理层的联系等这种会议很多公司治理专家都用不同的名称提出过,一年或者两年一次,一定不能在公司总部等正式场合召开,可以扩大范围,邀请一些非董事会成员的公司高管参加,也可以请外部专家作为会议引导者,提升这类会议的“沟通”和“研讨”水准2、董事会的会议频率与有效性一个不能定期召开会议的董事会,处于不能履行其对股东和公司所负职责的危险之中董事们不能定期会面,其自身也会遭遇来自法律或者股东诉讼方面的没有履行董事职责的风险就正式的董事会会议来说,会议的频率取决于公司的具体情况,其内部和外部的事件和情况有时可能需要天天开会,如发生标购或被标购情况时即使在平静期,可能也有一些需要召开董事会紧急会议处理的问题。
国外优秀公司一般每年召开10次左右的董事会会议中国公司法规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会议为了加强董事会的监督和决策作用,作为一个规则,公司至少要每年召开4次董事会会议,即每个季度召开一次可以充分利用各种现代化的通讯手段,提高董事会的效率,加强董事之间、董事与公司之间的联系董事会的专业委员会会议相对较少一些,一年可能两到三次,这也要取决于公司的具体情况我国《公司法》有关董事会会议的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3、董事会的会议资料为每次董事会会议准备文件会有所不同,这取决于公司及每次会议自身的具体情况但有一些基本的文件,是使董事们能够在董事会中真正发挥作用所必需的这些基本文件包括:会议议程表,一般由董事长准备或批准;上次会议的会议纪要,通常由董事会秘书提供;首席执行官的业务运营报告,给出一个自上次董事会会议以来影响公司业务的主要事件的概述;财务报告,提供直到最近的经营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融资情况;还应该有一些由高级经理层提供给董事会成员、支持会议议程中所列事项的书面报告。
在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要尽可能早地将有关议事项目和有关公司业务的一些重要信息和数据资料以书面形式发给董事这样可以给董事会成员以充分的通知和提醒,以保证他们能够参会并且有足够的时间为会议做准备工作通常情况下,一些专题和背景资料也应在董事会召开前几天送发给董事会成员,使董事们对讨论的问题有所准备,以便缩短会议时间在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后,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十四、 董事会的特征无论是单层制的英美模式,还是双层制的德日模式,董事会都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各国的董事会都具有其各自的特征,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董事会主要具有以下一些特征:1、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关现代企业随着规模的不断扩张,股东越来越多,业务日益复杂,受管理成本的限制,股东们只能每年举行为数不多的几次会议,而无法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做出决策因此公司需要一个常设机构来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并在股东会休会期间代表股东对公司的重要经营做出决策,这个机构就是董事会,所以说,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关2、董事会是法定常设的常设机关董事会作为公司的一个机构,是法定常设的董事会会议不是常开的,但作为机构的董事会是常设的,即使董事会中有组成成员的改变,但董事会作为公司的一个机构是不受人员的变动影响。
3、董事会是集体执行公司事务的机关董事会的权利是董事会集体的权利,而不是某个董事的权利,任何个人都不能以个人的名义行使董事会的权利董事会行使权利只能通过召开会议,通过一定的表决方式形成董事会集体意思4、董事会的表决制度是一人一票董事会在对公司的事项进行决策时,全体董事都有权参与,按一人一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最终按多数人的意志形成决议十五、 内幕交易的危害性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法律并没有禁止内幕交易直到20世纪20年代,美国证券市场大崩溃,引起史无前例的经济大恐慌,人们才反思到,内幕交易的盛行,影响到证券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信心,是引起证券市场雍疾的重要原因之一迄今为止,各国证券法几乎无一例外明令禁止内幕交易内幕交易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危害性:(一)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者进入证券市场是为了取得回报,而投资者的这种回报预期依赖于投资者对市场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