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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江大學環保法規登錄表法規類別: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鑑別單位:環安中心法規名稱S002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條 款法規條文內容實際情形說明公告日期登錄日期符合○不符合×參考用※對應措施第 一 條 本細則依勞動檢查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依規定配合辦理91.12.3195.06.28○第 二 條 本法所稱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係指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八條所定之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專有名詞解釋91.12.3195.06.28○第 三 條 本法第四條第四款所稱勞動法令,係指勞工保險、勞工福利、就業服務及其他相關法令專有名詞解釋91.12.3195.06.28○第 四 條 第二章 勞動檢查機構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有關機關,係指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授權辦理勞動檢查之機關專有名詞解釋91.12.3195.06.28※第 五 條第 六 條 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授權之勞動檢查機構應定期將其實施監督與檢查之結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中央主管機關應實施定期及不定期督導考評 本法第六條所稱職業災害嚴重率,係指每百萬工時之失能傷害總損失日數;傷害頻率,係指每百萬工時之失能傷害次數專有名詞解釋91.12.3195.06.28※第 七 條 勞動檢查機構依本法第七條規定得向有關團體請求提供之勞動檢查資料,包括事業單位、雇主之名稱(姓名)、地址、電話、勞工人數及其他相關資料專有名詞解釋91.12.3195.06.28※第 八 條 第三章 勞動檢查員 本法第九條所稱專業訓練,係指新進人員之 職前訓練、現職人員之在職訓練及進修專有名詞解釋91.12.3195.06.28※第 九 條 新進勞動檢查員未經前條規定之職前訓練合格前,勞動檢查機構不得指派其單獨執行檢查職務但特殊情況,經勞動檢查機構敘明理由陳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參考用91.12.3195.06.28※第 十 條 勞動檢查員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通知事業單位檢查行程,應確認事業單位依本法第二十六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之 申請審查或檢查之文件已完成查核,檢查日期業經勞動檢查機構排定後為之參考用91.12.3195.06.28※第 十一 條 勞動檢查員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通知事業單位檢查行程,應確認事業單位申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之文件已完成查核,檢查日期業經勞動檢查機構排定後為之。
參考用91.12.3195.06.28※第 十二 條 勞動檢查員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通知事業單位檢查行程,應事前完成事業單位發生職業災害之登錄後為之參考用91.12.3195.06.28※第 十三 條 勞動檢查員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實施封存時,以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限: 一、有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令所禁止使 用者 二、有違反勞動法令者 三、有職業災害原因鑑定所必須者 四、其他經勞動檢查機構核准者 前項封存於其原因消滅或事業單位之申請,經勞動檢查機構許可者,得啟封之第 十四 條 勞動檢查員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實施封存時,應開列封存物件清單及貼封條 前項之封條應加蓋勞動檢查機構印信,並載明左列事項: 一、勞動檢查機構名稱 二、封存物件名稱 三、封存日期 四、法令依據參考用91.12.3195.06.28※第 十五 條 事業單位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檢視或複製時,應於受檢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提出;勞動檢查機構應於接獲申請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供參考用91.12.3195.06.28※第 十六 條勞動檢查員依本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執行搜索、扣押,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參考用91.12.3195.06.28※第 十七 條 第四章 代行檢查機構與代行檢查員本法第十七條所定得由代行檢查機構指派代行檢查員實施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係指定期檢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檢查參考用91.12.3195.06.28※第 十八 條依本法第十七條受指定為代行檢查機構為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者,其代行檢查範圍以所屬事業所有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為限參考用91.12.3195.06.28※第 十九 條 第五章 檢查程序 勞動檢查員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進入事業單位進行檢查前,應將檢查目的告知雇主及工會,並請其派員陪同參考用91.12.3195.06.28※第 二十 條 勞動檢查證每二年換發一次,勞動檢查員離職時應繳回勞動檢查證應貼勞動檢查員之照片,並記載左列事項:一、所屬單位名稱二、姓名、職稱及編號三、檢查法令依據及檢查範圍四、使用期限參考用91.12.3195.06.28※第二十一條 事業單位對勞動檢查機構所發檢查結果通知書有異議時,應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勞動檢查機構提出前項通知書所定改善期限在勞動檢查機構另為適當處分前,不因事業單位之異議而停止計算。
參考用91.12.3195.06.28※第二十二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稱檢查結果,係指勞動檢查機構向事業單位所發立即改正或限期改善之檢查結果通知書參考用91.12.3195.06.28※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公告檢查結果,以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以勞動檢查機構所發檢查結果通知書之全部內容公告者,應公告於左列場所之一:(一)事業單位管制勞工出勤之場所二)餐廳、宿舍及各作業場所之公告場所三)與工會或勞工代表協商同意之場所 二、以違反規定單項內容公告者,應公告於違反規定之機具、設備或場所參考用91.12.3195.06.28※第二十四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所稱工作場所,係指於勞動契約存續中,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時,由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參考用91.12.3195.06.28※第二十五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之工作場所,係指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之工作場所參考用91.12.3195.06.28※第二十六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農藥製造工作場所,係指使用異氰酸甲酯、氯化氫、氨、甲醛、過氧化氫或啶為原料,從事農藥原體合成之工作場所。
參考用91.12.3195.06.28※第二十七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爆竹煙火工廠,係指利用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硫、硫化物、磷化物、木炭粉、金屬粉末及其他原料製造爆竹煙火類物品之工廠;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係指從事以化學物質製造爆炸性物品之工作場所參考用91.12.3195.06.28※第二十七條之一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係指供處理及儲存高壓氣體之盛裝容器但左列各款設備或機器不包括之: 一、移動式製造設備 二、非屬有毒性或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單座固定式製造設備 三、減壓設備 四、空調設備及以氟氯烷為冷媒之冷凍機器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蒸汽鍋爐,係指以火焰、燃燒氣體或其他高溫氣體加熱於水或熱媒,使發生超過大氣壓之壓力蒸汽,供給他用之裝置與其附屬過熱器及節煤器參考用91.12.3195.06.28※第二十八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容量,係指蒸汽鍋爐之傳熱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一日之冷凍能力在一百五十公噸以上或處理能力符合左列規定之一者: 一、一千立方公尺以上之氧氣、有毒性或可燃性高壓氣體。
二、五千立方公尺以上之前款以外之高壓氣體參考用91.12.3195.06.28※第二十九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依附表一及附表二之規定參考用91.12.3195.06.28※第 三十 條 (刪 除) 91.12.3195.06.28第三十一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重大職業災害,係指左列職業災害之一: 一、發生死亡災害者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三、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之洩漏,發生一人以上罹災勞工需住院治療者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重大職業災害說明91.12.3195.06.28○第三十二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係指左列情事之一者: 一、自設備洩漏大量危險物或有害物,有因該等物質引起火災、爆炸或有害物暴露,致生勞工緊急危險之情事 二、於隧道之營建工程中,有因落磐、出水、崩塌、可燃性或有害性氣體產生,致生勞工緊急危險之情事 三、於儲槽等之內部、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或缺氧危險場所從事作業,有因作業場所通風換氣不良、受有害物污染或缺氧,致生勞工緊急危險之情事。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依規定配合辦理91.12.3195.06.28○第三十三條 勞動檢查機構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之規定通知事業單位部分或全部停工時,其停工日數由勞動檢查機構視其情節決定之前項全部停工日數超過七日者,應陳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依規定配合辦理91.12.3195.06.28※第三十四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之停工通知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受停工處分事業單位、雇主名稱(姓名)及地址 二、法令依據 三、停工理由 四、停工起訖日期 五、停工範圍 六、申請復工之條件與程序 七、執行停工處分之機構 前項第五款停工範圍必要時得以圖說或照片註明依規定配合辦理91.12.3195.06.28※第三十五條 勞動檢查機構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部分或全部停工,於必要時得於停工範圍張貼停工通知書,並得以顯明之警告或禁止之標誌標示停工區域依規定配合辦理91.12.3195.06.28※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依本法第三十條之規定申請復工,勞動檢查機構於查證停工原因消滅後,應以書面通知其復工。
前項復工通知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申請復工之事業單位、雇主名稱(姓名)及地址 二、復工日期 三、復工範圍依規定配合辦理91.12.3195.06.28※第三十七條代行檢查員於實施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後,對不合格者應即於原檢查合格證記事欄或其他必要文件內記載不合格情形,作成紀錄,並經會同人員簽章參考用91.12.3195.06.28※第三十八條 第二十條之規定,於本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代行檢查證適用之參考用91.12.3195.06.28※第三十九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所稱顯明而易見之場所,係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之場所 事業單位於前項場所張貼本法第三十二條所定公告書時,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字體大小、張貼高度及位置應適於勞工能清晰閱讀為原則 二、為永久張貼:污損時,應即更換依規定配合辦理91.12.3195.06.28※第 四十 條 第六章 (刪 除)91.12.3195.06.28第四十一條 第七章 附 則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依規定配合辦理91.12.3195.06.28○發文字號:教育部台環字第0920001403號主 旨:行政院勞委會「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
說 明:依行政院勞委會91年12月31日勞安一字第0910068916號函辦理附表一 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之名稱、數量危險物名稱數量 (公斤)中文英文化學式過氧化丁酮Methyl ethyl ketone peroxideC8H16O4二、○○○過氧化二苯甲醯Dibenzoyl peroxideC14H10O4三、○○○環氧丙烷Propylene oxideC3H6O一○、○○○環氧乙烷Ethylene oxideC2H4O五、○○○二硫化碳Carbon disulphideCS2五、○○○乙炔AcetyleneC2H2五、○○○氫氣HydrogenH2五、○○○過氧化氫Hydrogen peroxideH2O2五、○○○矽甲烷SilaneSiH4五○硝化乙二醇NitroglycolC2H4(NO3)2一、○○○硝化甘油NitroglycerinC3H5(NO3)3一、○○○硝化纖維(含氮量大於12.6%)NitrocelluloseC6H7O2(NO3)3一○、○○○三硝基苯Trinitrobenzene C6H3(NO2)3五、○○○三硝基甲苯TrinitrotolueneC6H2CH3(NO2)3五、○○○三硝基酚TrinitrophenolC6H2OH(NO2)3五、○○○過醋酸Peracetic acidCH3COOOH五、○○○氯酸鈉Sodium chlorateNaClO3二五、○○○ 雷汞Mercury fulminateHg(CNO)2一、○○○ 疊氮化鉛Lead azidePb(N3)2五、○○○史蒂芬酸鉛Triphenyl lead五、○○○ 丙烯AcrylonitrileC3H3N二○、○○○重氮硝基酚Diazodinitrophenol 一、○○○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註:事業單位內有二以上從事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之工作場所時,其危險物之數量,應以各該場所間距在五百公尺以內者合併計算。
前項間距,係指連接各該工作場所中心點之工作場所內緣之距離附表二 製造、處置、使用有害物之名稱、數量有害物名稱數 量(公斤)中文英文化學式黃磷火柴Yellow phosphorus match 一含苯膠糊Glue that contains benzene一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Dichlorobenzidine and its saltsC12H10Cl2N2一○α - 胺及其鹽類α-Naphthylamine and its saltsC10H9N一○鄰 – 二甲基聯苯胺及其鹽類 O-Tolidine and its salts C14H16N2 一○二甲氧基聯苯胺及其鹽類Dianisidine and its salts C14H16N2O2 一○鈹及其化合物 Beryllium and its compounds Be 一○四羰化鎳 Nickel carbonyl C4O4Ni 一○○β- 丙內酯β-Propiolactone C3H4O2 一○○氯 Chlorine Cl2 五、○○○氰化氫 Hydrogen cyanide HCN 一、○○○次乙亞胺 Ethyleneimine C2H5N 五○○磷化氫 Phosphine PH3 五○異氰酸甲酯 Methyl isocyanate C2H3NO 三○○氟化氫 Hydrogen fluoride HF 一、○○○四甲基鉛Tetramethyl lead Pb(CH3)4 一、○○○四乙基鉛Tetramethyl lead Pb(C2H5)4 五、○○○氨AmmoniaNH3五○、○○○氯化氫 Hydrogen chlorideHCl 五、○○○二氧化硫Sulfur dioxide SO2 一、○○○光氣 Phosgene COCl2 一○○甲醛 Formaldehyde CH2O 五、○○○丙烯醛 Acrolein C3H4O 一五○臭氧 Ozone O3 一○○砷化氫 Arsine AsH3 五○溴 Bromine Br2 一、○○○溴化甲烷 Methyl bromide CH3Br 二、○○○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註:事業單位內有二以上從事製造、處置、使用有害物之工作場所時,其有害物之數量,應以各該場所間距在五百公尺以內者合併計算。
前項間距,係指連接各該工作場所中心點之工作場所內緣之距離鑑別日期: 鑑別人員: 單位主管: 管理代表: 保存期限:永久 編號:AGRX-E04-030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