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受教育权-案例分析

侵犯受教育权 ﻫﻫ甲就读于北京某大学,甲母曾与学校教务的人员吵过架,学校即将甲退学,而学校的退学公示里并没有甲的名字找到学校后,校方称在2月份有有关的公示,但未出示任何文献后甲向教委申诉,教委告知让甲去学校上学,由学校妥善解决此事,但正值假期没有办成9月份甲再去学校,学校不让甲上学,让找教委教委给了甲信访答复,甲不服,向北京市政府规定复核,政府告知通过诉讼解决甲向海淀法院起诉,规定撤销学校的退学决定,被告知学校不属于行政机关再去西城法院告教委,被告知信访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畴甲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在9月维持了西城区的裁定,问该怎么办? ﻫﻫ 陈大豪律师解答() 一方面,行政诉讼肯定是不行的,学校自身就不是行政机关;另一方面,如果是以宪法为根据,以侵犯受教育权为标的起诉,一般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可以从违约方向走,但是这个案子实践中是有难度的此外,对于时效问题,学校与否退了学费,如果已经退费的话,从退费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如果没有退费,诉讼时效应当是没过的注意收集入学的证据,例如学生手册、学校的公示等有关规定 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学校的确不属于行政机关。
在实践中,对于学校与否为行政机关,争议很大ﻫ · 案例分析—受教育权能否通过诉讼途径获得保护 · 发布时间:-3-9 11:56:59 点击:154次 【问题提示】 学校与其招收的学生间与否形成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学校解雇学生的行为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作为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属宪法权利,宪法权利能否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获得保护?【要点提示】 学校发出的招生简章属要约,学生报名参与学校招生的行为属承诺,学校录取学生后,学校与其招收的学生间形成了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学校以学生身体条件不合格为由解雇学生的行为属民事行为而非行政管理行为国内公民享有的宪法权利,因没有宪法法院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实现案例1.教师发火使两学生头撞头受伤案[案情] 1999年4月8日,某中学语文教师张运晓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岁的叶与同桌由于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执,继而又动起手来张教师很恼怒,在把她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放学回家后的叶,精神即浮现异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夜间哭醒,并胡说某些惊恐胆怯的话,始终持续到天亮第二天在叶氏夫妇和校方的协助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看病,但病情始终未能好转,期间始终未到校上学。
1999年11月5日,叶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映性精神病,脑血管痉挛由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家长一纸诉状将校方和张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学校承当为女儿治病支付的医疗等多种费用35881元,另规定精神安慰金25万元法院经审理觉得,由于被告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的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告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当补偿责任因此判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负重要责任,补偿原告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贴费、后续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杂支费、鉴定费52.5元,及精神安慰费合计45000元[分析]本案波及两个问题:一是张教师的行为是正常的教育方式还是不当的教育方式?二是如果是不当教育方式与原告受到伤害的成果有无必然的因果联系?显然,张教师的教育方式是不当的,当她发现叶与同桌发生争执后,采用极其简朴粗暴的态度,让两个学生站在讲台上,并用手揪住两学生的头发,使两学生的头相撞,并反复的谴责,没有注意到原告完全没有考虑到她的承受能力情绪的变化,对两个学生体罚始终持续到下午放学由于原告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心理上也受到极大的伤害,无法到学校读书,始终在家靠药物稳定情绪。
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产生精神疾患,被告张的行为与原告受到伤害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或者谙导致原告产生这种心理疾病的直接诱因固然,叶患病并非所有由张的行为所导致,由于据法院调查得知,原告心理承受能力差,一贯厌学,早已存在诱发精神病的隐患故法院判决张承当70%的重要补偿责任由于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当补偿责任本案启示:教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不仅违背了职业道德,也是违法行为体罚是国内有关法律明确严禁的行为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多项法律都明令严禁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管教师出于什么动机或目的,都不得实行这种手段对于体罚学生并导致学生伤害的教师,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将予以行政、民法、刑事惩罚案例2.大学生因考试作弊受学校处分案[案情] 某大学女学生严某考试时在试卷下面放有写着公式的纸条,被监考教师发现并予没收后学校觉得严某考试作弊,态度恶劣,于是对其做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严某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向校方提出申诉,但校方至今未予以任何书面答复[案例分析]1. 本案中所波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重要有学校和学生2. 本案是一起学校侵犯学生受教育权案学校应承当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1)《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学生严重违背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予以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本案中,严某因违背了考试纪律,学校应根据其违纪限度予以其相应的纪律处分2)《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据此,学校对严某的纪律处分应当合适,而不应随意剥夺严某作为公民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严某3)《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四) 对学校予以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为此,严某向学校提出申诉是合法的,学校应及时受理学生的申述3.本案引起的思考:(1)学生应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诚实守信,自律自爱,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与考试纪律,坚决抵制考试作弊行为2)学校应积极维护考场纪律,依法对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进行相应惩处3)学校应合法行使自身的权利,依法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应证据确凿,恰如其分,依法进行,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有关负责人应对自身的侵权行为承当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4)当学生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对的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5)学校应遵守有关的法律程序,及时受理学生的申诉 (注:本案源自《中央电大教育法学课程考核阐明》)案例3 .9岁学生上课发言被教师用胶带封住嘴巴[案情] 12月19日下午,某小学三(1)班学生在学校的音乐教室里上音乐课 音乐教师丁某弹钢琴时,坐在下面的王同窗始终在说话丁教师开始“警告”王同窗:在课堂上不要发言了,如果再发言,就用胶带纸把嘴巴封起来但9岁的王同窗没有听教师的话,又开始自言自语这回,丁教师火了,立即站起来,走到王同窗跟前,掏出一段封箱胶带纸贴在了她的嘴上在场合有的学生一下子哄堂大笑,而此刻的王同窗却大哭起来,但丁教师见状,没有理睬,继续上课就这样,王同窗被封住嘴巴上完了大半截音乐课,在同窗们的笑声中一路哭回了教室[案例分析] 1. 本案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为:丁教师、王同窗和学校2. 这是一起由教师体罚学生导致的侵犯学生权益案,教师丁某违背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
《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参与教育教学筹划安排的多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义务教育法》中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她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师法》中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应当“(四)关怀、爱惜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增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小朋友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她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由此可知,尽管学生王某上课说话,未能较好地履行学生的义务方面,但作为教师应当依法采用积极的教育措施,而不应采用法律所严禁的行为侵害学生的权益丁教师将学生嘴巴封住,限制了学生上音乐课的自由,使学生无法参与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这种做法不仅是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侵犯学生人身权的行为,同步也是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其违背了上述法律的有关规定3.《教师法》中规定:“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她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者解雇:(一)故意不完毕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导致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知,教师应为此承当相应的行政责任,应向学生赔礼道歉,并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对于教师用胶带封学生嘴巴的做法应当坚决制止,并可根据教师的态度予以相应的行政解决4. 本案为我们带来的启示:(1)教师应加强法律意识,认真履行教师的义务,不得滥用国家赋予的教育权(重要是教育教学权和管理学生权),不得体罚学生,不得侵犯学生的权益并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2)学生应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对自身违背纪律,影响她人学习的行为应予改正也有权对教师的侵权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3)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和监管力度,对教师的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并依法进行相应解决与此同步,也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使其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案例4. 教室伸懒腰,铅笔戳伤同窗眼[案情]王某和陆某是某小学六年级同班同窗某日下午放学前的自由活动时间,在教室里的王某因数学教师要她订正作业,就从自己座位走上讲台拿作业本,在通过坐在前排的陆某身边时,陆某伸了个懒腰,手中的铅笔尖正巧戳进了王某的左眼。
当时,王某因痛揉了揉眼睛,没在乎,回去也没告诉家人第二天上学时,班主任发现王某频繁揉眼睛,问了问王某得知她左眼被戳的事,但也没有采用任何措施次日晚上,王某爸爸在家发现王某左眼红肿、流泪,一问才知真相,即带儿子到医院治疗经手术治疗后,王某双眼又并发交感性眼炎,视力急剧下降医院鉴定王某的左眼视力为0.06,右眼视力为0.2,且不能矫正,左眼角膜裂伤,外伤性白内障,双眼交感性眼炎,已达六级伤残王某病情虽稳定下来,但随时也许发作,最后也许导致双目失明王某在索赔无果的状况下,将同窗陆某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规定两被告补偿11.9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觉得,学校和致害学生对王某受伤均有过错,判决两被告补偿受伤人王某各项损失74200元,其中陆某承当90%的责任,学校承当10%的责任[案例分析] 本案中,所波及的教育关系主体有学校、学生陆某、王某及其监护人该小学对事故的发生并没有过错,由于事情发生在下课自由活动时间,且事件的发生纯属意外但学校在知情后善后解决不当,存在过错作为一种教师,应当意识到铅笔尖扎进眼睛后也许会产生的严重后果,听到学生的反映后,应当立即送受伤学生到校卫生室由保健医生检查后视状况进行救治,同步应当告知家长请家长协助。
但该学校教师在得知王某眼睛受伤后采用不负责任的态度,仅仅过问了一下却没有采用措施,客观上延误了受伤学生治疗的时间学校作为正常管理人,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有关状况具有注意和及时向监护人报告的义务学校在王某眼睛被戳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就知晓王某眼睛受伤,却未及时将事故告知双方监护人,也没有当即采用相应解决措施,致使王某因未及时就诊而使病情有所加重,对治疗导致一定的不良影响因此,该小学要承当相应的过错责任陆某作为民法上规定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结识到在班级有学生的状况下手挥铅笔也许产生的后果,由于她的疏忽大意而导致王某眼睛受伤故陆某对导致王某的伤残应承当重要的过错责任鉴于陆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负补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当本案启示:学生属于未成年人,对于任何意外事故都缺少应对能力作为学校,应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作为学生的监护人,也应当注重堆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以避免不应有的事故发生,导致不对学生不可弥补的侵害本案例选自12月4日的《中国教育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