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与借款费用
租赁与借款费用 内 容第 一 节 租 赁第 二 节 借 款 费 用 第 一 节 租 赁一 、 租 赁 及 其 分 类租 赁 的 定 义 : 租 赁 , 是 指 在 约 定 的 期 间 内 , 出 租 人 将 资 产 使 用 权 让 与承 租 人 , 以 获 取 租 金 的 协 议 租赁 经 营 租 赁融 资 租 赁 实 质 上 转 移 了 与 资 产 所 有 权 有 关 的 全 部 风 险 和 报 酬 的 租 赁 其所 有 权 最 终 可 能 转 移 , 也 可 能 不 转 移 1、 在 租 赁 期 届 满 时 , 租 赁 资 产 的 所 有 权 转 移 给 承 租 人 2、 承 租 人 有 购 买 租 赁 资 产 的 选 择 权 , 所 订 立 的 购 买 价 款预 计 将 远 低 于 行 使 选 择 权 时 租 赁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 5%或 以下 ) , 因 而 在 租 赁 开 始 日 就 可 以 合 理 确 定 承 租 人 将 会 行 使 这种 选 择 权 3、 即 使 资 产 的 所 有 权 不 转 移 , 但 租 赁 期 占 租 赁 资 产 使 用寿 命 的 大 部 分 ( 75%或 以 上 ) 。
4、 承 租 人 在 租 赁 开 始 日 的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 现 值 , 几 乎 相当 于 租 赁 开 始 日 租 赁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 90%或 以 上 ) ; 出 租 人在 租 赁 开 始 日 的 最 低 租 赁 收 款 额 现 值 , 几 乎 相 当 于 租 赁 开 始日 租 赁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5、 租 赁 资 产 性 质 特 殊 , 如 果 不 做 较 大 改 造 , 只 有 承 租 人才 能 使 用 符 合 下 列 一 项 标 准 的 , 应 当 认 定 为 融 资 租 赁 主 要 概 念 解 释 租 赁 开 始 日 : 是 指 租 赁 协 议 日 与 租 赁 各 方 就 主 要 租 赁 条款 作 出 承 诺 日 中 的 较 早 者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 : 是 指 在 租 赁 期 内 , 承 租 人 应 支 付 或 可能 被 要 求 支 付 的 款 项 ( 不 包 括 或 有 租 金 和 履 约 成 本 ) , 加 上由 承 租 人 或 与 其 有 关 的 第 三 方 担 保 的 资 产 余 值 租 赁 期 , 是 指 租 赁 合 同 规 定 的 不 可 撤 销 的 租 赁 期 间 。
租赁 期 又 称 租 赁 期 限 或 还 租 期 限 , 其 长 短 一 般 在 租 赁 合 同 中 有明 确 规 定 租赁期开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权行使其使用租赁资产权利的日期,表明租赁行为的开始 或 有 租 金 , 是 指 金 额 不 固 定 、 以 时 间 长 短 以 外 的 其 他 因素 ( 如 销 售 量 、 使 用 量 、 物 价 指 数 等 ) 为 依 据 计 算 的 租 金 履 约 成 本 , 是 指 租 赁 期 内 为 租 赁 资 产 支 付 的 各 项 使 用 费用 , 如 技 术 咨 询 和 服 务 费 、 人 员 培 训 费 、 维 修 费 、 保 险 费 资 产 余 值 , 是 指 在 租 赁 开 始 日 估 计 的 租 赁 期 届 满 时 租 赁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相 关 概 念 解 释企业的售后租回交易按照租赁的分类标准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 二 、 经 营 租 赁经 营 租 赁 是 指 除 融 资 租 赁 以 外 的 其 他 租 赁 特 征 : 通 常 情 况 下 , 在 经 营 租 赁 中 , 租 赁 资 产 的所 有 权 不 转 移 , 租 赁 期 短 , 租 赁 期 届 满 后 , 承租 人 有 退 租 或 续 租 的 选 择 权 , 而 不 存 在 优 惠 购买 选 择 权 。
租 金 的 会 计 处 理 在 经 营 租 赁 下 , 租 赁 资 产 的 风 险 通 常 没 有 转 移 给承 租 人 , 履 约 成 本 一 般 由 出 租 人 负 担 , 因 此 , 承 租 人不 必 将 租 赁 资 产 资 本 化 , 只 需 将 支 付 或 应 付 的 租 金 按一 定 的 方 法 确 认 为 费 用 对 于 经 营 租 赁 的 租 金 , 承 租 人 应 当 在 租 赁 期 内 各个 期 间 按 照 直 线 法 计 入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或 当 期 损 益 ; 其他 方 法 更 为 系 统 合 理 的 , 也 可 以 采 用 其 他 方 法 一)经营性租赁 承租人会计处理 特 殊 情 况 出 租 人 提 供 了 免 租 期 的 情 况 下 , 应 将 租 金 总 额 在 整 个 租赁 期 内 , 而 不 是 在 租 赁 期 扣 除 免 租 期 后 的 期 间 内 进 行 分 摊 ; 在 出 租 人 承 担 了 承 租 人 的 某 些 费 用 的 情 况 下 , 应 将 该 费用 从 租 金 总 额 中 扣 除 , 并 将 租 金 余 额 在 租 赁 期 内 进 行 分 摊 。
借 : 制 造 费 用 管 理 费 用 贷 : 银 行 存 款 等 同 时 开 设 “ 经 营 租 赁 资 产 备 查 簿 ” ,以 反 映 租 赁 资 产的 使 用 ,退 还 和 结 存 的 情 况 . 初 始 直 接 费 用 的 会 计 处 理 承 租 人 发 生 的 初 始 直 接 费 用 ( 如 印 花 税 、佣 金 、 律 师 费 、 差 旅 费 、 谈 判 费 等 , 下 同 ) ,应 当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借 : 管 理 费 用 制 造 费 用 贷 : 银 行 存 款 或 有 租 金 的 会 计 处 理 在 经 营 租 赁 下 , 承 租 人 对 或 有 租 金 的 处 理 与融 资 租 赁 下 相 同 , 即 在 实 际 发 生 时 确 认 为 当 期 费用 借 : 财 务 费 用 确 认 : 管 理 费 用 借 : 管 理 费 用 (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 贷 :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贷 : 银 行 存 款 经 营 租 赁 资 产 在 会 计 报 表 中 的 处 理 出 租 人 应 当 按 照 资 产 的 性 质 , 将 用 作 经 营 租 赁 的资 产 包 括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上 的 相 关 项 目 内 。
在 经 营 租 赁 下 , 与 资 产 所 有 权 有 关 的 主 要 风 险 和 报酬 仍 然 留 在 出 租 人 一 方 , 因 此 出 租 人 应 当 作 为 自 身 拥有 的 资 产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列 示 如 果 出 租 资 产 属 于 固 定 资 产 , 则 列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固定 资 产 项 下 ; 如 果 出 租 资 产 属 于 流 动 资 产 , 则 列 在 资产 负 债 表 有 关 流 动 资 产 项 下 二)经营性租赁 出租人会计处理 租 金 的 会 计 处 理 对 于 经 营 租 赁 的 租 金 , 出 租 人 应 当 在 租 赁 期 内 各个 期 间 按 照 直 线 法 确 认 为 当 期 损 益 ; 其 他 方 法 更 为 系统 合 理 的 , 也 可 以 采 用 其 他 方 法 某 些 情 况 下 , 出 租 人 可 能 对 经 营 租 赁 提 供 激 励 措施 , 如 免 租 期 、 承 担 承 租 人 某 些 费 用 等 在 出 租 人 提 供 了 免 租 期 的 情 况 下 , 应 将 租 金 总 额在 整 个 租 赁 期 内 , 而 不 是 在 租 赁 期 减 去 免 租 期 后 的 期间 内 进 行 分 配 ; 在 出 租 人 承 担 了 承 租 人 的 某 些 费 用 的 情 况 下 , 应将 该 费 用 从 租 金 总 额 中 扣 除 , 并 将 租 金 余 额 在 租 赁 期 内 进 行 分 配 。
出 租 人 确 认 的 租 金 收 入借 : 银 行 存 款 应 收 账 款 贷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租 金 收 入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经 营 租 赁 收 入 初 始 直 接 费 用 的 会 计 处 理 出 租 人 发 生 的 初 始 直 接 费 用 , 应 当 确 认 为 当期 费 用 借 : 管 理 费 用 贷 : 银 行 存 款 租 赁 资 产 折 旧 的 计 提 出 租 人 对 于 经 营 租 赁 资 产 中 的 固 定 资 产 , 应 当 采用 出 租 人 对 类 似 应 折 旧 资 产 通 常 所 采 用 的 折 旧 政 策 计提 折 旧 ; 对 于 其 他 经 营 租 赁 资 产 , 应 当 采 用 合 理 的 方 法 进行 摊 销 借 :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其 他 业 务 成 本 贷 : 累 计 折 旧 或 有 租 金 的 会 计 处 理 在 经 营 租 赁 下 , 出 租 人 对 或 有 租 金 的 处 理 与 融 资租 赁 下 相 同 , 即 在 实 际 发 生 时 确 认 为 当 期 收 益 借 : 应 收 账 款 其 他 应 收 款 银 行 存 款 贷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租 金 收 入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经 营 租 赁 收 入 三 、 融 资 租 赁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融 资 租 赁 固 定 资 产 的 入 账 价 值 按 租 赁 开 始 日 租 赁 资 产 的公 允 价 值 与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 的 现 值 两 者 中 较 低 者 确 定 , 将 最低 租 赁 付 款 额 作 为 长 期 应 付 款 入 账 , 二 者 的 差 额 作 为 未 确 认融 资 费 用 。
初始直 接费用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一)融资租赁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应 用 账 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本 科 目 核 算 企 业 采 用 融 资 租 赁 方 式 租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的原 价 , 包 括 : ( 1) 按 租 赁 开 始 日 租 赁 资 产 的 原 账 面 价 值 与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 的 现 值 两 者 中 较 低 者 所 确 定 的 金 额 ; ( 2) 初 始 直 接 费 用 , 主 要 包 括 : 律 师 费 、 手 续 费 、 差 旅 费 、印 花 税 等 在 租 赁 期 届 满 时 , 如 果 租 赁 合 同 规 定 将 租 入 固 定 资 产的 所 有 权 转 让 给 承 租 人 , 承 租 人 应 将 该 项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从“ 融 资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 明 细 科 目 转 入 有 关 明 细 科 目 融 资 租 入 需 要 安 装 的 固 定 资 产 , 应 先 通 过 “ 在 建 工 程 ”科 目 核 算 , 安 装 完 毕 交 付 使 用 时 , 再 由 “ 在 建 工 程 ” 科 目转 入 本 科 目 核 算 。
企 业 采 用 经 营 租 赁 方 式 租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 应 另 设 备 查 簿 进 行 登 记 , 不 在 本 科 目 核 算 “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本 科 目 核 算 企 业 采 用 融 资 租 赁 方 式 租 入 固 定资 产 而 应 付 给 出 租 人 的 各 种 款 项 未确认融资费用” 本 科 目 核 算 企 业 由 融 资 租 赁 业 务 所 产 生 的 未确 认 的 融 资 费 用 总 额 在建工程固定资产长期应付款银行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 按 租 入 资 产的 入 账 价 值 按 最 低 租赁 付 款 额 按 发 生 的 初始 直 接 费 用 按 和 的差 额长期应付款银行存款租赁开始日会计处理支 付 租 金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 的 现 值 如 何 计 算折 现 率 的 选 择 租 赁 内 含 利 率租 赁 合 同 利 率同 期 银 行 贷 款 利 率 租 赁 内 含 利 率 租 赁 内 含 利 率 是 指 在 租 赁 开 始 日 , 使 最 低 租 赁收 款 额 的 现 值 与 未 担 保 余 值 的 现 值 之 和 等 于 租 赁 资产 公 允 价 值 与 出 租 人 的 初 始 直 接 费 用 之 和 的 贴 现 率 。
最 低 租 赁 收 款 额 PA(n,i)+未 担 保 余 值 PV(n,i) 租 赁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出 租 人 的 初 始 直 接 费 用 步 骤 :第 一 步 , 判 断 租 赁 类 型第 二 步 , 计 算 租 赁 开 始 日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 的 现 值 , 确 定 租 赁 资 产 入 账 价 值第 三 步 , 计 算 未 确 认 融 资 费 用未 确 认 融 资 费 用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 租 赁 开 始 日 租 赁 资 产 的 入 账 价 值借 : 固 定 资 产 融 资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未 确 认 融 资 费 用 贷 : 长 期 应 付 款 应 付 融 资 租 赁 款第 四 步 , 会 计 分 录 初始直接费用会计处理 初 始 直 接 费 用 指 承 租 人 在 租 赁 谈 判 和 签 订 租赁 合 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可 归 属 于 租 赁 项 目 的 手 续 费 、律 师 费 、 差 旅 费 、 印 花 税 等 初 始 直 接 费 用 通 常 计 入 租 入 资 产 价 值 借 : 固 定 资 产 ( 在 建 工 程 ) 贷 : 银 行 存 款 未确认融资费用会计处理实际利率法 1、 以 出 租 人 的 租 赁 内 含 利 率 为 折 现 率 将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折 现 、 且 以 该 现 值 作 为 租 入 资 产 入 账 价 值 的 , 应 当 将 租 赁 内含 利 率 作 为 未 确 认 融 资 费 用 的 分 摊 率 。
2、 以 合 同 规 定 利 率 为 折 现 率 将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 折 现 、 且以 该 现 值 作 为 租 入 资 产 入 账 价 值 的 , 应 当 将 合 同 规 定 利 率 作为 未 确 认 融 资 费 用 的 分 摊 率 3、 以 银 行 同 期 贷 款 利 率 为 折 现 率 将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 折 现 、且 以 该 现 值 作 为 租 入 资 产 入 账 价 值 的 , 应 当 将 银 行 同 期 贷 款利 率 作 为 未 确 认 融 资 费 用 的 分 摊 率 4、 以 租 赁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作 为 入 账 价 值 的 , 应 当 重 新 计 算 分 摊 率 该 分 摊 率 是 使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 的 现 值 与 租 赁 资 产 公允 价 值 相 等 的 折 现 率 分 摊 : 会 计 处 理 步 骤第 一 步 , 确 定 融 资 费 用 分 摊 率第 二 步 , 在 租 赁 期 内 采 用 实 际 利 率 法 分 摊 未 确 认 融 资 费 用第 三 步 , 会 计 分 录 借 : 财 务 费 用 贷 : 未 确 认 融 资 费 用 租赁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应 解 决的 问 题 折 旧 政 策折 旧 期 间 折 旧 方 法折 旧 基 数折 旧 方 法 计 提 租 赁 资 产 折 旧 时 , 承 租 人 应 采 用 与 自 有 应 折旧 资 产 相 一 致 的 折 旧 政 策 。
租 赁 资 产 的 折 旧 方 法 一 般有 直 线 法 ( 即 年 限 平 均 法 ) 、 工 作 量 法 、 年 数 总 和 法 、双 倍 余 额 递 减 法 等 折 旧 基 数 如 果 承 租 人 或 与 其 有 关 的 第 三 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则 折 旧 基 数 为 租 赁 开 始 日 固 定资 产 的 入 账 价 值 扣 除 担 保 余 值 后 的 余 额 ; 如 果 承 租 人 或 与 其 有 关 的 第 三 方未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担保,则 折 旧 基 数 为 租 赁 开 始 日 固 定资 产 的 入 账 价 值 折 旧 期 间 应 视 租 赁 合 同 的 规 定 而 论 能 够 确 定 租 赁 期 届 满 时 承 租 人 取 得 租 赁 资产 所 有 权 , 应 以 租 赁 开 始 日 租 赁 资 产 的 尚 可 使用 年 限 作 为 折 旧 期 间 ; 无 法 确 定 租 赁 期 届 满 后 承 租 人 是 否 能 够 取得 租 赁 资 产 的 所 有 权 , 应 以 租 赁 期 与 租 赁 资 产尚 可 使 用 年 限 两 者 中 较 短 者 作 为 折 旧 期 间 。
会 计 分 录借 : 制 造 费 用 折 旧 费 管 理 费 用 折 旧 费 贷 : 累 计 折 旧 履约成本的会计处理借 :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制 造 费 用 管 理 费 用 贷 : 银 行 存 款 履 约 成 本 , 是 指 租 赁 期 内 为 租 赁 资 产 支 付 的各 种 使 用 费 用 , 如 技 术 咨 询 和 服 务 费 、 人 员 培 训费 、 维 修 费 、 保 险 费 等 承 租 人 发 生 的 履 约 成 本通 常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由 于 或 有 租 金 的 金 额 不 固 定 , 无 法 采 用 系统 合 理 的 方 法 对 其 进 行 分 摊 , 因 此 , 或 有 租 金 在实 际 发 生 时 , 根 据 权 责 发 生 制 原 则 要 求 , 确 认 为当 期 费 用 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 借 : 财 务 费 用 销 售 费 用 贷 : 其 他 应 付 款 租赁期届满时的会计处理返 还 租 赁 资 产 借 : 长 期 应 付 款 应 付 融 资 租 赁 款 累 计 折 旧 贷 : 固 定 资 产 融 资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优 惠 续 租 租 赁 资 产 如 果 承 租 人 行 使 优 惠 续 租 选 择 权 , 则 应 视 同 该项 租 赁 一 直 在 存 在 而 作 出 相 应 的 账 务 处 理 。
如 果 租 赁 期 届 满 时 没 有 续 租 , 根 据 租 赁 合 同 规定 须 向 出 租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借 : 营 业 外 支 出 贷 : 银 行 存 款 留 购 租 赁 资 产 在 承 租 人 享 有 优 惠 购 买 选 择 权 的 情 况下 , 支 付 购 买 价 款 , 获 得 资 产 的 所 有 权 借 : 长 期 应 付 款 应 付 融 资 租 赁 款 贷 : 银 行 存 款 同 时借 : 固 定 资 产 贷 : 固 定 资 产 融 资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长 期 应 收 款 -应 收 融 资 租 赁 款 ” 本 科 目 核 算 企 业 采 用 融 资 租 赁 方 式 租 出 固 定 资产 而 应 向 承 租 人 收 取 的 各 种 款 项 未 担 保 余 值 ” 本 科 目 核 算 企 业 采 用 融 资 租 赁 方 式 租 出 固 定 资产 的 未 担 保 余 值 未 实 现 融 资 收 益 ” 本 科 目 核 算 企 业 由 融 资 租 赁 业 务 所 产 生 的 应 收而 尚 未 收 到 的 融 资 收 益 总 额 应 用 账 户(二)融资租赁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融 资 租 赁 固 定 资 产 ” 本 科 目 核 算 企 业 为 融 资 租 赁 而 购 建 的 固 定 资 产 的实 际 成 本 , 包 括 租 赁 资 产 的 价 款 、 贸 易 手 续 费 、 银 行手 续 费 、 运 输 费 、 运 输 保 险 费 、 仓 储 保 管 费 、 财 产 保险 费 、 增 值 税 等 税 款 及 租 前 借 款 费 用 ( 指 从 出 租 人 支付 设 备 价 款 或 实 际 负 担 与 承 租 人 有 关 的 费 用 之 日 起 至租 赁 开 始 日 止 所 产 生 的 借 款 费 用 , 下 同 ) 等 , 如 果 租赁 资 产 是 从 境 外 购 入 的 , 还 应 当 包 括 境 外 运 输 费 、 境外 运 输 保 险 费 和 进 口 关 税 。
租 赁 收 入 ” 本 账 户 核 算 企 业 ( 租 赁 ) 根 据 租 赁 准 则 确 认 的收 入 租 赁 开 始 日 ,租 赁 债 权 的 确 认 在 租 赁 开 始 日 , 出 租 人 应 当 将 租 赁 开 始 日 最 低 租 赁 收款 额 作 为 应 收 融 资 租 赁 款 的 入 账 价 值 , 并 同 时 记 录 未 担 保余 值 , 将 最 低 租 赁 收 款 额 与 未 担 保 余 值 之 和 与 其 现 值 之 和的 差 额 记 录 为 未 实 现 融 资 收 益 借 :长 期 应 收 款 -应 收 融 资 租 赁 款 ( 最 低 租 赁 收 款 额 ) 未 担 保 余 值 ( 未 担 保 余 值 的 金 额 ) 贷 : 融 资 租 赁 固 定 资 产 ( 租 赁 资 产 的 原 账 面 价 值 ) 未 实 现 融 资 收 益 ( 差 额 ) 第 一 步 , 判 断 租 赁 类 型第 二 步 , 计 算 租 赁 内 含 利 率第 三 步 , 计 算 租 赁 开 始 日 最 低 租 赁 收 款 额 及 其 现 值 和 未 实 现 融 资 收 益第 四 步 , 会 计 分 录步 骤 :借 : 长 期 应 收 款 -应 收 融 资 租 赁 款 贷 : 融 资 租 赁 固 定 资 产 未 实 现 融 资 收 益 初 始 直 接 费 用 的 会 计 处 理 出 租 人 发 生 的 初 始 直 接 费 用 和 承 租 人 发 生的 初 始 直 接 费 用 相 类 似 , 通 常 也 有 印 花 税 、 佣金 、 律 师 费 、 差 旅 费 、 谈 判 费 等 . 出 租 人 发 生 的 初 始 直 接 费 用 , 应 包 括 在 应收 融 资 租 赁 款 的 初 始 计 量 中 , 并 减 少 租 赁 期 内确 认 的 收 益 金 额 。
未 实 现 融 资 收 益 ( 最 低 租 赁 收 款 额 未 担 保 余 值 ) ( 最 低 租 赁 收 款 额 的 现 值 未 担 保 余 值 的 现 值 ) 根 据 租 赁 准 则 的 规 定 , 未 实 现 融 资 收 益 应 当 在 租 赁 期内 各 个 期 间 进 行 分 配 , 确 认 为 各 期 的 租 赁 收 入 分 配 时 ,出 租 人 应 当 采 用 实 际 利 率 法 计 算 当 期 应 当 确 认 的 租 赁 收 入 出 租 人 每 期 收 到 租 金 时 , 按 收 到 的 租 金 金 额 借 : 银 行 存 款 贷 : 长 期 应 收 款 -应 收 融 资 租 赁 款同 时 , 每 期 确 认 融 资 收 入 时 , 借 : 未 实 现 融 资 收 益 贷 : 租 赁 收 入未 实 现 融 资 收 益 的 会 计 处 理 借 款 费 用 是 指 企 业 因 借 款 而 发 生 的 利 息 及 其他 相 关 成 本 包 括 : 1、 借 款 利 息 2、 折 价 或 溢 价 的 摊 销 3、 辅 助 费 用 4、 币 借 款 的 汇 兑 差 额第 二 节 借 款 费 用一 、 借 款 费 用 的 内 容 二 、 借 款 费 用 资 本 化 条 件 注 意 以 下 几 点 :较 长 时 间 ( 相 当 长 时 间 ) : 一 般 指 一 年 以 上 ( 含 一 年 ) 。
资 产 的 内 容 : 主 要 是 固 定 资 产 、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和 存 货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 是 指 需 要 经 过 相 当 长 时间 的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活 动 才 能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或 者 可 销售 状 态 的 固 定 资 产 、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和 存 货 等 资 产 借 款 费 用 资 本 化 的 条 件 : 1、 资 产 支 出 已 经 发 生 2、 借 款 费 用 已 经 发 生 3、 为 使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或 者 可 销售 状 态 所 必 要 购 建 或 生 产 活 动 已 经 开 始 开始资本化的确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暂停资本化期间的确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停止资本化的确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三 、 借 款 费 用 资 本 化 范 围 的 确 定 借 款 费 用 资 本 化 期 间 , 是 指 从 借 款 费 用 开 始 资 本 化时 点 到 停 止 资 本 化 时 点 的 期 间 , 但 不 包 括 借 款 费 用 暂 停资 本 化 的 期 间 资 产 支 出 已 经 发 生 。
借 款 费 用 已 经 发 生 为 使 资 产 达 到 预 定可 使 用 或 者 可 销 售 状态 所 必 要 的 购 建 或 者生 产 活 动 已 经 开 始 属 于 非 正 常中 断 中 断 时 间 连续 超 过 3个 月 资 产 的 实 体 建 造 全部 完 购 建 的 固 定 资 产与 设 计 要 求 或 合 同 要求 基 本 相 符 ; 继 续 发 生 的 支 出 很少 或 者 几 乎 不 再 发 生 借 款 费 用 的 对 象 范 围 指 只 能 将 用 于 资 产 购 建 或 生产 支 出 的 借 款 费 用 予 以 资 本 化 ; 其 他 没 有 用 于 固 定 资产 购 建 或 生 产 支 出 的 部 分 直 接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达 到 可 使 用 或 销 售 状 态 的 标 准 如 下 : 1、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实 体 建 造 ( 包 括 安 装 ) 工 作 已经 全 部 完 成 或 者 实 质 上 已 经 完 成 ; 2、 所 购 建 或 生 产 的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与 设 计 要求 或 合 同 要 求 或 生 产 要 求 相 符 或 基 本 相 符 , 即 使 有 极 个别 与 设 计 或 合 同 要 求 不 相 符 的 地 方 , 也 不 影 响 其 正 常 使用 或 者 销 售 ; 3、 继 续 发 生 在 所 购 建 或 生 产 的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上 的 支 出 金 额 很 少 或 几 乎 不 再 发 生 。
四 、 借 款 费 用 资 本 化 金 额 的 确 定 与 会 计 处 理( 一 ) 借 款 利 息 费 用 的 确 定 一 般 借 款 , 只 有 在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资 产 占 用 了 一 般 借 款 时 , 才 应 将 与 一 般 借 款 相 关 的 借 款 费用 资 本 化 ; 否 则 , 所 发 生 的 借 款 费 用 应 当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一 般 借 款 利息 费 用 资 本化 金 额 = 累 计 资 产 支 出 超 过专 门 借 款 部 分 的 资产 支 出 加 权 平 均 数 所 占 用 一般 借 款 的资 本 化 率 资 产 支 出 加权 平 均 数 = ( 每 笔 资 产支 出 金 额 该 笔 资 产 支 出 在 当 期 所 占 用 的 天 数当 期 天 数 ) 所 占 用 一 般借 款 本 金 加权 平 均 数 = ( 所 占 用 每笔 一 般 借款 本 金 每 笔 一 般 借 款 在 当 期 所 占 用 的 天 数当 期 天 数 )所 占 用 一 般 借款 的 资 本 化 率 所 占 用 一 般 借 款 加 权 平 均 利 率= 所 占 用 一 般 借 款 当 期 实 际 发 生 的 利 息 之 和所 占 用 一 般 借 款 本 金 加 权 平 均 数= 专 门 借 款 资 本 化 金 额 确 定 为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而 借 入 专门 借 款 的 , 在 借 款 费 用 资 本 化 期 间 内 , 应 当 以 专 门 借款 当 期 实 际 发 生 的 利 息 费 用 , 减 去 将 尚 未 动 用 的 借 款资 金 存 入 银 行 取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或 进 行 暂 时 性 投 资 取 得的 投 资 收 益 后 的 金 额 确 定 。
每 一 会 计 期 间 利 息 的 资 本 化 金 额=至 当 期 期 末 止 购 建 或 生 产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累 计 支 出 加 权 平 均数 资 本 化 率 至 当 期 期 末 止 购 建 或 生 产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累 计 支 出 加 权 平 均 数=( 每 笔 资 产 支 出 金 额 每 笔 资 产 支 出 占 用 天 数 /会 计 期 间 涵盖 天 数 )加 权 平 均 利 率 =( 专 门 借 款 当 期 实 际 发 生 的 利 息 之 和 /专 门 借款 本 金 加 权 平 均 数 ) 100%专 门 借 款 本 金 加 权 平 均 数=( 每 笔 专 门 借 款 本 金 每 笔 借 款 实 际 占 用 的 天 数 /会 计 期间 涵 盖 的 天 数 )注 : 借 款 存 在 折 价 或 者 溢 价 的 , 应 当 按 照 实 际 利 率法 确 定 每 一 会 计 期 间 应 摊 销 的 折 价 或 者 溢 价 金 额 , 调 整每 期 利 息 金 额 在 资 本 化 期 间 , 每 一 会 计 期 间 的 利 息 资本 化 金 额 , 不 应 当 超 过 当 期 相 关 借 款 实 际 发 生 的 利 息 金 额 。
应 予 资 本 化 的 计 入 当 期 损 益计 入 “ 在 建 工 程 ” 计 入 “ 财 务 费 用每 一 会 计 期 末 于 会 计 期 末所 购 建 的 固 定 资 产 达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后会 计 处 理 : 借 款 费 用 ( 二 ) 辅 助 费 用 的 确 认 与 计 量辅 助 费 用 即 为 了 安 排 借 款 发 生 的 必 要 支 出 处 理 原 则 : 1、 时 间 范 围 : 在 所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的 符 合 资 本 化条 件 的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或 者 可 销 售 状 态 之 前 发 生的 , 应 当 在 发 生 时 根 据 其 发 生 额 予 以 资 本 化 ; 2、 对 象 范 围 : 辅 助 费 用 的 发 生 应 针 对 专 门 借 款 ,专 门 借 款 的 辅 助 费 用 予 以 资 本 化 , 其 他 借 款 在 发 生 时 ,直 接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3、 根 据 重 要 性 原 则 , 专 门 借 款 上 发 生 的 金 额 较小 , 看 直 接 计 入 财 务 费 用 , 不 必 资 本 化 。
专 门 借 款 发 生 的数 额 小 数 额 大达 到 可 使 用 状 态前 发 生 的 , 资 本 化当 期 确 认 为 损 益 达 到 可 使 用 状 态 后发 生 的 , 费 用 化 会 计 处 理 :数 额 小 的 财 务 费 用 ( 于 发 生 时 )在 建 工 程(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之 前 发 生 时 )财 务 费 用(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之 后 发 生 时 )数 额 大 的 ( 三 ) 外 币 专 门 借 款 汇 兑 差 额 资 本 化 金 额 的 确 认 与 计 量 在 资 本 化 期 间 内 , 外 币 专 门 借 款 本 金 及 利 息 的汇 兑 差 额 应 当 予 以 资 本 化 , 计 入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资 产 的 成 本 一 般 借 款 的 汇 兑 差 额 直 接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会 计 处 理 : 开 始 资 本 化 以 前 发 生 的 ,计 入 “ 财 务 费 用 ” 资 本 化 期 间 内 发 生 的 ,计 入 “ 在 建 工 程 ” ; 入 帐 时 间 为 : 每 一 会 计 期 末 和 所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达 到 预定 可 使 用 状 态 时 。
3)汇 兑 差 额 :(1) ( 四 ) 借 款 费 用 披 露 企 业 应 当 在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中 披 露 与 借 款费 用 有 关 的 下 列 信 息 : 1、 当 期 资 本 化 的 借 款 费 用 金 额 2、 当 期 用 于 计 算 确 定 借 款 费 用 资 本 化金 额 的 资 本 化 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