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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资料

文档格式:DOC| 5 页|大小 111.50KB|积分 8|2022-04-27 发布|文档ID:8139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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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资料6.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和方式法定  行政许可设定后,须由法定的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方式实施行政许可  依照法律规定和现行行政管理体制,行政许可的法定实施机关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另一类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  4.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法定  程序法定既是行政许可的重要特征,又是维护被许可人合法权益,保证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公正、高效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期限、听证、变更与延续等程序性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被许可人申请行政许可和许可人决定行政许可,都要符合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即构成程序违法,也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5.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义务法定  申请和决定行政许可的目的是取得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是否赋予被许可人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以及设定何种权利,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以法律形式单方面决定的行为,不以被许可人是否认同为前提  6.违反行政许可的责任法定  实施行政许可的权责一致原则决定了法定义务与法定责任的一致性,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后果必定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和种类  所谓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是指在立法上什么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什么事项不能设定行政许可,以及按照什么原则设定行政许可。

      1.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6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人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监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2.行政许可的种类  《行政许可法》制定以前,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包括审批、审核、批准、认可、同意、登记等不同形式,涉及不同部门、不同行政管理事项不同种类的行政许可,其性质、功能、适用条件和程序具有很大差别为了对行政许可加以规范,强化对行政许可的监督,《行政许可法》借鉴国外通行做法,根据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适用事项的不同,将行政许可分为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等5类。

      (1)普通许可普通许可是由行政机关确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备从事特定活动的条件它是适用范围最广泛的一种行政许可,主要适用于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普通许可的主要功能是防止危险、保障安全,一般没有数量控制  (2)特许特许是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项权利,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公共资源配置和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人等事项海域使用许可、无线电频率许可就是典型的特许特许的主要功能是分配稀缺资源,一般有数量控制  (3)认可认可是由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主要适用于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认可的主要功能是提高从业水平或者某种技能、信誉,没有数量控制  (4)核准核准是由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核准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监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核准的主要功能也是为了保障安全,没有数量控制。

      (5)登记登记是由行政机关确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主体资格登记的主要功能是确立申请人的市场主体资格,没有数量控制三)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空间范围、时间范围和主体及其行为范围  1.空间的范围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在我国国家主权所及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活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除了在我国领土、领空范围内从事上述活动的企业以外,领水的范围既包括我国的内陆水域,又包括领海海域和其他海域,既包括领海毗连区,又包括200海里海洋专属经济区在我国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尤其是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开发的生产活动比较多,有关中国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安全生产活动,应当受《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调整,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2.时间的范围  依照国务院令第397号令的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在对其公布施行前的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是否适用的问题上,作出了特殊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该条规定说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其生效之前的企业,也是适用的  3.主体及其行为范围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人的效力范围包括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活动的自然人,又包括法人和非企业法人单位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活动的所有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单位和中国人、外籍人、无国籍人,不论其是否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论其所有制性质和生产方式如何,都要遵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各项规定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  (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1.三类企业  所谓三类企业是指《安全生产法》重点规范的三类危险性较大的高危生产企业,即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物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将法律所指的三类企业分为六种,矿山企业分为煤矿企业和非煤矿矿山企业两种,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分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三种,加上建筑施工企业共为六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三类六种生产(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建设活动。

      2.三类企业均应具备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三类高危企业虽各有特点,但都具有危险性较大的共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不是高危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全部的安全生产条件,而是这些企业必须具备的共同的安全生产条件,即从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中概括出来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这些安全生产条件好似“通用件”,对三类高危生产企业普遍适用  3.基本安全生产条件需要细化为具体的、可操作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监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法律规范的确定性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十三项安全生产条件中能够直接适用的是前十二项,第十三项关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规定,严格地说不是一项具体的安全生产条件,而是一项准用性规定它可以将分散于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有关法律规范联结为一体,更具有可操作性,更能够体现特殊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第十三项关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规定,是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高危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另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应当注意的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不只限于法律、行政法规的直接规定,还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具备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中设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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