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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城镇循环经济产业联盟章程

文档格式:DOC| 9 页|大小 32.50KB|积分 15|2021-10-29 发布|文档ID:3615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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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中小城镇循环经济产业联盟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全国中小城镇循环经济产业联盟英文名称为: 缩写为: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中央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地方企业、相关产业联盟、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组织,是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围绕提高资源产出率,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减量化优先”的原则,积极构建循环型产业体系,推动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为发展循环经济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服务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科学技术部、农业部、环保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北京市第二章 工 作 范 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工作范围(一)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发展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领域的方针政策,向政府决策机构提出循环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等方面的建议,在政府、企业、事业以及社团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二) 开展全国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搜集、整理和研究国内外循环经济的动态和发展方向,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资源综合利用法规、政策、规划提供咨询和建议。

    三) 提供国内外相关创新技术成果信息和开展经济、技术咨询服务;协助企业开展发展战略研究、产品开发、方案论证、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工作;开拓国内外融资合作和技术交流市场;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技术进步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四)开展循环经济理论研究和软课题研究,开展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组织学术交流活动 ; (五) 组织开展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并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经验与技术,促进国际间技术转移与技术成果转化,协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解决国际贸易纠纷六)面向市场,面向企业,组织并支持社会各界开展各种技术咨询服务和技术贸易活动,促进技术转移和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七)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社会团体和单位的委托,承办节能减排、环境治理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与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有关的业务第三章 入会及会员管理第七条 联盟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条件(一)国内从事有关资源综合利用事业的单位或公民;(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外资单位和个人,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拥护本团体的章程,按时交纳会费,并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四)无严重违法及犯罪行为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 自愿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经联盟秘书处讨论通过,向理事会备案;(三) 交纳本年度会费;(四) 由联盟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第十条 会员享有之权利(一) 享有本联盟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 享有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三) 优先、优惠参加联盟举办的各项活动;(四) 优先、优惠获得本联盟提供的各项会员服务;(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之义务(一) 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各项决议;(二) 维护联盟形象和合法权益;(三) 支持联盟工作,完成联盟委托的任务;(四) 根据标准按时交纳会费五) 主动反映有关情况或提出建议第十二条 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盟,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不交纳会费,并且不参加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除名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规、联盟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第四章 组织机构职能及其运行模式第十四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为:(一) 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二) 选举或罢免会长;(三) 选举理事会成员或罢免理事;(四)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 决定联盟终止事宜;(六) 决定联盟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需由联盟秘书处提出申请报告,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会员大会延期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或罢免副会长、秘书长;(三) 通过副秘书长的聘任;(四) 决定设立专家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五)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六)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联盟工作;(七) 指导联盟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 接受会员入会备案;决定会员违纪除名;(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八条 联盟每年应召开一次理事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由联盟领导决定,采取通讯会议方式进行第十九条 联盟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其相应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员组成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2联盟应每半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议第二十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以外的专题、专项会议的召开由秘书处请示联盟领导决定;有超过半数的理事或常务理事要求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时,秘书处应及时筹备会议事宜,并告知所有理事会人员。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联盟专题、专项会议原则上由会长或由会长委托副会长、秘书长主持当选理事或常务理事不请假又不委托代表,连续两次缺席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含通讯会议),视为自动放弃任职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一般决议以半数以上通过;修改《联盟章程》、选举副会长、秘书长、会员单位除名等重大事宜需经与会理事2/3以上通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讯会议适用上述方法第二十三条 出任本联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 在本联盟从事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身体健康,能保证正常工作;(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五)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仍拟任职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确因情况特殊需延长任期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出席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由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主管部门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出任。

    本联盟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批准或召集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八条 联盟秘书处为理事会办事机构,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一) 组织实施联盟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职能机构开展工作;(三) 聘任副秘书长以及各专职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四) 决定联盟及各专职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主持、处理联盟日常工作;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一) 会员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业务范围内的服务收入;(五)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的标准和管理办法,由联盟秘书处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后生效第三十一条 联盟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所有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相关事业的发展;联盟依法所得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活动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以及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四条 属于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联盟章程的修改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三十七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为有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八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三十九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四十一条 本联盟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联盟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秘书处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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