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延立交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2第二章 试验检测机构、任务及职责 2第三章 试验检测依据及检测频率 5第四章 试验检测管理 6第五章 试样取样、留存管理 7第六章 外委试验检测管理 8第七章 数据处理及数据溯源 8第八章 试验检测资料管理 9第九章 试验室检测人员及设备管理 10第十章 违约处罚 11第十一章 附 则 11峨山路东延立交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试验检测工作在工程质量管理和指导施工方面的作用,使试验室各项试验检测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为工程施工和工程质量评定提供可靠的数据,根据有关规范、标准,参考其它项目经验,结合本项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峨山路东延立交工程(以下称本项目)从事建设话动的施工、监理单位和业主指定试验检测单位以及交工检测单位(本项目为一个单位,以下统称交工检测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试验检测机构、任务及职责第三条 本项目设置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监理部工地试验室、交工检测机构,各试验室应设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及专业试验检测人员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监理部工地试验室、交工检测机构的主要人员必须满足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四条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试验检测人员以及试验室的面积(包括标养室)应满足合同及招标文件要求和工程试验检测需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须经法定计量标定部门标定各级试验室首先应取得芜湖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通知后,方可开展试验检测工作第五条 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的任务是:对本标段所有原材料试验、标准试验、工艺试验、现场检测试验按照招标文件及规范规定的频率自检,使所有工程全部处于受控状态、并达到质量标准同时配合做好外委试验取样及验收试验检测准备工作要充分重视做好首件工程的试验检测工作,向监理工程师提供详实的试验检测报告第六条 监理部工地试验室的任务是:检查验收承包人提供的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和承包人试验检测人员上岗情况;负责工程质量抽检试验、材料抽检试验和监理工程师的委托试验;进行平行验证试验与审核工作;监督检查承包人试验仪器设备的校核标定情况及其试验检测频率、方式、方法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全过程监督检查首件工程的试验情况,审查和评价试验检测结果,及时准确地为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提供对基础资料的评价报告;承担工程交工验收的试验工作;协助交工检测机构做好质量鉴定工作;应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等相关规定频率对所有工程进行抽检试验和检测。
第七条 交工检测机构的任务是:按照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要求的项目和频率对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和内业资料审查;按照业主要求对施工原材料、现场拌合材料、成品(半成品)构件、配合比组成设计、工程实体质量、结构物总体质量等试验检测项目抽检及验证工作;根据检测内容和测试方法采取跟踪检测、专项检测、验证检测、独立检测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检测项目根据工程实施进展情况由为主下达检测通知;交工检测项目检测根据工程实施进展情况由交工检测机构分阶段上报检测工作计划,内容应包括拟检测项目,计划检测频率,检测时间等,报建办审批后执行,审批后的检测工作计划及检测通知一并下发有关施工、监理单位配合实施第八条 验证试验验证试验是事前控制,主要是对材料、成品、半成品构件或工程设施采购前的预先鉴定或进场后的验收试验验证试验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件订货前的审查,填报《进场材料申报表》(A-16)供监理工程师审批二)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件进场后,承包人应按规定批量和频率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材料进场报验单》(A-15)报监理工程师审核,监理工程师根据自检报告及进场材料的数量和批次按规范要求的频率抽检,重要材料、特殊情况下应加大抽检的频率。
试验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成品、半成品构件不准用于本项目工程,并限时要求清理出施工现场三)在施工过程中对用于工程的材料或成品、半成品构件,各级试验室要随机抽样进行复核性试验,以保证材料和商品构件的质量第九条 标准试验标准试验是对工程施工进行事前控制确定标准,是控制和指导施工的依据标准试验包括各种标准击实试验、混凝土(砂浆、水泥净浆)配合比、沥青混合料配合比、稳定粒料(土)配合比等标准试验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先完成标准试验,填报《标准试验审核表》(A-10~15)并附试验报告(原件一式三份),与试验资料一起报监理部试验室审查二)根据承包人的试验报告,监理部试验室对承包人的标准试验进行独立复核(对比)试验;对C50以下混凝土配合比、稳定粒料(土)配合比、所有砂浆配合比、标准击实试验由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对C50及以上混凝土配合比、沥青混合料配合比由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查总监理工程师批复,并报建设办备案;建设办认为必要时要做复核试验第十条 工艺试验工艺试验是事前控制,为工程施工提供依据和指导一)对路基、路面及其他需要通过预先试验的分项工程,必须进行工艺试验二)承包人提出工艺试验的施工方案和实施细则报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
三)工艺试验的机械组合、人员配备、材料、施工程序、预埋观测以及操作方法等应有两组以上方案,以便通过试验做出选择四)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承包人的工艺试验进行全过程的旁站监理,并应做出详细记录五)试验结束后应提交试验报告,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第十一条 抽样试验抽样试验是事中控制,是对各项工程实施中的内在品质进行符合性的检查,其内容包括各种材料的物理性能、土方及其它填筑施工的密实度、混凝土(砂浆、水泥净浆)强度等测定和试验抽检试验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承包人按规定频率自检,监理工程师对其抽样频率、取样方法及试验过程进行检查监督承包人自检达到质量标准后,监理部试验室独立进行不少于20%的抽样试验,重要部位、重要指票不少于30%,以鉴定承包人的抽样试验结果是否真实可靠对于48小时内可以完成的一般性试验,要在48小时之内将试验检测结果书面告之承包人,如超过48小时未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可以认为监理工程师对受检加过已默认二)当现场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质量或材料有疑问时,监理部试验室应随时进行抽样试验,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增加抽检频率,以保证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三)交工检测机构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为主通知要求的抽检频率不定期地独立进行抽样试验,以鉴定承包人、监理部的试验检测结果。
第十二条 中间验收试验中间验收试验是事后控制,是在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完成后,对工程质量的全面试验检测和评定中间验收试验应按以下要求进行:(一)承包人对已完项目应进行全面的试验检测,并汇总、出具详实的试验检测报告,报监理工程师审查签认二)监理部试验室对已完工项目应按规定的检测频率进行抽检,以鉴定承包人的试验检测结果是否真实可靠,并汇总、出具检测报告三)交工检测机构和业主对承包人、监理部的试验检测过程进行全方位检查监督,交工检测机构按照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要求项目和频率进行抽查 第三章 试验检测依据及检测频率第十三条 试验检测工作依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招标文件、合同图纸及说明、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现行技术规范、规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等第十四条 试验检测频率(一)承包人应按现行技术规范、招标文件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等规定的检测频率进行100%自检自检频率不得低于规定的检测频率,同时必须满足工程质量控制的需要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二)监理工程师试验室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水泥、钢材、沥青、石灰、粉煤灰、砂砾、碎石等主要原材料及各种混合料进行抽检,抽检频率不低于承包人自检频率的30%。
交工检测机构重点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水泥、钢材、沥青、石灰、粉煤灰、砂砾、碎石、等主要原材料及各种混合料进行抽检,抽检频率按建设办通知要求与此同时应满足以下规定:1、监理部试验室对钢筋、水泥的抽检应覆盖批次的100%;2、监理部试验室对沥青应每车取样检测;3、对于野外破坏性工程实体试验,承包人、监理部、交工检测机构三方应共同进行检测试验4、对于新工艺、新材料及科技创新等试验检测,承包人、监理部、交工检测机构三方可共同进行检测试验,必要时三方应独立进行检测试验,同时交工检测机构按合同要求独立进行检测试验 第四章 试验检测管理第十五条 试验检测旁站见证制度监理部应完成现场抽检的一切工作,并执行试验检测旁站见证制度,以监督承包人试验室试验检测工作的运行情况,见证承包人试验室试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监理部应对以下试验检测项目进行旁站见证:1、桥涵、路面等项目的混凝土工程及预制梁板的水泥净浆项目进行100%旁站见证2、承包人所进行的水泥常规指标检测试验(涉及水泥化学成分分析试验需外委)进行旁站见证3、承包人所进行的钢筋焊接试验检测从取样到试验结束全过程旁站见证4、对于路面基层、面层以及其他野外工程实体试验检测进行全过程旁站见证。
5、对于承重模板拆除以及钢筋张拉、松张、压浆等试件强度试验进行旁站见证6、对于新工艺、新材料及科技创新等试验进行旁站见证7、对于重点部位或返工处理工程进行旁站见证根据现场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监理部交或工检测机构可要求承包人增加抽检频率,必要时监理部监理人员进行旁站见证第十六条 取样见证制度对重要的、关键的、有异议的试验项目执行取样见证制度取样必须有监理、承包人试验检测人员在场,对所抽取的试样共同见证,并在“取样见证单”上签字认可取样见证的内容包括:样品规格、型号、外观质量、厂家,取样部位、地点、时间、方法、封存等取样见证应满足以下规定:(一)取样方法和部位必须符合抽样原则二)样品须由监理人员现场粘贴标签标签要保证粘贴牢固,书写标签必须用碳素墨水或记号笔等标记三)样品一般由取样单位封存第十七条 试验月报制度为及时掌握各级试验室自检、抽检、送检的工作情况,为有效控制工程施工质量,建立试验月报制度一)承包人试验月报表格包括自检、送检月报汇总表,并附主要进场材料数量汇总表等二)监理部、交工检测机构试验月报包括抽检月报汇总表三)承包人、监理部试验月报汇总表统计时段按自然月执行四)承包人试验月报按建设办文件要求的格式每月3日前报监理部审查,监理部试验月报与承包人试验月报一并,每月5日前上报建设办。
第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所应独立完成的试验检测项目不得利用承包人的试验室或以旁站方式采集抽检数据第十九条 交工检测机构检测报告由检测单位直接报送建设办,对检测结论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建设办将通知有关监理、施工单位进行处理检测单位需配备足够的人员和仪器设备实施检测工作,一般检测项目原则上应于检测数据分析及判读工作完成次日提交正式书面报告;特殊检测项目和需连续观测项目视项目具体情况尽快提交书面报告,但期间如有超出规范等异常情况的应及时通报建设办 第五章 试样取样、留存管理第二十条 试件取样后必须及时进行有效编号,保证编号在试验前的清晰度,并做好取样台帐记录第二十一条 对砂、石、水泥等原材料的取样要有代表性,如发现试验数据与实际检验情况相差异常,按无效报告处理,应按试验操作规程重新取样试验第二十二条 水泥、沥青等特殊材料应根据有关要求取样留存(另行通知),以备核查样品留存要建立独立的留存仓库,要求分门别类进行存放,对留存的样品进行标识并建立台帐第六章 外委试验检测管理第二十三条 外委试验检测管理:未经省质监站批准的试验项目,或因试验仪器等不能满足试验及精度要求时,可以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试验检测。
第二十四条 外委社会检测机构必须经监督单位或建办允可第二十五条 外委试验检测执行取样见证制度第二十六条 在样品外委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外委试验第二十七条 外委试验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受检单位承担第二十八条 交工检测机构对一切试验检测项目进行随时抽检试验,以鉴定承包人、监理单位的试验结果 第七章 数据处理及数据溯源第二十九条 异常数据处理制度(一)异常数据,是指测量值低于或高出标准值较多的数据在试验过程中发现有异常数据,应立即终止试验,如试验不能终止,也应该在试验段结束后暂停试验,不管属于哪种情况,须在事故后立即向上级主管领导汇报以便及时查找原因二)出现异常数据的样品,在原因查明之前,应存放在固定的地点并进行有效标识三)试验监理工程师负责将试验数据、资料试验室主任,直至母体试验室第三十条 平行试验审批数据处理标准击实试验采用驻地试验室和承包人试验室的平均数据为批复数据,如两者数据之差超过规范规定值则视为无效试验配合比及其它试验项目应执行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复的数据第三十一条 数据溯源各级试验室必须建立试验检测台帐和试验检测仪器使用台帐试验检测台帐应明确反映取样日期、取样地点、试验人员、检测频率、检测部位、材料批量、使用部位等。
试验检测仪器使用台帐应明确反映仪器操作人员、试验项目、试验日期、仪器设备维修、保养、运行情况等 第八章 试验检测资料管理第三十二条 试验资料内容、格式应按公路工程竣工办法及相关的试验规程填写第三十三条 资料整理要求分类归档,台帐条目清晰第三十四条 原始记录必须单独装订成册,手工填写,不允许记录在草纸上再转录于原始记录或计算机中第三十五条 对故意弄虚作假、伪造试验检测资料的试验单位及个人,对责任单位进行重罚,将相关责任人员清退出场,并抄报市质量监督站备案第三十六条 报告审核必须认真严肃,签字不得代签、不得漏签、不得打印,否则视为无效报告试验检测资料整理必须具有准确性、统一性、时间性一)试验检测资料必须使用本工程规定的统一试验检测表格,填写方法、要求、内容要保持一致;(二)试验检测资料应结论明确,评定依据、使用标准、评定办法、分析统计、参数代号准确、计算无误,并有齐全的签字和试验室专用印章;签字实行签字制度即:试验员、复核人、监理工程师三)原始记录要清晰,一律用黑色签字笔填写,不得涂改;只能在错处划双横杠,以示作废,在错误记录上方填写更正记录,并加盖试验室专用章;对空白部位要加盖“以下空白”印章。
监理工程师应不定期对试验检测资料进行检查审核四)试验检测资料归档按照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主要内容有:试验检测报告、原始记录、试验台帐等五)由计算机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要根据工程需要进行打印,不得复印,并加盖试验室印章第三十七条 档案管理:设一名档案管理员负责试验检测资料归档的管理工作技术资料存档时要办理交接手续,填写技术资料交接单,统一编号试验检测人员借阅技术资料,应办理借阅手续,阅后按时归还,未经试验室主任同意不得随意复制试验检测报告或原始记录;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技术保密制度,未经试验室主任批准,不得将技术资料借予与试验检测工作无关人员 第九章 试验室检测人员及设备管理第三十八条 试验室人员及资质管理投标书中试验的人员或通过监督站备案的人员,一般不得更换,确需更换时必须事先书面申请业主批准更换人员的资质不得低于原有人员的资质未通过的备案人员无签字权试验检测人员资质、到位情况等由建设办组织进行定期考核,并上报主管单位第三十九条 各承包人工地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离开工地3天(含)以内,必须向监理部请假,3天以上建设办批准监理试验室人员请销假按合同文件执行擅自离开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管理(一)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每年必须经市级以上计量部门检定合格,每次使用前由试验操作员检查是否完好,并认真填写设备使用记录二)对发生故障的仪器设备应挂牌标示并及时修复、标定,在使用记录中应明确记录故障发生、修复时间,在此期间需进行的相关试验项目,应根据外委试验检测规定进行外委检测三)在试验检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中必须认真填写使用时间、使用人、仪器设备运行情况及本批次使用次数等相关信息第四十一条 试验仪器(包括拌合站等设备)的标定为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各级试验室须经国家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标定,交工检测机构应协助业主不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对工地试验室仪器进行检查,并不定期组织工地试验室进行对比试验拌合站等设备也必须经国家法定计量部门进行定期标定 第十章 违约处罚第四十二条 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将根据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试验检测资格、清除出场并上报有关部门等处罚一) 不能自觉遵守试验检测人员职业道德,缺乏工作责任心,造成不良影响者;(二)试验检测工作失误,造成试验检测工作事故或经济损失者;(三)无资质或超越业务范围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四)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五)以试验检测人员的个人名义承接试验检测业务的;(六)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的;(七)损毁、涂改、转借、出让资格证书者。
第十一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如本办法与国家、交通运输部及交通运输厅有关的规范、标准、规定、办法有不一致之处,以最新颁布的为准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峨山路东延立交工程建设办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