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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东县机关内部权力运行规范制度

文档格式:DOC| 38 页|大小 125.50KB|积分 15|2022-04-15 发布|文档ID:7529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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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 录一、干部人事权方面1. 干部选拔任用制度2. 人员录(聘)用调配制度3. 干部考核评先制度4. 人员外派学习培训制度5. 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调查处理制度6. 干部人事制度中其他需要规范的内容二、财务管理权方面1. 收入管理制度2. 支出管理制度3. 资金调度管理制度4. 票据管理制度5. 接待制度6. 报帐制度7. 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制度8. 党费收缴及管理使用制度9. 财务管理制度中其他需要规范的内容三、资产管理权方面1. 物资采购制度2. 资产管理制度3. 基建管理制度4. 车辆管理使用制度5. 资产管理制度中其他需要规范的内容6. 四、事权方面7. 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8. 公文处理制度9. 印章管理使用制度10. 会议制度11. 信访工作制度12. 重大工作督查、督办制度13. 事权管理制度中其他需要规范的内容衡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五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副股级职务的,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正股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副科以上领导职务,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第八条 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九条领导干部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十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干部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组成员;    (二)局单位全体干部职工;     (三)组织部领导;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民主推荐由上级组织部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组织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干部人选,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上列范围执行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换届,由本级党组书记办公会根据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组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七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八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 党组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干部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 考 察     第二十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第二十一条 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二十二条 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 考察地方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组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股室或者内设机构主要领导;     (三)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股室或者内设机构主要领导;      (三)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五条 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

    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八条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 酝 酿     第二十九条 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条 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    第三十一条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第三十三条 党组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四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第三十五条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 职     第三十六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干部在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七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正科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八条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程序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八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第四十一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制度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二条 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第四十三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第四十四条 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五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六条 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七条 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组织部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四十八条 自愿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四十九条 引咎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五十条 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五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二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五十五条 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建立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八条 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衡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人员录(聘)用调配制度   1、单位录(聘)用工作人员,必须经党组会研究,并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严禁擅自录、聘用工作人员  2、不准超编录(聘)用和调配工作人员,调配副科以上领导干部,要充分考虑相关单位编制数和领导职数  3、单位录(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有明文规定外,必须坚持“凡进必考”  4、因特殊需要聘用工作人员,必须经党组会研究决定,并依据会议纪要组织实施  5、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往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流动,由党组会研究决定后,由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6、单位工勤岗位的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签订聘用合同,按合同管理7、本科毕业生实行双向选择安置就业,并经党组会研究决定后方能办理安置手续。

      8、每年将单位工作人员录(聘)用、调配工作情况向县委、人大、政府、政协、组织部领导报告,对违规办理的录(聘)用或调配手续一律作废  9、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治高度,严格执行各项干部人事编制管理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按规定和程序办事,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切实做好我局工作人员录(聘)用和调配工作10、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衡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干部考核评优制度   第一条 为了全面促进我局干部的管理和干部队伍自身建设,提高干部职工的工作效率和积极性,促进干部职工的素质发展,结合我局的实际,特制订本考核制度 第二条 本考核制度作为年终绩效考核表彰的主要依据,作为干部任免、提拔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干部考核与评优评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 第四条 在党组成员的指导下,由办公室师牵头成立考核领导小组 第五条 干部的评优评程序:先由考核领导小组会议提出建议名单,建议名单由全局会表决通过,最后经公示后确定正式名单 第六条 考核评优办法为:根据干部在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平时表现,实行计分法。

      第七条 因先进事迹受国家级表扬的加10分,受省级表彰的加8分,受市级表彰的加6分,受县级表彰的加5分 第八条 个人学术论文或文艺作品发表在国家级刊物上的加10分,省级刊物加8分,市级刊物加6分,县级刊物加5分 第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衡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员外派学习培训制度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全局干部职工第二条     培训目的:通过外派培训,使干部职工学习先进技术、专业技术技能第三条      外派培训的内容包括政府法令规定的,由政府单位和省市局组织的特殊的专业知识或技能课程等第四条      外派培训的形式分为全脱产、半脱产和在职培训第五条      外派培训计划:各股室应于新年度开始前提出外派培训计划并报批核准临时外派项目,申请人需按正规的程序提出申请,经党组会审批后执行第六条      参加外派培训人员的人事关系应在本单位第七条       参加外派培训人员应为有长期服务于本单位的意愿第八条      根据外派项目的具体要求,制定对外派人员关于学历、能力等方面的资格要求,必要时进行考试选择第九条      外派培训人员分为指定、推荐及个人申请三种情况。

    第十条    学历教育须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专业对口或相关专业的原则,由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外派培训申请表(附《招生简章》),由分管人事领导进行资格审查及党组会审批后,方可报名参加第十一条      外派培训人员与单位签订培训合同后,其人事关系归单位管理,工资待遇按合同执行第十二条     外派培训人员的费用报销须在返单位七日内汇总填写明细,由财务室审核登记后办理报销手续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衡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干部违纪违法调查处理制度为进一步增强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特别是依纪依法查处干部违纪违法调查处理的能力,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干部违纪违法调查处理制度一、干部违纪违法调查处理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党组成员、被调查人和旁听人等共同参与,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调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核二、干部违纪违法调查处理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三、干部违纪违法调查要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基本要求进行四、干部违纪违法调查要在县纪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五、干部违纪违法调查实行回避制度。

    参加公开审理的主持人、主审人、协审人、案件检查部门指定的主办人、协办人,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六、干部违纪违法调查可分为对案件事实、证据、程序的调查阶段、审理方与被调查人及其助辩认的辩论阶段和陈述小结阶段共三个阶段八、根据审理阶段调查和辩论的情况,审理部门再次对案件履行审议程序,形成审理报告(正稿),提交县纪委或党组会议决定衡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入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体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收入指罚没非税收入、药学会会费、食品药品抽验等各项收入和费用,包括变卖财产及废旧物品、往来单位进场费等   第三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非税收入的管理和考核制度,将非税收入纳入综合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非税收入的设定、征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的其他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对象、范围、标准、期限和依据等  第五条 不得擅自缓征、减征、免征其应当征收的非税收入  第六条 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禁止当场收取现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的除外。

      第七条 依法当场收取现款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任何人不得隐匿、转移、滞留、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税收入,不得将非税收入款项存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以外的账户  第八条 征收非税收入,应当使用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第九条 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应当向财务室申领财务室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证票据安全  第十条 任何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转让、出借、串用、代开非税收入票据;  (二)私自印制、伪造、涂改、买卖非税收入票据;  (三)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四)擅自销毁非税收入票据  遗失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及时向财务室报告,并公告作废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财政、审计、价格、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及时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缴违法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设定非税收入项目或者擅自改变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  (二)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  (三)涂改、伪造、转借《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的;  (四)开设非税收入账户或者过渡性账户的;  (五)隐匿、转移、滞留、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税收入或者将非税收入款项存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以外的账户的;  (六)未按照规定实行非税收入收缴分离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当场收取非税收入现款的;  (八)延解、占压、隐瞒、截留、挪用应当上缴或者下拨的非税收入资金的;  (九)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上解其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其下级执收单位的。

      实施前款所列行为取得的款项,除按照规定应当退还缴款义务人外,应当全部收缴国库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衡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支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充分发挥财务部门的监督控制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出差人员借款,应先到财务室领取“借款凭证”,填写好该凭证后,先经分管领导同意,再由各级主管领导批准,最后由财务室审核后,方予借支前次借支在出差返回时间超过七天无故而未报销者,不得再借款  第三条 外单位、个人因私借款,在填写“借款凭证”后,一律由财务室审批,经领导审核后,方予借支凡借用公款的干部职工,在原借款未还清前,不得再借  第四条 试用人员如果借支差旅费或临时借款,必须由正式职工出具担保书或签认担保,方能办理若借款人未能偿还借款,担保人应负连带责任  第五条 借款出差人员回公司后,应在七天内按规定到财务室报账,报账后结清借款如七天内不办理报销手续的欠款部分,财务室有权在其当月工资中扣回  第六条 出差误餐补助按出差起止时间每餐每人补助30元  第七条 市内交通费费用控制在人均每天10元以内,车费凭票据报销车船票按出差规定的往返地点、里程,凭票据核准后,给予报销。

      第八条 出差人员应事先整理好报销单据,由办公室对单据进行全面审核,同时按出差天数填上住勤补贴,然后由办公室签认并报有关各级主管领导批准,经财务室审核后,方能报销  第九条 业务招待费,报销单据必须有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数字分明,由经手人签名,并注明用途,由分管领导加签证实后,再报财务室审核,然后由各级主管领导审批,方能付款报销第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衡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资金调度管理制度一、本制度所称的资金是单位运用的各种资金,包括招待费、办公用品支出、装修等项目开支 二、资金调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开辟资源,挖掘潜力,确保单位正常运转的需要 三、资金调度的原则是:集中管理,综合平衡,统筹安排,讲求效益 四、建立单位资金平衡会制度成立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分领导班子成员及财务室组成,资金运用的重大决策都由资金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要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做到收支预算,项目有计划,消耗有控制,使用有监督 年初由资金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单位全年资金预算,可控费用预算,使用有监督五、资金调度的具体要求:1、可控费用年初根据单位下达的预算定额,各分领导负责控制,经领导签批后,财务室在预算定额以内据实列支。

    2、非可控费用由各股室根据业务的需要,事先写出资金使用计划和具体开支项目,于每月二十日前上报各分管领导、领导及财务室各一份,在每月召开的资金调度会上进行审核和平衡,经调度会通过后由领导审批 3、各股室要严格执行资金调度制度,及时反映情况,上下沟通,杜绝无计划、无预算事项开支衡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票据管理制度为规范本单位财务票据的使用、保存,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票据分支票和收据支票管理制度 1、支票由出纳员负责购买、保管,支票密码要与支票分开存放印鉴章由会计保管,实行严格分工和把关制度2、领用支票要填写“支票领用申请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经会计审核后由出纳员负责签发,出纳员要在支票上写清日期、用途、密码及规定限额会计负责加盖印鉴,严禁签发空白支票 3、领用支票要填写“支票领用登记簿”,支票领用人要在七天内(逢双休日后错二天)及时持发票报销,发票签章要齐全,并在支票领用登记簿上填清注销日期 4、严禁签发空头支票,更不准将支票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 5、外单位交来的支票,出纳员应及时送交银行,不得挪用、转让 6、对每一张银行对账单,都要由出纳员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要及时查询处理。

    7、对作废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一起保存,年终时装订成册,与票据一并保存 8、要定期检查支票购入使用及结存情况,并出个书面报告 收据管理制度1、收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①凡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项目,使用“衡东县统一收费票据”②一般往来结算使用“衡东县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2、使用收据的规定:①启用收据前,应检查是否有缺号、漏号或重号,发现上述情况,应及时向购买票据的财政部门报告②收据必须按号码顺序使用,各联复写,逐项填清楚后,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③填写错误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④票据存根应保存五年以上,销毁时,必须造册登记,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核销3、收据的管理制度①出纳员负责收据的购领,发放,保管工作,要设置票据登记簿,逐一登记票据的种类、数量与起止号码,如实记载票据的填用、核销、结存情况②每本收据用完,出纳员需将整本收据核算出总金额,由稽核人员复核签章,年终归入会计档案③收费票据实行年检制度,出纳员负责年检工作④票据不得擅自转借、出售、代开、伪造和自行销毁衡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待管理制度为规范机关接待工作,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应坚持“热情接待、周到服务、规范管理、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局下达的年度指标控制使用 二、接待范围:来局检查指导工作的上级领导;来局学习考察的兄弟市药监部门人员;来局检查指导工作的省、市相关部门领导;县因公来局的工作人员 三、接待工作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实行事先报告登记制度凡来客需由办公室安排接待的,相关股室应事先向办公室报告,办公室进行登记,并核定就餐标准,安排就餐需要住宿的,同时安排住宿特殊情况下,有局领导参加的公务接待用餐,如未能事先跟办公室衔接的,经办人员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事后应补办登记手续未经办公室安排的接待用餐,其发票办公室一律不签字报销四、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具体标准如下:1、接待省、部级领导,用餐标准为800元/桌,住宿安排标准单人套间;接待地厅级领导,用餐标准为600元/桌,住宿安排标准单人套间;接待处级领导,用餐标准为400元/桌,正处级客人安排单人间,其余安排标准双人间;接待县(市)局局长,用餐标准为300元/桌,原则上不安排住宿(以上接待标准均不含烟酒);股室接待来局联系工作的其他人员,到定点酒店就餐工作餐标准为20元/人,纳入股室包干经费,每月由办公室、计财务室与股室结算。

    2、从严控制烟、酒标准除接待省、市、县级以上领导外,不安排高档烟酒五、严格限制接待陪同人数实行对口接待,来客一般由分管领导和相关股室接待,人数一般控制在3人以内正处以上领导由办公室、对口接待股室报告局长六、接待用餐原则上应安排在定点酒店确因公务需要在外安排用餐的,须经分管办公室领导、局长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七、违反本规定接待的,办公室一概不予受理费用报销事宜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衡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帐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开支费用的审批管理,合理安排使用资金,正确核算各项开支,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所有经费的使用,必须遵照本局有关的财务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局原则上实行“谁用款、谁报帐”的原则      第四条 为了减少用款手续,提高效率,鼓励个人先垫资用款,然后用票据直接报销      第五条 借款程序:借款人填好借款单(参加会议需出示邀请函),经分管领导、局长签字后,到办公室登记、盖章后到财务室借款      第六条 报销程序:借款人填好报销单,按财务室要求粘贴好各类票据,经分管领导和局长签字后,到办公室盖章后到财务室报销 第七条  经费借出后,务必在7天内归还财务室。

    衡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制度   1、严格遵守《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年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以及本局有关经费使用的管理规定  2、专项经费由财务室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3、专项经费属于国库帐户,系额度账户,只用于支取款项,不得用于收款  4、专项经费必须严格按照年度预算数执行  5、专项经费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及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依托单位不得从专项经费中提取管理费;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6、专项经费帐户不得向局内其他任何账户划拨资金或转款,包括各项目之间的转款  7、专项经费使用截止到当年的12月20日,当年结余资金退回到财务室在此期间,专项经费不能使用,应提前做好资金使用计划  8、专项经费在未到单位账户之前,不能用其他账户垫支  9、专项经费使用的具体步骤:①请在支用凭单(经费支用单、领款凭证、出差报销单)的“经费来源”项目栏写清项目编号并注明“国库账户”②到财务室登记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10、本办法未尽事宜将在执行过程中随时完善 衡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费收缴及管理使用制度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 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困难的党员可以少交或者免交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县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六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七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八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党支部内设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支部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衡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物资采购制度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本单位的物资采购和管理工作内容及要求物资采购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的材料采购、验收等管理工作二、物资管理要求:1、按照批准的物资采购计划和文件,按质量准确采购各项目部所需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2、材料采购实行分级管理,物资种类分为:重要物资、主要物资、辅助物资3、材料采购合同材料采购的供方一般应在单位颁发的合格分承包方名单中确定,财务室检查监督各种材料采购合同,由办公室负责签订,财务室检查监督材料采购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尽量采用国家标准合同文本4、材料的验证根据采购合同和生产要求,必要时办公室应进行验证,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要求,确保供方按质、按量、按时供货 衡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资产管理制度一、凡单价在500元以上,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施、设备和物品或单价不足500元、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设备和物品(如图书、家具、仪器、仪表等)都属于机关固定资产,此外的公物为低值易耗品二、机关资产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对低值易耗品进行登记,建立资产使用保管责任制,对资产的采购、发放、保管等均由专人负责,严格各项手续。

    对资产每年进行一次清查,做到帐、物相符财务室建立固定资产账目三、资产购置应由办公室根据各股室工作需要提出申请或计划,报局长审批后,按财务管理规定及时购买并办理相关手续四、集体和个人使用的资产,只有使用权和保管权,转移、报废、报损、调出和变卖必须根据有关规定由办公室负责处理,严格执行有关手续五、国有资产需进行变卖、报废、报损的,由办公室和财务室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局长批准;价值较高的物品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六、照相机、放像机、收录机、电视机、洗衣机、摄像机等贵重器材和电器设备,由专人负责,严格管理,认真保养,精心使用,不准外借七、更换资产保管人或负责人时,要严格履行移交手续,交接时应有领导监督衡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基建管理制度1总则:1.1 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方针、政策、法规,严格执行基建程序,组织开展本局的基本建设工作1.2   加强基建队伍与人才建设,积极培训干部,提高基建干部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选择懂业务、懂技术、事业心责任心强、作风正、干劲足、能吃苦、廉洁奉公的同志从事基建工作,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2建设程序管理:2.1   建设程序是指建设项目从立项、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整个过程中的工作次序。

    2.2   根据本局基本建设需要和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提出拟建建设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2.3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正式批准后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变动必须更改变动时,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2.4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编制概(预)算报有关部门审批2.5   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建设项目要求,办理有关工程建设手续2.6   进行工程招标工作,优选施工队伍,签订施工合同,委托质量监督,申请开工2.7   施工前期准备工作就绪,筹集建设资金,即可组织施工2.8   工程竣工后,编制竣工图、竣工决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批,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建立健全工程技术档案3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要按建筑工程的等级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资格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委托设计时,应按照国家或当地有关工程设计招投标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定设计单位,并根据有关规定签订委托设计合同,不得委托无证单位或个人进行设计3.1   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严格以上级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结合本局实际情况,认真听取专业用户意见,及时沟通设计与用户之间的信息,采用先进技术,合理确定设计标准。

    对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布局合理、房屋安全、建筑防火、环境保护等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技术措施,努力达到设计方案的最优化3.2   建设项目设计一般可分为三个阶段,即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3.3   方案设计的总建筑面积私投资估算,不得超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建筑面积和计划投资额设计方案要公开招标进行多种方案的比较筛选,以求得最佳的设计方案方案设计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3.4   初步设计的内容包括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部署、设备选型、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建筑规模、总占地面积、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设工期、总概算等初步设计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3.5   施工图设计是建设项目最后设计阶段应把初步设计中确定的设计原则和建设方案,根据建筑安装工程的需要进一步具体化、精确化,以图样和文字加以确定在设计内容上要求切合实际,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4基本建设前期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好规划、消防、环保、人防、交警、绿化、防疫、电力、通讯、县政府、供水、供气等职能部门的申报审批工作5招投标管理:5.1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湖南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5.2   凡甲方负责的项目(不论设计、施工、材料)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公司招标5.3   招投标工作在衡东县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下进行6工程合同管理:6.1   根据各行的建筑项目的需要,依据《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施工图,分别与有关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材料设备供应合同及其它有关合同,共同完成建设任务6.2   各种工程合同文本应使用国家工商局及建设部制定的统一版本合同内容应符合实际情况,措词准确严谨,并经公证部门公证认可6.3   工程合同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范围、内容和施工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工程质量、工期要求、取费标准及优惠条件,材料设备等物资的供应方式及质量标准,资金的拨付形式和结算方式及奖惩条件等7概(预)算、决算管理:7.1   概(预)算是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概(预)算应全面完整地反映建设项目自开工至建成的各单位工程造价,是控制和确定建设项目造价,编制基木建设投资计划,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和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7.2   概(预)算审查的主要内容:a  按定额计算规则确定工程量计算范围、核实工程量;b  以定额综合项目的内容为依据,防止随意套项、增项、重项、生项;c  正确套用定额单位估价表,审查定额单价和材料价差;d  核实取费标准及其适用范围。

    7.3   工程决算是反映基本建设项目实际造价和投资效果的文件,是办理交付使用资产的依据,是全面考核工程建设计划、概(预)算的执行情况,分析投资效果的依据所有项目竣工后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并填写施工图预(预)算审查表7.4   决算审查的主要内容:a  以经过审查的施工预算为基础,审查因设计变更增减的工程量,核实全部工程量;b  核实套用定额和单位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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