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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及岗位责任

文档格式:DOC| 17 页|大小 74KB|积分 10|2022-09-27 发布|文档ID:15677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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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年-2023年建筑工程管理行业文档 齐鲁斌创作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及岗位责任公路路政执法岗位责任一、执法机构名称枣强县交通局公路管理站二、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公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7、《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2004)10号令8、《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交通部(2004)11号令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0、《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2003)2号令11、《河北省公路条例》12、《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1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14、《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5、《交通行政处理程序规定》16、《河北省公路路路产赔(补)偿标准》冀交公字(1998)48号文三、执法权限(一)行政许可1、受理、审报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25条2、受理、审批公路用地的树木更新、砍伐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2条3、受理、审批对公路占用、挖掘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4条和《河北省公路条例》第32条4、受理、审批跨越。

    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5条和《河北省公路条例》第33条5、受理、审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6条6、受理、审批超过公路、公路桥梁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0条7、受理、审批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5条和《河北省公路条例》第34条8、受理、审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4条9、受理、审批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地下设施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6条二)行政监督检查1、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69条2、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0条3、对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1条。

    4、在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接受公路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22条 (三)行政处罚(理)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7条处罚2、未经许可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6条处罚3、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6条处罚4、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6条处罚5、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6条处罚6、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8条处罚7、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7条处罚8、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8条处罚9、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9条处罚10、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80条处罚。

    11、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81条处罚12、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6条处罚 (四)行政措施1、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以外的其他标志,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9条2、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 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81条3、车辆行驶公路对公路造成损失的,立即停止行驶,接收处理,不能当即接受处理的可以暂扣车辆或不宜扣车的可以暂时保存登记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件依据《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23条4、对超过限制标准且未办理超限运输手续的超限运输车辆应责令承运人自行卸去超限的部分物品,并补办有关手续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20条四、岗位职责(一)公路站站长1、主持公路站工作,按行政执法委托的权限组织开展公路路政执法工作、执法监督、文明执法创建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是公路路政执法主要责任人。

    2、组织开展公路路政管理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工作3、组织实施公路巡查,处理非法侵占、污染、损坏、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违法行为4、组织开展公路路政的专项治理和综合治理5、按照职责权限审批具体行政许可行为6、组织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7、组织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8、组织路政执法人员开展文明执法创建活动9、组织公路路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法律知识培训,指导公路路政人员完成任务,负责监督、检查、考核工作10、受理社会监督意见,组织查处举报案件二)外勤负责人1、主持日常巡查工作,纠正、处理非法侵占、污染、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违法行为,是路政巡查的主要责任人2、审验平交道口增设申请,督促施工,检查质量3、组织实施路政巡查和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4、组织实施拆除违法建筑和非公路标志的行政措施5、组织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勘察、加固和运行监护6、负责较大路政案件的调查取证,按职责权限作出处罚(理)决定7、实施路政执法现场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8、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三)内勤负责人1、主持内勤日常工作,是路政执法内勤工作主要责任人。

    2、审核路政行政许可申请,按上级审批意见办理许可手续或制作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3、负责路政档案的整理、归档的管理4、组织、指导路政执法内勤工作5、填报路政工作报表,实施向上级报备工作6、负责路政执法公示,受理群众咨询、社会监督、举报意见7、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8、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行风建设和文明执法创建活动,组织进行政治业务知识学习 (四)路政管理员根据科室职责和分工、权限,两人以上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路政执法行为直接责任人1、 内勤人员⑴公路路政内勤执法行为直接责任人;⑵受理、审核路政许可申请,按上级审批意见输许可或制作不予批准书面答复意见;⑶登记路政执法工作台帐;⑷接受、审核行政执法文书,按一案一卷规定要求装订立卷,人类归档,保管案卷;⑸填报路政工作报表;⑹完成向上级的报备工作2、外勤人员⑴公路路政外勤执法行为直接责任人;⑵参加路政巡查,制止违法行为;⑶对违行路政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按职责权限作出处罚(理)决定;⑷下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⑸下达《处罚(理)决定书》,执行处罚(理)事项;⑹执行暂扣证件或车辆,拆除违法建筑或非公路标志的行政措施。

    附:枣强县公路管理站公路路政执法岗位责任示意图(见附表二)附:枣强县交通行政执法岗位权限示意图(路政)(见附表五)五、部门职责1、按照行政执法委托的权限组织开展公路路政执法工作2、组织实施公路巡查,纠正、处理非法侵占、污染、损坏、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违法行为3、组织开展公路路政专项治理和综合治理4、按照职责权限审批具体行政行为5、受理、审批路政许可申请,办理许可手续或者制作不予批准书面答复意见6、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7、受理社会监督意见、查处举报案件8、组织路政执法人员业务法律知识培训,实施监督检查考核工作9、组织路政执法人员开展文明执法创建活动10、起草公路路政执法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11、填报公路路政执法报表12、负责向上级机关作出行政执法报告工作六、法定义务1、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路政执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2、保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3、行使职权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佩带《行政执法上岗证》,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专用车辆按有关规定装置统一标志和示警灯4、行使职权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5、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规范制作执法文书6、履行告知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工作流程在执法机构内部实行受理申请与审批申请相分离、调查取证与处罚(理)相分离、监督检查与执行检查相分离、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相分离、措施决定与措施执行相分离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理)、行政措施各项职责,都不得由一人或一个环节独立作出,以加强内部监督、制约,确保执法行为合法、适当、规范、高效附:交通行政执法履行岗位职责流程示意图(见附表七)八、违法行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违法行政行为1、执法主体不具备执法资格2、违反规定,逾期不履行行政许可职责;3、超越法定权限;4、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6、违反法定程序;7、受委托机构超出委托范围或不依委托机关或再委托其他组织、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理);8、处罚(理)显失公正;9、行政处罚不使用统一的罚款收据;10、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截留私分;11、利用职务索取他人财物,收缴的款项据为己有;12、使用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13、对应当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14、违法实施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15、违法实行检查或执行措施对当事人人身或财物造成损害;1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17、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18、不能规范制作文书;19、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20、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故意造成违法行政行为的,注销《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队伍;过失造成违法行政行为的,收回《行政执法证》,离岗整顿30天;对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经济责任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因故意而造成违法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承担60%-100%的赔偿损失,因重大过失而造成违法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承担60%以下的赔偿损失3、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交通规费征稽执法部门、岗位责任一、机构名称枣强县交通局公路养路费征稽站二、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作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2号6、《公路养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91)交公字714号7、《河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冀交公字(92)233号8、《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9、《交通行政处理程序规定》三、执法权限(一)行政征收1、征收公路养路费依据《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4条、《河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48条(一)项。

    2、受理、审核免征公路养路费申请,依据《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9条、《河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8条3、受理、审核减征公路养路费申请,依据《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10条、《河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9条4、受理、审批养路费征收车辆报停申请,依据《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18条(一)项、《河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16条(七)项5、受理、审批养路费征收车辆转籍过户申请,依据《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18条(二)项6、受理、审批养路费征收车辆改装、报废申请,依据《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18条(六)项二)行政监督检查依法在公路或车辆停放场所、所属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1条、《河北省公路条例》第50条、《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6条(三)、(四)项三)行政处罚1、无养路费票证跨省行驶的,依据《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20条、《河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24条处罚2、拖、欠、漏、逃养路费的,依据《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21条;《河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25条处罚3)无牌照和报停偷驶的,依据《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22条、《河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26条处罚。

    4)倒换牌照或涂改、顶替、伪造养路费票证的,依据《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23条、《河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27条处罚5)未随车携带养路费票证的,依据《河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28条处罚四)行政措施对当事人不能当即接受行政处罚(理)的,依据《河北省公路条例》第55条之规定,可暂扣其道路运输证或者车辆四、岗位职责(一)站长 主持全面工作1、主持征稽站全面工作,按行政执法委托的权限组织开展交通规费征稽执法、执法监督、文明执法创建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是交通规费征稽执法主要责任人2、组织开展交通规费征稽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工作3、组织实施交通规费稽查,负责落实规费征稽计划,及时上解征收费额4、按照职责权限审批具体行政行为5、组织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6、组织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7、组织征稽执法人员开展文明执法创建活动8、组织交通规费征稽人员进行业务、法律知识培训,负责交通规费征稽人员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9、受理社会监督意见,组织查处举报案件二)副站长 分管规费征稽执法工作1、在站长领导下,负责稽查工作,是稽查执法行为的主要责任人。

    2、直接领导稽查室,指导其完成稽查工作,对其发生的违法行政行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3、组织实施交通规费稽查行动4、组织实施对违法行为调查取证,按职责权限审批行政处罚(理)决定5、决定对不能当即接受处罚(理)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暂扣证件或车辆6、组织实施交通规费征稽执法人员业务、法律知识培训,并负责监督、检查、考核工作7、组织开展转发案卷审核和向上级报备工作8、必要时组织参加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三)副站长 分管规费征收执法工作1、分管公路规费征收工作,是公路规费征收执法行为主要责任人2、直接领导业务室,指导其完成各项工作,对其出现的违法行政行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3、审核、办理交通规规费减、免申请4、落实交通规费征收计划5、对所属人员实施业务培训、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6、做好业务室形象工程建设,作到行为规范文明优质服务四)副站长 分管规费、罚没款收缴上解执法工作1、是规费、罚没款收缴上解执法工作的主要责任人2、直接领导财务室,指导其完成各项执法工作,对其发生的违法行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3、负责贯彻落实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4、管理规费征稽票据,负责收缴罚没款,集中征收的规费和解交工作5、审核规费征收计划的落实情况。

    6、对规费征收执法票据的使用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五)稽查室负责人1、主持稽查室行政执法日常工作,是稽查室执法行为的主要责任人2、组织实施对应缴纳公路规费车辆的稽查工作3、负责对违法行为调查取证,4、执行暂扣证件或车辆行政措施5、必要时参加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拆讼6、负责案卷管理工作和向上级报备工作按职责权限做出处罚(理)决定六)规费征收业务室负责人1、主持业务室行政执法日常工作,是业务室执法行为的主要责任人2、负责业务室规费征收和规费票据的管理工作3、审核规费减免申请4、负责缴费车辆台帐管理工作5、负责业务室形象工程建设,做到行为规范,文明优质服务6、根据站安排参加公路规费稽查工作七)财会室负责人1、主持财会室执法日常工作,是财会室执法行为的主要责任人2、管理规费征稽票据,负责收缴罚没款、征收规费的记帐和解缴工作3、审核规费征稽执法票据的使用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八)征稽管理员根据本室职责和个人分工、权限在室负责人指导下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是交通规费征稽执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附:枣强县公路养路费征稽站交通规费征稽执法岗位责任示意图(见附表三)附:枣强县交通行政执法岗位权限示意图(征费、运管)(见附表六)五、部门职责1、按照行政执法委托的权限组织开展交通规费征稽和车购税代征收执法工作。

    2、组织实施交通规费稽查工作3、组织开展交通规费征稽专项治理和综合治理4、按照职责权限审批行政许可申请,采取行政措施6、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7、受理社会监督意见、查处举报案件8、组织交通规费稽查执法人员开展文明执法创建活动9、组织交通规费稽查和车购税代征收执法人员进行业务、法律知识培训,并负责其监督、检查、考核工作10、负责交通规费征稽和车购税代征收执法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向上级机关报备工作六、法定义务1、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规费征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2、足额征收交通规费,及时解缴,保障纳费车主的合法权益3、行使职权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佩带《行政执法上岗证》,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专用车辆按有关规定装置统一标志和示警灯4、行使职权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5、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规范制作执法文书6、履行告知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工作流程在执法机构内部实行受理申请与审批申请相分离、调查取证与处罚(理)相分离、监督检查与执行检查相分离、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相分离、措施决定与措施执行相分离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理)、行政措施各项职责,都不得由一人或一个环节独立作出,以加强内部监督、制约,确保执法行为合法、适当、规范、高效。

    附:交通行政执法履行岗位职责流程示意图(见附表七)八、违法行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违法行政行为1、执法主体不具备执法资格2、违反规定,逾期不履行行政许可职责;3、超越法定权限;4、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6、违反法定程序;7、受委托机构超出委托范围或不依委托机关或再委托其他组织、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理);8、处罚(理)显失公正;9、行政处罚不使用统一的罚款收据;10、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截留私分;11、利用职务索取他人财物,收缴的款项据为己有;12、使用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13、对应当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14、违法实施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15、违法实行检查或执行措施对当事人人身或财物造成损害;1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17、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18、不能规范制作文书;19、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20、其他违法行政行为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故意造成违法行政行为的,注销《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队伍;过失造成违法行政行为的,收回《行政执法证》,离岗整顿30天;对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经济责任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因故意而造成违法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承担60%-100%的赔偿损失,因重大过失而造成违法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承担60%以下的赔偿损失3、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运政执法部门岗位责任一、机构名称枣强县交通局运输管理站二、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6、《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7、《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交通部(98)2号令8、《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交通部(2001)5号令9、《道路货物运单使用和管理规定》交部(97)4号令10、《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96)11号令11、《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2004)10号令12、《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交通部(2004)11号令1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1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15、《机动车管理规定》16、《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17、《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1)7号令三、执法权限(一)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许可权限:1、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2、除危险货物以外的货运经营,依据《道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3、道路运输站(场)经营,依据《道条》第四十条4、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道条》第四十条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道条》第四十条二)许可程序: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四条、三十八条、《道条》第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除危险货物以外的货运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的,向运输管理站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1、受理申请⑴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⑵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⑶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⑸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申请材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道路运输经营20日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15日内审查完毕3、作出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4、道路运输经营业务、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业户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三)许可时限 依据《道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 客、货运输经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驭员培训业务经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四)经营行为规范:1、 旅客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17条)2、 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27条)3、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28条)4、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29条)。

    5、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32条) 6、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客运营者和货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7、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8、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35条)9、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五)行政处罚(理)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处罚,《道条》未做规定的,按《道路行政处罚规定》[交通部(2001)第5号令]处罚1、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按《道条》第六十四条处罚2、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⑴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⑵年龄不超过60周岁;    ⑶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⑷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⑴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⑵年龄不超过60周岁; ⑶ 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不符合本项上述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依据《道条》第六十五条处罚3、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依据《道条》第六十六条处罚4、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依据《道条》第六十七条处罚5、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依据《道条》第六十八条处罚6、 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依据《道条》第六十九条处罚7、 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依据《道条》第七十条处8、 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依据《道条》第七十条处罚9、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依据《道条》第七十条处罚10、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依据《道条》第七十条处罚11、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依据《道条》第七十条处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依据《道条》第七十一条处罚12、 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依据《道条》第七十一条处罚13、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据《道条》七十二条14、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依据《道条》第七十二条15、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依据《道条》七十三条处罚16、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依据《道条》第七十四条处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依据《道条》第七十五条处罚17、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⑴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⑵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⑶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⑷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⑸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⑹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⑺其他违法行为。

    依据《道条》第七十七条,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六)行政措施1、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依据《道条》第六十三条2、发现车辆超载行为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依据《道条》第六十二条3、对无正当理由又拒绝履行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并可依据对车辆登记保存,依据《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七)行政征收1、征收营运车辆运输管理费,依据《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2、征收交通建设附加费,依据《河北省交通建设附加费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八)监督检查1、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规费缴纳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停车场站、作业现场的经营性运输车辆进行检查,依据《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2、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进行监督检查,依据《道条》第五十九条四、岗位职责(一)站长 主持运管站全面工作1、主持运管站工作,按行政执法委托的权限组织开展道路运政执法工作、执法监督、文明执法创建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是道路运政执法主要责任人2、组织开展道路运政管理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工作3、组织实施道路运输市场违法行为稽查、专项治理和综合治理。

    4、按照职责权限审批具体行政行为5、负责道路客货运输、汽车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驾驶员培训等行业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6、组织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7、组织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8、组织道路运政执法人员开展文明执法创建活动9、组织道路运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法律知识培训负责道路运政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10、受理社会监督意见,组织查处举报案件二)副站长 分管货运管理和驾校工作1、在站长领导下负责货运管理和驾驶员培训工作,是分管工作的主要责任人2、直接领导货运科,指导其完成行政执法工作,对其发生的违法行政行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3、对营运性道路货运车辆购置、货物运输的开业申请进行资格鉴定,提出初审意见4、直接领导驾校管理科,指导编制全市驾校数量、布局驾驶员培训工作规划5、按照职责权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6、参加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三)副站长 分管客运管理工作1、在站长领导下,负责客运管理工作,是分管工作的主要责任人2、直接领导客运室,指导其完成行政执法工作,对其发生的违法行政行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3、对营运性道客运车辆购置、客运、出租、客运服务业开业申请进行资格鉴定,提出初审意见。

    4、按照职责权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5、参加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四)副站长 分管机务维修工作1、在站长领导下,负责机务维修管理工作,是分管工作的主要责任人2、直接领导机务维修科,指导其完成行政执法工作,对其发生的违法行政行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3、按照职责权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4、参加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五)客运管理负责人1、主持客运行政执法日常工作,指导所属人员完成各项任务,是客运管理执法行为的主要责任人2、负责编制全县客运、出租车市场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宏观调控3、负责受理客运、出租车辆购置、开业、停业、歇业、变更申请,指导办理许可手续,管理客运工作台账4、安排实施客运年检工作5、组织实施客运经营资格、经营行为、规费缴纳的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行为6、、组织实施对客运经营者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按职责权限作出处罚(理)决定7、参加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六)货运管理负责人1、主持货运行政执法日常工作,指导所属人员完成各项任务是货运管理执法行为的主要责任人2、负责编制全县货运市场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宏观调控3、负责受理货运车辆购置、开业、停业、歇业、变更申请,指导办理许可手续,管理货运工作台账。

    4、安排实施货运年检工作5、组织实施货运经营资格、经营行为、规费缴纳的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行为6、组织实施对货运经营者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按职责权限作出处罚(理)决定7、参加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七)机务维修负责人1、主持机务维修行政执法日常工作,指导所属人员完成各项任务,是机务维修管理执法行为的主要责任人2、负责编制全市汽车维修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宏观调控3、负责受理汽车维修企业开业、停业、歇业、变更申请,指导办理许可手续,管理维修工作台账4、安排实施维修业年检工作5、组织实施维修业经营资格、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行为6、组织实施对维修业经营者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按职责权限作出处罚(理)决定7、参加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八)驾校管理负责人1、主持驾校管理行政执法日常工作,指导所属人员完成各项任务,是驾驶员培训管理执法行为的主要责任人2、负责编制全市驾驶员培训工作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宏观调控3、负责受理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开业、停业、歇业、变更申请,指导办理许可手续,管理驾驶员培训工作台账4、安排实施驾校(班)年检工作5、组织实施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经营资格、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行为。

    6、组织实施驾校(班)经营者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按职责权限作出处罚(理)决定7、参加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九)业务室负责人1、主持业务室行政执法日常工作,主管各项规费征收,指导所属人员完成各项任务,保证规费征收计划的落实,是业务室执法行为的主要责任人2、强制车辆二级维护,强制车辆上线检测,负责对维护日期上线车的检查的执法3、安排实施业户年检工作,4、组织实施业户经营资格、经营行为、规费缴纳的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行为5、组织实施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按职责权限作出处罚(理)决定6、参加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十)财会负责人1、主持财会室行政执法日常工作,指导所属人员完成各项任务,是财会室执法行为的主要责任人2、负责罚没、规费征收票据的管理、发放,并对运政执法票据使用人进行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3、编制年度征收计划4、负责收缴、罚没款集中征收的各项规费的解缴工作十一)运政管理员根据本科岗位分工、职责权限,两人以上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道路运政执法的直接责任人附:枣强县交通局运输管理站道路运政执法岗位图(见附表四)附:枣强县交通行政执法岗位权限示意图(征稽、运管)(见附表六)五、部门职责1、按照行政执法委托的权限组织开展道路运政执法工作。

    2、组织实施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汽车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驾驶员培训等行业管理工作3、组织开展道路运输市场监督、检查工作4、按照职责权限审批行政许可申请,实施行政处罚(理),采取具体行政措施5、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6、组织道路运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法律知识培训及监督、检查、考核工作7、组织实施从业人员培训工作8、受理社会监督意见、查处举报案件;纠正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9、组织道路运政执法人员开展文明执法创建活动10、负责向上级机关报备工作六、法定义务1、学习宣传、贯彻执行道路运政执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2、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行使职权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佩戴《行政执法上岗证》,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专用车辆按有关规定装置统一标志和示警灯4、行使职权要坚持公开、公正原则5、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规范制作执法文书6、履行告知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接受监督七、工作流程在执法机构内部实行受理申请与审批申请相分离、调查取证与处罚(理)相分离、监督检查与执行检查相分离、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相分离、措施决定与措施执行相分离。

    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理)、行政措施各项职责,都不得由一人或一个环节独立作出,以加强内部监督、制约,确保执法行为合法、适当、规范、高效附:交通行政执法履行岗位职责流程示意图(见附表七)八、违法行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违法行政行为1、执法主体不具备执法资格2、违反规定,逾期不履行行政许可职责;3、超越法定权限;4、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6、违反法定程序;7、受委托机构超出委托范围或不依委托机关或再委托其他组织、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理);8、处罚(理)显失公正;9、行政处罚不使用统一的罚款收据;10、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截留私分;11、利用职务索取他人财物,收缴的款项据为己有;12、使用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13、对应当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14、违法实施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15、违法实行检查或执行措施对当事人人身或财物造成损害;1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17、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18、不能规范制作文书;19、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20、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故意造成违法行政行为的,注销《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队伍;过失造成违法行政行为的,收回《行政执法证》,离岗整顿30天;对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经济责任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因故意而造成违法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承担60%-100%的赔偿损失,因重大过失而造成违法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承担60%以下的赔偿损失3、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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