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福建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海事行政执法活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海事行政执法体制,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交通部《关于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结合福建海事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事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法规规定和行政管理职能,确立的海事行政执法主体在海事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法定职责、法律责任和责任追究的制度的统称本办法所称海事行政执法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具体行政行为本办法所称海事管理机构是指福建海事局、分支海事局、海事处的统称本办法所称执法机构指福建海事局、分支海事局下属的执法支队、执法大队、政务中心等统称本办法所称执法部门指福建海事局、分支海事局内设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工作部门第三条 福建海事局领导福建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分支海事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及海事处、执法机构、执法部门的执法责任制工作。
福建海事局、分支海事局的法制部门(督察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具体开展、指导、监督、协调和评议考核工作海事处、执法机构、执法部门的法制员(督察员)按职责要求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工作第四条 海事行政执法责任制包括以下工作制度:(一)海事行政执法公示制;(二)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三)海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四)海事行政执法监督制;(五)海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六)海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七)海事行政执法奖励制第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行政正职是海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此项工作的领导责任海事管理机构主管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副职是海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管责任人,承担此项工作的主管责任执法机构、执法部门的负责人是海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管理责任人,承担此项工作的具体管理责任从事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是海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直接责任人,承担此项工作的直接责任第六条 分支海事局应将下列材料报福建海事局备案,内容有变动的,应及时报备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上级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行政管理职能,以文件的形式明确所属海事处、执法机构、执法部门的执法职责、权限、管辖区域和相互关系;(二)按照海事执法工作的性质合理设置执法岗位,对执法权力进行分解,明确岗位职责、人员资质、工作标准,确定相应的执法责任;(三)采取适宜的方式将各项执法职责落实到相应的执法人员,明确具体的职权范围、应当履行的义务、执法行为的具体要求,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种类。
第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做到:(一)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二)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四)裁量合理,处理适当;(五)符合法定程序;(六)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二章 海事行政执法公示制第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海事行政执法的主体名称、执法依据、执法职权、执法程序、执法结果、执法责任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等主要内容,采取有效形式向海事行政相对人和社会进行公示第九条 海事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统一、规范、便利、全面、透明的原则,坚持“执法为民、服务社会”宗旨,依法公开、公正透明、重点突出,做到有利于海事管理机构和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规范执法行为,有利于方便行政相对人办事,有利于内部执法监督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第十条 海事行政执法公示的具体规范和要求,执行政务公开的相关规定第三章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第十一条 福建海事局、分支海事局应当对从事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实施资格管理第十二条 从事各类海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第十三条 申领《海事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具备下述条件:(一)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45岁以上且1999年以前进入福建海事系统的可视情况放宽);(二)参加适任培训或执法岗位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三)完成规定的海事行政执法见习;(四)通过海事处、执法机构、执法部门评估后,由法制部门(督察部门)鉴定和考核。
第十四条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培训、考试、资格审定、持证上岗和跟踪考核等具体规范和要求,执行《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规定 第四章 海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第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海事行政执法工作中应当客观、全面、详细地记录海事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材料和决定,按照相关规定对海事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材料进行立卷归档第十六条 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对海事行政执法文书有统一规定的,下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统一使用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填写凡影响执法文书法律效力的内容,必须在执法文书内载明第十七条 福建海事局、分支海事局的法制部门(督察部门)可以采取组织评查小组等方式,对海事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执法案卷进行评议审查,评议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实施执法活动的人员资格;(二)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是否齐全、充分,满足法定的形式和要求;(三)执法过程中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四)执法程序是否规范;(五)执法时限是否满足相关规定要求;(六)执法文书的格式是否正确,内容是否完整;(七)执法案卷整理是否满足规定要求第十八条 海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评查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海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每年应当至少开展一次,可以与海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一并开展第二十条 海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束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反馈被评查单位、部门第二十一条 海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执行海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海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第五章 海事行政执法监督制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二条 海事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对海事法律规范性文件、海事行政许可、海事行政审批、海事行政强制、海事行政处罚和其他海事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的检查,包括对一些专项工作的检查第二十三条 海事行政执法监督分为内部执法监督和外部执法监督一)内部执法监督是指:1、法制部门(督察部门)、法制员对本海事管理机构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审查、重大执法活动备案审查、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审查等;2、法制部门(督察部门)组织对本海事管理机构的执法机构、执法部门所开展的执法督察;3、上级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对下级海事管理机构开展的执法督察二)外部执法监督是指海事行政相对人以及社会公众、媒体、有关单位和个人以适当的方式和途径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第二节 法律规范性文件审查第二十四条 涉及海事行政执法中对外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由福建海事局、分支海事局制订。
第二十五条 分支海事局制订的对外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实施之前,须报福建海事局审查同意,发布后将正式文本报福建海事局备案第二十六条 凡涉及海事行政执法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案文,在提交海事管理机构领导审议或审签之前,必须经所在海事管理机构的法制部门(督察部门)审查同意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海事行政执法内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负责起草或参与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案文提交批准之前,报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审查上述文件发布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正式文本报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第三节 重大执法活动备案审查第二十八条 大、重大、特大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正式调查之前,应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形式向所在海事管理机构法制部门(督察部门)备案由法制部门(督察部门)组织调查的,不再备案第二十九条 跨辖区、跨部门的统一或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应以适当形式向所在海事管理机构法制部门(督察部门)备案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行为的,应在实施后15日内,通过本级法制部门(督察部门)、法制员以适当形式向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法制部门(督察部门)备案一)实施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水域环境保护等重大海事行政许可;(二)实施个人1万元、单位3万元及以上数额罚款、吊销船员证书、船舶证书等重大海事行政处罚;(三)实施禁止船舶离港、强制打捞清除、暂扣船舶等重大行政强制;(四)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
第三十一条 接受备案的海事管理机构法制部门(督察部门)应登记审查,及时提出相关纠正意见第四节 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审查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意见在呈报海事管理机构或执法机构领导审批之前,须经所在海事管理机构或执法机构法制部门(督察部门)、法制员审查第三十三条 行政强制决定意见在呈报海事管理机构或执法机构领导审批之前,须经所在海事管理机构或执法机构法制部门(督察部门)、法制员审查第三十四条 实施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水域环境保护等重大海事行政许可决定意见在呈报海事管理机构或执法机构领导审批之前,须经所在海事管理机构或执法机构法制部门(督察部门)、法制员审查第三十五条 做出重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调查结论,须经所在海事管理机构或执法机构法制部门(督察部门)、法制员审查,法制部门(督察部门)、法制员主要针对程序、证据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由法制部门(督察部门)负责调查的,不再审查第五节 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第三十六条 福建海事局、分支海事局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及下属海事管理机构、执法机构、执法部门及其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等情况进行执法督察第三十七条 福建海事局、分支海事局开展定期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要求:(一)定期执法督察方式:1、组织内设行政执法部门联合开展;2、组织下一级海事管理机构联合开展;3、法制部门(督察部门)自行开展;4、采取交叉执法督察方式开展。
二)定期执法督察期限:1、福建海事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局执法部门、分支海事局的执法督察;2、分支海事局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所属执法机构、执法部门、海事处的执法督察三)定期执法督察程序(采取交叉执法督察方式除外):1、法制部门(督察部门)制定督察计划,确定督察对象、督察内容、督察人员组成和有关的时间安排;2、督察计划报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提前通知被督察单位、机构、部门和人员,同时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备案;3、按照批准后的督察计划实施督察,收集相关证据并做好督察记录;4、对督察情况进行汇总,提出整改建议,形成书面督察报告,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及时反馈被督察单位,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第三十八条 福建海事局、分支海事局开展不定期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要求:(一)巡查,即以日常巡逻检查的方式进行执法督察; (二)抽查,即提前选定某海事管理机构、执法机构、执法部门,对其进行抽样性的执法督察; (三)随访,即以参加或观察执法人员执法活动的方式进行执法督察;(四)暗访,即以不公开的方式,对提前选定的海事管理机构、执法机构、执法部门进行执法督察;(五)复核,即采取登轮复核等一切有效方式进行,分支海事局法制部门(督察部门)每年度至少安排5次复核活动,复核时发现船舶、船员有海事违法行为应移交海事处、执法机构或执法部门处理;(六)专项督察,即对重大或专项的海事执法活动、重大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经检举、控告或投诉的执法案件进行的专项督察;专项督察可以采取交叉执法督察方式开展。
除采取交叉执法督察方式外,开展不定期执法督察,法制部门(督察部门)应拟定督察计划,经法制部门(督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实施,同时应将督察计划报备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对不定期执法督察情况要进行汇总,提出整改建议,形成简要书面督察报告,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及时反馈被督察单位,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第三十九条 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的具体内容按照《海事行政执法督察项目表》执行,在开展行政执法督察时可选择其中一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但必须保证每次督察有侧重第四十条 实施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有错必纠、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督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执行海事行政执法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需要情况下表明身份,并在执法督察过程中做好执法督察记录;被督察海事管理机构、执法机构、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第四十一条 实施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的人员在执行督察任务时,有权采取下列行为:(一)就有关督察事项质询执法人员;(二)查阅、复制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执法文书及资料;(三)以录音、录像、照相等手段获取与督察事项有关的证据和信息材料;(四)签发海事执法督察当场纠正通知书;(五)签发海事执法督察建议书。
第四十二条 对海事行政执法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海事管理机构、执法机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整改建议及时纠正法制部门(督察部门)跟踪落实存在问题的改进情况如需责任追究的,按照《福建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程序》执行第四十三条 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的结果纳入海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第六节 外部执法监督第四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并公开举报、投诉电话或信箱,主动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第四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接受社会监督:(一)接收、处理举报、投诉或意见反映;(二)走访行政相对人;(三)聘请社会监督员;(四)公开征集社会意见;(五)举行社会听证第四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社会监督员队伍,社会监督员由海事管理机构从人大、政协、司法机关、海事行政相对人以及有关单位中聘请,社会监督员数量、聘期由海事管理机构自行确定,可以与廉政监督员一并聘请第四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聘请的社会监督员提出相应的工作需求,提供必要的联系渠道,提供相应的海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公约等知识和信息,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社会监督员会议必要时,可邀请他们参加执法检查活动第四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控告、投诉和举报,定期回访、征询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对申诉、控告、投诉和举报的案件,应以检查方式进行落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相应的答复或说明情况复杂的,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经查实存在问题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处理,需要追究海事行政执法责任的,按照《福建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程序》执行 针对行政相对人违法案件或海上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按照《福建海事局海上交通事故隐患和海事行政违法行为举报办法》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严禁对举报人、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第六章 海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五十条 海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对象分为三类:海事管理机构,执法机构和执法部门,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福建海事局对分支海事局和本局机关执法人员开展执法评议考核分支海事局对海事处、执法机构、执法部门和本局所有执法人员开展执法评议考核,其中分支海事局负责人的执法评议考核情况应报福建海事局审定第五十一条 海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每年度至少开展一次,一般不迟于11月底完成,可以与定期执法监督工作相结合法制部门(督察部门)应拟定计划报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二条 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时,可以采取听取汇报、随机抽查案卷、查阅执法档案、查阅投诉举报处理记录、发放调查问卷、现场检查、走访行政相对人和业务测试等方式进行,被评议考核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被评议考核对象存在弄虚作假或阻挠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正常开展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五十三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束后,法制部门(督察部门)应形成评议考核报告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报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核,并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情况送组织、人事、行政办公等部门,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第五十四条 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有疑义的,可在知悉结果之日起7日工作日内向负责评议考核海事管理机构的法制部门(督察部门)书面提出复查法制部门(督察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复查结果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核后通知提出复查的海事管理机构、执法机构、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复查结果有变动的,应做出声明第二节 福建海事局对分支海事局的执法评议考核第五十五条 福建海事局对分支海事局的执法评议考核内容:(一)领导和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情况; (二)法定职权的分类整理、分解落实、定岗定责和其执法机构、执法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权限、责任和工作目标的落实情况;(三)法定行政执法职权的履行情况;(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及履行情况;(五)海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情况;(六)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七)海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落实情况;(八)海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落实情况;(九)海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落实情况;(十)海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十一)海事行政执法奖励制度落实情况;(十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规范情况,即抽查《海事行政执法督察项目表》中部分重点事项的开展情况;(十三)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规范情况;(十四)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对其评价和意见;(十五)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内容,如执法数量。
第五十六条 福建海事局对分支海事局执法评议考核评定和结果应用:执法评议考核评定采取百分制,每次考核评议项目不少于执法评议内容中三分之二项目,一般情况下,除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规范情况项目外,其它所评议考核项目的分值均等分支海事局最终评议考核评定分值小于80分的,该分支海事局不得参与行政执法绩效评优评先和年度评优评先第三节 分支海事局对海事处、执法机构、执法部门的执法评议考核第五十七条 分支海事局对海事处开展执法评议考核内容为:(一)法定行政执法职权的履行情况;(二)行政执法权限、责任的落实情况;(三)《海事行政执法督察项目表》中涉及海事处职能范畴的事项;(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及履行情况;(五)海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情况;(六)海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落实情况;(七)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内容,如执法数量第五十八条 分支海事局对执法机构开展执法评议考核内容为:(一)法定行政执法职权的履行情况;(二)行政执法权限、责任的落实情况;(三)《海事行政执法督察项目表》中涉及执法机构职能范畴的事项;(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及履行情况;(五)海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落实情况;(六)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内容,如执法数量。
第五十九条 分支海事局对执法部门开展执法评议考核内容为:(一)法定行政执法职权的履行情况;(二)行政执法权限、责任的落实情况;(三)《海事行政执法督察项目表》中涉及执法部门职能范畴的事项;(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及履行情况;(五)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内容,如执法数量第六十条 分支海事局对海事处、执法机构、执法部门的执法评议考核评定和结果应用,由分支海事局确定第四节 对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评议考核第六十一条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评议考核以年度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的违法执法记分为主要标准,结合海事行政执法证年度审验进行综合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的违法执法记分,按照《福建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程序》执行海事行政执法证年度审验,按照《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六十二条 违法执法记分和年度审验一般以1年为一个周期,新签发海事行政执法证的,自签发之日起至执法评议考核日止,记分满分为12分第六十三条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评议考核结果纳入行政执法人员的年度考核负责年度考核的责任部门应按照法制部门(督察部门)提供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评议考核情况,以下列标准确定行政执法人员考评资格:(一)本考核周期中违法执法记分值累积满6分的,行政执法人员当年度考核不得评优;(二)本考核周期中违法执法记分值累积满12分的,该行政执法人员当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三)本考核周期中海事行政执法证年度审验未通过的,该行政执法人员当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四)本考核周期中被临时收存、暂扣海事行政执法证合计达两次或被吊销海事行政执法证的,该行政执法人员当年度考核为不称职。
第七章 海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第六十四条 海事行政执法责任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所属执法机构、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因行政违法、不当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或行政责任第六十五条 海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六十六条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机构、执法部门的执法责任,由所在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追究;海事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责任,由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追究海事管理机构的法制(督察)、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做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具体工作第六十七条 海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方式、程序等,执行《福建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程序》的规定第六十八条 海事行政执法责任行为导致行政赔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进行赔偿和追偿第六十九条 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海事管理机构、执法机构、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执行责任追究决定,拒不执行的,负责责任追究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执行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七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法制部门(督察部门)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职责的,由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该海事管理机构和法制部门(督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第八章 海事行政执法奖励制第七十一条 对海事行政执法集体或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海事行政执法奖励制度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实施海事行政执法奖励:(一)在执法评议考核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二)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实施显著有效的;(三)严格执行法律和上级决定、命令的;(四)积极履行执法职责、严格执法、文明执法、遵纪守法的;(五)实施海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及其他海事行政执法工作中绩效显著的;(六)在完成专项海事执法工作任务取得重大成绩的第七十二条 海事行政执法奖励分为对海事行政执法集体的奖励和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奖励形式表现为评定依法行政单位、依法行政集体、执法标兵海事行政执法奖励评定期为每2年期1次,一般在11月份完成第七十三条 海事行政执法奖励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及时;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评定为依法行政单位、依法行政集体、执法标兵的,优先参加各类评先评优。
第七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人事部门主管行政执法奖励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海事行政执法奖励工作海事管理机构的法制(督察)、财务部门应当配合人事部门开展有关行政执法奖励工作第七十五条 福建海事局组织的评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分支海事局、福建海事局执法部门提出方案申报;(二)福建海事局法制部门组织评议初审,征求纪检部门意见,提出奖励建议名单;(三)福建海事局人事部门组织综合评审;(四)综合评审意见报福建海事局领导审议;(五)领导审议后进行公示;(六)发布奖励决定或命令第七十六条 分支海事局的执法奖励形式或方式由其确定,但应当在执法奖励决定做出之日起15日内报送福建海事局备案第七十七条 对海事行政执法集体和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奖励经费,按有关规定列支第七十八条 在执法奖励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执法奖励决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弄虚作假,骗取执法奖励的;(二)申报执法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的;(三)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的;(四)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执法奖励的其他情形的第七十九条 做出执法奖励的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执法奖励决定不适当的,应当及时予以变更或撤销做出撤销或变更执法奖励决定之日起30日内收回证书、奖牌、奖金等。
分支海事局做出撤消或变更执法奖励的决定,在做出决定的15日内报福建海事局备案 第九章 附 则第八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本机构的海事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和海事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向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八十一条 分支海事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规定第八十二条 《福建海事局交叉执法督察程序》、《海事行政执法督察项目表》和相关质量记录格式文本为本办法的组成部分《福建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程序》、《福建海事局交叉执法督察程序》为本办法的配套性文件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负责解释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原《福建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考核办法》和《福建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考核工作程序》同时废止福建海事局交叉执法督察程序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职能,强化交叉执法督察力度,根据《福建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制定本程序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福建海事局指定分支海事局开展的海事行政交叉执法督察活动(以下称“指定督察”),及分支海事局间经商定互换督察区域实施的交叉执法督察活动(以下称“协商督察”)。
第三条 指定督察一般按地域片区进行分组,由福建海事局出具执法督察令或执法督察通知,指定组长单位组织执法督察活动组长单位负责制订督察计划并报备福建海事局第四条 协商督察由分支海事局根据工作需要协商确定,并由分支海事局对所属机构、部门出具执法督察令或执法督察通知协商督察由本单位组织,商具体实施督察单位制定督察计划协商督察计划应及时向福建海事局备案第五条 交叉执法督察可采用查看资料、抽查台账、随访、暗访、现场核查、现场观察等检查方式交叉执法督察内容一般在《海事行政执法督察项目表》中项目内选取第六条 交叉执法督察组的人员组成应进行合理的专业搭配,督察组长应能全面掌握有关的执法工作程序、标准及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督察技巧第七条 交叉执法督察人员在实施督察前,应认真准备,全面了解督察对象、环境、督察项目及督察重点难点事项第九条 交叉执法督察人员在执行督察任务时,应出示交叉执法督察相关文件和督察身份证明必要时,可对相关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或采取其他调查核实的手段第十条 交叉执法督察时发现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不规范行为或存在不作为的,督察人员应当当场予以指出或者制止,并责令改正但不得妨碍或干预正常的执法工作秩序。
第十一条 交叉执法督察期间,督察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纪律要求对于需要保密的事项,应为被督察单位、部门严格保密第十二条 指定督察期间,督察组发现海事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情况,应报福建海事局法制部门立案,督察组具体负责海事执法错案的调查工作,并提出处理建议协商督察期间,督察组发现海事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情况,由被督察分支海事局法制部门(督察部门)立案调查,处理意见反馈给督察组并报福建海事局法制部门交叉执法督察发现并调查的执法错案调查工作数量计入督察组所在单位的工作量第十三条 交叉执法督查组应及时向被督察单位、部门反馈督察情况,并提出督察建议第十四条 指定督察工作结束后,督察组应及时向福建海事局法制部门报告督察情况及有关的工作建议协商督察工作结束后,督察组应及时向被督察分支海事局反馈督察情况及有关工作建议,并报福建海事局法制部门福建海事局指定进行专案督察的,督察组可随时报告工作情况第十五条 被督察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交叉执法督查组的执法督察工作,主动为交叉执法督察组提供工作便利第十六条 福建海事局不定期评估交叉执法督察工作评估结果列入海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第十七条 本程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程序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海事行政执法督察项目表执法类别序号督察内容执法评议考核时扣分参考1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报备(执法评议考核参考分50分,多项目考核扣分后平均)1未按规定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或未设置岗位牌1分2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和执法内容,尤其是结果公示2分3未按规定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1分4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未能一次性告知全部补正内容1分5未规范执行“受理、审核、批准三分离”制度2分6受理接受填写不规范的申请材料1分7要求当事人提交政务公开项目未要求的材料2分8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2分9未对有关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或未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1分10委托他人办理的事项,未经查验合格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1分11要求、指令其他工作人员违规办理许可事项2分12索取或收受财物或其他非法利益,或者串通或勾结他人违法办理申请事项2分13需要现场核查而不通知、不安排现场核查2分14符合批准条件不予批准3分15证书、文书未规范制作1分16相关业务印章使用不规范1分17越权审批(含超管辖范围审批)3分18未按规定收费1分19违反批准条件予以批准3分20违反程序规定2分21批准的期限、要求明显与相关条件、法律规定和相关规范要求不符3分22批准的内容明显与相关条件、法律规定和相关规范要求不符3分23批准结果与其它单位、机构有关联的未通报或告知2分24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3分25对船舶或作业项目造成不适当延误2分26报备条件不符合所在港区的特别规定而不及时提出意见1分27水文、气象或通航环境等不适合报备的船舶作业而不及时提出意见1分28未按规定归档并保存(如档案不完整、归档不及时等)1分29其它1分2行政处罚(执法评议考核参考分50分,多项目考核扣分后平均)1调查取证的程序不合法2分2事实认定不清楚4分3证据不确凿,主要证据缺失3分4证据形式要件不符,调查等笔录制作不规范、复印件无法证明出处等1分5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表明执法身份1分6未按规定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应当采纳而未予采纳1分7适用法律法规条款不准确3分8自由裁量不合理3分9减轻处罚、不予处罚未按程序审批(如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3分10重大处罚未按规定报备2分11预审、复审、备案审查中应当发现案件缺陷而未发现3分12未按照法定程序处罚3分13处罚无法定依据,或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4分14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索取、收受他人财物3分15处罚文书填写不规范或处罚文书有涂改或案号或案由填写错误等1分16依据未写明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全称1分17合并执行的,未分别写明以及合并后的决定1分18填写诉讼时效错误或未划去不适用的法律和相应时效1分19未经当事人同意当场收缴罚款,未使用正确票据1分20未按规定送达文书1分21案件执行未到位4分22未及时归档、档案材料不完整1分23给船舶、船员造成不当的延误2分24其它1分3行政强制(执法评议考核参考分50分,多项目考核扣分后平均)1调查取证的程序不合法2分2事实认定不清楚4分3证据不确凿,主要证据缺失4分4证据形式要件不符,调查等笔录制作不规范、复印件无法证明出处等1分5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表明执法身份1分6未按规定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应当采纳而未予采纳1分7适用法律法规条款不准确3分8重大行政强制未按规定报备2分9预审、复审、备案审查中应当发现案件缺陷而未发现3分10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5分11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索取、收受他人财物3分12行政强制文书填写不规范或文书有涂改等1分13依据未写明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全称1分14填写诉讼时效错误1分15未按规定送达文书1分16案件执行未到位5分17第三方代履行中未到场监督3分18应解除的,未按规定及时解除强制措施3分19中止履行或执行不符合规定要求2分20未及时归档、档案材料不完整1分21给船舶、船员造成不当的延误2分22其它1分4船舶动态报告接收与监控(执法评议考核参考分10分)1未规范记录报告船舶有关信息、识别船舶位置1分2未有效进行监控2分3未规范提供船舶安全信息服务1分4发现违法行为未通知或进行有效处理2分5发现航行船舶异常行为或环境异常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3分6其它1分5航行安全信息收集与处理(执法评议考核参考分10分)1未在规定VHF频道在规定时间对外发布气象信息2分2收到恶劣气象信息,未采取针对性措施2分3恶劣气象信息,未定时或滚动发布航行警告1分4碍航信息,未核查和评估、未发布航行安全信息2分5未应船方要求提供信息、咨询服务2分6其它1分6航行警(通)告发布(执法评议考核参考分10分,如实行多项目考核,扣分后平均)1未按规定程序接受申请或自行发布2分2需要现场勘验的,无勘验结论2分3未执行规定的审批制度2分4未按规定形式、时限发布或撤消2分5档案材料不齐全1分6其它1分7事故险情信息接收与应急处理(执法评议考核参考分10分)1信息未按规定程序报告2分2未按规定做出应急反应2分3未按规定确认险情等级并进行评估2分4事故、险情的处置无跟踪记录1分5值守职责失位2分6其它1分8安全、污染事故隐患信息接收与处理(执法评议考核参考分50分,如实行多项目考核,扣分后平均)1未有效执行举报制度8分2未有效执行整改落实制度10分3未有效执行督办制度8分4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得不到有效整改落实10分5隐患未得到整改落实后发生安全或污染事故10分6其它4分9动态巡查(执法评议考核参考分50分,如实行多项目考核,扣分后平均)1巡查的计划、任务不明确,职责未明确3分2通航环境巡查不规范、不到位6分3航行、停泊、作业秩序巡查不规范、不到位6分4船舶、设施检查不规范、不到位6分5巡查中发现的海事违法行为,未按程序处理7分6巡查中发现通航秩序混乱,未按程序处理7分7巡查中发现安全、污染事故隐患,未按程序处理7分8巡查记录存在弄虚作假情况3分9巡查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2分10对船舶、设施或作业造成不适当延误2分11其它1分10行政许可(报备)事项现场监督检查(执法评议考核参考分10分,如实行多项目考核,扣分后平均)1应对相关事项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的未开展2分2未明确监督检查比例,或检查内容不具体1分3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程序处理2分4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污染事故隐患未按程序处理2分5现场监督检查的结果未及时反馈静态管理部门2分6其它1分11船舶安全检查(执法评议考核参考分20分,多项目考核扣分后平均)1安检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和安检资质1分2安检未按程序执行3分3未按规定和程序滞留与解除滞留5分4应当检查的项目而不实施检查(重点跟踪船舶)3分5发现的船舶、船员违法行为未进行处理5分6对船舶、设施造成不适当延误2分7其它1分12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与处理船舶污染事故调查与处理(执法评议考核参考分20分,多项目考核扣分后平均)1调查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和调查资质1分2调查取证的程序不合法2分3事实认定不清楚2分4证据不确凿,主要证据缺失3分5证据形式要件不符,调查等笔录制作不规范、复印件无法证明出处等1分6越权执法(含超管辖范围执法)2分7对船舶、设施造成不适当延误1分8海事调查人员未经允许擅自对外发布信息1分9事故调查未按规定报备审查1分10事故调查结论未按规定经法制(督察)部门审核1分11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对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未进行处理3分12未按规定办理海事签证1分13其它1分13执法风纪(执法评议考核参考分10分,如实行多项目考核,扣分后平均)1违反海事执法“八项纪律”2分2违反执法禁语规定2分3违反着装规定和执法车、船规范管理规定2分4索取或收受财物或其他非法利益,或者串通、勾结他人违法实施执法行为3分5其它1分14海事业务综合评价或监管指标体系评价(执法评议考核参考分10分)1未确定专人负责海事业务综合评价或监管指标体系评价工作1分2评价基础数据和评价报告未按照要求及时报送2分3报送的评价基础数据不详实2分4报送的评价基础数据不准确2分5报送的评价基础数据无相应的报表或台帐支持2分6其它1分15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执法评议考核时根据考核总分和选取项目另定参考分值)1领导和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情况2法定职权的分类整理、分解落实、定岗定责和其执法机构、执法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权限、责任的落实情况3法定行政执法职权的履行情况(主要是行政不作为、缺位、失位情况)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及履行情况5海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情况6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落实情况7海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落实情况8海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落实情况9海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落实情况10海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11海事行政执法奖励制度落实情况12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规范情况13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对其评价和意见14其它海事执法督察计划被督察单位(部 门)督察时间督察组组长成员督察主要项目和督察方式督察组长(督察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编制人: 联系电话: 海事执法督察记录表编号: 被督察单位(部门): 督察方式: 督察日期:序号督察项目具体事项督察情况和不符合规定行为描述处理意见或建议整改情况备注“处理意见或建议”栏从下列选项中进行选择:(1)符合规定、(2)当场纠正(3)提出督察建议(4)作出督察决定督察组长(督察负责人)签名:被督察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名: 海事执法督察当场纠正通知书______________: 你在____年___月____日的海事执法过程中,存在 行为违反了 规定,督察组(督察人员)经调查认定事实如下:根据调查情况,督察组(督察人员)通知你按下列要求,当场予以纠正: 督察组组长(督察负责人):年 月 日 送达人: 签收人:送达时间: 年 月 日注: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为组织督察的单位存档,一份为督察组(督察部门)存档、一份反馈被督查单位、部门。
海事执法督察建议书______________: 根据《福建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督察组(督察人员)对你单位(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进行了督察督察情况如下(所认定的事实): 根据督察情况,督察组(督察人员)提出以下督察建议: 督察组组长(督察负责人): 年 月 日送达人: 签收人: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注: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为组织督察的单位存档,一份为督察组(督察部门)存档、一份反馈被督查单位、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