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杀虫剂原药公司治理计划(参考)

泓域/农药杀虫剂原药公司治理计划农药杀虫剂原药公司治理计划目录一、 项目简介 3二、 产业环境分析 7三、 行业竞争格局 8四、 必要性分析 10五、 公司设立的法律制度 10六、 公司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 21七、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变更 25八、 公司章程概述 28九、 国外对公司治理的定义 33十、 国内对公司治理的定义 36十一、 内幕交易的含义和特点 40十二、 内幕交易的构成要素 41十三、 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成因 45十四、 防止内部人控制的制度措施 50十五、 信息披露制度 52十六、 信息披露 57十七、 组织机构及人力资源配置 60劳动定员一览表 60十八、 发展规划 62十九、 SWOT分析 65一、 项目简介(一)项目单位项目单位:xxx有限责任公司(二)项目建设地点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x(以选址意见书为准),占地面积约12.00亩项目拟定建设区域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规划电力、给排水、通讯等公用设施条件完备,非常适宜本期项目建设三)建设规模该项目总占地面积8000.00㎡(折合约12.00亩),预计场区规划总建筑面积13242.04㎡其中:主体工程8845.49㎡,仓储工程1532.16㎡,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1821.06㎡,公共工程1043.33㎡。
四)项目建设进度结合该项目建设的实际工作情况,xxx有限责任公司将项目工程的建设周期确定为12个月,其工作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准备、工程勘察与设计、土建工程施工、设备采购、设备安装调试、试车投产等五)项目提出的理由1、符合我国相关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近年来,我国为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先后出台了多项发展规划或产业政策支持行业发展政策的出台鼓励行业开展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的研发,促进行业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有利于本行业健康快速发展2、项目产品市场前景广阔广阔的终端消费市场及逐步升级的消费需求都将促进行业持续增长3、公司具备成熟的生产技术及管理经验公司经过多年的技术改造和工艺研发,公司已经建立了丰富完整的产品生产线,配备了行业先进的染整设备,形成了门类齐全、品种丰富的工艺,可为客户提供一体化染整综合服务公司通过自主培养和外部引进等方式,建立了一支团结进取的核心管理团队,形成了稳定高效的核心管理架构公司管理团队对行业的品牌建设、营销网络管理、人才管理等均有深入的理解,能够及时根据客户需求和市场变化对公司战略和业务进行调整,为公司稳健、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4、建设条件良好本项目主要基于公司现有研发条件与基础,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的要求,通过对研发测试环境的提升改造,形成集科研、开发、检测试验、新产品测试于一体的研发中心,项目各项建设条件已落实,工程技术方案切实可行,本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全面提高公司的技术研发能力,具备实施的可行性。
农药原药生产所需原料主要来源于石油化工产品,一般均能获得稳定的大批量供应虽然石油化工产品的价格波动可以直接影响原药的生产成本,但由于农药上游产业的产业链较长,成本传导效用递减,上游行业价格变动对农药行业影响较为有限制剂主要以原药为原料进行加工复配,且制剂水基化的推广减少了对化学有机溶剂的需求,相对原药而言,制剂的生产成本受石油化工产品价格波动影响相对较小六)建设投资估算1、项目总投资构成分析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5033.53万元,其中:建设投资3779.84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5.09%;建设期利息50.12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00%;流动资金1203.57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3.91%2、建设投资构成本期项目建设投资3779.84万元,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其中:工程费用3288.8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399.52万元,预备费91.52万元七)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1、财务效益分析根据谨慎财务测算,项目达产后每年营业收入11000.00万元,综合总成本费用8297.41万元,纳税总额1228.70万元,净利润1981.28万元,财务内部收益率31.03%,财务净现值4080.51万元,全部投资回收期4.77年。
2、主要数据及技术指标表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序号项目单位指标备注1占地面积㎡8000.00约12.00亩1.1总建筑面积㎡13242.04容积率1.661.2基底面积㎡4560.00建筑系数57.00%1.3投资强度万元/亩304.632总投资万元5033.532.1建设投资万元3779.842.1.1工程费用万元3288.802.1.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万元399.522.1.3预备费万元91.522.2建设期利息万元50.122.3流动资金万元1203.573资金筹措万元5033.533.1自筹资金万元2987.683.2银行贷款万元2045.854营业收入万元11000.00正常运营年份5总成本费用万元8297.41""6利润总额万元2641.70""7净利润万元1981.28""8所得税万元660.42""9增值税万元507.39""10税金及附加万元60.89""11纳税总额万元1228.70""12工业增加值万元3993.31""13盈亏平衡点万元3444.09产值14回收期年4.77含建设期12个月15财务内部收益率31.03%所得税后16财务净现值万元4080.51所得税后二、 产业环境分析实现“十三五”时期的发展目标,必须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转型、率先、特色”的发展理念。
机遇千载难逢,任务依然艰巨只要全市上下精诚团结、拼搏实干、开拓创新、奋力进取,就一定能够把握住机遇乘势而上,就一定能够加快实现全面提档进位、率先绿色崛起三、 行业竞争格局1、全球农药行业竞争格局农药行业是一个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行业,技术水平、经营模式都相对成熟,市场竞争相对激烈农药行业主要包括新药研发推广、原药生产、制剂销售三个环节,其中原药生产环节竞争激烈回报相对较低,其他两个均为高附加值环节按照业务规模和主要环节的盈利贡献度,行业内企业可分为三个梯队第一梯队是以新药研发推广和全球化销售网络为核心的全球农化巨头,农药业务规模在60亿美元以上,包括拜耳作物科学、先正达、巴斯夫和科迪华,以2019财年销售额计,CR4约为50.08%第二梯队为具有一定的新药研发推广能力,以生产仿制药为主,并具有明显的区域销售优势的跨国农药企业,农药业务规模在20亿美元以上,包括富美实、印度联合磷化、安道麦、住友化学和纽发姆,CR9约为76.36%第三梯队农药业务规模低于20亿美元,以原药生产为主业,并致力于提升农药创新能力与制剂销售能力,目前主要为第一梯队及第二梯队供货,包括我国的扬农化工、润丰股份、颖泰生物、红太阳、新安股份等。
从全球角度来看,农药行业呈现高度集中的竞争格局,大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来应对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我国农药行业的集中度仍较低,自主研发能力仍有欠缺,但在国家政策引导下,正不断朝着集约化、规模化、绿色化方向发展,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具有技术、资金、规模优势的龙头企业将得到更多发展机会2、产品进口国的有关农药政策及竞争情况(1)进口国基本情况由于农药属于特殊化工产品,全球各地均实行了严格的市场准入及农药登记管理制度如果农药原药或制剂要在该地区销售,必须要事先符合进口地法律的相关规定2)有关农药政策印度是世界上农药管理立法较早的国家早在1968年9月2日,印度就颁布了农药法(TheInsecticidesAct,1968)该法的主旨就是管理农药进口、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等方面印度农药管理的两大主体机关为中央农药委员会和登记委员会,中央农药委员会需要对中央政府和各邦政府就《农药法》实施有关的技术问题提供建议,登记委员会则需对进口商或生产商提交的农药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后予以登记在印度,任何单位想要进口、生产杀虫剂用于农业、工业、公共卫生等方面,均需要在登记委员会申请登记证后方可使用3)竞争格局及贸易摩擦近年来,全球农化巨头基于投资回报考虑,逐渐将农药原药及中间体的采购转向发展中国家,而我国作为农药原药的主要出口国,在资源配套、技术实力和产品质量等方面相比其他国家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农药出口整体呈上升趋势。
与当地企业系合作而非竞争关系,符合当前农药产业链的变动趋势同时,农药行业属于化工行业中体量较小的行业,产品品种丰富,功效和适用范围的差异导致产品同质化程度较低,各品种之间的竞争关系不明显,单一品种的细分市场竞争程度相对有限四、 必要性分析1、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项目的投资,引入资金的到位将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将提高公司应对短期流动性压力的能力,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同时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为公司未来成为国际领先的产业服务商发展战略提供坚实支持,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五、 公司设立的法律制度(一)公司设立的基本概念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律人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所进行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公司设立的本质是使一个尚不存在或正在形成的公司逐渐具备条件从而取得民事(或商事)主体资格由此可见,公司设立不同于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它既是发起人实施发起行为,使公司得以成立的过程,也是公司法律人格形成的过程;它既是发起人设立公司客观行为的过程,也是发起人、认股人成为公司股东,彼此之间达成合意并形成公司组织体意识的过程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公司成立是指公司经过设立程序,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条件,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状态或事实而公司设立则是发起人创设一个具有法律人格的社会组织的过程或行为二)公司设立的原则公司设立的原则并非通常意义上所称的“原则”,而是指公司设立的基本依据及基本方式公司设立的原则不但设定了公司设立的基本方式(模式),还反映了国家对公司设立的态度随着历史的演变,在公司制度发展史上出现了四种不同的原则1、自由设立主义自由设立主义也称放任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依发起人的自由意志,国家不予干涉,也没有法律上的限制自由设立主义是中世纪初期欧洲国家对商事主体的立法态度,这一原则的采用是与法人理论和法人制度尚未完善密不可分的从罗马社会到中世纪,商业社团是依事实而存在的,而不是依法创设,这一时期的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公司,它的存在只是一种事实状态,并无法律依据,国家对其持放任的态度这一原则有利于公司的产生,但很难区分公司同合伙,极易导致虚假公司泛滥,危及债权人的利益,进而影响交易安全公司设立的放任自流也使国家难以有效控制而弊端丛生,于是这一原则随着法人制度的完善而被淘汰2、特许主义所谓特许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需要王室或议会通过颁发专门的法令予以特别许可。
自13世纪起,欧洲国家对商事主体就采取了特别许可设立的制度,以保护一些特别商事主体的特殊利益特许主义下设立的公司,通常被视为早期资本同绝对主义和极权主义王权相结合的产物,是国家的权力延伸公司是在从自由设立到特许设立的过程中转变为法人的,而导致这种转变的原动力是对行政性垄断(即凭借国家权力形成的垄断)的追求早期著名的英国东印度公司、荷兰东印度公司等大公司都是经特许而设立的,是那个时代的产物近代以来,除某些特殊的公司需要国家特别许可设立外,世界各国一般不再采用这种立法制度3、核准主义核准主义也称行政许可主义或审批主义,是指设立公司不仅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而且要事先经过行政主管机构审查许可核准主义由1673年法国《商事条例》最先采用核准主义与特许主义相比,对公司的设立较为有利,后为德国等其他欧洲国家所采用但核准主义与特许主义在本质上都是某种特权的体现,与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不相吻合我国计划经济体制时代和改革开放初期的公司设立基本上采用的是核准主义核准主义比特许主义前进了一步,它使公司的设立便利了,但在核准制下设立公司的制度仍过于严格,有碍公司的成立和发展4、准则主义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它经历了由单纯准则主义到严格准则主义两个阶段。
单纯准则主义,是指由法律规定成立公司的条件,如果发起人认为公司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无须经过主管机关审批单纯准则主义简化了公司设立的程序,方便了公司的设立,但同自由设立主义一样,容易造成滥设公司的后果因此,在19世纪末,西方国家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纷纷在摒弃核准主义改行准则主义后不久,着手对准则主义进行某些修正,以弥补单纯准则主义之不足特别是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以后,由于公司设立的条件过于宽松,在发起人人数等方面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并不断强化发起人的责任和法院及行政机关对公司的监督这种公司设立原则与单纯准则主义稍有不同,称为严格准则主义所谓严格准则主义,就是指在公司设立时,除了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在法律中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性条款,设立公司虽无须经过行政主管机关批准,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限制性条款,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公司设立原则严格准则主义避免了特许主义和核准主义程序繁琐、不利于公司设立的缺点,也不像自由主义和单纯准则主义那样对公司设立放任自流,因而是一种比较理想的设立原则,为现代大多数国家立法所普遍遵循和使用三)公司设立的条件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中的法人,其设立条件是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的。
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定公司形式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①股东人数符合法定的要求法定人数包含法定资格和法定人数两重含义法定资格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以作为股东的资格法定人数是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没有最低限制只有最高限制,即可以设立一人公司少数国家(如美国、德国)没有要求公司股东人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其他的大多数国和地区都对此作了严格的限制,如日本、法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商法或者公司法都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股东和数十个以下的股东,即股东人数既有最低限制,也有最高限制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各国公司法的规定是不一样的我国关于股东出资的最低限额规定在《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明确表述:“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还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多种形式出资,只要能满足下列3个条件即可:可用货币评估、可以转让、法律不禁止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经营活动的准则,是公司存在的基础,各国公司法都要求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订立章程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过程中关键的一环,它要求体现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所以,公司章程直接关系到公司日后的生产经营活动及股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现行《公司法》规定,很多事项都可以由公司的章程规定比如,按照《公司法》,股东之间的利润分配可以按照章程规定,不一定要按照出资比例分配但是章程约定的事项必须合法,否则无效法律赋予股东自由决定公司事务的权利,股东可以按照其自身能力等决定收益分配和业务执行等事项,并借助公司章程予以“法律化”,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④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是公司组成的一部分,一个好的公司要有一个好的名称,更重要的是公司名称是司法管辖和公司对外交往的重要工具,是国家对公司进行工商行政管理的标志,公司一定要有属于自己的名称公司的组织机构则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这是保护股东权益和进行公司治理的基础;否则,公司不但无法正常经营,而且违反了法律规定⑤有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同公司的名称一样,都是公司登记的重要事项公司住所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也包括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住所的公司不仅不能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且无法确定司法管辖和进行工商、税务登记等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从各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规定来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是各种公司中最为严格的如公司资本要求达到法定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比例必须符合法律的严格规定在我国现有的两种公司中,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也较有限责任公司严格得多,《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在这里,有一点需要注意,就是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的规定,既有上限(200人以下)又有下限(2人以上),这一点较有限责任公司严格发起人是指《公司法》规定认购公司股份、承担公司发起行为的人发起人为公司设立中的机构,发起人的行为即为设立中的公司的行为,因此,发起人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对内办理设立的各项事务公司依法成立后,发起人即转为公司股东,其发起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转由公司承担若公司不能成立,发起行为的后果只能由发起人自己承担关于什么人可以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大多数国家有限制,法人和自然人、本国人和外国人、在当地居住和不在当地居住的人均可作为发起人,但个别国家对发起人的国籍有限制性规定如瑞典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是在瑞典居住的瑞典国民或瑞典法人此外,有的国家公司法规定发起人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人是本国人或在当地有住所我国《公司法》对发起人资格亦无特殊限制,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作为发起人,但第七十五条规定发起人中必须有过半数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主要依赖发起人的发起行为,因此各国公司法均对发起人的发起行为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即为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义务。
与此相对应,各国公司法也规定了发起人享有获取报酬、取得优先股等权利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与否与发起人有密切关系,因此各国公司法在规定发起人权利、义务的同时,还规定了发起人应承担的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承担下列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②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存在及对外信用的基础在于公司的资本为了保护股东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各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要求均较严格,除要求公司设立时必须拥有一定的资本外,还对资本的最低限额作了统一规定,以确保公司成立之后的经营规模及对外承担财产责任的能力达到一个起码的底线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是由发起人认缴或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构成的,因此,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的资本最低限额,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的基本条件我国《公司法》在第八十一条对此也作了相应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③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筹集公司资本,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大特点为了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的条件、程序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公司股份发行、筹办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公司不能成立④发起人制定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是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及活动的依据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活动是由发起人进行的,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但在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时,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还必须经创立大会通过我国《公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公司章程应当记载的12项内容⑤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结构公司名称是公司用以经营并区别于其他公司的标志,是公司进行经营活动,并以其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条件。
公司组织机构是形成公司法人意志、对内进行管理、对外代表公司的各种机构的总称组织机构的不同形式体现着公司的不同性质,而公司名称所体现的公司种类决定了公司组织机构的类型因此《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不仅要有公司名称,还必须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⑥有公司住所公司的住所是指公司作为独立主体资格的法人所享有的,类似于自然人的“栖息”地,是公司长期固定进行业务活动的基本地点法律对公司住所的确定,使公司能够基于这一固定地点与相应的法律制度形成稳定的联系在中国境内的公司受中国法律所管辖,在中国某一地区的公司受当地地方法律制度所管辖公司住所作为公司法人人格的基本要素,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也是公司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必要事项六、 公司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一)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设立、变更、消灭和公司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仅指冠以“公司法”之名的一部法律我国现行公司法就是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书简称《公司法》),该法共十三章计二百一十九条,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广义的公司法包括以《公司法》为核心的本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律制度的司法解释,我国参加和承认的国际条约,地方性法规等,统称公司法公司法主要确立了如下法律制度:公司设立的法律制度、公司资本法律制度、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公司终止清算法律制度等二)公司法的特征1、公司法既是组织法,又是活动法公司法调整的对象是公司内外部的组织关系公司法作为组织法,具体包括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清算,公司的章程,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公司是财产的组织形式,公司法还就公司财产的构成、股东对公司利益的分配等做出规定同时公司又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组织体,它要从事各种管理活动、交易活动公司法须对公司的组织机构的管理活动进行规范,同时对股票债券的发行、转让等行为进行规范2、公司法既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公司法调整公司组织活动,就必须对参与公司活动的各种主体做出规定,规定这些主体的资格条件、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这些都是实体法的内容公司法又有关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清算与解散,以及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表决等程序的规定仅有实体的规定而无程序的保障,公司法很难达到有效规范公司交易行为、保护社会交易安全的目的。
因此,公司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机结合和统一3、公司法既是强制性规范,也有任意性规范公司法中的规定,既有强制性规范,也有任意性规范,但强制性规范占大多数公司法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私法的范畴然而,司法活动的主体必须遵守共同的行为规范,且这种行为规范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效力公司法还体现了国家干预的原则,因为公司设立不纯粹是个人的私事,而是影响社会利益的事在现代社会,公司已在商品经济活动中占主导地位,它影响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国家通过立法干预公司,是为了保障社会交易的安全,促进经济秩序的稳定三)公司法的作用现代公司法的完善和进步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要求和结果,而公司法对鼓励投资、集中资本兴办企业、维护商业组织、繁荣资本主义经济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法对于促进经济改革,保证现代化建设的健康顺利进行,亦有着重要的意义具体来说,公司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对以下四个方面利益的保护:1、保护公司本身的利益公司法确认了公司的法律地位,赋予其法人资格,使其存在取得了法律的效力同时公司法也明确地规定了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管理机关的组成和职责、股东对公司应承担的义务等。
一方面使公司本身的活动有法可依,另一方面也防止了他人限制和侵犯公司的权利,防止了公司管理人员滥用权力以及股东只考虑个人眼前利益,而不顾公司整体、长远利益等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2、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法中的许多规定是寻求对股东权益的严密保护其中包括确认股东对公司债务只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股东有权分配公司盈利、有权转让自己的股份,以及在公司解散时有权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另外,股东也有权组成股东会参与公司事务管理等在我国,由于多年前存在政策多变的客观情况,许多人对投资的安全性和盈利性还存在或多或少的疑虑,公司法的制定无疑有助于消除这种不应有的顾虑3、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成立后,必然要与他人进行广泛的经济往来,形成大量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公司法的重要作用之一是对债权人利益提供有效的保护在我国,由于一些公司商业信用低下、恶意逃避债务和动辄陷入支付不力或破产等严重危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公司法这方面的作用更为突出公司法通过规定公司的财产制度和活动,包括确定其最低资本额、加强资信审查、严格公司会计和盈余分配制度等,使依法成立的公司都具有基本的开展经营活动和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以及必要时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4、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是最主要的经济组织,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雄厚,经营规模大,业务范围广,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举足轻重公司法将各种公司的活动纳入法律的轨道,包括严格公司设立登记条件和程序,实行公司会计事务的公开化原则,加强有关部门、特别是银行、税务、审计部门对公司的检查和监督等,对于保护整个社会交易的安全和经济秩序的稳定,也具有重要作用七、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变更(一)章程的制定章程的制定是针对公司的初始章程而言的,章程是公司的设立要件之一,因此,章程的制定发生在公司设立环节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的制定主体和程序因公司的种类不同而异,具体而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不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同当然,无论是上述何种情形,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都是制定公司章程的重要主体在我国,公司章程是要式文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有的国家公司章程不仅要采用书面形式,而且还应当办理公证登记等手续,我国没有类似的强行性要求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制定根据《公司法》第19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第65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公司法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
可见,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制定主体有两类:第一类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第二类则是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不过,这两类主体的权限并不完全相同2、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制定《公司法》第73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这是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要求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公司章程的制定过程并不完全一致①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成立之后将成为公司股东的投资者还是限于发起人,投资者并没有社会化因此,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仍然具有封闭性的特点发起人所制订的章程反映了公司设立时的所有投资者的意志根据《公司法》第82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包括公司章程在内的系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②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成立之后成为公司初始股东的不仅有发起人,而且还有众多的认股人,公司的股东已经社会化,因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属开放式的公众性公司这样,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不一定能够反映公司设立所有投资者,特别是认股人的意志。
因此,在公司申请设立登记之前,必须召开创立大会,对公司章程等与设立公司有关的事宜进行审议根据《公司法》第92条第2款规定,由认股人组成的创立大会,其职权之一就是通过公司章程只有经过创立大会通过的章程,才能反映公司设立阶段的所有投资者的意志可见,对于这类公司,其章程的制定过程比较复杂,既需发起人制订,又需创立大会决议通过二)公司章程的修改为了更好地适应经营环境的变化,需要适时地修改章程的内容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行性规范的前提下,公司可以修改包括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在内的所有内容公司法规定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规则①修改公司章程的权限专属于公司的权力机构在大陆法系国家,例如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国家,修改公司章程的权限属于公司股东会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修改,分别属于股东会和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②修改公司章程须以特别决议为之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公司组织及活动的根本规则的变更,对公司关系甚大,而且还可能关系到其他不同主体的利益调整,因此,公司法将公司章程的变更规定为特别决议事项,从而提高了通过章程修改所需表决权的比例此外,公司变更章程须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登记程序的设定可以保证章程内容合法和相对稳定。
我国《公司法》第27条、第82条第2款、第94条均规定了公司章程是申请设立登记必须报送的文件之一因此,公司章程经修改变更内容之后,也必须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否则,不得以其变更对抗第三人,这是章程变更的效力八、 公司章程概述(一)公司章程概念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须具备的由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制定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对于公司来讲,章程是最为重要的自治规则,是公司高效有序运行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的自治机制,是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公司大股东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则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有机结合,是规范公司组织和活动的重要保障二)公司章程的主要法律特征作为公司自治规则,公司章程即公司宪章,在公司自治规则体系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也是公司经营行为的基本准则,还是公司制定其他规章的重要依据因此,公司章程对于公司的设立和运营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公司章程的主要法律特征可以概括为:1、法定性所谓法定性是指公司章程的制定、内容、效力和修改均由公司法明确规定这是各国的立法通例具体来讲,公司章程的法定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①制定的法定性。
我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该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制定于公司设立阶段,成为公司的设立依据,是公司得以成立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②内容的法定性各国公司法对公司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均有明确的规定,而且,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欠缺可能会导致章程的无效③效力的法定性公司章程的效力是由公司法赋予的我国《公司法》第11条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这一规定明确规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④修改权限和程序的法定性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遵照公司法的明确规定进行例如,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为之⑤公司章程须经登记登记程序的设定是保证章程内容合法和相对稳定的措施之一我国《公司法》第27条、第82条第2款、第94条均规定了公司章程是申请设立登记必须报送的文件之一同时,公司章程经修改变更内容之后,也必须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2、公开性公司章程记载的所有内容都是可以为公众所知悉的而且,公司和公司登记机关应当采取措施,方便股东及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及潜在的交易对象可以不同的方式从不同的途径了解公司章程的内容公司章程的公开性特征制度化地表现在以下几方面①公司章程须经登记。
公司章程须经登记本身即是章程公开性的表现之一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在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置备于本公司,我国《公司法》第101条和第110条均做了相应的规定③公司章程是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时必须披露的文件之一如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在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的同时,公司章程也是必须报送的文件之一3、自治性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则,是公司的行为规范,对特定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均有重要影响公司章程的自治性特征,表现为公司不同则章程也有所不同每个公司在制定章程时,都可以在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针对本公司的成立目的、所处行业、股东构成、资本规模、股权结构等不同特点,确定本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具体规则因此,不同公司的章程必然会存在差异公司章程的自治性特征,体现了公司经营自由的精神三)公司章程的作用1、公司设立的最主要条件和最重要的文件公司章程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公司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给予批准或者给予登记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不能获得批准;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也不能获得登记。
2、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符合公司章程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违反章程的行为,有关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干预和处罚3、公司对外进行经营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由于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及其细则,包括经营目的、财产状况、权利与义务关系等,这就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与该公司的进行经济交往提供了条件和资信依据凡依公司章程而与公司进行经济交往的所有人,依法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4、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范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规范,是由以下内容所决定的: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自行制定的公司法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据作为公司法只能规定公司的普遍性的问题,不可能顾及各个公司的特殊性而每个公司依照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则能反映本公司的个性,为公司提供行为规范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需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当出现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时,只要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就由公司自行解决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的行为规范,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效力。
九、 国外对公司治理的定义公司治理的英文为“CorporateGovernance”,其直译为法人规制或法人治理结构西方学者对公司治理内涵的界定,主要是围绕着控制和监督经理人行为以保护股东利益、保护包括股东在内的公司利益相关者利益两个主题展开的围绕着控制和监督经理人行为、保护股东利益这一主题,西方学者对公司治理的内涵有三种理解:1、股东、董事和经理人关系论马克J.洛(1999)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公司股东、董事会和高层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2、控制经营管理者论斯利佛和魏斯尼(1997)认为,公司治理是公司资金提供者确保获得投资回报的手段如资金所有者如何使管理者将利润的一部分作为回报返还给自己,他们怎样确定管理者没有侵吞他们所提供的资本或将其投资在不好的项目上,他们怎样控制管理者,等等3、对经营者激励论梅耶(1994)把公司治理定义为“公司赖以代表和服务于它的投资者利益的一种组织安排它包括从公司董事会到执行人员激励计划的一切东西”围绕着保护公司利益相关者利益这一主题,西方学者对公司治理的内涵有四种理解:一是控制所有者、董事和经理论普罗兹(1998)认为,公司治理是“一个机构中控制公司所有者、董事和管理者行为的规则、标准和组织”二是利益相关者控制经营管理者论。
希克(1993)等人认为,公司治理结构就是借以委托董事,使之具有指导公司业务的责任和义务的一种制度,是以责任为基础的一种有效的公司治理制度应提供能够规范董事义务的机制,以防止董事滥用手中的这些权力,从而确保他们为广义上的公司最佳利益而行动公司治理结构应看成是公司与公司的组成人员之间的一种“社会契约”,从道义上使公司及其董事有义务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约翰和塞比特(1998)认为,公司治理是公司利益相关者为保护自身的利益而对内部人和管理部门进行的控制三是管理人员对利益相关者责任论布莱尔(1999)认为,公司治理是一个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的有机整合任何一个公司治理制度内的关键问题都是力图使管理人员能够对其他的企业资源贡献者如资本投资者、供应商、员工等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因为后者的投资正“处于风险”中1981年4月5日,美国公司董事协会的会议纪要对公司治理所做的概括被认为是最权威的定义该协会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确保公司长期战略目标和计划得以确立,确保整个管理结构能够按部就班地实现这些目标和计划的一种组织制度安排;公司治理结构还要确保整个管理机构能履行下列职能:能维护公司的向心力和完整;保持和提高公司的声誉;对与公司发生各种社会经济联系的单位和个人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四是利益相关者相互制衡论国外关于利益相关者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的界定,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利益相关者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理论,是以钱颖一(1999)为代表的这种治理理论主要围绕着投资者、经理、职工三个公司主要利益相关群体来展开研究钱颖一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一套制度安排,用以支配若干在企业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团体投资者(股东和贷款人)、经理人、职工之间的关系,并从这种联盟中实现经济利益公司治理结构包括:第一,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第二,如何监督和评价董事会、经理人和职工;第三,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广义的利益相关者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理论,是以科克兰和沃特克、李普顿等为代表的这种治理理论是围绕着公司所有利益相关群体来展开研究的科克兰和沃特克(1988)认为,公司治理包括在高级管理层、股东、董事会和公司其他的利益相关者的相互作用中产生的具体问题构成公司治理问题核心的是:谁从公司决策(高层管理)阶层的行动中受益?谁应该从公司决策(高级管理)阶层的行动中受益?当在“是什么”和“应该是什么”之间存在不一致时,一个公司治理问题就会出现李普顿(1996)认为,公司治理结构应看成是一种手段,用来协调公司组成成员即股东、管理部门、雇员、顾客、供应商及包括公众在内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和利益,而这种协调应能确保公司的长期成功。
十、 国内对公司治理的定义由于公司治理涵盖了企业制度、公司管理和政府管制等研究领域,跨越管理学、经济学、金融学、法学和社会学等多个学科,对此问题研究的领域也比较多,对公司治理得出的概念也比较多加之,公司治理不是一个一成不变的历史产物,它是随着企业的产生和发展而不断演进的目前,国内主要从具有比较广泛研究和具有代表性的管理学、经济学和法学的三大学科角度来进行定义4、管理学对公司治理的定义李维安(2000)认为:“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其主要特点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治理;广义的公司治理则是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股东、债权人、供应者、雇员、政府、社区)之间的利益关系”5、经济学对公司治理的定义吴敬琏(1994)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就要明确划分股东、董事会、经理人各自的权力、责任和利益,从而形成三者之间的关系斯坦福大学钱颖一教授在他的论文《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和融资改革》中提出,“公司治理结构是一套制度安排,用来支配若干在企业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团体,包括投资者、经理、工人之间的关系,并从这种关系中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公司治理结构应包括: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如何监督和评价董事会、经理人和职工;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林毅夫(1997)是在论述市场环境的重要性时论及这一问题的他认为,“所谓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对一个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绩效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并随后引用了米勒(1995)的定义作为佐证,他还指出,人们通常所关注或定义的公司治理结构,实际指的是公司的直接控制或内部治理结构张维迎(1999)的观点是,狭义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与结构、股东的权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地讲,指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这些安排决定公司的目标,谁在什么状态下实施控制,如何控制,风险和收益如何在不同企业成员之间分配这样一些问题,并认为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6、法学对公司治理的定义崔勤之认为:“公司治理就是公司组织机构的现代化、法治化问题从法学角度讲,公司治理结构是指,为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公司正常、有效性地运营,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公司组织机构之间权力分配与制衡的制度体系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法律制度体系,它主要包括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内部机构分权制衡机制以及法律规定的公司外部环境影响制衡两部分。
公司的存在是离不开外界环境的”从上面列出的这些定义可以看出,学者们对公司治理概念的理解至少包含以下两层含义:第一,公司治理是一种合同关系公司被看作一组合同的联合体,这些合同治理着公司发生的交易,使得交易成本低于由市场组织这些交易时发生的交易成本由于经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特征,所以这些合同不可能是完全合同,即能够事前预期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并对各种情况下缔约方的利益、损失都做出明确规定的合同为了节约合同成本,不完全合同常常采取关系合同的形式就是说,合同各方不求对行为的详细内容达成协议,而是对目标、总的原则、遇到情况时的决策规则、分享决策权以及解决可能出现的争议的机制等达成协议,从而节约了不断谈判、不断缔约的成本公司治理的安排,以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为依据,在本质上就是这种关系合同,它以简约的方式,规范公司各利害相关者的关系,约束他们之间的交易,来实现公司交易成本的比较优势第二,公司治理的功能是配置权、责、利关系合同要能有效,关键是要对在出现合同未预期的情况时谁有权决策做出安排一般来说,谁拥有资产,或者说,谁有资产所有权,谁就有剩余控制权,即对法律或合同未作规定的资产使用方式作出决策的权利。
公司治理的首要功能,就是配置这种控制权这有两层意思:一层是公司治理是在既定资产所有权前提下安排的所有权形式不同,比如债权与股权、股权的集中与分散等,公司治理的形式也会不同另一层是所有权中的各种权力就是通过公司治理结构进行配置的这两方面的含义体现了控制权配置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密切关系:控制权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公司治理是控制权的实现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公司治理是针对公司制企业的一种制度性的安排,它是在监督与制衡思想指导下,处理因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是围绕公司所形成的各利益方通过一系列的内部和外部机制实施的共同治理它包含了“制度”与“机制”两个层面的内容,同时又是一个动态与静态相结合的过程静态主要是指制度层面上的治理措施,动态主要是指公司内、外的各种治理机制通过各种不同的形式对处于相对静态中的公司治理结构发挥着作用公司治理的目标在于科学决策、控制代理成本、提高公司绩效以及满足各利益相关者的要求十一、 内幕交易的含义和特点有关反内幕交易的法律至今无法给内幕交易下一个通用的定义一般情况下使用下面这个定义内幕交易,又称内部人交易或知情交易,是指掌握公开发行有价证券企业未公开的,可以影响证券价格的重要信息的人,直接或间接地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行为。
内幕交易行为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它是由内幕人员所为的交易行为这是内幕交易的主体方面的特点,是掌握了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用别人所不具有的信息优势而从事证券交易;第二,它是由内幕人员依据其不合理掌握的内幕信息而进行的证券交易,这是内幕交易客观方面的特点,内幕交易是信息滥用的典型表现;第三,它是内幕人员以获利为目的用不法方式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这是内幕交易的主观方面的特点,从事内幕交易者最直接的目的只有两个,获取利润或规避风险利用内幕信息使他人实施证券交易者的目的即使不直接从证券交易中获取利益或规避损失,但也是为了获取其他的利益,包括获取其他人对其较高的评价以及直接或间接的金钱利益从法律属性的角度看,内幕交易是一种典型的证券欺诈行为;内幕交易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内幕交易是一种证券投机行为十二、 内幕交易的构成要素(一)内幕信息2005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对内幕信息是这样定义的: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①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②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③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④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⑤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⑦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在以内幕信息为中心的概念当中,内幕交易的存在是以内幕信息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内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