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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作业场所控制毒物源的“十八项”措施

文档格式:DOCX| 4 页|大小 14.49KB|积分 5|2025-04-21 发布|文档ID:253601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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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常见问题
  • 1、 密闭毒物发生源,应合理采用局部排风设施就地排出毒物,防止毒物的逸出和扩散2、 在生产规模较大或有剧毒化学物质的作业场所应设置供发生紧急情况时使用的排气系统3、 产生有毒物质的工作场所,有毒有害物质发生源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毒性大的与毒性小的隔开;有毒有害物质发生源应布置在工作地点的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的下风侧;如布置在多层建筑物内时,有毒有害物质发生源应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层空气4、 有低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散发,且其散发点较分散的情况下,宜采用全面通风换气使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蒸汽达到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全面通风换气量应按各种有毒气体分别稀释至职业接触限值所需要的空气量的总和计算计算方法应按本规范附录I执行5、 排毒罩口与有害气体或蒸汽的发生源之间的距离应尽量靠近并加设围挡;排毒罩口应尽量靠近毒物发生源;排毒罩口的形状和大小应与毒物发生源的逸散区域和范围相适应;罩口应迎着毒物气流的方向;进风口与排风口位置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排出的污染物又被吸入室内6、 应尽量采用仅一面可开启的密闭排毒柜,对于有热压的有害气体可以采用局部自然排风设施,排出浓度应符合排放标准。

    7、有毒气体被吸入排毒罩口的过程,不应通过操作者的呼吸带,排毒要求的控制风速在0.25-3m/s之间,常用者为0.5-1.5m/s管道风速采用8-12m/s,并应测定操作者呼吸带空气中有毒物质浓度,测试频率按本规范第83条实施8、柜形排风罩内有热源存在时,应在排风罩上部排风9、 产生剧毒物质车间的排风系统和一般车间的排风系统应分开第七十五条输送含有剧毒气体的正压风管,不得通过其他房间第七十六条挥发性有毒溶剂应用管道输送10、 密闭设备宜尽量减少漏风的缝隙和孔洞,仅设置必要的观察窗、操作口及检修11、密闭设备内应有一定的排风量,保持一定负压;排风量一般要求能使操作口和检修门开启时,达到要求的控制风速并安装压力计观察压力12、当车间有毒气体通过天窗排出时,则在该车间屋顶应避免设置机械通风进风13、可能突然产生大量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宜由经常使用的排风系统和事故排风的排风系统共同保证事故排风的排风量应根据工艺资料计算确定当缺乏上述资料时,换气次数不得小于12次/h14、 事故排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开关,其供电系统的可靠性等级,应由工艺设计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以及其他有关规范的要求。

    15、 事故排风的吸风口,应设在有害气体散发量可能最大的地点当发生事故向室内放散密度比空气大的气体和蒸汽时,吸风口应设在地面以上0.3-1.0m处;放散密度比空气小的气体和蒸汽时,吸风口应设在上部地带,且对于可燃气体和蒸汽,吸风口应尽量紧贴顶棚布置,其上缘距顶棚不得大于0.4m16、 事故排风的排风口,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排风口应高于20m范围内最高建筑物的屋面3m以上,当其与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水平距离小于20m时,尚应高于进风口6m以上17、 散发有毒有害气体设备的尾气必须经净化设备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大气若直接排入大气时,应引至屋顶以上3m高处放空,若邻近建筑物高于本车间时,应加高排放口高度18、加强培训教育‌:(1)企业法人是职业病和职业危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法律要求落实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及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防护用品管理的具体工作需要制定职业病和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做到厂部、车间、班组层层有人抓,将具体工作责任落实到人2)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要求主动参加职业卫生培训,掌握正确使用职业防护设备和职业防护用品的方法,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本单位的职业伤害防治工作。

    3)企业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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