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范围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项目为主的原则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公司其他各部门、各单位、各项目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本项目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公司、本部门、本单位、本项目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部门、本单位本项目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 公司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第七条 公司各单位、项目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AQ/T9002),结合本单位、本项目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各单位项目部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第八条 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第九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各单位项目部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第十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项目部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
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第十二条 各单位、项目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单位本项目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第十三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单位、项目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第十五条 各单位项目部的应急预案经评审后,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第十六条 公司的应急预案,应当报扬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公司其他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第十七条 公司各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各项目部的应急预案分别报送项目法人和分公司备案第十八条 各单位、项目部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十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各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做好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与修订完善第二十条 各单位、项目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单位重点项目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各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项目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单位、本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完善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一)单位因整合导致隶属关系、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二)生产工艺、技术、材料、装备、和流程发生变化的;(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八)应急预案根据评审结果要求修订的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司和有关部门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项目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明确存放地点和具体数量,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第三十条 各单位项目部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公司安全技术科和有关部门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各单位项目部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项目部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公司给予警告,年度考核取消评优资格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项目部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罚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如有关条款与国家现行规范规定不一致处,以国家现行规范规定为准31、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为了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工作 ,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事故报告1、事故发生后,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上一级领导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直接向公司领导报告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逐级向上报告,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2、凡发生重伤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项目(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除必须立即将事故概况向公司主管部门报告外,还必须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3、项目经理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指定专人(两名以上)画出草图或拍照录像,以利事故调查4、接到重伤及其以上事故报告后,所在分公司经理、公司分管副总经理、董事长根据事故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尽快到达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5、各单位、项目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应于每月5日前报公司安全技术科6、各分公司经理、项目经理,应对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上报二、事故调查处理1、事故发生后,应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进行调查处理2、发生轻伤事故、一般环境事故/事件以及未遂事故由分公司、项目部组织调查处理,30日内报公司安全技术科审查结案所在分公司分管领导、项目经理必须参加或负责事故调查3、发生重伤事故(重伤3人以下)、严重环境事故,由公司调查处理,或授权所在分公司、项目部组织调查处理并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查结案所在分公司经理、项目部经理必须参加或负责事故调查,公司工会、综合科、综合科、工程科、安全技术科、监察等有关部门参加事故调查或参加审查结案,一般30日内结案,最迟不超过60日。
4、发生死亡事故或重伤三人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公司董事长、分管副总经理,工会、人事、监察、安全等有关部门,以及所在分公司经理、项目部经理做好配合工作,协助调查处理5、对违反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发生重大环境事故的单位,除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罚外,公司将对发生死亡、重伤、多起轻伤事故的分公司、项目部实行经济处罚对行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和经济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6、事故原因调查清楚后,要迅速制定防范或改进措施,逐条指定专人负责实施,限期完成,防止事故的重复发生整改不力或教育不到位的,将继续予以追究责任7、所属分公司、项目部的安全技术科门和环境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工伤事故、环境事故/事件建档工作,加强台帐资料的完善管理32、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事故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扬州市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一票否决”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部门、项目部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况之一的应予“一票否决”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人是指各单位、部门、项目部行政主要负责人以及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赋予安全生产责任的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一票否决”是指安全生产工作在规定的考核年度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参与各类综合性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评比奖励资格出现下列1~5条款中所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享受绩效年薪、经营性风险补贴、奖励年薪;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不得享受当年考核发放的15%岗位工资以及项目部的考核兑现奖励应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按公司相关制度执行,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不合格的2、发生死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3、发生重要环境投诉、重要环境事故的4、发生重大火灾、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5、发生多人(3人以上)伤害事故的6、发生重伤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7、轻伤率突破控制指标的8、发生环境投诉、环境事故的9、发生火灾、交通责任事故的10、施工现场JGJ59-99标准检查考核有一次不合格的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项目部在各类综合性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奖励活动中应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纳入考核内容,各类表彰奖励活动组织(上报)部门应及时征求安全技术科意见,对所参加先进(优秀)评比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一票否决”的,一律予以否决。
第六条 在确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合格供方时,应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纳入考核内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予以否决其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合格供方资格第七条 对瞒报、谎报、漏报事故而逃避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的单位及个人,一经查实,其当年已获得的先进(优秀)荣誉称号和奖励,由原表彰奖励活动组织单位予以取消和追究,已获得利益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予以追回,公司并进行通报批评第八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安全技术科等有关部门对弄虚作假、违规操作、骗取荣誉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33、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检查安全标准化的实施情况,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以实现持续改进,制定本制度2.范围适用于公司、分公司、项目部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评定,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3.职责3.1 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公司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安全生产委员会综合科具体落实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的管理3.2 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分公司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的管理3.3 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项目部的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的管理。
3.4 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的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的管理4.资源需求必要的输入资料,活动相关人员,必要的监视和测量装置5.工作程序5.1 组织5.1.1 公司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由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安全生产委员综合科具体实施5.1.2 分公司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由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安全管理部门具体实施5.1.3 项目部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由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安全管理部门具体实施5.2 时间5.2.1 公司、分公司每年年终组织一次,具体时间由安委会综合科提前通知5.2.2 项目部在项目完工后组织,施工周期超过一年的,每年组织一次,并在分公司组织评定前进行5.2.3 发生死亡事故后,在事故调查处理后即进行重新评定5.3 人员5.3.1公司绩效评定人员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组成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参加;5.3.2分公司绩效评定人员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组成分公司各部门、项目负责人参加;5.3.3项目部绩效评定人员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各部门、工种队负责人参加5.4 内容5.4.1 验证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管理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5.4.2 检查安全生产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
5.4.3 安全费用的使用情况5.4.4 上年度评定中指出的纠正措施的落实情况5.4.5 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情况的统计分析5.4.6 必要时,专业监测机构的监测报告5.5 范围5.5.1 公司绩效评定范围:各分公司、各部门5.5.2 分公司绩效评定范围:各部门、各项目部5.5.3 项目部绩效评定范围:各部门、各施工队5.6 方法与技术5.6.1 采用会议方式进行评定,分公司、各部门汇报绩效评定情况,提出改进需求和建议上年度评定中指出的纠正措施的落实效果的评价5.6.2 对评定情况、改进需求和建议进行分析、评价5.6.3 采用直接判断和数据统计方法进行评定,提出评定意见和改进意见5.7 报告与分析5.7.1 安委会综合科负责评价报告的起草工作,综合科负责人审核后报安委会主任批准,以正式文件发放5.7.2 评定报定报告应写明评价时间、地点、评价过程、评价结果和改进方法5.7.3 评定报告发放至分公司、所属各部门5.8 绩效考评把评定结果纳入年度安全绩效考评,按考评结果落实兑现6.持续改进6.1 根据安全标准化评定结果,及时对安全目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安全标准化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6.2 安全目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进行修改后,按规定重新进行评审、批准、发放6.3 采用数据统计分析手段,实施PDCA循环,不断提高安全绩效。